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6
Section § 25249.10
这项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为化学品暴露提供致癌或生殖危害警告。这些例外情况包括联邦法规已要求提供警告的情况,化学品被列入州关注清单后一年内发生的暴露,以及企业能够证明暴露不会造成重大风险或可观察到的生殖毒性。对于最后一种例外情况,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
Section § 25249.11
本节定义了本章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人”的构成以及谁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其中排除了雇员少于十名的小型企业和政府实体。“显著量”指任何可检测到的物质水平,除非根据特定测试获得豁免。“饮用水源”包括当前和计划中适用于人类使用的水源。“威胁违反”意味着创造一种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情景。关于“警告”,企业应使用一般方法(如标签或媒体通知)告知风险,且主要由生产者而非零售商负责提供警告,除非零售商引入了有害化学物质。
Section § 25249.1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实施旨在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有毒物质管理的法规的职责。州长负责指定一个主要机构和执行这些法规所需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调整规则和许可证以实现法律目标。
本条款设立了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基金,指定的主管机构可使用该基金支持与本章相关的行政职能,资金需经立法机关批准。该基金的收入来自民事和刑事罚款,其中75%的罚款以及任何所赚取的利息将存入该基金。
剩余的25%所收取的罚款将支付给负责提起诉讼的法律办公室,这可能是市检察官、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或者,如果个人在特定条件下提起了诉讼,则支付给该个人。
Section § 25249.13
本节确保根据其他法律已存在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处罚不受本章影响。它阐明本章不会减少或改变现有法律责任,也不会在法律诉讼中设立新的抗辩。此外,本章规定的任何处罚是现有法律处罚的补充,而非替代。
Section § 25249.14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其网站和任何商业信息材料中明确展示一份免责声明。该免责声明告知企业65号提案,该提案强制要求对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生殖危害的化学品暴露提供警告。
即使产品获得了联邦或州机构的认证,它可能仍然需要65号提案的警告。企业需要了解其产品中有害化学品的含量,并遵守65号提案的指导方针。如需更多详情和合规信息,企业被引导访问特定网站。
Section § 25249.5
Section § 25249.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家必须在让人们接触州政府已知会导致癌症或影响生殖的化学品之前发出警告。该警告必须清晰合理,除非在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情况。
Section § 25249.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法律下与有毒化学品暴露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执法程序。它规定违规者可能面临每日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罚款。法律列出了法院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执法可由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等各种机构发起,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私人个体也可以提起诉讼。私人诉讼在通知官员后需要等待60天才能进行,并且需要一份功绩证书来证明存在合理的诉讼理由。
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某个案件缺乏依据,他们可以传达这一意见,但这不会以其他方式影响案件。和解和判决必须向总检察长报告,总检察长会维护一份公开记录。
该法律包括针对特定违规行为的特殊合规程序,规定某些设施的罚款为500美元。同一违规行为的重复违规者在同一地点不能多次使用此合规程序。
Section § 25249.8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长在1987年3月1日前公布一份已知会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化学品清单,并根据新信息每年更新。这些化学品通过科学测试或州和联邦机构的指定来识别其不良影响。此外,在1989年1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必须公布一份单独的清单,列出那些需要测试但尚未充分评估的化学品。州长会咨询州专家来更新这些清单,并且此过程不被视为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或修改法规。
Section § 25249.9
本法律规定了禁止某些化学品排放或释放规则的例外情况。首先,如果排放发生在化学品被列为有害物质后的20个月内,则该排放可获豁免。其次,如果排放不会显著污染饮用水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则该排放可获豁免。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排放禁令,则由其负责证明这些例外情况之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