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在完成的事件报告中,不得使用“兴奋性谵妄”一词来描述个人。警官可以描述个人行为的特征,但不得将所涉个人的举止、行为或身心状况笼统地描述为兴奋性谵妄。
Chapter 3.5
Section § 24400
兴奋性谵妄被描述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表现出极度躁动、攻击性、偏执,并且似乎感觉不到疼痛。这种状况并未被《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官方认可,或者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被视为一种医疗状况。兴奋性谵妄综合征、过度活跃性谵妄和衰竭性躁狂等术语都属于这一范畴。
兴奋性谵妄 躁动 极度攻击性 偏执 对疼痛免疫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科学证据 医疗状况 兴奋性谵妄综合征 过度活跃性谵妄 激越性谵妄 衰竭性躁狂 诊断标准 认可 法院认定
Section § 24401
这项法律规定,“兴奋性谵妄”在加州不被接受为有效的医学诊断或死亡原因。它禁止州和地方官员,包括医生和验尸官,在死亡证明或任何官方文件或证词中使用或提及“兴奋性谵妄”。
兴奋性谵妄 医学诊断 死亡原因 加州卫生法典 死亡证明 禁止诊断 验尸官限制 法医规定 官方沟通 医生指南 州和地方政府 官方文件 卫生法规 证词限制 诊断的法律禁令
Section § 244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警官在描述个人行为时,不得在事件报告中使用“兴奋性谵妄”一词。相反,警官必须描述该个人行为的具体特征,而不是将其整体举止或精神状况标记为兴奋性谵妄。
警官报告 事件报告用语 兴奋性谵妄禁令 行为报告 执法文件 行为描述 精神状况报告 加州警官指南 行为描述要求 警方报告术语 个人举止报告 执法报告标准
Section § 24403
在加利福尼亚州,你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兴奋性谵妄”作为证据。你仍然可以谈论某人的行为以及身体或精神状态,比如激动或极度攻击性,但你不能将其标记或诊断为“兴奋性谵妄”。
根据《证据法》第1156.5条,某人遭受或经历过兴奋性谵妄的证据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均不可采纳。当事人或证人可以描述案件的事实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举止、行为以及所涉的身心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激动状态、易兴奋性、偏执、极度攻击性、身体暴力以及对疼痛的明显免疫力,但不得使用“兴奋性谵妄”一词描述或诊断此类举止、行为或状况
,也不得将此类举止、行为或身心状况归因于该术语。
兴奋性谵妄 民事案件 不可采纳的证据 精神状况描述 法庭行为 激动 极度攻击性 偏执 身体暴力 证据限制 证人证词限制 法律描述限制 诊断禁令 法庭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