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移动设备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认可检测实验室,以及评估这些设备的认证的含义。它还概述了充电系统、完整电气系统和蓄电池(特别是针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移动设备)的定义。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电动自行车、各种电动移动设备的构成,以及州消防局办公室在此背景下的作用。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a) “认可检测实验室”指经认可机构根据ISO 17025或ISO 17065标准认可的独立实验室,或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 (NRTL)。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b) “认证”指经认可检测实验室证明,设备、装置或产品已通过评估和测试,并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c) “充电系统”指用于为电动自行车、电动移动设备或蓄电池(无论是安装在电动自行车或电动移动设备上还是从其上取下进行充电)充电的专用充电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d) “完整电气系统”指电动自行车或电动移动设备的所有电气组件,包括但不限于驱动单元、电池、电池管理系统、互连线路、充电系统和电源接口。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e)(1) “电动自行车”指如《车辆法典》第312.5条所定义的带电动辅助的自行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e)(2) 宣传为“e-bikes”、“e-bicycles”、“electric bikes”或其他与电动自行车基本相似的变体设备,应遵守与电动自行车相同的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f) “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 (NRTL) 指符合《联邦法规》第29篇第1910(b)节规定资质,并经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计划认可为NRTL的组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g) “办公室”指州消防局办公室。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1) “电动移动设备”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1)(A) 如《车辆法典》第407.5条(a)款所定义的电动滑板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1)(B) 如《车辆法典》第406条(a)款所定义的机动自行车或轻便摩托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1)(C) 如《车辆法典》第436条所定义的越野摩托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1)(D) 任何其他由锂离子蓄电池供电的个人移动设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h)(2) “电动移动设备”不包括电动自行车、轮椅或其他为残疾人设计的移动设备、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或需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的车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i) “蓄电池”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i)(1) 为驱动电动自行车或电动移动设备的电机提供电力的可充电锂离子牵引电池,并包括用于这些设备的替换原装牵引电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i)(2) 作为套件一部分出售的电池,旨在将自行车改装成电动自行车或电动移动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0(i)(3) 宣传为适用于电动自行车或电动移动设备的锂离子电池。

Section § 2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在《加州消防法规》中制定具体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将侧重于电动自行车、电动移动设备及其蓄电池的消防和电气安全。所有这些都将遵循另一套规则,即《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程序。

州消防局长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 (自第11340条起)),在《加州消防法规》(《加州法规》第24篇第9部分)中制定并采纳旨在促进电动自行车、电动移动设备和蓄电池消防和电气安全的法规。

Section § 2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制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及其电池销售或租赁之前,必须确保其安全性。电池必须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既定的安全标准。法律中列举了具体的欧洲和美国标准作为示例,例如ANSI/CAN/UL和EN标准。

与这些设备配套使用的充电系统也应获得兼容性认证。此外,产品上必须附有清晰的标签或标记,表明其已通过安全测试,二手商品销售除外。这项规定通过确保人们只使用经过安全验证的设备,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a) 任何人不得分销、销售、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电动自行车,除非该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ANSI/CAN/UL 2849或EN 15194中引用的标准,或办公室通过规则制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b) 任何人不得分销、销售、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动力辅助移动设备,除非该动力辅助移动设备的电池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ANSI/CAN/UL 2272。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c) 任何人不得分销、销售、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蓄电池,除非该蓄电池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c)(1) 该蓄电池专为动力辅助移动设备设计,并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ANSI/CAN/UL 2271或办公室通过规则制定的其他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安全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c)(2) 该蓄电池专为电动自行车设计,并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ANSI/CAN/UL 2849、EN 15194中引用的电池标准,或办公室通过规则制定的其他安全标准,或属于电动自行车完整电气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已由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符合ANSI/CAN/UL 2849、EN 15194,或办公室通过规则制定的其他安全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d) 充电系统,凡经广告宣传、分销、销售、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供特定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或蓄电池使用,均应获得与该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或蓄电池配套使用的认证。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e)(1) 任何人不得分销、销售、租赁或要约销售或租赁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充电系统或蓄电池,除非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标志、文字商标、标签或名称以及用于证明符合性的适用认证标准永久性地直接附着在该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气系统、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充电系统,或电动自行车或动力辅助移动设备的电池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2(e)(2) 如果该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充电系统或蓄电池是作为二手商品销售或租赁的,则任何人无需展示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标志、文字商标、标签或名称。

Section § 2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动力辅助移动设备,除非它们的电池、充电系统和蓄电池符合经认可实验室验证的特定安全标准。对于电动自行车,这些标准包括ANSI/CAN/UL 2849和EN 15194。对于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则要求符合ANSI/CAN/UL 2272。此外,蓄电池也必须符合指定的安全标准,例如ANSI/CAN/UL 2271。

电动自行车和移动设备的充电系统都需要经过认证,以确保它们能与各自的电池配合使用。该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并且不要求在租赁设备上展示检测实验室的标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a) 任何人不得租赁或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除非该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849、EN 15194中引用的标准,或办公室通过规定制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b) 任何人不得租赁或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充电系统,除非该充电系统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849、EN 15194中引用的标准,或办公室通过规定制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充电系统安全标准,并且,如果是为与特定电动自行车配合使用而租赁,须经认证可与该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配合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c) 任何人不得租赁或提供租赁动力辅助移动设备,除非该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272。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d) 任何人不得租赁或提供租赁动力辅助移动设备充电系统,除非该充电系统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272,并且,如果是为与特定动力辅助移动设备配合使用而租赁,须经认证可与该动力辅助移动设备的电池配合使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e) 任何人不得租赁或提供租赁蓄电池,除非该蓄电池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e)(1) 该蓄电池专为动力辅助移动设备设计,并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271。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e)(2) 该蓄电池专为电动自行车设计,并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849、EN 15194中引用的电池标准,或办公室通过规定制定的其他安全标准;或是电动自行车完整电气系统的一部分,且该系统已由经认可的实验室测试,符合ANSI/CAN/UL 2849、EN 15194或办公室通过规定制定的其他安全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f) 任何人不得租赁或提供租赁蓄电池充电系统,除非该充电系统已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测试,符合UL 2272、UL 2849、EN 15194中引用的充电器标准,或办公室通过规定制定的其他蓄电池充电系统安全标准,并且,如果是为与特定蓄电池配合使用而租赁,须经认证可与该蓄电池配合使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g) 如果租赁的是电动自行车、动力辅助移动设备或蓄电池,任何人无需展示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标志、文字商标、标签或名称。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303(h)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3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涉及电动自行车、电动移动设备、充电系统或蓄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那么当有人提出要求时,您必须准备好提供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您产品的真实准确的测试报告副本。

电动自行车、电动移动设备、充电系统或蓄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凡须根据本章进行测试的,应要求提供由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该产品的真实准确的测试报告副本。

Section § 26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所有部分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第26303条除外,该条不适用此时间表。

本章除第26303条外,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