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为化学品暴露提供致癌或生殖危害警告。这些例外情况包括联邦法规已要求提供警告的情况,化学品被列入州关注清单后一年内发生的暴露,以及企业能够证明暴露不会造成重大风险或可观察到的生殖毒性。对于最后一种例外情况,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

警告要求豁免。
第25249.6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0(a) 联邦法律以优先于州权力的方式管辖警告的暴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0(b) 在相关化学品被列入根据第25249.8节(a)款规定公布的清单后不足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暴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0(c) 责任人能够证明,对于已知会致癌的物质,假设终生暴露于相关水平不会造成重大风险;并且对于已知会造成生殖毒性的物质,假设暴露于相关水平的一千 (1000) 倍不会产生可观察到的影响,其依据是与根据第25249.8节(a)款列出此类化学品的科学依据所采用的证据和标准具有可比科学有效性的证据和标准。在任何为执行第25249.6节而提起的诉讼中,证明暴露符合本款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Section § 25249.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人”的构成以及谁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其中排除了雇员少于十名的小型企业和政府实体。“显著量”指任何可检测到的物质水平,除非根据特定测试获得豁免。“饮用水源”包括当前和计划中适用于人类使用的水源。“威胁违反”意味着创造一种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情景。关于“警告”,企业应使用一般方法(如标签或媒体通知)告知风险,且主要由生产者而非零售商负责提供警告,除非零售商引入了有害化学物质。

定义。
就本章而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1(a) “人”指个人、信托、商号、合股公司、公司、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协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1(b) “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不包括在其业务中雇佣少于10名员工的任何人;任何市、县或区及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州及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联邦政府及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实体在运营第116275条所定义的公共供水系统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1(c) “显著量”指任何可检测到的量,但如果个人在饮用水中接触到该量,且该量符合第25249.10条 (c) 款的豁免测试,则不在此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1(d) “饮用水源”指当前的饮用水源,或经区域委员会通过的水质控制计划中确定或指定为适用于家庭或市政用途的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1(e) “威胁违反”指造成一种情况,其中存在违规行为将发生的实质性可能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1(f) 第25249.6条所指的“警告”无需单独提供给每个受暴露的个人,可以通过一般方法提供,例如消费产品上的标签、向水用户邮寄通知、张贴通知、在公共新闻媒体上发布通知等,前提是所发出的警告清晰合理。为尽量减轻包括食品在内的消费产品零售商的负担,实施第25249.6条的法规应在可行范围内,将提供任何警告材料(如标签)的义务置于生产者或包装商而非零售商身上,除非零售商本身负责将州已知会导致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引入相关消费产品中。

Section § 2524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实施旨在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有毒物质管理的法规的职责。州长负责指定一个主要机构和执行这些法规所需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调整规则和许可证以实现法律目标。

本条款设立了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基金,指定的主管机构可使用该基金支持与本章相关的行政职能,资金需经立法机关批准。该基金的收入来自民事和刑事罚款,其中75%的罚款以及任何所赚取的利息将存入该基金。

剩余的25%所收取的罚款将支付给负责提起诉讼的法律办公室,这可能是市检察官、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或者,如果个人在特定条件下提起了诉讼,则支付给该个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2(a) 州长应指定一个牵头机构和实施本章(包括本节)可能需要的其他机构。每个被指定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和修改法规、标准和许可证,以符合并实施本章并促进其宗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2(b) 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由州长指定实施本章的牵头机构负责人,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支出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基金中的资金,以实施和管理本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2(c) 除可能存入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基金的任何其他资金外,以下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2(c)(1) 根据本章收取的全部民事和刑事罚款的百分之七十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2(c)(2) 存入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基金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12(d) 根据本章收取的全部民事和刑事罚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应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市检察官办公室、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或者,如果诉讼是由个人根据第25249.7条 (d) 款提起的,则支付给该个人。

Section § 25249.13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根据其他法律已存在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处罚不受本章影响。它阐明本章不会减少或改变现有法律责任,也不会在法律诉讼中设立新的抗辩。此外,本章规定的任何处罚是现有法律处罚的补充,而非替代。

现有权利、义务和处罚的保留。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或减少普通法、成文法或法规另行要求的任何法律义务,且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在任何强制执行此类法律义务的诉讼中设立或扩大任何抗辩。根据本章施加的处罚和制裁应是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处罚或制裁的补充。

Section § 2524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其网站和任何商业信息材料中明确展示一份免责声明。该免责声明告知企业65号提案,该提案强制要求对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生殖危害的化学品暴露提供警告。

即使产品获得了联邦或州机构的认证,它可能仍然需要65号提案的警告。企业需要了解其产品中有害化学品的含量,并遵守65号提案的指导方针。如需更多详情和合规信息,企业被引导访问特定网站。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在其互联网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并在向企业提供的任何与企业在州法律下的义务相关的信息材料中包含一份声明,内容如下:
65号提案,官方名称为《1986年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法法案》,要求企业在明知并故意使任何人接触到州政府已知会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学品之前,提供清晰合理的警告。重要的是要知道,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联邦机构或州机构认证的产品,不一定免除加州对化学品暴露警告的要求。企业应了解其产品中有害化学品的含量以及适用的65号提案要求。有关65号提案及其合规要求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oehha.ca.gov。

Section § 252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企业故意将已知会导致癌症或损害生殖的化学品排放到饮用水中,或排放到可能最终进入饮用水的土地上。即使其他法律似乎允许这样做,这项规定也适用,除非在另一节(25249.9)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252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商家必须在让人们接触州政府已知会导致癌症或影响生殖的化学品之前发出警告。该警告必须清晰合理,除非在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情况。

接触已知致癌或生殖毒性化学品前的强制性警告。任何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不得故意和有意地使任何个人接触州政府已知会导致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学品,而未首先向该个人发出清晰合理的警告,除非第25249.10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524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法律下与有毒化学品暴露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执法程序。它规定违规者可能面临每日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罚款。法律列出了法院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执法可由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等各种机构发起,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私人个体也可以提起诉讼。私人诉讼在通知官员后需要等待60天才能进行,并且需要一份功绩证书来证明存在合理的诉讼理由。

如果总检察长认为某个案件缺乏依据,他们可以传达这一意见,但这不会以其他方式影响案件。和解和判决必须向总检察长报告,总检察长会维护一份公开记录。

该法律包括针对特定违规行为的特殊合规程序,规定某些设施的罚款为500美元。同一违规行为的重复违规者在同一地点不能多次使用此合规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a) 违反或威胁违反第25249.5条或第25249.6条的人,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禁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1) 违反第25249.5条或第25249.6条的人,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外,每次违反应承担每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民事罚款。该民事罚款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评估和追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 在评估违反本章行为的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A) 违规的性质和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B) 违规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C) 罚款对违规者的经济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D) 违规者是否采取了善意措施遵守本章,以及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E) 违规者不当行为的故意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F) 施加罚款将对违规者和整个受监管社区产生的威慑作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b)(2)(G) 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因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c)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可由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下的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人口超过75万的市的市检察官,或者,经地方检察官同意,由拥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或市县的市检察官提起,或按照(d)款的规定提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d)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为公共利益的个人可根据本条提起诉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d)(1) 私人诉讼在个人就作为私人诉讼标的的第25249.5条或第25249.6条的涉嫌违规行为向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据称发生违规行为的管辖区的检察官,以及向涉嫌违规者发出通知之日起60天后提起。如果通知声称违反了第25249.6条,则涉嫌违规通知应包括由通知方律师或通知方(如果通知方没有律师代表)签署的功绩证书。功绩证书应声明,签署证书的人已咨询了一名或多名具有相关和适当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人士,这些人已审查了关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所列化学品暴露的事实、研究或其他数据,并且,基于该信息,签署证书的人认为该私人诉讼具有合理和有根据的理由。足以确立功绩证书基础的事实信息,包括(h)款第(2)项中识别的信息,应附在送达总检察长的功绩证书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d)(2) 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检察官均未提起并正在积极起诉针对该违规行为的诉讼。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e)(1) (A) 如果在审查了足以确立功绩证书基础的事实信息并与通知方就功绩证书的基础进行会面和协商后,总检察长认为该诉讼没有根据,总检察长应向通知方和涉嫌违规者送达一封信函,声明总检察长认为该诉讼没有根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e)(1)(B) 如果总检察长未根据(A)项送达信函,这不应被解释为总检察长对该诉讼根据的认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e)(2) 根据(d)款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人以及提起指控违反本章的诉讼的人,应通知总检察长该诉讼已提起。本款以及(f)至(k)款(含)中规定的程序,均不影响2002年1月1日已存在的法规或法院判决所施加的要求,即关于提起指控违反本章的诉讼的人是否需要遵守(d)款的要求。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1) 依照 (d) 款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提起诉讼指控违反本章规定的私人,或依照 (d) 款第 (1) 项发出的通知中指控违反本章规定并达成和解的私人,在诉讼或违规行为经和解或判决后,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报告表格,其中应包括该和解或判决的结果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情况,即使案件被驳回。依照 (d) 款提起的公益诉讼或私人提起的指控违反本章规定的诉讼的判决提交时,原告应提交一份宣誓书,核实本款要求的报告已准确填写并提交给总检察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2) 依照 (d) 款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或提起诉讼指控违反本章规定的私人,在诉讼经和解(无论是否经法院批准)或判决后,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作为诉讼和解或解决一部分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3) 总检察长应制定一份报告表格,明确应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 (e) 款第 (2) 项之目的,诉讼提起日期、寻求的救济性质,以及为本款之目的,和解金额或民事罚款金额、和解的其他财务条款,以及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4) 如果依照 (d) 款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原告应将和解(非指未从被告处获得任何对价的自愿撤诉)提交法院,经通知动议后请求批准,且法院仅在作出以下所有裁定后方可批准该和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4)(A) 和解所要求的警告符合本章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4)(B) 律师费的裁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是合理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4)(C) 罚款金额根据 (b) 款第 (2) 项规定的标准是合理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5) 受第 (4) 项约束的原告有责任提供足以支持每项必要裁定的证据。原告应将动议和所有支持文件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出庭并参与诉讼程序,而无需介入案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f)(6) 本款以及 (e) 款第 (2) 项和 (g) 至 (k) 款(含)中规定的程序均不影响截至2002年1月1日已存在的法规或法院判决所施加的要求,关于非诉讼当事人的个人或检察官提出的主张是否因法院批准的和解而被排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g) 总检察长应保存依照 (e) 款和 (f) 款提交的信息记录,并应向公众公开此信息。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7(h)(1) (d) 款要求的功绩证书的依据仅在信息与诉讼标的物相关且不受律师-客户特权、律师工作成果特权或任何其他法律特权约束的范围内可被发现。

Section § 25249.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长在1987年3月1日前公布一份已知会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化学品清单,并根据新信息每年更新。这些化学品通过科学测试或州和联邦机构的指定来识别其不良影响。此外,在1989年1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必须公布一份单独的清单,列出那些需要测试但尚未充分评估的化学品。州长会咨询州专家来更新这些清单,并且此过程不被视为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或修改法规。

已知致癌或致生殖毒性化学品清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8(a) 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州长应促使公布一份本章意义上州已知会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化学品清单,并且他应促使该清单根据新增知识每年至少修订和重新公布一次。该清单应至少包括《劳动法》第6382(b)(1)条中提及的物质以及《劳动法》第6382(d)条中额外提及的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8(b)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在本章意义上,州已知某种化学品会致癌或致生殖毒性:州合格专家认为,通过符合公认原则的科学有效测试已明确表明其会致癌或致生殖毒性;或者如果被此类专家认为是权威机构的实体已正式认定其会致癌或致生殖毒性;或者如果州或联邦政府机构已正式要求将其标记或识别为致癌或致生殖毒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8(c) 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州长应促使公布一份单独的清单,列出那些在公布时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已进行致癌或致生殖毒性潜力测试,但州合格专家尚未发现已按要求充分测试的化学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8(d) 州长应根据需要确定并咨询州的合格专家,以履行其在本节下的职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8(e) 在履行本节下州长的职责时,州长及其指定人员不应被视为在《行政程序法》(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1370条)的意义上制定或修订法规。

Section § 2524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禁止某些化学品排放或释放规则的例外情况。首先,如果排放发生在化学品被列为有害物质后的20个月内,则该排放可获豁免。其次,如果排放不会显著污染饮用水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则该排放可获豁免。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排放禁令,则由其负责证明这些例外情况之一适用。

排放禁令的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9(a)  第25249.5条不适用于在相关化学品根据第25249.8条(a)款规定公布的清单列入后不足二十个月内发生的任何排放或释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9(b)  第25249.5条不适用于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任何排放或释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9(1)  该排放或释放不会导致任何大量已排放或释放的化学品进入任何饮用水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249.9(2)  该排放或释放符合所有其他法律以及所有适用的法规、许可证、要求和命令。
在为执行第25249.5条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证明排放或释放符合本款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