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4
Section § 27000
Section § 27000.5
本节解释了与互联网服务和应用程序相关的特定术语的含义。“成瘾性信息流”是指一种服务,其中用户生成的内容会根据用户数据被推荐或显示,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用户请求的内容或直接通信。“成瘾性互联网服务或应用程序”被定义为包含成瘾性信息流的服务,但不包括仅限于商业交易或评论的网站,或专注于云存储的网站。“媒体”、“未成年人”、“运营者”、“家长”和“用户”等术语也得到了定义,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是指加州境内未满18岁的人,而运营者是指提供此类互联网服务的人。
Section § 27001
这项法律规定,成瘾性互联网服务或应用程序的运营者向用户提供可能导致依赖的内容(即“成瘾性内容推送”)是违法的,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从2027年开始,运营者必须确保用户不是未成年人,除非他们已获得可验证的父母同意来提供该内容推送。如果运营者收集信息以验证用户年龄或获得父母同意,他们只能将其用于合规目的,并且必须在使用后立即删除这些信息,除非其他法律要求他们保留。
Section § 27002
Section § 27003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运营可能具有成瘾性的互联网服务或应用程序的商家,无需向家长提供额外的访问权限或控制其子女的账户或数据。此外,法律允许善意采取的限制对某些媒体访问的行动。
Section § 27004
这项法律规定,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可以选择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但他们不能仅仅因为用户或家长行使本章规定的权利或保护而降低服务质量或提高价格。如果父母同意子女使用这些服务,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免除对儿童心理健康损害的任何责任。本法提供的保护是任何其他法律(包括《加州适龄设计规范法案》)所提供保护的补充。
Section § 27005
Section § 27006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执行其规定。它要求总检察长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制定关于年龄验证和父母同意的规则,确保这些措施符合本章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
总检察长可能会为这些规定设立例外情况,但前提是这些例外情况也必须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在制定这些规则时,总检察长必须征求公众意见,了解这些规定可能如何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影响歧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