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9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该法律相关的关键定义。它将“鸟类”定义为包括鸭和鹅。它还将“强制喂食”定义为让鸟类摄入超出其自愿摄入量的食物,其方法包括通过管子或其他装置将食物插入鸟类的喉咙。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0(a) 鸟类包括但不限于鸭或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0(b) 强制喂食鸟类是指导致鸟类摄入的食物量超过同物种典型鸟类自愿摄入量的过程。强制喂食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插入鸟类食道的管子或其他装置输送饲料。

Section § 25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强行喂食鸟类使其肝脏超出正常大小是违法的,你也不能雇佣他人为你做这件事。

任何人不得为使鸟类肝脏超出正常大小而强行喂食鸟类,或雇佣他人从事此类行为。

Section § 25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任何源自因被强制喂食而肝脏大小超出正常范围的禽鸟的产品。

Section § 25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包括治安官和动物管理官员,向违反特定动物相关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发出罚单。每次违规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持续违规还将面临额外罚款,这些罚款将支付给处理法律程序的当地机构,以支付其诉讼费用。 此外,县或市检察官可以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起诉违反这些规定的人。

Section § 25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禁止某些涉及强制喂养禽鸟的农业实践的法规的时间和范围。这些规定于2012年7月1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前,不得对这些规定所禁止的活动提起法律诉讼。2012年7月1日之后,违法者继续从事此类行为将不再享有法律豁免权。该法律还特别保护在法律通过之前从事强制喂养行为的人,给予他们时间来改变其经营方式。其目的是提供一个七年半的过渡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4(a) 本章的第25980、25981、25982和25983条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4(b)(1) 2005年1月1日或之后,不得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2005年1月1日之前已开始的未决诉讼,也不得根据任何法律规定,针对在2012年7月1日之前从事本章禁止的任何行为的个人或实体进行追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4(b)(2) 本款规定的有限责任豁免不适用于2012年7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本章禁止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4(b)(3) 本款提供的保护仅适用于在本章颁布时从事或受从事涉及强制喂养禽鸟的农业实践的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个人或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84(c) 立法机关明确意图通过根据(a)款将本章条款的生效日期推迟至2012年7月1日,以提供七年半的时间,让从事包括饲养和销售强制喂养禽鸟的农业实践的个人或实体修改其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