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17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名称为《医疗实验中人体受试者保护法案》。它主要是为这项法案命名,为涉及医疗实验的人员制定相关规则和保护措施奠定基础。

Section § 2417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尽管人体医学实验对进步至关重要,但必须在尊重人类生命和个人身体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它承认了纽伦堡准则和赫尔辛基宣言等有影响力的道德准则,但这些准则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该法律强调了保护研究参与者权利的必要性,以防范未经授权或有害的实验。

其目的是为加州参与医学研究的个人建立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并对违反这些保护措施的人施加惩罚。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人体医学实验对人类福祉至关重要,然而,此类实验应在充分尊重人类生命的宝贵性以及个人决定对其自身身体所做之事的权利的情况下进行。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1(a)  纽伦堡医学研究道德准则是在纳粹战犯因不道德地利用人员进行医学实验而受审后制定的;随后,赫尔辛基宣言额外确立了指导医生进行人体实验的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1(b)  无论是纽伦堡准则还是赫尔辛基宣言,均未被编纂成法律,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1(c)  有必要以保护所涉人体受试者权利的方式进行医学实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1(d)  本州公民免受未经授权、不必要、危险或疏忽执行的人体医学实验的保护需求,现在存在并将继续增长。
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为本州公民提供针对人体实验的最低法定保护,并对违反此类规定者处以惩罚。

Section § 24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与医疗实验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实验受试者权利法案”。参与者必须被告知实验的目的和程序、任何风险和不适,以及潜在的益处。他们还应该了解替代程序和实验后的治疗。个人有权提问、随时撤回同意,并获得一份签署的同意书。同意必须是自愿给予的,不受任何压力或欺骗。

本章所用“实验受试者权利法案”指医疗实验中受试者权利的清单,以受试者流利的语言书写。除非第24175条另有规定,该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受试者享有以下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a)  被告知实验的性质和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b)  获得医疗实验中将遵循的程序以及将使用的任何药物或设备的解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c)  获得对实验可能合理预期的任何伴随不适和风险的描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d)  获得对实验可能合理预期的任何对受试者有益之处的解释(如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e)  获得对任何可能对受试者有利的适当替代程序、药物或设备的披露,以及它们的相对风险和益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f)  被告知实验后如果出现并发症,受试者可获得的任何医疗途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g)  获得机会询问有关实验或所涉程序的任何问题。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h)  被告知参与医疗实验的同意可随时撤回,且受试者可在不受到任何偏见的情况下中止参与医疗实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i)  获得一份根据第24173条或第24178条规定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同意书副本。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2(j)  获得机会决定是否同意参与医疗实验,且受试者的决定不受任何武力、欺诈、欺骗、胁迫、强制或不正当影响因素的干预。

Section § 24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知情同意”定义为在满足多项要求后,对医学实验给予的许可。这些要求包括提供实验受试者权利法案、签署同意书,以及关于实验细节、风险和益处的详尽信息。受试者必须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充分告知,并知道他们可以随时撤回参与,且不会有任何不利后果。信息还必须涵盖实验的执行者、资助方以及任何重大的经济利益。同意必须是自愿且自由作出的,不受任何压力或欺骗。

本章所称“知情同意”是指根据第24175条规定,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授权进行医学实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a)  在同意参与任何医学实验之前,向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第24175条规定的其他代表,提供一份实验受试者权利法案的副本,其中包含第24172条要求的所有信息,并且该副本由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第24175条规定的其他代表签署并注明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b)  书面同意书由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第24175条规定的其他代表签署并注明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  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第24175条规定的其他代表,以非专业术语和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第24175条规定的其他代表所流利的语言,通过口头和书面同意书被告知拟议医学实验的以下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实验,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1)  对医学实验中将要遵循的程序以及将要使用的任何药物或器械的解释,包括这些程序、药物或器械的目的。如果安慰剂将施用于或分发给医学实验中涉及的一部分受试者,则所有实验受试者都应被告知这一事实;但是,他们无需被告知是否会实际施用或分发安慰剂给他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2)  对受试者可能合理预期的任何伴随不适和风险的描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3)  对受试者可能合理预期的任何益处的解释,如适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4)  披露任何可能对受试者有利的适当替代程序、药物或器械,以及它们的相对风险和益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5)  对受试者实验后预期恢复时间的估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6)  承诺回答任何关于实验或所涉程序的询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7)  告知受试者,其有权随时撤回其对医学实验的先前同意并停止参与医学实验,且不会对受试者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8)  实际执行并主要负责实验的人员的姓名、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和地址。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9)  赞助商或资金来源的名称(如有),如果实验涉及药物或器械,则为制造商的名称,以及实验在其总指导下进行的组织(如有)。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10)  与实验无关的公正第三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受试者可向其提出关于实验的投诉。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c)(11)  调查员或研究机构在医学实验结果中拥有的任何重大经济利益或权益。就本节而言,“重大”指在披露之日价值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的证券或其他资产,或相关的累计薪资或其他收入,无论何时赚取或预期赚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d)  书面同意书由除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第24175条规定的其他代表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签署并注明日期,该人能够证明医学实验的知情同意要求已得到满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3(e)  同意是人类受试者或第24175条规定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或其其他代表自愿且自由作出的,未受到任何武力、欺诈、欺骗、胁迫、强制或不正当影响的干预。

Section § 2417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何为“医学实验”。它包括任何涉及切割、穿透或损害人体组织,使用药物、器械、辐射、热、冷或生物物质的程序,且这些程序并非旨在有益于个人健康。它还涵盖了测试未经批准的药物或器械,以及扣留医疗(除非是为了个人的健康益处)。

本章所称“医学实验”是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4(a) 对人体受试者的组织进行切断、穿透或损害,或使用第109920或109925节所定义的药物或器械、电磁辐射、热或冷,或生物物质或有机体,在医学实践或研究中对人体受试者进行,其方式与维持或改善受试者健康或直接使受试者受益无合理关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4(b) 按照第111590和111595节的规定,对药物或器械进行研究性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4(c) 为维持或改善受试者健康以外的任何目的,对人体受试者扣留医疗。

Section § 24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人参与医学实验之前,必须获得该人的知情同意。如果该人处于监护之下,同意程序取决于他们是否被认定有能力为自己做出医疗决定。这在《遗嘱认证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有所解释。如果该人有监护人,有时监护人可以代为同意。

对于严重残疾并处于监护之下的成年人,他们必须亲自作出同意,除非他们的监护人被授权为他们作出医疗决定,这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某些条款中有所规定。对于无法作出同意且没有监护人的发育障碍成年人,必须按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指导方针获得同意。

此外,当由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同意时,该同意必须仅限于旨在改善健康或提供有关医疗状况信息的实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接受任何医学实验,除非获得该人的知情同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b)  如果一个人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自第1400条起)处于人身监护或人身与财产监护之下,涉及该人的医学实验的知情同意应按以下方式获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b)(1)  如果该人尚未被裁定不具备对医疗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则按照《遗嘱认证法典》第2354条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b)(2)  如果该人已被裁定不具备对医疗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则按照《遗嘱认证法典》第2355条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c)  如果一名成年人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008条(h)款所定义的严重残疾人,并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编第1部第3章(自第5350条起)处于人身监护或人身与财产监护之下,涉及该人的医学实验的知情同意应从该人处获得,除非该人的监护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57条(c)款和(d)款以及第5358条有权代表被监护人同意医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d)  如果一名成年人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条(a)款所定义的发育障碍者,且没有监护人,并且精神上无法作出知情同意,涉及该人的医学实验的知情同意应按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55条(c)款的规定获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5(e)  根据本条包括(b)款至(d)款在内由除人体受试者以外的其他人作出的知情同意,仅限于与维持或改善人体受试者健康相关的医学实验,或与获取有关人体受试者病理状况信息相关的医学实验。

Section § 24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进行医学实验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获得参与者知情同意的方面。如果有人因疏忽未能获得知情同意,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一万美元的赔偿金,最低为五百美元。故意未能获得同意可能导致最高两万五千美元的赔偿金,最低为一千美元。如果这种故意行为使参与者面临严重风险,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并可能面临监禁或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制药公司代表如果故意隐瞒风险,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惩罚。违反这些规定的每一项行为都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罪行。任何放弃这些权利的尝试都是无效的,并且本法律不限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损害赔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a)  任何主要负责进行医学实验的人,如果疏忽地允许在未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实验(按照本章规定),应向受试者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由法院裁定。判给的最低损害赔偿金额应为五百美元 ($5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b)  任何主要负责进行医学实验的人,如果故意未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按照本章规定),应向受试者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由法院裁定。判给的最低损害赔偿金额应为一千美元 ($1,0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c)  任何主要负责进行医学实验的人,如果故意未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按照本章规定),并因此使受试者面临已知的严重伤害(无论是身体伤害还是心理伤害)的重大风险,应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五万美元 ($5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d)  制药公司的任何代表或雇员,如果直接负责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医学实验,且知晓该实验的风险或危害,并故意向签订合同进行医学实验的人隐瞒这些风险和危害信息,从而使受试者面临严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的重大风险,应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五万美元 ($5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e)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进行的每一项医学实验,均构成一项独立的、可提起诉讼的罪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f)  任何试图或声称放弃本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规定的要求,无论是受试者本人、受试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还是Section 24175中指定的其他代表,均无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6(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扩大受伤受试者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Section § 24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应与加州法律其他两个部分的现有规则并行使用,而非取代。这些部分包括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某些章节,以及《刑法典》中与危险物质管理或类似问题相关的部分。

Section § 241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可能对患者有益的医疗实验性治疗何时可以免除某些规定。它仅在满足几个严格条件时适用。这些条件包括遵守联邦安全程序,认识到病情的紧急性质,以及承认患者因其病情无法提供同意。法律还要求尝试联系法定授权代表以获得同意。此外,必须有支持治疗潜在益处的科学研究,并且机构审查委员会必须批准同意程序。最后,还需要进行社区咨询和关于研究的透明沟通,以及独立委员会的监督。

本法律阐明了这些例外情况,但并未免除任何一方的其他法律义务,例如负责任地行事且不疏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 本章不适用于有益于处于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的医疗实验性治疗,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1) 护理按照联邦法规第21篇第50部分和第45篇第46部分(于2012年4月1日生效)中规定的程序以及对患者权利和福利的额外保护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2) 患者处于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干预,且现有治疗方法未经证实或不尽如人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3) 患者因其医疗状况无法提供知情同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4) 在必须进行治疗之前,无法从患者的法定授权代表处获得知情同意。拟议的调查计划应根据科学证据界定潜在治疗窗口的时间长度,且研究者应承诺在该时间长度内尝试联系每位受试者的法定授权代表,并且,如果可行,在该时间长度内向联系到的法定授权代表征求同意,而不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5) 无法合理地预先识别可能符合参与临床调查条件的个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6) 已进行有效的科学研究,支持该干预措施可能为患者带来直接益处。与调查相关的风险应合理,考虑到关于潜在受试者群体的医疗状况的已知信息、标准疗法(如果有)的风险和益处,以及关于拟议干预或活动的风险和益处的已知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7) 机构审查委员会已审查并批准了知情同意程序,且这些程序应在程序和文件使用可行的情况下用于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8) 将提供对受试者权利和福利的额外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8)(A) 与研究将在其中进行并从中招募受试者的社区代表进行咨询,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由机构审查委员会进行的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8)(B) 在研究启动之前,向研究将在其中进行并从中招募受试者的社区公开披露研究计划及其风险和预期益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8)(C) 在研究完成后公开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告知社区和研究人员该研究,包括研究人群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研究结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a)(8)(D) 设立一个独立数据监测委员会,对研究进行监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7.5(b) 本节不免除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非过失方式行事的义务。

Section § 2417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对涉及认知障碍或严重疾病患者的医学实验的例外情况和要求。它明确了何时需要知情同意,特别是当参与者无法自行同意时。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或成年子女等替代决策者可以按照特定的优先顺序提供同意。如果存在多名替代决策者,任何一人的拒绝同意都将优先。在急诊室环境下,适用类似规则,但替代决策者的选择较少。替代决策必须考虑参与者的意愿或最佳利益,并且必须遵守联邦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a)  除本节以及第24172节和第24176节规定的要求外,本章不适用于任何作为研究者在持有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46部分规定出具的保证书的机构内进行医学实验的人员,且该人员以这些法规要求的方式和方法获得知情同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b)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b)(c)和(e)款仅适用于涉及研究参与者认知障碍、缺乏能力或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和状况的医学实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  为在非急诊室环境下进行医学实验获取所需知情同意之目的,并根据(a)款规定,如果一个人无法同意且未表示异议或抵制参与,可从对该受试者有合理了解的替代决策者处获得替代知情同意,该决策者应包括以下任何人员,按以下优先顺序递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1)  根据预先医疗指示指定的人员代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2)  拥有为该人员做出医疗保健决策权限的监护人或保护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3)  该人员的配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4)  《家庭法典》第297节中定义的个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5)  该人员的成年子女。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6)  该人员的监护父母。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7)  该人员的任何成年兄弟姐妹。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8)  该人员的任何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c)(9)  与该人员亲属关系最近的可用成年亲属。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d)(1)  当有两名或以上根据(c)款规定可提供替代知情同意且处于相同优先顺序的可用人员时,如果其中任何一人对该人员参与医学实验表示异议,则不应视为已获得同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d)(2)  当有两名或以上根据(c)款规定处于不同优先顺序的可用人员时,优先顺序较高的替代决策者拒绝同意,不得被优先顺序较低的替代决策者的同意所取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  为在急诊室环境下进行医学实验获取所需知情同意之目的,并根据(a)款规定,如果一个人无法同意且未表示异议或抵制参与,可从以下任何人员中获取替代知情同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1)  根据预先医疗指示指定的人员代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2)  拥有为该人员做出医疗保健决策权限的监护人或保护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3)  该人员的配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4)  《家庭法典》第297节中定义的个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5)  该人员的成年子女。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6)  该人员的监护父母。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e)(7)  该人员的任何成年兄弟姐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f)  当有两名或以上(e)款所述的可用人员时,其中一人拒绝同意,不得被其他任何人员的同意所取代。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g)  本节所述的替代决策者应行使替代判断权,并根据该人员的个人医疗保健指示(如有)以及替代决策者所知的其他意愿做出参与决定。否则,替代决策者应根据该人员的最佳利益做出决定。在确定该人员的最佳利益时,决策者应考虑该人员的个人价值观以及其对该人员若有能力做出决定时会做出何种选择的最佳估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h)  根据本节进行的研究,应当遵守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46.116节的规定制定的关于知情同意的联邦法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i)  任何根据 (c) 和 (e) 款提供替代同意的人,不得因提供该同意而收取经济报酬。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j)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c) 和 (e)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j)(1)  缺乏提供知情同意能力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篇第1部(自第5000节起)被非自愿收治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78(j)(2)  缺乏提供知情同意能力且已自愿入院或根据监护人的请求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篇第1部第1章(自第6000节起)入院的人员。

Section § 241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药剂师根据医生处方配发药物时,本章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41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成年人处于绝症状态,并且已经制定了一项指示,要求停止或撤回维持生命的治疗,那么本章不适用于他们。此外,如果存在任何冲突,《遗嘱认证法典》关于此事的规定将优先于本章。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本章不适用于根据第7188节签署指令指示停止或撤回维持生命程序的处于绝症状态的成年人。如有任何冲突,《遗嘱认证法典》第4.7部(自第4600节开始)优先于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