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统一计划”,在该计划下,各种危险废物和材料管理法规在特定管辖区内得到实施和执行,主要由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及其参与机构(PA)负责。它定义了“轻微违规”,即对这些法规的较轻微违反,不包括造成损害、故意不当行为和其他严重行为的情况。统一计划简化了对危险废物、储罐和应急响应规划的监督,并要求多个政府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集中协调。统一计划设施必须持有符合环境安全法规的许可证,尽管某些专门计划可获豁免。该法律还强制要求建立一个州级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电子报告和共享监管合规数据,并设立了开发和维护该系统的资金机制,同时促进联邦和地方合作。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企业能够高效地满足电子报告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 本章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1)(A) “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或“CUPA”是指经秘书认证,负责在某一管辖区内实施本章规定的统一计划的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1)(A)(B) “参与机构”或“PA”是指根据第25404.3条(d)款与CUPA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秘书批准,依照第25404.1条和第25404.2条实施或执行(c)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统一计划要素的州或地方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1)(A)(C) “统一计划机构”或“UPA”是指CUPA,或其参与机构(在CUPA根据书面协议指定每个PA实施或执行(c)款规定的特定统一计划要素的范围内)。UPA有责任和权力实施和执行(c)款中列出的要求,以及为实施(c)款中列出的要求而通过的法规,其范围应符合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第6.67章(自第25270条起)、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第6.95章(自第25500条起)以及第25404.1条至第25404.2条(含)的规定。CUPA经秘书认证后,统一计划机构和根据本章履行职责的州机构应是CUPA管辖范围内唯一有权执行(c)款中列出的要求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2) “部门”是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 “轻微违规”是指某人未能遵守UPA根据本章授权实施或执行的统一计划的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证、信息请求、命令、豁免或其他要求(无论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规定或条件,且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A) 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或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威胁的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B) 明知、故意或蓄意的违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C) 长期违规行为,或由顽固违规者实施的违规行为。在确定违规行为是否长期或违规者是否顽固时,UPA应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违规者对适用的监管要求存在长期忽视或漠视的行为模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D) 导致公共安全机构进行紧急响应的违规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E) 使违规者通过降低成本或获得竞争优势而从不合规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违规行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F) 第25110.8.5条规定的I类违规行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3)(G) 妨碍UPA确定是否符合任何其他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法规、规章、信息请求、命令、豁免、许可证或其他要求的违规行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4) “秘书”是指环境保护秘书。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5) “统一计划设施”是指所有受(c)款所列要求约束的连片土地和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以及土地上的改良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a)(6) “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是指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就本章而言,统一计划设施许可证涵盖第25284条的许可要求,以及根据与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或处理有关的地方条例或法规的许可或授权要求,但不包括纳入《加州消防规范》或《加州建筑规范》条款的地方条例的许可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b) 秘书应在全州举行适当次数的公开听证会后,通过实施条例并实施统一的危险废物和危险材料管理监管计划,该计划应被称为统一计划。统一计划的制定应与主任、紧急服务主任、州消防局长、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执行官和主席、地方卫生官员、地方消防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地方机构的适当官员、受影响的企业和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包括环保组织)密切协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 统一计划应整合以下要求的管理,并在法定限制内最大限度地确保根据这些要求通过的任何法规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 除分段 (B) 和 (C) 另有规定外,第 6.5 章(自第 25100 条起)的要求,以及部门根据该章通过的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的法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i) 危险废物产生者,根据第 6.5 章(自第 25100 条起)或部门通过的法规,依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进行操作的人员。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ii) 管理高氯酸盐材料的人员。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iii) 受第 6.5 章第 10.1 条(自第 25211 条起)约束的人员。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iv)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30 编第 7 部分第 5 章(自第 48700 条起)设立的油漆产品回收计划,在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批准的管理计划下设立并运营收集点的人员。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v) 由上门式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计划或家庭危险废物住宅上门收集服务(如第 25218.1 条 (c) 款所定义)运营的、如第 25123.3 条 (a) 款第 (3) 项所定义的转运设施。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vi) 根据第 25250.11 条从消费者处接收废油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 统一计划不应包括第 25200.3 条 (c) 款第 (3) 项的要求、第 25200.10 条和第 25200.14 条的要求,以及根据第 25187 条和第 25187.1 条发布命令的权力,涉及统一计划设施中受以下任一情况约束的部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i) 部门根据第 25187 条发布的纠正措施命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ii) 部门根据本编第 6.86 章(自第 25396 条起)或第 45 编第 2 部分(自第 78000 条起)发布的命令。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iii) 根据本编第 6.86 章(自第 25396 条起)或第 45 编第 2 部分(自第 78000 条起)批准的补救行动计划。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iv) 加利福尼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水法典》第 13304 条发布的清理和减排命令,但以该清理和减排命令处理本分段所列适用条款的要求为限。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v) 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924 条 (u) 款或《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928 条 (h) 款要求的纠正措施。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B)(vi) 部门正在监督的、根据第 25200.14 条进行的环境评估,或根据第 25200.10 条或第 25200.3 条 (c) 款第 (3) 项进行的纠正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1)(A)(C) 统一计划不应包括第 6.5 章(自第 25100 条起)的要求,以及部门根据该章通过的适用于操作可移动处理单元的人员的法规,但任何关于可移动处理单元的必要通知也应提供给 CUPA。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2) 关于地上储罐的第 6.67 章(自第 25270 条起)的要求。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3)(A) 除分段 (B) 和 (C) 另有规定外,关于地下储罐的第 6.7 章(自第 25280 条起)的要求,以及市或县通过的任何地下储罐条例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3)(A)(B) 统一计划不应包括根据第 25297.1 条分配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3)(A)(C) 统一计划不应包括第 25296.10 条至第 25296.40 条(含)的纠正措施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4) 关于危险材料泄漏响应计划和库存的第 6.95 章第 1 条(自第 25500 条起)的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5) 关于意外泄漏预防计划的第 6.95 章第 2 条(自第 25531 条起)的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c)(6) 根据第 13143.9 条由州消防局长通过的《加利福尼亚消防法典》中关于危险材料计划和危险材料库存声明的要求。

Section § 254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州各机构在实施和解释危险废物管理标准方面的职责。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负责处理地下储罐标准并颁发某些许可证。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负责管理危险废物分类和许可证。统一计划机构(UPA)将全州标准应用于设施,颁发许可证并强制执行合规。除非地方统一计划机构被认定有资格处理这些任务,否则DTSC负责管理环境评估和纠正措施。市县必须申请成为认证统一计划机构,以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计划,对于那些在该领域有先前职责的机构,有特定的协议。

Section § 254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管辖区的统一项目机构向处理危险废物或材料的设施签发单一的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该许可证将多项地方和州级许可证整合为一,但它不取代与《加州消防规范》或《加州建筑规范》相关的许可证。该法律旨在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并强制这些机构在危险材料监管方面进行合作。统一项目机构必须制定一致的检查和执法方法,以提高效率和效力。这些机构的员工有权检查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理情况。此外,该法律还规定,申请人不得撤回许可证申请以规避程序,并指出即使许可证被暂停或过期,机构仍保留采取执法行动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 各管辖区的统一项目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1)(A) 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一项程序,向统一项目设施签发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该许可证将取代第 25284 节所要求的任何许可证以及根据任何与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或处理相关的地方条例或法规所要求的任何许可证或授权,但不会取代根据纳入《加州消防规范》和《加州建筑规范》规定的地方条例签发的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1)(A)(B) 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以及(如适用)根据第 6.5 章(自第 25100 节起)或部门采纳的法规,依据规则许可、有条件授权或有条件豁免而获得的运营授权,是第 25404 节 (c) 款中规定的统一项目要素下唯一所需的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1)(A)(C) 统一项目机构应以与被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取代的许可证相同的方式,执行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的各项要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1)(A)(D) 如果统一项目设施根据适用于其所从事活动的授权进行运营,而这些授权原本应包含在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中,则统一项目机构不得要求该统一项目设施获取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作为根据第 25404 节 (c) 款中规定的统一项目要素以及根据任何与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的产生或处理相关的地方条例或法规所要求的任何许可证或授权进行运营的条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1)(A)(E) 本分段适用于那些拥有现有且尚未过期、但仅涵盖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所涵盖的部分而非全部授权要求的统一项目设施。在向此类统一项目设施签发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时,统一项目机构应通过引用方式,将该设施现有且尚未过期的任何授权纳入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2) 在法定限制内,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应协同参与机构,尽最大可能整合、协调并使其保持一致,任何与第 25404 节 (c) 款的实施相关或根据任何与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相关的区域或地方条例或法规的地方或区域性法规、条例、要求或指导文件。本款不影响统一项目机构在州法律下其权力优先权方面的权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3) 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应协同参与机构,制定并实施一个单一的、统一的检查和执法计划,以确保对第 25404 节 (c) 款以及任何与危险废物或危险材料处理相关的地方条例或法规进行协调、高效和有效的执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a)(4) 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应协同参与机构,尽最大可能协调单一的、统一的检查和执法计划与影响受统一项目监管的设施的其他联邦、州、区域和地方机构的检查和执法计划。本款不禁止统一项目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在未事先通知被监管实体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或从事任何其他与执法相关的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要求事先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2(b) 统一项目机构或根据本章行事的州机构的雇员或授权代表,拥有第 25185 节中关于处理者场所的权力,以及第 25185.5 节中关于处理者场所 2,000 英尺范围内的不动产的权力,但该权力应包括对危险材料的检查,以及危险废物。

Section § 254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认证机构管理统一环境计划的流程。秘书审查认证申请,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只有在详细说明申请人为何无法充分实施该计划后,才能不批准申请。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专长、资源、培训、绩效以及对法规的遵守情况。该计划必须在各县范围内一致实施,如果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没有机构获得认证,秘书将指定一个机构。经认证的机构可以发出通知后退出,如果它们退出,或者认证被撤销,将指定另一个机构接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a) 秘书应在提交根据第 25404.2 条及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提出的完整认证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但不超过 180 天)审查该申请,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在不批准认证申请之前,秘书应向申请机构提交一份不批准申请意向通知,其中秘书应具体说明申请机构为何不具备能力或资源,以按照秘书根据本章通过的统一计划实施法规的方式,充分实施和执行统一计划。秘书应给予申请机构合理的时间,以回应通知中说明的原因并纠正其申请中的缺陷。申请机构可以请求举行第二次公开听证会,届时秘书应听取申请机构对通知中说明的原因的回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 在决定是否应认证或指定申请机构为经认证的机构时,秘书在收到主任、紧急服务局局长、州消防局长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执行官和主席的意见后,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1) 每个将实施统一计划各项要素的统一计划机构所具备的技术专长的充分性,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实施和执行第 6.5 章(自第 25100 条起)要求的机构是否符合《加州法规》第 27 篇第 15260 条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2) 人员资源的充分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3) 预算资源和资金机制的充分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4) 培训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5) 过去在实施和执行与危险材料和危险废物处理相关的要求方面的表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6) 记录保存和成本核算系统。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b)(7) 符合《加州法规》第 27 篇第 15170 条中的标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c)(1) 在决定是否将特定申请机构认证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时,秘书应考虑同一县内所有其他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申请,以确定每个认证决定对该县的影响。如果秘书发现,如果县内任何特定机构获得认证,可能会对该县产生不利影响,秘书应与每个受影响的机构合作,以解决秘书的担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c)(2) 除非秘书发现以下两点,否则不得认证任何机构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c)(2)(A) 统一计划将在申请机构所在县的整个范围内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c)(2)(B) 与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相比,在管理第 25404 条 (c) 款中规定的条款方面,统一计划在申请机构所在县的整个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将减少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碎片化。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1) 除非秘书作出以下所有认定,否则不得认证提议允许参与机构实施统一计划某些要素的申请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1)(A) 申请机构拥有充分的权力,并已建立充分的系统、规程和协议,以确保提议实施统一计划某些要素的其他机构的行动彼此之间以及与申请机构的行动完全协调一致,并确保完全遵守秘书根据本章通过的统一计划实施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1)(B) 申请机构与提议实施统一计划任何要素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议包含移除任何提议并已参与实施统一计划任何要素的机构的程序。协议中的程序应至少包括提供通知、说明原因、征求公众意见、提出上诉和解决争议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1)(C) 提议实施统一计划某些要素的其他机构,在考虑到 (b) 款中指定的因素后,具备实施这些要素的能力和资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1)(D) 所有提议实施统一计划某些要素的其他机构,应当与申请机构保持一项协议,以确保第 25404.2 节的要求将得到充分实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1)(E) 如果申请机构提议由其自身以外的任何机构负责实施根据第 25404.5 节征收的单一收费系统的某些方面,则申请机构与该机构保持一项协议,以确保收费系统以完全一致和协调的方式实施,并确保每个参与机构收到其确定为实施其负责实施的统一计划要素所必需且合理的费用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2) 秘书根据本款认证申请机构后,该机构在撤换和替换正在实施统一计划要素的参与机构之前,应获得秘书的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d)(3) 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作为参与机构,可以与统一计划机构签订合同,以实施或执行统一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e) 在市或县实施统一计划的认证申请获得秘书处理之前,根据截至 1993 年 12 月 31 日的法定授权,在该市或县存在的、实施第 25404 节 (c) 款中确定的计划的角色、职责和权力,应保持有效。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1) 除 (2) 款 (C) 项或第 25404.8 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截至 1997 年 1 月 1 日,没有地方机构被认证在市内实施统一计划,秘书应指定该市所在县或根据 (2) 款 (A) 项指定的其他机构作为统一计划机构。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A) 除 (C) 项另有规定外,如果截至 2001 年 1 月 1 日,没有地方机构被认证在县的非建制区或建制区内实施统一计划,秘书应确定统一计划如何在县的非建制区以及任何没有机构被认证实施统一计划的城市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应与县和市协商,以确定哪个州或地方机构或州和地方机构的组合应实施统一计划,并应确定哪个州或地方机构应被指定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A)(B) 秘书应确定统一计划在全县范围内的实施方式,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实施方式的组合: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A)(B)(i) 认证一个州或地方机构作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A)(B)(ii) 认证来自另一个县的机构作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A)(B)(iii) 认证一个联合权力机构作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f)(2)(A)(C) 尽管有 (1) 款以及 (A) 项和 (B) 项的规定,如果桑尼维尔市、阿纳海姆市和圣安娜市在 1997 年针对秘书提起的诉讼中胜诉,并且,在秘书确定这三个城市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下,秘书可以认证这些城市为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g)(1) 如果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希望退出其实施统一计划的义务,并且是市内实施统一计划的城市或联合权力机构,该机构可在向秘书和该市所在县提供 180 天通知后退出,或向与该县有协议实施统一计划的联合权力机构提供通知后退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3(g)(2) 无论何时,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退出其实施统一计划的义务,或秘书根据第 25404.4 节撤销机构的认证,继任的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应根据 (f) 款确定。

Section § 254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秘书对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CUPA)的监督。秘书会检查这些机构是否作为统一计划的一部分,有效执行环境和公共安全法规。如果CUPA表现不佳,秘书可以撤销其认证,或者与其合作制定计划改进方案以解决不足。如果发现绩效问题,特别是在执法方面,改进计划必须将执法改进作为最高优先事项。如果某个设施不遵守法规并构成重大风险,秘书可以指派适当的州机构介入并发布必要的指令。此外,秘书必须告知CUPA任何撤销认证的意向,给予它们纠正问题或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机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a)(1) 秘书应定期审查每个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执行本章的能力。在进行此审查时,秘书应审查每个CUPA的执法计划的要素以及该计划在确保遵守统一计划要求方面的效力。如果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未能履行其充分实施统一计划的义务,秘书可以撤销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认证,或者可以与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签订计划改进协议以进行必要的改进。与秘书签订了计划改进协议的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在计划改进协议生效且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遵守协议期间,可以继续实施统一计划。如果秘书发现CUPA未能达到根据第25404.6节通过的执法绩效标准,并且秘书与CUPA签订了计划改进协议,则该协议应将改进执法作为最高优先事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a)(2) 在撤销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的认证之前,秘书应向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提交一份撤销认证意向通知,其中秘书应具体说明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未能充分实施统一计划的理由。秘书应给予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合理的时间来回应通知中指定的理由并纠正通知中指定的缺陷。该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可以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秘书应在听证会上听取该机构对通知中指定理由的回应。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b)(1) 如果秘书发现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未能充分执行统一计划对特定设施的要求,秘书可以指示适当的州机构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并向该设施发布必要的命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b)(2) 如果秘书发现未能充分执行统一计划的要求可能导致对环境或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危害,秘书应指示适当的州机构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并向该设施发布必要的命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4(b)(3) 本章不阻止任何适当的州机构根据州法律发布命令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Section § 254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个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通过引入单一收费系统来简化企业的费用。该系统取代了其他几项费用,并包括特定的州强制性费用。地方管理机构或州机构根据管理项目的成本设定费用金额。

此外,还包括一项每年确定的附加费,用于支付州机构监督该项目的成本。收取的费用和附加费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实施该项目。机构在设定这些费用之前必须证明其效率和成本效益。

法律允许各县在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证明附加费造成沉重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申请附加费豁免。秘书审查这些豁免请求,以确保其他县不会因此承受不当负担。如果条件不再适用,豁免可能会被撤销。

本法律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1) 每个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应建立一个单一收费系统,该系统应取代根据 Sections 25201.14 和 25205.2 征收的费用,但根据 Section 25200.2 许可的可移动处理装置除外,并且该系统还应取代地方机构根据 Sections 25143.10, 25287, 25513 和 25535.5 征收的任何费用,或地方机构专门为资助实施 Section 25404 (c) 款规定的条款而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该单一收费系统还应包括根据 Section 25270.6 设立的费用。尽管有 Sections 25143.10, 25201.14, 25287, 25513 和 25535.5 的规定,遵守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单一收费系统”费用的个人,无需支付根据这些条款征收的任何费用,但根据 Section 25200.2 许可的可移动处理装置除外。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2)(A) 地方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将统一项目下每个受监管人员在单一收费系统下应支付的金额设定在足以支付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以及任何参与机构根据 Section 25404.3 (d) 款 (1) 段 (E) 项的要求所产生的必要和合理成本的水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2)(A)(B) 当统一项目机构是州机构时,秘书应确定应支付的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3) 该收费系统也可以设计为收回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或参与机构根据 Section 25404.3 (d) 款 (1) 段 (E) 项的要求,在管理 Section 25404 (c) 款中规定以外的条款时所产生的必要和合理成本,如果这些条款的实施和执行已由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根据 Section 25404.2 (b) 款纳入统一项目的一部分,并且如果单一收费系统取代了截至1994年1月1日为资助实施这些额外条款而征收的任何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a)(4) 统一项目下受监管人员应支付的金额可以调整,以考虑管理统一项目在针对该人员的受监管活动方面产生的不同成本。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b)(1)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每个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建立的单一收费系统应包括对统一项目下每个受监管人员征收的附加费,其金额应由秘书每年确定,以支付州机构在本章下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和合理成本。秘书可以调整不同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收取的附加费金额,以反映州机构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监督统一项目实施所产生的不同成本,以及在秘书根据 (d) 款免除征收附加费的司法管辖区监督统一项目实施的成本。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可以在其发送给统一项目下受监管人员的任何账单、发票或申报单上列明附加费金额。每个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应按季度将所有收取的附加费收入转交给秘书。附加费应存入统一项目账户,该账户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并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州机构用于实施本章的目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b)(2) 在2001年1月10日或之前,秘书应向立法机关报告,任何县受统一项目监管的人数是否不足以仅使用费用收入来支持运营统一项目的合理和必要成本。秘书的报告应考虑 (a) 款要求的附加费是否应包括一项评估,用于补充统一项目下受监管实体数量有限的统一项目机构的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5(c) 每个经认证的统一项目机构和秘书应在建立单一收费系统和征收附加费之前,实施一项费用问责计划,旨在鼓励对征收单一费用和附加费的项目进行更高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运营。费用问责计划应包括秘书认为适当的、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旧 Section 25206 所采纳计划要求中的那些要素。

Section § 254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立即启动统一计划中不需要新法律的部分。如果全面实施需要法律修改,秘书必须在1995年3月1日前向立法者提出这些修改建议,目标是在1996年1月1日前实施。

秘书还必须确保实施该计划不会干扰加州执行多项联邦环境法律的能力,例如《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等。

此外,秘书负责制定规则以顺利管理该计划。这包括设定绩效标准,用于评估该计划的机构,特别是关于费用和执法行动。这些法规被视为紧急情况,意味着它们对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至关重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6(a) 秘书可立即实施统一计划中不需要法定修改的方面。如果秘书确定需要法定修改才能全面实施该计划,秘书应不迟于1995年3月1日向立法机关建议这些修改,以便这些修改(如果获得立法机关批准)能在1996年1月1日前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6(b) 秘书应与环境保护局密切协商,并且仅在实施本章不会导致本州失去其执行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 (42 U.S.C. Sec. 6901 et seq.)、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 (33 U.S.C. Sec. 1251 et seq.)、1986年应急规划与社区知情权法案 (42 U.S.C. Sec. 11001 et seq.) 以及任何其他适用联邦法律的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本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6(c) 秘书应制定统一计划有序管理和实施所需的法规。这些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导秘书评估统一计划机构的绩效标准,包括费用问责和执法活动的评估。秘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将这些法规作为紧急法规制定,并且为该章的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制定属于紧急情况,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

Section § 254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未获得CUPA认证,且统一计划根据第25404.3条规定实施的县中,认证统一计划机构(CUPA)的资金和收费结构。这些CUPA必须建立一个收费系统来覆盖其运营成本,同时获得州政府的拨款。法律规定了农村CUPA报销账户的资金如何根据县人口进行分配:人口较少的县相对于其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而人口较多的县则相对较少。任何符合条件的县的所有CUPA获得的最高拨款上限为60,000美元。本规定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a) 对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前尚未获得CUPA认证,且统一计划是根据第25404.3条(f)款(2)项实施的县,该CUPA有资格获得根据(d)款拨付的款项。该CUPA应建立一个符合第25404.5条要求的单一收费系统,但根据该单一收费系统,由统一计划监管的每个人应支付的金额应设定在一个水平,以使单一收费系统收取的收入以及根据(d)款拨付的款项足以支付CUPA在实施统一计划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CUPA应通过进行工作量分析来确定由统一计划监管的人员应支付的水平,该分析应确定CUPA实施统一计划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b) 根据第25404.3条(f)款(2)项实施统一计划的CUPA,应根据与秘书根据第25404.3条(f)款(2)项达成的实施协议,使用根据(d)款拨付的资金在CUPA的管辖范围内实施统一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c) 农村CUPA报销账户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秘书可动用该账户中的资金进行(d)款中规定的拨款。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d)(1) 除(2)项另有规定外,秘书应从农村CUPA报销账户向符合条件的县拨付以下款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d)(1)(A) 如果该县人口少于70,000人,从该账户拨付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经地方管理机构批准用于实施统一计划的预算成本的7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d)(1)(B) 如果该县人口超过70,000人但少于100,000人,从该账户拨付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经地方管理机构批准用于实施统一计划的预算成本的5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d)(1)(C) 如果该县人口超过100,000人但少于150,000人,从该账户拨付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经地方管理机构批准用于实施统一计划的预算成本的3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d)(2) 秘书向符合条件的县的所有CUPA拨付的款项总额不得超过六万美元 ($60,00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8(e) 本节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5404.9

Explanation

州认证统一计划机构账户(SCUPA账户)设立在普通基金中,由该部门管理。其资金来源多样,包括特定费用、执法行动的报销款、该部门作为CUPA的县的资金,以及收取的罚款。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也会增加其资金。

SCUPA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该部门用于支付在该部门被指定为CUPA的县运行统一计划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 州认证统一计划机构账户(SCUPA账户)特此设立于普通基金中,并由该部门管理。除立法机关可能拨付给SCUPA账户的任何其他资金外,以下所有资金均应存入SCUPA账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1) 根据第25404.5条(a)款第(2)项(B)分项收取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2) 因该部门根据本章作为CUPA采取的执法行动所产生的费用而收到的所有报销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3) 为该部门作为CUPA的县从根据第25404.8条(c)款设立的乡村CUPA报销账户中收到的资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4) 根据第25192条(a)款第(3)项收取的民事和刑事罚款,酌情处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5) 根据第25404.1.1条(i)款收取的行政罚款,酌情处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a)(6) 存入SCUPA账户的资金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9(b) 存入SCUPA账户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该部门用于支付该部门在秘书已根据第25404.3条(f)款第(2)项指定该部门为CUPA的县实施统一计划的费用。

Section § 25404.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统一规划机构 (UPA) 如何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如果有人违反规定,UPA 可以发出要求纠正的命令并处以罚款。这些罚款金额根据具体违规行为而异,对于屡次违规,每天最高可达 10,000 美元。在决定罚款前,该机构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违规者的支付能力等多个因素。

如果发出命令,违规者有权要求听证,如果他们不同意该决定,必须迅速提出听证请求。听证会由行政法法官或指定听证官主持,其决定通常是最终的。如果案件提交法院,只要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将维持 UPA 的决定。

收取的行政罚款用于支持 UPA 的执法活动。UPA 与地方法律机构合作制定政策。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可证管理程序,包括对未支付所需费用或未遵守命令的罚款。UPA 必要时可以扣留、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然而,对于与军事相关的延误存在特殊考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 如果统一规划机构认定某人已违反或正在违反UPA根据本章授权执行或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许可证、信息要求、命令、豁免或其他要求,UPA可以发出行政执法令,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依照以下任何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1) 除第 (5)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该命令是针对违反第 6.5 章(自第 25100 条起)的行为,违规者应受该章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2) 如果该命令是针对违反第 6.7 章(自第 25280 条起)的行为,违规者应受第 25299 条 (a)、(b)、(c) 和 (e) 款规定的适用民事处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3) 如果该命令是针对违反第 6.95 章第 1 条(自第 25500 条起)的行为,违规者应受与根据第 25515.2 条施加的行政处罚相符的处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4) 如果该命令是针对违反第 6.95 章第 2 条(自第 25531 条起)的行为,违规者应受与根据第 25540 条或第 25540.5 条施加的行政处罚相符的处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5) 如果该命令是针对违反第 6.67 章(自第 25270 条起)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每天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直至违规行为持续。如果违规者再次或后续违规,违规者可能承担每天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直至违规行为持续。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a)(6) 如果该命令是针对违反本章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每天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或行政处罚,直至违规行为持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b) 根据本条确定罚款金额并命令纠正违规行为时,UPA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违规者过去和现在为预防、减轻或清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威胁的状况所做的努力,违规者的支付能力,以及施加处罚对违规者和受监管社区的威慑作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c) 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UPA根据本条发出命令,该命令应说明收到命令的人是否可以要求第 (e)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听证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d) 根据本条收到命令且未能与UPA解决违规问题的人,可以在命令送达后 15 天内,通过向UPA提交抗辩通知,根据第 (e) 款要求听证。该通知应提交给发出命令的办公室。如果抗辩通知在该 15 天期限内盖有邮戳,则应视为在本款规定的 15 天期限内提交。如果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抗辩通知,则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e) 除第 (2) 款 (B) 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要求对UPA发出的命令进行听证的人,可以在根据第 (d) 款提交给UPA的抗辩通知中选择第 (1) 款或第 (2) 款中指定的听证官。如果提交了抗辩通知,但未选择听证官,UPA可以自行选择听证官。UPA收到抗辩通知后 90 天内,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安排听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e)(1) 总务部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其应依照《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4.5 章(自第 11400 条起)进行听证,且UPA应拥有这些规定赋予机构的所有权力。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e)(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e)(2)(A) 由统一项目机构指定的听证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规定主持听证会,且统一项目机构应拥有这些规定赋予机构的所有权力。当统一项目机构的听证官根据本款主持听证会时,统一项目机构应在听证会举行后60天内作出决定。由统一项目机构指定的每位听证官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1425.30条和任何其他适用限制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e)(2)(A)(B) 统一项目机构,或请求就统一项目机构发布的命令举行听证的人,可以在根据 (d) 款提交的抗辩通知中选择本款规定的听证程序,但前提是统一项目机构在根据 (c) 款发布命令之日,已选定一名指定听证官并建立了依照本款规定举行听证的程序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f) 根据 (e) 款第 (2) 项作出的听证决定,经统一项目机构发布后即生效并最终确定。该决定的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给收到命令的一方,或其代表(如有)。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g)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中的一项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除外,如果统一项目机构认定与该规定相关的违规行为可能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危险,则该规定应在统一项目机构发布命令后生效。 听证请求不应在听证决定作出之前中止该命令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统一项目机构认定命令的任何或所有条款相互关联,只有立即遵守整个命令才能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则整个命令,行政处罚的实施除外,应在统一项目机构发布后生效。听证请求不应在听证决定作出之前中止整个命令的效力。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h) 根据 (e) 款第 (2) 项作出的听证决定,可由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进行审查。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诉讼中,如果统一项目机构的决定是基于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法院应维持该决定。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不应中止根据本章要求的任何行动或根据本章评估的任何罚款的累积。 本款不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的救济。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i) 统一项目机构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所收取的所有行政处罚,应支付给施加处罚的统一项目机构,并应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资助统一项目机构执行本章的活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j) 统一项目机构应与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协商,制定在行使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力时应遵循的政策,因为它涉及统一项目机构发布命令的权力。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1) 统一项目设施应支付由统一项目机构确定的许可证费用以及与许可证相关的任何 罚款或处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2) 统一项目机构可以因以下所有原因,扣留、暂停或撤销任何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或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的某个要素(如概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2)(A) 未能支付许可证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2)(B) 未能支付与许可证相关的罚款或处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2)(C) 未能遵守根据第25510条 (e) 款第 (1) 项 (A) 分项发布的命令或书面通知。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3)(A) 如果统一项目设施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遵守统一项目机构向被许可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以支付第 (1) 项中规定的款项, 则统一项目机构可以扣留、暂停或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要素的签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3)(A)(B) 如果统一项目设施没有有效的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或许可证要素被暂停或撤销,则统一项目设施应立即停止运营该设施(如适用),或停止该许可证或许可证要素所适用的设施功能,直到统一项目机构签发、恢复或重新签发该许可证或许可证要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3)(A)(C) 分段 (B) 不适用于及时提交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申请,且设施符合本章要求,但尚未从统一项目机构 (UPA) 获得许可证或续期许可证的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向加州环境保护局的加州环境报告系统 (CERS) 提交设施信息,即构成为此分段目的提交统一项目设施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3)(A)(D) 分段 (A) 和 (B) 不适用于美国国防部或美国海岸警卫队,但仅限于许可证费、罚款或与许可证相关的罚金未支付是由于联邦拨款或联邦支付流程问题导致的支付延迟,并且一旦联邦支付延迟问题解决,所需支付将完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k)(4) 统一项目设施可以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 (d) 款中提供的程序请求听证会,以对许可证或许可证要素的签发被扣留、暂停或撤销提出上诉。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l) 本节不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l)(1) 否则影响统一项目机构 (UPA) 根据任何其他法律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权力,但UPA不得要求一个人根据本节和根据地方条例就同一违规行为支付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l)(2) 限制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刑事诉讼的权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1(l)(3) 阻止统一项目机构 (UPA) 与第 (2) 款中指定的诉讼合作或参与。

Section § 25404.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统一计划机构(UPA)如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规。如果发现轻微违规,会发出《整改通知》,这是唯一的执法方式,除非违规未及时纠正。收到通知的人有30天时间解决问题,并在完成后签署一份证明寄回UPA。谎报已纠正违规是轻罪。多项轻微违规会列在同一份通知中,对任何涉嫌违规有异议的人可以正式提出异议。

本法律确保可以进行后续检查以核实合规情况,并且不限制其他法律机构采取进一步行动。它还强调必须提交充分的文件来证明合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a)(1) UPA的授权代表在进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轻微违规,应仅根据本节规定对该轻微违规采取执法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a)(2) 在任何有关根据本节采取的执法行动的程序中,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支持UPA就违规是否为轻微违规所作的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b) 整改通知应是UPA指出轻微违规的唯一方式,除非被指出违规的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规或未提交纠正证明,在此情况下,UPA可采取本章授权的任何执法行动,包括施加罚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c)(1) 收到详细说明轻微违规的整改通知的人,应自整改通知日期起不超过30天内纠正通知中指出的任何违规。在纠正违规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被指出违规的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签署整改通知,证明任何违规已得到纠正,并将通知退回UPA。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c)(2) 虚假证明违规已得到纠正的,可作为轻罪处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c)(3) 任何违规已得到纠正的证明的生效日期应为其邮戳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d) 如果发出整改通知,则应针对检查期间发现的所有轻微违规发出一份单一的整改通知,该通知应列出所有轻微违规以及每项轻微违规可如何达到合规的方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e)  根据 (a) 款收到整改通知的人,如果不同意整改通知上所列的一项或多项涉嫌违规,应向UPA提供书面异议通知,并连同退回的已签署整改通知。如果该人不同意所有涉嫌违规,则应在整改通知签发日期起30天内退回书面异议通知,以代替已签署的纠正证明。如果签发机构根据有争议的违规采取行政执法行动,该行动可按照第25404.1.1节规定的任何其他涉嫌违规的相同方式进行上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f) 本节不得解释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f)(1) 阻止对设施进行复检,以确保遵守本章规定,或确保整改通知中指出的轻微违规已得到纠正,并且设施符合UPA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f)(2) 阻止UPA要求个人提交根据 (c) 款支持其声称合规所需的必要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f)(3) 限制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法律另行授权的任何刑事诉讼的权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404.1.2(f)(4) 阻止UPA与第 (3) 款中指定的程序合作或参与其中。

Section § 254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统一项目机构在行政命令生效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以征收罚款。该命令必须附有经认证的副本,以便法院审查。如果一切符合规定,法院书记员必须立即录入判决,并且该判决将像任何其他民事判决一样被执行。

Section § 25404.3.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城市或地方机构自2000年以前就一直在管理某些环境责任,它可以申请正式参与一个全州范围的环境管理系统。只要该机构持续符合所有必要的资格,州政府就会允许其参与。

截至1999年12月31日,根据第25502条已被指定为管理机构,或根据第25283条已承担实施第6.7章(自第25280条开始)责任的城市或其他地方机构,如果希望管理统一计划或第25404条(c)款中确定的统一计划的某个要素,应请求秘书将该机构纳入第25404.3条(f)款(2)项所建立的实施结构中。只要该机构仍有资格实施统一计划或该计划的某个要素,秘书即可批准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