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a)(1) 制造商、销售商或有偿提供在道路上或道路路缘上用于清空或回收的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应在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每一侧标记反光器。本款适用于自2025年1月1日起销售的任何垃圾桶或储存容器,以及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制造但在2025年1月1日仍由制造商拥有的任何垃圾桶或储存容器。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a)(2)(A) 除制造商以外的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所有者,如果该垃圾桶或储存容器位于道路上或道路路缘上用于清空或回收,应在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每一侧标记反光器。本款适用于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购买的任何垃圾桶或储存容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a)(2)(A)(B) 尽管有 (g) 款的规定,本款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不生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b)(1) 受 (2) 和 (3) 款的约束,受 (a) 款约束的垃圾桶或储存容器应至少有八条反光带,每条至少两英寸宽、两英尺长。一条反光带应水平贴在垃圾桶或储存容器垂直壁相交的四个角的顶部和底部,并使其方向使得每条反光带约12英寸的部分在其所贴的两个外壁上可见。反光带应为荧光黄色,并由美国材料试验协会D4956-13 V型、VIII型、IX型或XI型高性能逆反射薄膜制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b)(2) 如果由于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设计或物理特性,无法按照 (1) 款规定的方式粘贴反光带,则反光带应尽可能靠近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顶部和底部,或粘贴在垃圾桶或储存容器较小的外侧壁的中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b)(3) 如果反光带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已粘贴到受 (a) 款约束的垃圾桶或储存容器上,并且该反光带由美国材料试验协会D4956-13 V型、VIII型、IX型或XI型高性能逆反射薄膜制成,则该垃圾桶或储存容器无需遵守 (1) 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c) 位于道路上或道路路缘上用于清空或回收的垃圾桶或储存容器的所有者,应清晰地在垃圾桶或储存容器上标明所有者的姓名和当前电话号码。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d)(1) 违反本节的制造商或所有者,如果未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纠正,首次违反本节将被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如果未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纠正,第二次违反本节将被处以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如果未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纠正,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反本节将被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罚款应存入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事故预防和道路安全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d)(2) 司法部长,或在发现违规行为所在地的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执行本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d)(3) 就本款而言,“违规”指未能按照 (a)、(b) 或 (c) 款的要求标记单个垃圾桶或储存容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d)(4) 就本款而言,“所有者”不应指地方政府实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e) 本节仅适用于长度超过三英尺且高度超过四英尺的垃圾桶和储存容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f) 就本节而言,“有偿提供”包括作为服务一部分出租或提供的容器,所有者或制造商因此获得报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6275(g) 本节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