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禁止在建筑物建造、改建或维修期间喷洒、销售或制造任何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有特定豁免。含有少于0.5%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最初豁免至1979年7月1日,前提是没有更安全的替代品可用。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对豁免用途进行分类。

含有封装石棉纤维的涂层和树脂、冷施工沥青屋面涂料以及天然杂质中石棉含量低于0.25%的物质也豁免至1979年7月1日,并遵循类似的审查程序。安全规定设定了工人处理这些材料时的暴露限值。

1979年7月1日之后,豁免可根据新法规进行修订。工业安全部门的检查不受这些豁免的限制,并且必须继续遵守现有的安全和报告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a)  除(c)、(d)或(e)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建造、改建或维修期间,不得导致或允许在其中或其上喷洒任何含有任何量石棉的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b)  除(c)、(d)或(e)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购买或制造,包括混合、配制、制浆、悬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制备任何含有任何量石棉的物质,如果该物质在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建造、改建或维修期间喷洒,将受(a)款规定管辖。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c)(1)  含有少于0.5%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应免于受本章规定约束,直至1979年7月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c)(2)  根据《劳动法》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的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应在1979年6月1日或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旨在建立免于受(a)款禁令约束的、用于使用含有少于0.5%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的方法和工艺分类,前提是没有不含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的经济可行喷洒方法或工艺可供商业使用。委员会应在1979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确立委员会认定免于受(a)款禁令约束的、用于使用含有少于0.5%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的方法和工艺的此类分类(如有)。1979年7月1日之后,委员会可在公开听证会后,修订、增补或废止此类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c)(3)  在任何使用、喷洒、施用、处理、储存、维修、处置、加工或运输含有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期间,根据本款规定或依据本款采纳的豁免而导致或允许此类行为的人,应遵守《加利福尼亚行政法规》第8篇第5208条的规定,以1978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为准,或该等规定此后可能修订的版本。然而,委员会应在1979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并使该等法规于1979年7月1日生效,以确立针对员工暴露于空气中石棉纤维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限值和最高浓度限值,这些暴露源于根据本款采纳的豁免而进行的任何使用、喷洒、施用、处理、储存、维修、处置、加工或运输含有石棉的硅酸盐水泥抹灰,其水平不得高于《加利福尼亚行政法规》第8篇第5208条(g)款(1)项(A)分项所载的水平,以1978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为准,或该等法规此后可能修订的版本。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d)(1)  含有从制造到应用过程中封装在成品内的石棉纤维的外部和内部涂层以及层压树脂,以及冷施工沥青屋面涂料,应免于受本章规定约束,直至1979年7月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d)(2)  根据《劳动法》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的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应在1979年6月1日或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旨在建立免于受(a)款禁令约束的、本款(1)项所定义产品的使用分类。委员会应在1979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确立委员会认定免于受(a)款禁令约束的、本款(1)项所定义产品使用的此类分类(如有)。1979年7月1日之后,委员会可在公开听证会后,修订、增补或废止此类法规。
在对此类产品进行任何使用、喷洒、施用、处理、储存、维修、处置、加工或运输过程中,依照本款规定或根据本款采纳的豁免条款导致或允许此类行为的人,应当遵守《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第8篇第5208条的规定,该规定以1978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的状态为准,或其此后可能被修订。然而,在1979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制定法规,并使这些法规于1979年7月1日生效,以确立员工接触空气中石棉纤维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限值,这些石棉纤维产生于根据本款采纳的豁免条款,对含有石棉纤维的成品(从制造到应用)的内外涂层和层压树脂,以及冷加工沥青屋顶涂料的任何使用、喷洒、施用、处理、储存、维修、处置、加工或运输。其限值不得高于《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第8篇第5208条第(g)款第(1)项第(A)分项中规定的水平,该规定以1978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的状态为准,或其此后可能被修订。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e)(1)  任何仅因物质或其组分中天然存在的杂质而含有少于0.25%石棉的物质,在1979年7月1日之前应豁免遵守本章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e)(2)  根据《劳动法典》第1部第6章(自第140条起)的规定,在1979年6月1日或之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应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立本款第(1)项所定义的产品的使用分类,这些产品豁免于第(a)款的禁令。委员会应在1979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确立本款第(1)项所定义的产品的使用分类(如有),这些分类经委员会认定豁免于第(a)款的禁令。1979年7月1日之后,委员会可在公开听证会后,修订、增补或废止此类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e)(3)  在对此类产品进行任何使用、喷洒、施用、处理、储存、维修、处置、加工或运输过程中,依照本款规定或根据本款采纳的豁免条款导致或允许此类行为的人,应当遵守《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第8篇第5208条的规定,该规定以1978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的状态为准,或其此后可能被修订。然而,在1979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制定法规,并使这些法规于1979年7月1日生效,以确立员工接触空气中石棉纤维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限值和最高浓度限值,这些石棉纤维产生于根据本款采纳的豁免条款,对任何仅因物质或其组分中天然存在的杂质而含有少于0.25%石棉的物质的任何使用、喷洒、施用、处理、储存、维修、处置、加工或运输。其限值不得高于《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第8篇第5208条第(g)款第(1)项第(A)分项中规定的水平,该规定以1978年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的状态为准,或其此后可能被修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f)  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条采纳的豁免于第(a)款禁令的方法、工艺或用途分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阻止劳资关系部工业安全司的任何检查。本条规定不得取代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本法典第24230条、《劳动法典》第142.3条或第6500条,或根据其采纳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监测和遵守空气中石棉纤维暴露限值、员工保护要求和报告要求。

Section § 259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州卫生服务部权力,如果他们认定石棉的使用对公众健康有害,就可以制定关于石棉使用的规定。

该部门还负责执行这些规定。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或纠正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确保公众健康得到保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5(a) 州卫生服务部应制定法规,禁止或规范石棉的使用,如果州卫生服务部认定此类使用对公众健康构成危险,则不受第25910条规定的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0.5(b) 州卫生服务部应执行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并可提起并维持一切适当的诉讼,以禁止和消除违反此类法规的行为,或强制任何个人、官员或委员会履行此类法规明确要求的任何行为,以保护和维护公众健康。

Section § 259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法律章节中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种轻微的刑事犯罪,即轻罪。

Section § 25912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部门或机构发现施工过程中石棉的使用不当,违反了相关规定,他们必须取消建筑许可证,或者确保问题得到纠正。

Section § 25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与危险物质相关的员工安全和公共卫生执法职责。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负责确保工人安全,特别是在员工处理某些危险材料时。他们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使用或进入某些区域,直到安全问题解决,而无需在听证会上证明具体的危险。州卫生服务部负责环境和公共卫生的执法,处理违规行为,并确保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未涵盖的安全标准。他们还可以就其发现的任何与工人安全相关的问题通知职业安全与健康司。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3(a)(1)  劳资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应根据《劳动法》第5部第1部分(自第6300条起)的规定,就员工安全方面执行本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3(a)(2)  然而,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仅在以下情况下负责执行第25910条(b)款:仅限于其中所述物质的制造,仅限于工人处理此类物质时,并且仅限于该司或该司的任何员工或代理人得知此类制造时。此外,在此类情况下,该司应通过根据《劳动法》第6325条至第6327条(含)所述程序发布禁止使用或进入的命令来执行第25910条(b)款,无论是否存在员工暴露、危险状况、防护不当、危险放置或迫在眉睫的危险;在任何关于此类命令有效性的听证会上,该司无需提供任何关于员工暴露、危险状况、防护不当、危险放置或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证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5913(b)  州卫生服务部应负责本章在环境和公共卫生方面的管理和执行,并可提起并维持所有适当和必要的诉讼,以禁止构成违反本章的行为,或强制任何个人、官员或委员会履行本章就环境和公共卫生目的而特别要求的任何行为。除本条(a)款另有规定外,州部门应在任何情况下或设施中执行第25910条的规定,并且在此类情况下,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此类规定违规行为通知职业安全与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