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律指出,加州立法机关旨在建立一个项目,为医疗脆弱和绝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的机构颁发执照。
儿科护理机构 日间健康计划 喘息护理 医疗脆弱儿童 绝症儿童 家庭支持 许可计划 州部门倡议 儿童医疗保健 绝症护理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本法律定义了提供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服务机构的重要术语。“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是为21岁及以下患有重病的儿童设立的,经批准后,年龄较大的患者也可继续接受护理。“重病”指的是因肺病、心脏病或癫痫等严重健康问题需要持续医疗护理的儿童。“依赖技术维持生命的患者”依赖医疗设备和持续护理。“暂托护理”为父母提供喘息机会,包括膳食和活动,每名儿童每年限30天。“综合病例管理”涵盖了对这些儿童的护理评估和协调。“执照”是经营这些机构或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特定服务的许可。负责监督这些定义的“州部门”是州公共卫生部。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a)(1)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是指为21岁及以下患有重病(包括绝症和依赖技术维持生命的患者)的儿童提供有组织的治疗性社交和日间健康活动与服务,以及有限的24小时住院暂托护理的机构,但第 (2) 款和第 1763.4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a)(2) 22岁及以上的个人,如果该机构根据第 1763.4 节的规定,获得州部门批准设立过渡性健康护理需求可选服务单元,则可继续在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曾从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接受服务、22岁及以上且符合第 1763.4 节要求的患者,也可在可选服务单元中接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b) “重病”是指患有急性或慢性健康问题,需要全天或部分时间进行治疗干预和专业护理。重病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需要吸氧的严重肺部疾病、需要呼吸机或气管切开护理的严重肺部疾病、复杂脊柱裂、心脏病、恶性肿瘤、哮喘急性发作、囊性纤维化急性发作、神经肌肉疾病、脑病和癫痫发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c) “依赖技术维持生命的患者”是指自出生起就患有慢性残疾,需要常规使用特定医疗设备来弥补维持生命身体功能丧失,并需要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日常持续护理或监测的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d) “暂托护理”是指为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日间和24小时的喘息,并为患者提供护理。24小时住院暂托护理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护理、膳食、社交和适合发展阶段的活动。本章中使用的“24小时住院暂托护理”限制为每位患者每个日历年不超过30个间歇性或连续的完整日历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 “综合病例管理”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患者群体寻找、协调和监测服务,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1) 筛选患者转介,以识别那些可以从现有服务中受益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2) 全面患者评估,以确定所需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3) 协调制定跨学科综合护理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4) 确定个体病例的成本效益和可用的资金来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5) 识别并最大限度地利用非正式护理来源。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e)(6) 持续监测服务提供情况,以确定所提供服务的最佳类型、数量和持续时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f) “执照”是指经营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基本许可。对于根据第2章(从第 1250 节开始)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执照”是指授权该医疗机构在其设施的独立部分作为单独项目提供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服务的特殊许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2(g) “州部门”是指州公共卫生部。
儿科日间健康护理 暂托护理机构 重病儿童 依赖技术维持生命的患者 24小时住院护理 治疗服务 跨学科护理计划 病例管理 州公共卫生部 健康问题干预 依赖设备护理 父母喘息 绝症儿童 适合发展阶段的活动 住院护理限制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86, Sec. 181. (SB 117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许可规则。州政府必须制定法规,确保这些机构安全、配备适当人员并符合规定的服务标准。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制定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必须在1993年7月1日前最终确定。在此期间,临时规定允许这些中心按照类似护理机构的现有标准运营。
某些现有法规不适用于这些机构,但它们仍必须确保用药安全并设立患者护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护理质量、审查政策,并处理感染控制和药物管理等问题。机构可以申请使用替代方法,但这些需要州政府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必须公开张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a) 州部门应制定并采纳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许可法规,并应许可此类机构。该法规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最低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a)(1) 物理设施和设备的充足性、安全性和卫生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a)(2) 配备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a)(3) 员工培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a)(4) 提供所提供的服务。
这些法规应不迟于1993年7月1日提交给州务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b) 州部门应在州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制定本节所要求的法规。州部门的一名代表应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其在实际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应由州部门报销。如果预算案中已拨付足够资金,州部门可根据其认为对委员会开展工作是必要的程度,向委员会提供人员支持。委员会应根据州部门主管的意愿召开会议,直至拟议法规在公开听证会上提交通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c) 在根据 (b) 款通过法规之前,如果某实体符合州部门根据第1267.13节对集体生活健康机构实施的临时法规,则可被许可为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d)(1) 除了第1267.13节 (n) 款所述的法规豁免之外,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无需遵守载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3章的以下法规:72329.1、72353、72359、72363、72365、72371、第72375节的 (b) 款和 (c) 款、第72377节的 (b) 款、72516、72525和72531。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d)(2)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无需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3章第3条第72367节的要求,但患者入院时带来或随身携带的药物不得使用,除非机构接收后,容器内的物品已由执业护士根据其执业范围检查并明确识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设立患者护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机构内提供的护理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护理政策、药房服务和感染控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1)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记录每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并注明出席成员的姓名、日期、会议时长、讨论的事项以及采取的任何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2) 患者护理委员会应包括医疗主任、营养师、药剂师、护理人员、护士主管、中心行政人员或主任,以及机构政策和程序可能要求的其他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3) 患者护理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果委员会发现有需要或问题,则应更频繁地召开。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4) 患者护理委员会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4)(A) 审查和批准所有与患者护理相关的政策。根据从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行政人员处收到的报告,委员会应审查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并向机构行政人员提出改进患者护理的建议。委员会应每年审查患者护理政策,并根据需要修订政策。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应列出委员会审查过的政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4)(B) 机构内的感染控制,应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查、监测和批准调查、控制和预防机构内感染的政策和程序,以及维护、审查和报告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内感染的数量、类型、来源和位置的统计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e)(4)(C) 建立、审查和监督药品和生物制剂的储存和管理,根据受聘咨询委员会的药剂师的任何发现以及内部质量保证审查的结果进行审查并采取适当行动,并向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建议改进服务。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f)(1)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遵守许可要求。州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或持证人的书面请求,批准使用替代概念、方法、程序、技术、设备、人员资格,或开展试点项目,前提是这些替代方案在为患者提供安全和充分护理的情况下实施,并获得州政府部门的事先书面批准。州政府部门的批准应规定替代方案获批的条款和条件。申请人或持证人的书面请求应附有根据本款规定支持该请求的证明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f)(2) 州政府部门对根据本分项提交的书面请求的审查,应考虑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为所服务个体提供的服务的独特性,并与需要住院护理的集体生活健康机构的要求进行比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4(f)(3) 如果州政府部门根据本分项批准,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立即将该批准书或其真实副本张贴在机构的许可证旁边。
儿科日间健康机构 暂托护理 机构许可 安全标准 人员配备要求 患者护理委员会 感染控制 用药安全 替代护理方法 护理质量 咨询委员会 法规制定 集体生活健康机构 机构运营标准 政策审查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2.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必须为其许可和认证支付年度费用。该费用金额将根据另一条款的指导方针确定。
儿科日间健康 暂托护理机构 年度费用 许可费 认证费 机构费用 医疗机构许可 费用指南 护理机构合规 许可续期费
(Added by Stats. 2006, Ch. 74, Sec. 26. Effective July 12, 2006.)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提供一系列基本服务,包括医疗、护理、药学、营养、社交以及适合儿童发展的活动。
此外,这些机构还可以提供额外服务,例如物理治疗、发育和教育服务、职业和言语治疗、心理支持、暂托护理以及针对父母或监护人的培训。如果客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综合个案管理也包括在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1)
医疗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2)
护理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3)
药学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4)
营养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5)
社交服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a)(6)
适合儿童发展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1)
物理治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2)
发育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3)
职业和言语治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4)
教育和心理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5)
暂托护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6)
针对父母或监护人的指导。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6(b)(7)
综合个案管理,如果客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儿科护理 日间健康机构 暂托护理 医疗服务 护理服务 药学服务 营养服务 儿童社交 发育活动 物理治疗 职业治疗 言语治疗 心理服务 父母指导 个案管理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任何药房服务符合特定要求。药物必须由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原包装提供,并附有给药说明。只有执业护理人员才能根据患者医师当前的医嘱处理药物的接收和给药。
机构不能直接从药房订购或接收药物,任何药物在给药前都必须核实为医师开具。他们还需要将药物记录作为患者护理计划的一部分,至少保存一年。机构只能在护理计划中列明的情况下,对疼痛或恶心等病症提供治疗,并且必须遵守关于药物容器标签的特定州和联邦法律。
机构不应接受过期或即将过期的药物,并且必须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以确保患者安全并符合药物处理和给药法律。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提供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药房服务: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a)(1) 药物应由患者的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注明给药说明的原分发容器提供给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执业护理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a)(2) 药物只能根据患者主治医师的书面和签名医嘱进行给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a)(3)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不得向药房订购药物,也不得从药房接收药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a)(4) 如果患者的药物已过期或计划在患者逗留期间过期,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不得接收该患者入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b)(1) 医师医嘱应保持最新,并保存在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患者病历中。主治医师关于在机构内提供服务的口头医嘱可由执业护理人员在机构的患者病历中接收和记录,并应由主治医师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b)(2) 除非机构首先核实药物是由医师开具的,否则不得向患者给药。核实可通过联系医师办公室或提供医师药物医嘱的副本获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c)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至少保存给药记录一年,除非州或联邦法律要求更长的期限。给药记录应作为患者护理计划的一部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d) 如果患者已获处方药物以治疗这些预期症状,且治疗不会对其自身、其他患者、工作人员或患者可能接触到的其他个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可根据患者的护理计划处理患者病情的变化,例如新发疼痛、恶心、腹泻、感染或其他类似变化。出现护理计划中未预期或未计划症状的患者不得留在机构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e) 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3章第3条第72375节(a)分节和第72377节(a)分节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f) 只有执业护理人员,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方可在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中接受、检查医疗容器状况,并记录所有药物的接收和退回。机构应遵守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313节关于药物给药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7(g)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关于药物容器标签状况的规定。
儿科日间健康 暂托护理机构 药房服务 药物给药 护理人员 医师医嘱 药物核实 药物记录保存 护理计划合规性 州和联邦法律 药物标签 父母提供的药物 执业护理人员 药物过期 健康和安全法规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3.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制定自己的入院标准,但这些标准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
被这些机构接收的儿童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他们必须经医生确认医疗状况稳定;必须在一名医生照护下,且该医生批准其护理计划;必须有最新的免疫接种记录,除非有医学豁免;并且对机构内其他人不构成感染风险。此外,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同意入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8(a)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可根据所服务人员发展需求的兼容性以及机构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制定入院标准。机构制定的所有入院标准均须经州政府部门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8(b) 被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接受护理的儿童,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8(b)(1) 医疗状况稳定,经儿童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8(b)(2) 在一名批准护理计划的医师和外科医生的照护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8(b)(3) 拥有最新的免疫接种记录,除非经儿童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在入院时声明有医学禁忌,且对机构内其他人不构成重大感染风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0.8(b)(4) 获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针对此次入院的同意。
儿科日间健康 暂托护理机构 入院标准 发展需求 州政府部门批准 儿童医疗状况稳定 医生护理计划 免疫接种记录 父母同意 监护人同意 医学豁免 感染风险 机构入院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儿童护理机构可以禁止任何人在机构内或其场所内吸烟。只要吸烟禁令在入院协议中明确说明,并且张贴了告示以告知现场所有人,就允许这样做。
儿童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可以实施政策和程序,禁止患者、家长、员工、访客或顾问在机构内或其场所内吸烟,前提是该禁令在入院协议中明确规定,并且在机构张贴了通知。
儿童护理机构 禁烟令 入院协议 吸烟政策 医疗机构吸烟 员工禁烟 访客吸烟限制 禁烟标志 暂托护理吸烟规定 患者禁烟 卫生法规 家长禁烟 顾问吸烟规定 场所吸烟限制 机构吸烟政策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4.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这项法律要求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拥有各自独立的执照。每个机构都必须凭其指定的执照运营,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儿科护理机构 日间健康护理 喘息护理 独立许可 机构许可 卫生法规 儿童护理 日间健康服务 儿科服务 喘息服务 机构运营 法规遵从 医疗机构标准 照护者支持 固定场所许可要求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中心遵守与类似规模和客户特征的社区护理机构相同的消防和抗震安全标准。其他州或地方的消防和抗震安全规定不适用;只有这些既定标准必须由消防官员统一执行。
儿童日间健康 暂托护理机构 消防安全标准 州消防局长 抗震安全标准 社区护理机构 行动能力状态 消防部门 统一执行 州消防标准 地方消防要求 抗震安全 儿童护理安全 机构安全规定 客户年龄和状态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本节规定,一个拥有六张或更少床位的小型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在分区法律方面应被视为普通住宅。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执行关于建筑特征(如高度和大小)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独户住宅的规定相同。
六张床位或以下的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就任何与物业住宅用途相关的分区条例或法律而言,应被视为物业的住宅用途。本节不禁止任何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对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的建筑高度、退界、地块尺寸或标志设置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独户住宅的限制相同。
儿科日间健康 喘息护理机构 住宅用途 分区条例 小型机构 地方分区法律 六张床位或以下 物业用途 独户住宅 地方限制 建筑高度限制 退界规定 地块尺寸 标志设置 住宅分区规则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这项法律要求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将其执照或经认证的副本,显著展示在公众可以清楚看到的地方。
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应将执照或其真实副本显著张贴在公众可见的位置。
儿科护理 日间健康机构 喘息护理 执照展示 公众视野 机构执照 医疗合规 儿科服务 护理机构要求 公众可及性 执照张贴 儿童保育法规 医疗执照 机构透明度 可见执照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这项法律规定,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的建筑平面图无需经过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审查,也无需接受其检查。但是,他们在申请执照时必须证明其符合当地建筑规范。此外,其设施必须能够提供州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护理和服务。
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不应受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建筑平面图审查或现场检查。然而,作为执照申请的一部分,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当地建筑规范要求的证据。此外,物理环境应足以提供州政府部门确定的该机构客户所需的护理和服务水平。
儿科日间照护 喘息护理 建筑平面图审查 建筑规范合规 当地建筑规范 执照申请 设施要求 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 现场检查 物理环境 健康设施法规 州政府部门评估 客户护理标准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227, Sec. 8. Effective September 24, 1990.)
这项法律允许建筑设计和材料具有灵活性。只要当地建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批准,即使其他条款未明确规定,也可以使用替代设计、空间利用、设备和材料。
条款 1761.2、1761.4 和 1761.8 不禁止使用替代空间利用、新设计理念、处理技术、设备和替代饰面材料,或提供其他灵活性,前提是获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替代空间利用 设计灵活性 建筑主管部门批准 处理技术 替代设备 饰面材料 新设计理念 当地建筑主管部门 书面批准 施工灵活性 创新建筑材料 非标准设计 建筑改造批准 替代处理 审批流程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5.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想要获得运营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的许可,个人或实体必须使用州部门提供的特定表格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申请。该表格会收集管理和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必要信息。
一旦收到完整的申请,州部门必须在60天内启动对过渡期医疗需求可选服务单位的初次检查。
儿科日间健康机构 喘息护理 许可申请 州部门表格 经核实的申请 过渡期医疗需求 可选服务单位 初次许可检查 提交要求 管理和执行 政府机构 政治分区 医疗机构许可 60天检查期限 受监管的医疗服务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6.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获得临时执照的流程。未曾获得执照的新机构,在现场检查确认其基本符合规定后,可以获得临时执照。此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或直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较晚者为准。
在临时执照到期前,州政府会对该机构进行检查。如果机构符合所有要求,就可以获得正式执照。如果机构尚未完全符合要求,但已取得良好进展,临时执照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如果机构在续期临时执照期满时未能显示出足够的进展或未能符合要求,将不会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临时执照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临时执照的审批标准与永久执照相同,以确保一致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a) 如果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或执照申请人此前未获得执照,州政府部门应仅依照本节规定向该机构颁发临时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b) 除非州政府部门在进行现场调查后,认定该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基本符合本章规定,否则州政府部门不得颁发临时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c) 经营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临时执照应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或自州政府部门能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之日起终止,以较晚者为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d) 在临时执照终止前30天内,州政府部门应对该机构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如果该机构符合所有适用的执照要求,则应颁发正式执照。如果该机构不符合执照要求,但经州政府部门认定在满足要求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则初始临时执照应续期六个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e) 如果州政府部门认定在本节规定的首次全面检查时,该机构在满足执照要求方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者,如果州政府部门在其对续期临时执照终止前30天内进行的检查中认定该机构未完全符合要求,则州政府部门不得颁发进一步的执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f) 如果经营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临时执照申请人被州政府部门拒绝颁发临时执照,申请人可以依照第131071节提交听证请求,对该拒绝提出异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2(g) 州政府部门在依照本节颁发临时执照时,不得采用比颁发永久执照时更不严格的标准。
儿科日间健康 暂托护理机构 临时执照 现场调查 合规要求 全面检查 执照终止 续期 实质性进展 执照拒绝异议 听证请求 一致的执照标准 医疗机构法规 加州卫生部 医疗执照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7.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在加州,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要续期,被许可人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支付涵盖监管成本的费用,前提是他们已在到期前至少45天收到州政府部门的续期通知。
续期必须包含费用,一旦提交,许可证即被视为从其原始到期日开始续期。州政府部门必须在收到续期费用后的15天内寄出续期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4(a) 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被许可人应每年向州政府部门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州政府部门合理的监管成本,且不迟于到期日前30天支付,但前提是州政府部门已根据 (b) 款邮寄了续期通知。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4(b)(1) 在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到期前至少45天,州政府部门应向被许可人邮寄续期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4(b)(2) 许可证续期应按照 (a) 款的规定连同所需费用一并提交。许可证在支付所需费用后即视为续期,续期自许可证到期日起生效。如果本节的要求得到满足,州政府部门应在许可证到期日前向该机构颁发许可证,以确保提供者保持良好信誉。该机构的许可证应在州政府部门收到续期费用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邮寄。
许可证到期 年费 续期通知 付款截止日期 州政府部门 监管成本 续期提交 机构许可证 良好信誉 加州健康许可 续期流程 到期日 续期许可证 续期通知邮寄 续期费用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8.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获得许可的儿科日间健康和喘息护理机构,都必须由州部门的代表定期检查。这些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每次检查后,代表会完成一份报告,并提交给州部门审查。
儿科护理机构检查 喘息护理机构合规性 州部门代表 医疗机构检查 检查报告 法规遵守 机构许可要求 卫生部门监督 儿科日间健康机构 州级检查 儿科机构法规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9.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本节允许州部门在违反某些规定的情况下,拒绝颁发、暂停或吊销医疗执照。采取此行动的理由包括:严重违反规定,危及患者健康和安全;协助或允许非法活动;或在执照申请中故意遗漏或谎报重要信息。
州部门可以根据第1763条规定的方式,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颁发或暂停、吊销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8(a) 持照人严重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任何其他法律,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危及患者健康和安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8(b) 协助、教唆或允许实施任何非法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2.8(c) 在执照申请中故意遗漏或伪造重大事实。
执照申请被拒 执照暂停 执照吊销 严重违规 危及健康安全 非法行为 协助非法活动 遗漏重要事实 申请材料造假 医疗执照 监管合规 患者安全 执照申请 卫生部门措施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10.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涉及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拒绝或撤回批准的程序,应按照第131071条的规定进行。法律还规定,即使执照因暂停、期满或交回而失效,州部门仍可继续采取暂停或吊销等纪律处分措施。
本章项下执照的拒绝、暂停或吊销,或批准的拒绝或撤回的程序,应根据第131071条进行。由州部门颁发的执照因法律规定而暂停、期满或丧失,或因州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而暂停、丧失或取消,或未经州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均不得剥夺州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或下达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对持照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措施的权力。
执照拒绝 执照暂停 执照吊销 纪律处分程序 州部门权力 批准撤回 Section 131071 执照丧失 执照期满 法院命令 执照交回 纪律处分 持照人权利 州部门同意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11.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这项法律赋予州政府部门权力,允许对某些规定作出例外处理,前提是患者的健康、安全和护理质量不受影响。任何希望获得此类例外的人都必须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由和文件。该部门必须书面批准,并列出任何条款和条件。
州政府部门有权对本章规定的标准例外情况作出合理通融,前提是患者的健康、安全和护理质量不受损害。必须事先获得书面批准,其中说明批准例外情况的条款和条件。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请求例外,并附上详细的支持文件。
合理通融 标准例外 州政府部门权力 患者护理质量 健康与安全 书面批准 条款和条件 例外请求 支持文件 监管例外 患者健康 申请流程 书面申请要求 医疗保健法规 标准修改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12.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
这项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并为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中的一个部分——“过渡期医疗护理需求可选服务单元”——设定了标准。这个单元主要服务22岁及以上的患者,但18-21岁的年龄较大的儿童也可以在这里接受护理。如果需要照顾15-17岁的患者,则需要获得特殊豁免。关键是,使用这个单元的成年患者,其智力发育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下。机构必须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并且除非另有规定,成年患者的护理区域必须与年轻患者的区域分开。必须有完善的书面政策和程序来指导护理工作,并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人员配备和设备必须足以支持成年患者的需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a)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a)(1) “独立部分”指可容纳床位或患者空间的、可识别的单元,包括但不限于相邻的床位或患者空间、经州政府部门批准用于特定目的的侧翼、楼层或建筑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a)(2) “年龄较大的儿童”指18至21周岁(含)的患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a)(3) “过渡期医疗护理需求可选服务单元”或“可选服务单元”指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一个功能单元,该单元经过组织、配备人员和设备,旨在为22周岁或以上人士提供护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a)(3)(A) 在可选服务单元接受护理的患者应按照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年龄分组。年龄较大的儿童不排除与22周岁或以上患者在同一可选服务单元接受护理。如果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提议在可选服务单元为年龄较大的儿童提供护理,该机构应制定政策、程序,并配备设备和用品以满足这些患者的需求。15至17周岁(含)的患者,如果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获得区域中心(并经部门同意)的个人年龄豁免,也可考虑在可选服务单元接受护理。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并非必须运营可选服务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a)(3)(B) 为了继续在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接受护理,22周岁或以上的患者应具有18周岁或以下的智力发育年龄,这应通过患者的《个人教育计划》(IEP)、区域中心评估、医生评估或使用该领域全国公认的标准化评估工具进行的其他评估来证明。曾从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接受服务、现年22周岁或以上且符合本分段要求的患者,也可在可选服务单元接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b) 可选服务单元应经州政府部门批准。希望获得可选服务单元批准的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使用州政府部门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州政府部门应在机构执照上列出每个获得批准的可选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c) 除(a)款(3)项(A)分项另有规定外,为22周岁或以上患者提供的护理应在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的独立部分或可选服务单元内进行,与为21周岁或以下患者提供护理的区域分开。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政策和程序,以确定在可选服务单元接受护理的患者的年龄范围。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考虑患者的实际年龄、智力发育年龄和体型,并通过全面评估反映个体患者的需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d) 儿科日间健康和暂托护理机构应确保其人员配备和设备足以向22周岁或以上患者提供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e) 过渡期医疗护理需求可选服务单元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以管理该服务。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由第1760.4节所述的患者护理政策委员会制定和实施。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f)(1) 州政府部门可以审查并批准可选服务单元的政策和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63.4(f)(2) 州发育服务部和区域中心可以审查可选服务单元的政策和程序。
儿科日间健康 暂托护理机构 可选服务单元 过渡期医疗护理 年龄较大患者护理 智力发育年龄 未成年人豁免 成年患者要求 机构批准 州政府部门审查 患者护理政策 独立患者区域 人员配备要求 机构设备 年龄适宜护理
(Added by Stats. 2015, Ch. 206, Sec. 13. (AB 1147) Effective August 1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