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3
Section § 26300
本节定义了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移动设备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认可检测实验室,以及评估这些设备的认证的含义。它还概述了充电系统、完整电气系统和蓄电池(特别是针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移动设备)的定义。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电动自行车、各种电动移动设备的构成,以及州消防局办公室在此背景下的作用。
Section § 26301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加州消防法规》中制定具体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将侧重于电动自行车、电动移动设备及其蓄电池的消防和电气安全。所有这些都将遵循另一套规则,即《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程序。
Section § 26302
这项法律强制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及其电池销售或租赁之前,必须确保其安全性。电池必须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既定的安全标准。法律中列举了具体的欧洲和美国标准作为示例,例如ANSI/CAN/UL和EN标准。
与这些设备配套使用的充电系统也应获得兼容性认证。此外,产品上必须附有清晰的标签或标记,表明其已通过安全测试,二手商品销售除外。这项规定通过确保人们只使用经过安全验证的设备,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安全。
Section § 26303
这项法律禁止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动力辅助移动设备,除非它们的电池、充电系统和蓄电池符合经认可实验室验证的特定安全标准。对于电动自行车,这些标准包括ANSI/CAN/UL 2849和EN 15194。对于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则要求符合ANSI/CAN/UL 2272。此外,蓄电池也必须符合指定的安全标准,例如ANSI/CAN/UL 2271。
电动自行车和移动设备的充电系统都需要经过认证,以确保它们能与各自的电池配合使用。该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并且不要求在租赁设备上展示检测实验室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