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5.101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该法律的名称,即“移动医疗服务法案”。它为理解和引用与移动医疗服务相关的法规建立了一个框架。

本章应被称为“移动医疗服务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176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它将“母体机构”定义为经过官方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移动服务单元”或“移动单元”是一种提供特定服务并符合某些州批准或许可标准的专用车辆。它不仅仅是任何移动结构,而是专门设立用于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州的许可或批准。该法规还明确指出,移动单元不包括设计用于永久安装的单元,也不包括免于许可的实体。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a)  “母体机构”指根据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250条起)许可的医疗机构,或根据第二部第一章(自第1200条起)许可的诊所。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1)  “移动服务单元”或“移动单元”指第18012.5条中定义的专用商用拖车,或第18001.8条中定义的商用拖车,其提供第1765.110条规定的服务,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1)(A)  经州政府部门根据本章批准,作为第1250条定义的许可医疗机构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1)(B)  经州政府部门根据本章批准,作为第1200条定义的许可诊所的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1)(C)  经州政府部门根据本章许可,作为第1200条定义的诊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1)(D)  经州政府部门根据本章许可,作为“其他”类型的批准移动单元。“其他”类型的批准移动单元应限于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创建的新医疗机构或诊所许可类别内提供服务的移动单元。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州卫生服务部不得根据本分段创建新的医疗机构或诊所许可类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05(b)(2)  “移动服务单元”或“移动单元”不指设计为到达目的地后放置在地基上的模块化、可移动或可运输单元,也不指根据第1206条免于许可的任何实体。

Section § 1765.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允许移动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难以获取的地区(例如偏远或服务不足的社区)提供医疗服务。其目标是提供高质量且经济实惠的医疗保健,并满足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患者的需求。

本章的宗旨是规定移动医疗单位的使用,以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服务,旨在帮助确保为在偏远或服务不足地区接受护理的患者以及为需要以经济有效方式提供专业医疗护理的患者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Section § 1765.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移动医疗单位如何合法运营。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运作:作为已获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的一部分;作为符合特定法规的独立诊所;或作为其他类型的获批移动医疗单位。

移动医疗单位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15(a) 作为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获得许可的诊所的附属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15(b) 根据第1章(从第1200条开始)作为独立的诊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15(c) 作为“其他”类型的获批移动医疗单位。

Section § 1765.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申请医疗机构或诊所执照的费用。这些费用取决于现有法律或《健康与安全法典》下创建的新类别。但是,如果服务是在移动单元中提供的,则不会收取额外费用。

州政府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执照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17(a)  根据第1章(自第1200条起)或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17(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创建新的医疗机构或诊所执照类别的适用条款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17(c)  仅因服务将在移动单元中提供,不应加收额外执照费。

Section § 1765.120

Explanation
移动单元在获得许可之前,需要满足一些特定要求。它必须遵守《车辆法典》规定的规则,并拥有车辆识别号。此外,它还应展示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第 18026 条规定颁发的特殊徽章。

Section § 1765.1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运营移动服务单位,您需要一个特殊许可证,除非您明确获得豁免。这适用于个人、地方政府机构或州机构,除非其他条款豁免了他们。

如果您在1994年之前就已经在运营移动单位,您可以继续运营,但必须在1994年3月1日前申请许可证,否则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就必须停止运营。

一旦您获得了许可证,除非该单位超出您在申请中列出的区域运营,否则每个地点都不需要单独的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2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州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未经事先根据本章获得许可或现有许可的增补,均不得运营移动服务单位,除非根据第1206条免于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25(b)  任何在1994年1月1日当天或之前运营移动单位的个人、州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仅可在以下条件下继续运营该移动单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25(b)(1)  该个人、州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应在1994年3月1日之前,通过根据本章提交许可申请,向州部门申请移动单位许可,或现有许可的增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25(b)(2)  一旦州部门作出最终决定,拒绝根据本章提出的许可申请或许可增补申请,该个人、州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应停止运营该移动单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25(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首次获得运营移动服务单位的许可,或首次批准母设施现有许可的增补之后,部门不应要求移动单位运营的每个地点都获得部门的许可或批准,除非该移动单位将在根据第1765.130条(b)款(4)项在申请中指定的拟议区域之外运营。

Section § 1765.1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申请运营移动医疗机构或诊所,您需要使用州政府部门的表格向其提交具体信息。这包括您计划提供哪些服务、何时开放以及将使用何种类型的移动单元等详细信息。

州政府在颁发移动单元许可证之前会检查设施。如果您的移动单元是现有设施的一部分,它将被列为补充服务。许可证必须在主设施和移动单元内部展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a)  本章规定的任何申请人应向州政府部门提交申请。该申请应使用由州政府部门规定和提供的表格,并应包含州政府部门为妥善管理和执行本章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b)  根据本章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诊所应向州政府部门的许可和认证区办公室提交申请,具体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b)(1)  拟提供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b)(2)  预计运营时间和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b)(3)  拟使用的移动单元的类型和制造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b)(4)  移动单元将提供服务的拟定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c)  根据本章申请独立许可诊所的申请人应使用适用于其希望获得许可的诊所类型的相应表格,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d)  在根据本章批准申请母机构在其现有许可下运营移动单元之前,或在授予独立移动单元许可之前,州政府部门应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政策和程序的审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e)  通过移动单元提供的补充服务应由州政府部门在母机构的许可上列为批准或补充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30(f)  由州政府部门颁发的、授权将移动单元作为现有母机构许可的补充进行运营的许可证应张贴在母机构。授权将诊所作为移动单元运营的许可证应张贴在被许可人的行政总部。许可证的真实副本应张贴在移动单元内。

Section § 1765.1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本章规定的许可,你需要满足本章中列出的所有要求,以及其他指定章节中的任何相关规定。你还需要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申请。

Section § 17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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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移动医疗车作为现有持牌机构的一部分运营,它必须遵守与该主机构相同的规章制度。然而,在物理设施要求方面,移动医疗车必须符合本章中规定的特定移动医疗车标准,而不是主机构的标准。

同样,如果诊所被许可为移动医疗车,它必须遵守与其他诊所相同的规定,但必须遵循移动医疗车的特殊物理标准,而不是常规诊所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40(a) 作为母机构现有执照增项提供服务的移动单位,应遵守与该母机构相同的要求和规定,但无需遵守适用于母机构的物理设施要求,而应遵守本章中包含的移动单位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40(b) 获准为移动单位的诊所,应遵守与任何其他诊所相同的要求和规定,但无需遵守适用于该诊所的物理设施要求,而应遵守本章中包含的移动单位要求。

Section § 1765.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使用移动服务的持证人的检查要求。部门可以选择对这些服务进行额外检查,这超出了持证人主要设施通常要求的范围。检查旨在确保遵守本章规定,并涉及审查文件和根据需要访问移动服务或设施的任何部分。

部门官员可在合理时间检查建筑物、场所、车辆和文件,以核查合规性。获得执照后,或将移动服务添加到已获执照的母体设施后,移动服务会定期接受合规性审查。如果移动单元是独立诊所,它将遵循诊所的常规检查时间表。

此外,还要求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观察模拟应急演练,特别是在患者行动不便的地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45(a) 依照本章使用移动服务的持证人,应由部门选择,接受定期检查,除根据母体设施执照要求进行的任何检查外,还应由部门正式授权的代表进行。每次检查的报告应由进行检查的代表使用部门准备和提供的表格准备,并提交给部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本章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采纳的规章制度得到遵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45(b) 部门的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任何建筑物、场所或车辆,并可查阅和检查移动单元或运营移动单元的母体设施的任何文件、档案或其他记录,以确保遵守本章或防止违反本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45(c) 初次获得执照后,或初次批准将移动单元添加到母体设施的现有执照后,移动单元应定期接受合规性审查。当作为母体设施现有执照的附加部分获得批准时,审查应作为母体设施定期检查的一部分进行。当移动单元是独立持照诊所时,应按照诊所的执照检查时间表进行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45(d) 模拟应急演练的演示应由部门工作人员在患者行动不便的地点,在移动单元内观察。

Section § 1765.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移动医疗单位的要求。移动医疗单位必须有适当的大小和设备,以提供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并确保患者的舒适和安全,其中某些设施需经州机构批准。它们必须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服务或移动医疗单位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在实施前获得州批准。被许可人必须提前至少24小时告知州政府移动医疗单位的使用地点,除非在当局宣布的紧急情况下,通知可免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0(a) 移动医疗单位应有足够的大小,并以适合提供其获许可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方式进行布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0(b) 移动医疗单位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以确保患者的舒适和安全。对于需要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连接公用设施的移动医疗单位,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审查并批准医院提供的公用设施连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0(c) 移动医疗单位应保持良好维修状态,并保持清洁卫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0(d) 对先前批准的服务和程序的所有拟议修改,应在实施前由州部门审查并批准。对移动服务单位的修改,应根据第18029条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0(e) 被许可人应在移动医疗单位首次在任何地点运营前至少24小时,向部门报告该地点的位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0(f) 当移动医疗单位应联邦、州或地方当局的要求,为响应《政府法典》第8558条(a)、(b)和(c)款所定义的州或地方宣布的紧急情况、联邦宣布的紧急情况以及第101080条所定义的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而首次在任何地点运营时,(e)款要求的通知应予豁免,豁免期为紧急情况持续期间。

Section § 1765.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使用移动医疗单位的获得许可的母机构或诊所的责任。该机构必须为移动医疗单位所在的任何场地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移动医疗单位应易于进出并遵守停车法规,并且必须遵守机构制定的任何停车规定。此外,诊所必须确保移动医疗单位场地周围有充足的照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5(a) 获得许可的母机构或诊所应负责按照当地规划、分区和消防部门的要求,为其移动医疗单位的场地获得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5(b) 移动医疗单位的设置应确保患者安全舒适地进出。移动医疗单位应遵守所有当地停车法规。母机构或诊所为移动医疗单位制定的任何停车限制,应由该母机构或诊所严格执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55(c) 母机构或诊所应确保移动医疗单位提供服务的场地周边有充足的照明。

Section § 1765.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使用移动医疗服务的持证机构,必须由其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书面政策。这些政策应涵盖患者护理、员工培训和服务评估等多个方面。

他们还必须制定患者选择程序,并确保这些政策与其主要机构的要求相协调。这些政策需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和医务人员的批准。

政策应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操作程序、质量保证、感染控制、记录保存、患者转运和应急响应。

移动服务机构需要确保其应急计划与母机构的计划一致,并对员工和患者进行这些程序的培训。

他们还必须与附近的医院签订紧急转诊协议,并为每位患者保存详细的临床记录和服务日志。

根据本章使用移动服务的任何持证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a)  拥有由持证人管理机构制定的书面政策,以管理移动单元提供的服务。这些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与患者护理、人员培训和岗前指导、人员监督以及移动单元提供服务评估相关的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b)  拥有关于患者选择标准的书面政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c)  与其他适当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协商,制定并实施移动单元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d)  确保书面政策和程序与母机构(如有)的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e)  确保政策和书面程序(在适当情况下)应由持证人的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和医务人员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  确保书面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1)  服务范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2)  提供服务的操作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3)  质量保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4)  感染控制。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5)  适当的所提供服务的医疗记录文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6)  患者转运,包括但不限于方法、专用设备、必要人员以及恶劣天气防护。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7)  移动单元的紧急服务和疏散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7)(A)  根据本章使用移动服务的持证人应书面规定包括火灾、自然灾害和医疗紧急情况在内的应急政策和程序。在其政策和程序中,移动单元应说明母机构要求的应急计划,并阐明这些计划应如何协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7)(B)  根据本章使用移动服务的持证人应使其员工和每位患者熟悉根据分段 (A) 采纳的政策和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7)(C)  根据本章使用移动服务的持证人应保持书面转诊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一家或多家附近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和转运的规定,以满足医疗紧急情况的需要。移动单元应制定程序,包括协助转诊所需的人员,以及满足医疗需求以适应紧急转诊的规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8)  地点。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f)(9)  移动单元服务时间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g)  根据法规,保存每位患者的临床记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h)  维护移动单元服务日志,该日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h)(1)  患者病历或识别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h)(2)  患者姓名、年龄和性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0(h)(3)  地点、日期、时间以及(如适用)操作持续时间。

Section § 1765.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不能将移动医疗单元作为提供基本服务的主要来源,除非是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

如果医院运营移动医疗单元,该单元必须通过医院获得许可。在许可方面,移动单元被视为医院的一部分,医院必须记录谁负责该单元。

医院必须确保移动单元内的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并在不达标时处理任何法律问题。最后,医院必须与移动单元车辆的所有者协调,确保车辆可用于必要的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a) 对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移动单元服务不得用作基本医院服务的主要来源,如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除非是为了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b) 由母体机构运营的移动单元所提供的移动服务应获得母体机构的许可,即使其可能根据合同运营。当与获得许可的母体机构存在此类提供移动单元服务的合同时,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b)(1) 移动单元应被视为母体机构的一部分,用于许可目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b)(2) 每个母体机构应记录对移动单元负有行政责任的指定服务和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b)(3) 母体机构应承担移动单元的行政和专业责任。对于移动单元服务提供不合规的所有责任应由母体机构承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b)(4) 移动单元中提供的程序和服务应符合公认的可接受的执业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65(b)(5) 与移动单元车辆所有者协调以确保车辆在现场可用进行必要的检查,应由母体机构负责。

Section § 1765.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移动医疗单位的要求。它们必须配备必要的用品和设备来照顾患者,并遵守州辐射法规中关于X射线设备的安全标准。移动单位需要适当的消防安全设备,包括两个灭火器。所使用的设备必须遵循制造商的指南,并且应有定期维护和校准的记录。此外,单位内必须配备一个电信设备。

移动医疗单位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70(a) 应配备满足所服务患者需求的用品和设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70(b) 任何移动医疗单位的X射线设备应符合《加州辐射控制条例》(California Radiation Control Regulations)第17篇(Title 17)《加州法规》(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中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70(c) 移动医疗单位应配备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两个2A:20 BC等级的灭火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70(d) 移动医疗单位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和校准程序的书面证据应符合制造商的规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70(e) 移动医疗单位中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制造商的规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5.170(f) 移动医疗单位应配备一个电信设备。

Section § 176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制定或修改规则,以支持本章的目标。在这些规则生效之前,某些特定诊所(例如慢性血液透析诊所、外科诊所或康复诊所),包括移动医疗单位,必须遵守适用于类似医疗机构的联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