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及时向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关于在2010年3月2日或之后被解雇的员工的某些信息。如果这些员工在2008年9月1日之后曾随时参加雇主提供的健康计划,则本法适用。雇主必须在收到健康计划或保险公司的通知后14天内提供此信息,并每月持续提供,直至联邦法律ARRA规定的特定日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0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00(a)(1) “ARRA” 指联邦《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B部第三章,或该联邦法律的任何修正案,旨在将联邦保费援助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其定义见本法典第1366.21节或《保险法典》第10128.51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00(a)(2) “雇主” 指本法典第1366.21节所定义的雇主,或《保险法典》第10128.51节所定义的雇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4100(b) 雇主应提供本法典第1366.25节(j)款(1)项(B)分项或《保险法典》第10128.55节(j)款(1)项(B)分项(如适用)所述的信息,涉及任何在2010年3月2日或之后终止雇佣关系,且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后曾随时参加雇主提供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保单的雇员。此信息应在收到本法典第1366.25节(j)款(1)项或《保险法典》第10128.55节(j)款(1)项所述通知后的14天内提供给提出请求的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雇主应在每个月末后的14天内,继续向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上个月终止雇佣关系的任何雇员的信息,直至ARRA第3001节(a)款(3)项(A)分项中规定的最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