Chapter 6.65
Section § 25260
本节定义了用于规范危险材料事件的术语。它定义了各种关键概念,包括“管理机构”、“咨询小组”和“危险材料”,后者指可能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的物质。“危险材料释放场地”是指任何受此类材料威胁的区域,“补救行动”包括清理和防止未来损害的措施。“责任方”被定义为负责调查和修复这些场地的人。“场地调查”涉及了解污染程度并规划应对措施。
Section § 25261
本节规定在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内设立场地指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六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加州各环境和自然资源机构的负责人,例如环境保护局局长和渔业和狩猎局局长。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其他特定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职责,并确保及时完成。委员会的决定需要至少四名成员的批准,并且他们可以推选自己的主席。成员还可以派其机构的代表代为出席会议。
Section § 25262
如果存在危险材料泄漏现场,责任方可以请求委员会指定一个机构来管理现场调查和补救措施。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满足此请求,除非存在某些情况,例如没有合适的机构或现有行动将被推翻。
提出请求时,责任方需要描述现场、泄漏性质,并建议一个合适的机构。委员会会考虑泄漏类型和威胁程度等因素,以决定哪个机构最适合。
有毒物质控制部、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或地方机构可能会被指定,具体取决于情况。
Section § 25263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流程,任何机构都可以请求成立一个咨询小组,以指导危险材料释放现场的管理。如果不是主要管理机构的机构需要帮助,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详细说明其关注的问题、相关法律以及主要机构的管理方式如何引发了问题。咨询小组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成立,并在任何机构请求开会时,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
咨询小组通过澄清问题、确定相关法律以及就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建议来提供帮助。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问题与其法定职责直接相关,并且对健康或环境存在公认风险,参与机构可以获得监督费用的报销。管理机构也有权收回监督费用。
Section § 25264
这项法律是关于管理和清理有害物质场地的。它规定,一个主要机构将负责监督这些清理工作,确保一切都遵守规定并批准必要的许可证。
一旦有害场地清理完毕,该主要机构可以签发一份证书,确认清理工作已妥善完成。然而,如果后续测试发现问题,例如未能达到清理标准或场地限制被违反,可能需要进一步清理。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原因可能包括新发现有害物质、未妥善维护场地,或发现初始信息有缺陷。
如果其他机构对清理工作有疑虑,它们必须通知主要机构,该机构有45天时间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其他行动。如果主要机构未能正确行事,可以向一个特别委员会提出上诉,其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2526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发现另一个机构处理危险物质清理工作有问题时,请求进行审查。他们可以质疑在调查过程中或颁发完工证书时,法律和规定是否得到了正确遵守。如果提交了此类请愿书,委员会有30天时间来决定投诉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他们可能会将责任从当前机构手中移交给另一个机构。他们还可以列出在宣布清理工作完成之前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本条不改变对未在此处争议的法律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2526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管理危险物质现场的组织或个人希望终止监管法律的适用,他们必须首先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机构会通知所有其他相关委员会和机构这一决定。终止后,责任方不能选择另一个机构来监督现场清理或调查过程。
Section § 25267
如果在危险物质场地的清理工作中发现关于该场地的最初信息有误或不完整,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进行审查。如果新信息表明由不同的机构接管会更好,那么根据某些指导方针和公众利益,最初选择哪个机构来监督清理工作可能会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