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9
Section § 1765.101
本节介绍了该法律的名称,即“移动医疗服务法案”。它为理解和引用与移动医疗服务相关的法规建立了一个框架。
Section § 1765.105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它将“母体机构”定义为经过官方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移动服务单元”或“移动单元”是一种提供特定服务并符合某些州批准或许可标准的专用车辆。它不仅仅是任何移动结构,而是专门设立用于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州的许可或批准。该法规还明确指出,移动单元不包括设计用于永久安装的单元,也不包括免于许可的实体。
Section § 1765.110
这项法律旨在允许移动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难以获取的地区(例如偏远或服务不足的社区)提供医疗服务。其目标是提供高质量且经济实惠的医疗保健,并满足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患者的需求。
Section § 1765.11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移动医疗单位如何合法运营。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运作:作为已获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的一部分;作为符合特定法规的独立诊所;或作为其他类型的获批移动医疗单位。
Section § 1765.11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申请医疗机构或诊所执照的费用。这些费用取决于现有法律或《健康与安全法典》下创建的新类别。但是,如果服务是在移动单元中提供的,则不会收取额外费用。
Section § 1765.120
Section § 1765.125
如果您想运营移动服务单位,您需要一个特殊许可证,除非您明确获得豁免。这适用于个人、地方政府机构或州机构,除非其他条款豁免了他们。
如果您在1994年之前就已经在运营移动单位,您可以继续运营,但必须在1994年3月1日前申请许可证,否则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就必须停止运营。
一旦您获得了许可证,除非该单位超出您在申请中列出的区域运营,否则每个地点都不需要单独的批准。
Section § 1765.130
如果您想申请运营移动医疗机构或诊所,您需要使用州政府部门的表格向其提交具体信息。这包括您计划提供哪些服务、何时开放以及将使用何种类型的移动单元等详细信息。
州政府在颁发移动单元许可证之前会检查设施。如果您的移动单元是现有设施的一部分,它将被列为补充服务。许可证必须在主设施和移动单元内部展示。
Section § 1765.135
Section § 1765.140
如果移动医疗车作为现有持牌机构的一部分运营,它必须遵守与该主机构相同的规章制度。然而,在物理设施要求方面,移动医疗车必须符合本章中规定的特定移动医疗车标准,而不是主机构的标准。
同样,如果诊所被许可为移动医疗车,它必须遵守与其他诊所相同的规定,但必须遵循移动医疗车的特殊物理标准,而不是常规诊所的要求。
Section § 1765.14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使用移动服务的持证人的检查要求。部门可以选择对这些服务进行额外检查,这超出了持证人主要设施通常要求的范围。检查旨在确保遵守本章规定,并涉及审查文件和根据需要访问移动服务或设施的任何部分。
部门官员可在合理时间检查建筑物、场所、车辆和文件,以核查合规性。获得执照后,或将移动服务添加到已获执照的母体设施后,移动服务会定期接受合规性审查。如果移动单元是独立诊所,它将遵循诊所的常规检查时间表。
此外,还要求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观察模拟应急演练,特别是在患者行动不便的地点。
Section § 1765.15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移动医疗单位的要求。移动医疗单位必须有适当的大小和设备,以提供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并确保患者的舒适和安全,其中某些设施需经州机构批准。它们必须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服务或移动医疗单位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在实施前获得州批准。被许可人必须提前至少24小时告知州政府移动医疗单位的使用地点,除非在当局宣布的紧急情况下,通知可免除。
Section § 1765.15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使用移动医疗单位的获得许可的母机构或诊所的责任。该机构必须为移动医疗单位所在的任何场地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移动医疗单位应易于进出并遵守停车法规,并且必须遵守机构制定的任何停车规定。此外,诊所必须确保移动医疗单位场地周围有充足的照明。
Section § 1765.160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使用移动医疗服务的持证机构,必须由其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书面政策。这些政策应涵盖患者护理、员工培训和服务评估等多个方面。
他们还必须制定患者选择程序,并确保这些政策与其主要机构的要求相协调。这些政策需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和医务人员的批准。
政策应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操作程序、质量保证、感染控制、记录保存、患者转运和应急响应。
移动服务机构需要确保其应急计划与母机构的计划一致,并对员工和患者进行这些程序的培训。
他们还必须与附近的医院签订紧急转诊协议,并为每位患者保存详细的临床记录和服务日志。
Section § 1765.165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不能将移动医疗单元作为提供基本服务的主要来源,除非是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
如果医院运营移动医疗单元,该单元必须通过医院获得许可。在许可方面,移动单元被视为医院的一部分,医院必须记录谁负责该单元。
医院必须确保移动单元内的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并在不达标时处理任何法律问题。最后,医院必须与移动单元车辆的所有者协调,确保车辆可用于必要的检查。
Section § 1765.170
这项法律规定了移动医疗单位的要求。它们必须配备必要的用品和设备来照顾患者,并遵守州辐射法规中关于X射线设备的安全标准。移动单位需要适当的消防安全设备,包括两个灭火器。所使用的设备必须遵循制造商的指南,并且应有定期维护和校准的记录。此外,单位内必须配备一个电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