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250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制定程序来监测和管理访客,并鼓励他们在入口处张贴通知。如果有人因移民执法目的要求进入设施或获取患者信息,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联系其管理层或法律团队。如果有人要求查阅设施文件,例如通过传票或搜查令,也适用此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0(a) 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或修订符合本章规定的程序,以监测、记录和接待访客。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在设施入口处张贴“致当局通知”。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0(b)(1) 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人员应立即将任何因移民执法目的而要求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场所或患者的请求,通知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管理层、行政部门或法律顾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0(b)(2) 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人员应立即将任何查阅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文件的请求,包括通过合法签发的传票、搜查令或法院命令提出的请求,提交给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管理层、行政部门或法律顾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0(b)(3) 如果因移民执法目的而提出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场所或患者的请求,包括获取有关患者或其家属的信息,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人员应将该请求转交至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管理层、行政人员或法律顾问。

Section § 24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医疗机构中某些区域的私密性,以保障患者的隐私和安全。医疗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患者接受治疗或讨论健康信息的区域进行标记或保护,使其保持非公开状态。

除非有特定的法院命令或搜查令,否则移民执法人员不得进入这些区域。如果拒绝进入,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见证。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培训其员工和志愿者,使其了解如何处理与移民执法相关的进入请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1(a) 为增强设施使用者的隐私并促进有利于设施使命和患者护理的安全环境,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应将患者正在接受治疗或护理的区域,或患者正在讨论受保护健康信息的区域,指定为非公开区域。鼓励设施通过绘图、标识、钥匙进入、政策或这些方式的组合来指定这些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1(b) 除非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及其人员不得允许任何人出于移民执法目的进入设施的非公开区域,如(a)款所述,除非该人持有明确授权进入设施非公开区域的有效司法搜查令或法院命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1(c) 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及其人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根据(b)款拒绝进入设施非公开区域的许可由至少一名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人员见证并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1(d) 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应告知员工和相关志愿者如何回应与移民执法相关的、允许进入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场所或接触患者的请求。

Section § 2425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哪些实体被视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它包括公立医院(由各种政府机构或下属单位许可)和非公立医院(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但不符合公立医院的定义)。诊所(根据特定条款可能获得许可或豁免)也包括在内。此外,该定义还涵盖了在其他条款中定义的医生组织和提供者、综合医疗保健提供系统,以及提供与身心健康、福祉、教育或司法途径相关的服务的其他提供者。

为本章之目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a)(1) 公立医院,指获准由县、市、市县、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大学、地方医疗保健区、地方卫生主管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运营的医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a)(2) 非公立医院,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医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a)(2)(A) 该医院不符合第 (1) 款中定义的公立医院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a)(2)(B) 该医院根据第 2 编第 2 章(第 1250 节起)的规定,获准为第 1250 节中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b) 诊所,指第 1200 节和第 1200.1 节中定义的诊所,根据第 1204 节获准的诊所,以及根据第 1206 节 (b) 款和 (h) 款免于许可的诊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c) 医生组织,指第 127500.2 节 (p) 款中定义的医生组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d) 提供者,指第 127500.2 节 (q) 款中定义的提供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e) 综合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指《劳工法典》第 1182.14 节中定义的综合医疗保健提供系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252(f) 其他提供与身心健康和福祉、教育或司法途径相关的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Section § 2425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移民执法”,指任何关于联邦移民法的调查或支持。它特别涵盖了关于个人在美国的居留、入境、再入境或就业的民事和刑事法律。

Section § 24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合法羁押人员在陪同下获得医疗服务。它还允许任何人进入医院的非公共区域接受护理,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们负责的人,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Section § 24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获得公共资金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遵守本章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即使提供者没有获得公共资金,他们仍然被鼓励自愿遵守这些规则。

Section § 24256

Explanation

本法条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机构在法律生效后45天内满足某些要求。

医疗保健提供者实体应自本章生效之日起45天内,遵守其中所载的要求。

Section § 24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且可执行。这意味着法律的设计宗旨是,即使其中一个条款不起作用,其余条款仍然可以适用。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