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6
Section § 24210
这项法律设立了“强制或非自愿绝育赔偿计划”,由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管理。该计划旨在赔偿在加州特定情况下遭受强制绝育的受害者。
符合条件的人包括:1909年至1979年间在法律列出的州立机构中根据优生学法律被绝育的人,或者1979年后在监狱中未经有效医疗必要性或知情同意而被绝育的人。
Section § 24211
该法律规定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负责实施一项计划,以赔偿根据优生法或强制性情况进行绝育的受害者。委员会必须联系潜在的索赔人,使用历史记录核实申请,并与各种组织协商以确认身份。他们不得拒绝向已核实的索赔人支付赔偿。申请表应包含自愿提供人口统计信息的栏目。
委员会还负责识别1979年后在监狱中被强制绝育的个人。对于尚未申请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委员会必须以文化适宜的方式通知他们有资格获得赔偿,并提供咨询服务。
委员会还必须处理上诉程序,并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申请数量、拒绝率和人口统计数据,同时确保索赔人的保密性。包括宣传外联和索赔处理在内的整个过程,应在计划启动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开始。
Section § 24212
本节概述了实施与强制或非自愿绝育赔偿相关的章节的条件。它规定,本章只有在立法机关为其拨款后才会生效。一旦获得资金,相关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向公众公布该计划的启动日期。
该法律还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强制或非自愿绝育赔偿账户”的特别账户。该账户由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管理。本章的资金将存入该账户,并用于实施该计划,包括报销任何州部门与该计划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24213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申请受害者赔偿的流程。申请人必须在计划启动后六个月开始,并在启动后两年半内提交申请。被监禁的个人无需首先用尽其他补救措施即可申请。如果申请不完整,申请人将收到通知,并有60天时间提供缺失信息。
不利的决定可以上诉,如果出现新证据或法院裁决改变了拒绝的依据,失败的索赔可以再次审查。合格的受偿人将根据既定时间表获得赔偿金,包括首期付款和2万美元的最终付款。该计划将在所有上诉用尽后,或不迟于2026年1月1日结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一份关于计划成果的报告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委员会,并须符合特定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24214
这项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受害者可以将获得的赔偿金转入为其自身利益设立的信托。在申请赔偿金时,他们还可以指定一名受益人,以便在他们去世但尚未收到款项时,由该受益人领取赔偿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赔偿金将由委员会保留,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用途。此外,如果符合条件,个人的法定授权代表也可以代为申请赔偿金。
Section § 24215
Section § 2421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个人受害者赔偿申请相关的记录,包括其姓名和人口统计详情,都必须由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不得将这些详情透露给公众。然而,分享汇总数据或作为年度报告一部分的数据是被允许的,并且不违反此规定。
Section § 24217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计划支付给合格受领人的款项不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在确定您是否符合某些福利资格时计入您的资源。它不会影响您获得州或地方福利的资格、特定联邦法案中规定的联邦公共福利,或您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此外,这些款项不能用于清偿金钱判决,包括来自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判决,除非有联邦要求这样做。受领人死亡后,州不能追回这些款项用于某些医疗补助费用,并且这些款项不受税法特定部分的索赔。最后,它们不能用于追收所欠子女抚养费或法院判决的罚款、费用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