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家庭健康机构都必须获得许可,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任何在家中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都必须从相关部门获得执照。该部门负责为这些机构制定高质量标准,并确保没有未经许可的实体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此外,该部门必须培训其外勤人员,使其了解如何记录、报告和调查未经许可的机构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况,以保持全州的一致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5(a) 本章的宗旨是要求家庭健康机构获得许可,以保护加州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5(b) 所有向居家患者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均应获得由部门颁发的家庭健康机构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5(c) 部门应为家庭健康机构制定高质量标准,并确保未经许可的实体不得在家中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除非第1726条另有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5(d) 部门应要求相关外勤人员了解适当的规程和程序,以记录、报告和调查未经许可的机构在家中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报告事件,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并促进全州在记录和调查此类实体方面的一致性。

Section § 1726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任何机构未经家庭健康机构执照,不得提供或宣传家庭专业护理服务。这包括私人企业、政府机构和合伙企业。除非获得执照,否则机构不得在其名称或广告中使用“家庭健康机构”或“专业护理”等术语。但是,履行其特定职责的职业介绍所和护士登记处不需要此执照,除非它们扮演家庭健康机构的角色。临终关怀机构也不需要此执照,但如果未获得执照,仍必须遵守广告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a) 任何私人或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伙企业、公司、本州的政治分区或本州内的其他政府机构,未经首先获得家庭健康机构执照,不得在本州提供或安排提供家庭专业护理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b) 任何私人或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伙企业、公司、本州的政治分区或本州内的其他政府机构,除非已根据本章获得执照,否则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b)(1) 通过其名称或广告、招揽或任何其他向公众的陈述,声称自己是家庭健康机构,或在本章范围内的服务背景下暗示其已获准提供这些服务,或就这些服务提及任何员工担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b)(2) 在其名称中使用“家庭健康机构”、“家庭健康”、“家庭-健康”、“家庭健康”或“居家健康”等词语,或这些术语的任何组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b)(3) 在其名称中使用“专业”或“护理”等词语,或这些术语的任何组合,以暗示其已获准作为家庭健康机构提供这些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c) 在实施家庭健康机构执照制度时,部门应区分家庭健康机构的职能与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2.91章(自第1812.500条起)的职业介绍所或持照护士登记处的职能。职业介绍所或持照护士登记处,在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2.91章(自第1812.500条起)中规定的职能时,无需根据(a)款获得家庭健康机构执照,除非其正在履行本章所定义的家庭健康机构的职能。但是,(b)款应适用于未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职业介绍所或持照护士登记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6(d) 临终关怀机构无需根据(a)款获得家庭健康机构执照。但是,(b)款应适用于未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临终关怀机构。

Section § 1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家庭健康机构”以及它能提供哪些服务。家庭健康机构可以是任何向在家居住的人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组织。专业护理服务是指由注册护士或执业护士完成的工作。

“家庭健康助理”是受过培训的助理,受雇于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在家中帮助患者。这些助理根据医生的计划提供个人护理服务。他们必须获得州政府的认证,但未经认证的人员可以提供不属于医生计划的非个人护理服务。某些服务,特别是那些受不同法规(法律中具体提及)管辖的服务,不属于家庭健康助理服务的范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a)  “家庭健康机构”是指私人或公共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伙企业、公司、州的政治分区或州内其他政府机构,其向在其临时或永久住所中的人员提供或安排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b)  “专业护理服务”是指由注册护士或执业职业护士提供的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c)  “家庭健康助理”是指已成功完成州批准的培训项目,受雇于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项目,并在患者家中提供个人护理服务的助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d)  “家庭健康助理服务”是指根据患者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获准在该州执业医疗)开具的治疗计划提供的个人护理服务。家庭健康助理服务应由经州部门根据本章认证为家庭健康助理的人员提供。不涉及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开具的治疗计划下的个人护理服务,可由未经认证的家庭健康助理提供。家庭健康助理服务不应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7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持牌家庭健康机构可以直接向在家中的人们提供或协调不同类型的治疗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包括物理治疗、言语治疗或职业治疗,以及医疗社会服务和家庭健康助理服务。

持牌家庭健康机构亦可向在其临时或永久住所居住的人员提供或安排提供其他治疗服务。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言语治疗或职业治疗、医疗社会服务以及家庭健康助理服务。

Section § 17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家庭健康机构遵循特定指导方针,以确保高质量的患者护理。他们必须为接受专业护理服务的患者制定治疗计划,并为所有患者保存临床记录。持证和非持证人员的监督必须由注册护士或合格治疗师提供。关于患者护理和医疗器械的年度政策审查需要由包括医生、护士和药剂师在内的医疗专业团队进行。该机构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标准。

各家庭健康机构在提供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时,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a)  为接受专业护理服务的患者制定治疗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b)  维护所有患者的临床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c)  在注册护士或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的执业范围之内时,由其对持证和非持证人员进行监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d)  维护关于患者护理提供和监督的政策,这些政策应由包括一名内外科医生和一名注册护士在内的专业人员小组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e)  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f)  维护、根据需要修订并实施关于处方器械的采购、储存、提供和运输的政策,这些政策应由包括一名内外科医生、药剂师和一名注册护士在内的专业人员小组每年审查。在本款中,“处方器械”指任何带有以下标签的器械:“Caution: federal law restricts this device to sale by or on the order of a ____”或含义相似的文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5(g)  符合州部门为实施本章而采纳的其他标准、规则和规定。

Section § 17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家庭健康护理的重要性,突出了其在减少住院需求方面的作用。它指出,需要制定紧急法规来更新许可标准,使其与当前的实践、技术进步和医疗改革保持一致。这些法规应立即实施,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家庭护理需求和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变化。

法律要求局长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修订并采纳这些紧急法规,认为它们对公共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立法机关旨在确保法规制定过程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持开放,并确保护士的现有执业范围得以维持,而不降低护理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a)(1)  每年有数千名患者接受家庭健康护理,从而预防、推迟并限制了不必要的住院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a)(2)  必须通过紧急家庭健康机构许可条例,以使现有家庭健康机构许可条例符合州法律以及家庭健康护理的当前范围和实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a)(3)  鉴于提供者和消费者对家庭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加以及医疗保健技术的进步,必须通过紧急家庭健康机构条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a)(4)  鉴于医疗改革的新兴影响以及管理式医疗计划和保险提供者不断变化的期望,必须通过紧急家庭健康机构条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b)  局长应通过修订后的家庭健康机构许可条例。这些修订后的条例应以紧急方式通过。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的任何旨在实施本条的紧急条例,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紧急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7.7(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章通过家庭健康机构许可条例,绝不应禁止利益相关方参与修订条例的审查。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修订条例的通过绝不应缩小注册护士或执业护士的现有执业范围,也不应降低家庭健康护理环境中护士监督或护理的质量。

Section § 17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开办、运营或维持一个家庭健康机构,您需要申请执照。这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和政府机构。您需要填写一份由州部门提供的特殊申请表,并确保包含他们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以确保法律得到妥善遵守。

任何个人、组织、州属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凡欲根据本章规定取得执照,或本分部第1401条所界定的医院,凡欲设立、经营或维持家庭健康机构者,均应向州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使用由州部门规定、准备和提供的表格,载明州部门为本章的妥善管理和执行可能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1728.1

Explanation

想要获得家庭健康机构的执照,需要满足一些特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并证明他们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他们还必须提交申请并接受犯罪背景调查,包括指纹采集,所有费用由他们自己承担。如果调查发现过去的犯罪记录表明他们无法安全运营该机构,执照将被拒绝,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 为获得家庭健康机构执照,须满足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1) 每位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1)(A)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如果申请人是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企业,则其所有主要管理成员以及负责申请执照的机构负责人均须满足此要求。如果申请人是州的政治分区或其他政府机构,则负责申请执照的机构负责人须满足此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1)(B) 具备并证明有能力遵守本章以及州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1)(C) 按照本章规定并完全遵守本章提交申请。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2)(A) 以下人员须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交申请,并须向司法部提交电子指纹图像,以便向州部门提供该人员的犯罪记录,费用由该人员承担,如分节 (b) 所规定,以进行犯罪记录审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2)(A)(i) 私营机构的个人所有者。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2)(A)(ii) 如果私营机构的所有者是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则在该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中拥有百分之十或以上权益的任何人。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2)(A)(iii) 家庭健康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2)(A)(B) 当符合第 1265.5 条 (a) 款第 (3) 项、第 1338.5 条 (a) 款第 (1) 项 (A) 分项以及第 1736.6 条 (a) 款第 (1) 项中规定的条件时,许可和认证计划应发布一份《所有机构函》(AFL) 以通知机构被许可人。AFL 发布后,机构不得允许新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项目主管和财务人员在完成犯罪记录审查之前与机构的客户或居民直接接触。当部门从司法部获得该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查询回复并确定该人员未被取消从事所需审查活动的资格时,犯罪记录审查即告完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a)(3) 根据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在首次申请执照时提供给许可和认证计划。除非另有规定,任何需要被许可人向许可和认证计划提交变更报告或书面通知的信息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并附上根据第 1266 条 (b) 款规定的任何适用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b)(a) 款第 (2) 项中指定的人员应负责与传输电子指纹图像相关的任何费用。支付司法部处理费用的费用,不包括与采集或传输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相关的费用,每次提交不得超过三十二美元 ($32)。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c) 如果根据 (a) 款第 (2) 项进行的犯罪记录审查披露有重罪定罪或任何表明不适合提供家庭健康服务的罪行,则应拒绝颁发执照申请,或禁止该人员在申请执照的家庭健康机构提供服务。如果该人员向州部门提交了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改过自新且目前品格良好,足以证明颁发执照或允许其在家庭健康机构提供服务是合理的,则本款不适用于拒绝颁发执照或禁止提供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1(d) 申请人以及本节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作为背景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应提供有关该人是否有任何前科、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有任何逮捕记录或是否有任何有效逮捕记录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此要求并非旨在重复那些作为刑事背景审查程序一部分需要提交指纹图像的个人的现有要求。每位申请人应提供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对其采取的任何先前行政措施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根据本节要求提供信息,但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或遗漏的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驳回其申请或豁免,或撤销先前授予的任何豁免。

Section § 1728.2

Explanation

加州的家庭健康机构首次申请执照时,会先获得一个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在临时执照到期前,该机构会接受一次全面检查。如果符合所有执照要求,就会获得正式执照。如果机构尚未完全符合要求,但已取得显著进展,临时执照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如果在第二次检查后仍未取得足够进展或不符合要求,该机构将无法再获得任何执照。如果临时执照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质疑该决定。临时执照和永久执照的审批标准是相同的,这意味着在颁发临时执照时不能有任何放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2(a)  如果家庭健康机构或执照申请人此前未获得执照,州部门只能根据本节规定向该机构颁发临时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2(b)  经营家庭健康机构的临时执照应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2(c)  在临时执照终止前30天内,州部门应对该机构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如果该机构符合所有适用的执照要求,则应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家庭健康机构不符合执照要求,但经州部门认定在满足要求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则初始临时执照应续期六个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2(d)  如果州部门认定在本节规定的首次全面检查时未在满足执照要求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者,如果州部门在其于续期临时执照终止前30天内进行的检查中认定未完全符合要求,则不再颁发任何执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2(e)  如果经营家庭健康机构的临时执照申请人被州部门拒绝颁发临时执照,申请人可以根据第100171节提交听证请求,对该拒绝提出异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2(f)  部门在根据本节颁发临时执照时,不得适用低于其在颁发永久执照时所适用的审查标准。

Section § 172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部门可以向家庭健康机构颁发临时执照。要获得资格,该机构及其申请人必须基本符合必要标准,并且没有危及患者健康或安全的严重违规行为。他们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计划来纠正任何违规行为。这种临时执照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且不可续期。授予这种临时执照的标准与授予永久执照的标准一样严格。

尽管有第1728.1条和第1732条的规定,州部门可以向家庭健康机构颁发临时执照,如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3(a)  该机构和执照申请人实质上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3(b)  该机构不存在危及患者健康或安全的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3(c)  申请人已采纳一项纠正任何现有违规行为的计划,且该计划令州部门满意。
根据本条颁发的临时执照应在颁发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后失效,或在州部门颁发时确定的更早时间失效,且不得续期。
部门在根据本条授予临时执照时,不得采用比授予永久执照时更宽松的标准。

Section § 17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家庭健康机构的许可流程。要获得执照,机构必须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等机构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提交附带所需费用的申请,并符合任何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州特定执照要求。

州政府部门还可以对这些经认证的机构进行调查,以确保它们符合认证要求,或调查有关严重不合规的投诉。部门保留对这些机构执行标准和管理执法行动的全部权力,类似于对未经认证机构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应向向部门申请家庭健康机构执照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家庭健康机构颁发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a)(1) 被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全国性认证机构认证为家庭健康机构,且该全国性认证机构向部门转交所有初始和后续调查以及其他认证报告或结果的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a)(2) 依照本章规定提交附带费用的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a)(3) 符合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附加执照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经部门与全国性认证机构协商后确定,这些要求或法规比全国性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更为严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b) 部门可以对经认证的家庭健康机构进行调查,以确保符合认证要求。这些调查应采用选择性抽样方式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c) 部门可以对经认证的家庭健康机构进行调查,以调查针对经部门认定为严重不符合这些认证标准的经认证家庭健康机构的投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7(d) 尽管有 (a)、(b) 和 (c) 款的规定,部门应保留其对经认证的家庭健康机构的全部权限,以确保符合执照和认证要求。此权限应包括适用于未经认证的家庭健康机构的所有执法制裁和可选措施。

Section § 17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家庭健康机构能够快速有效地获得许可和认证,以便它们能够为人们提供必要的居家服务,而不是让他们住在机构里。它要求州政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后90天内处理申请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机构希望获得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的报销,则在机构发出准备就绪通知后,还有额外的90天时间来完成认证调查。之后,结果必须在认证后30天内发送给联邦中心。如果州政府无法在这些期限内完成,他们必须书面通知机构延迟情况。这有助于遵守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即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应在最融合的环境中进行。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许可和认证提供者,甚至包括协助州的县,并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a) 立法机关旨在确保部门以合理及时的方式许可和认证家庭健康机构,以确保加州居民能够获得关键的居家和社区服务。家庭健康机构面临高昂的启动成本和严格的监管要求,这使得它们容易受到许可和认证调查延迟的影响。家庭健康机构有助于本州防止个人不必要的机构化,并且对于确保本州遵守美国最高法院在Olmstead v. L.C. (1999) 527 U.S. 581一案中的判决至关重要,该判决要求公共机构在最融合的环境中提供符合合格残疾人需求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b) 部门在收到一份初始且完整的母公司、分支机构或所有权变更的家庭健康机构申请后,应不迟于90个日历日内尽一切努力完成申请文书工作,并在必要时进行许可调查,以检查该机构并评估其对州要求的遵守情况。部门应在相同的90个日历日内,在必要时将其建议和所有其他信息转发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c)(1) 对于那些寻求根据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获得报销的申请人,部门应在根据(a)款要求进行许可调查后不迟于90个日历日内,或在部门收到家庭健康机构(母公司或分支机构)通知其已准备好进行认证调查的信函后不迟于90日内,尽一切努力完成初始申请文书工作并在必要时进行突击认证调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c)(2) 在认证调查后不迟于30个日历日内,部门应将其许可和认证调查结果以及所有其他必要的认证信息转发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d) 本节适用于所有许可和认证实体,包括与本州签订合同代表本州提供许可和认证服务的县。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e) 如果部门无法满足本节规定的90天许可或认证时限,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延迟情况和预计的调查日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28.8(f) 本节应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29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申请执照的任何人,除了州政府实体外,都必须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适用于该机构的总办事处和任何分支办事处。具体金额由法规的另一节规定。在2008-09财政年度期间,部门与行业团体合作,在保持预算平衡的同时,使这些费用更加公平合理。

Section § 17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本章项下颁发的许可证的续期流程。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续期时,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30天向州政府提交续期申请和费用。如果未能及时续期,许可证将失效。

州政府部门将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45天寄送续期申请表。续期时,请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支付续期费用后,许可证即视为从其到期日起续期。部门将在收到费用后30天内寄出新许可证,以确保提供者保持合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0(a) 本章项下颁发的每份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许可证续期申请连同所需费用应每年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不迟于到期日前30天。未能及时续期将导致许可证失效。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0(b)(1) 在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到期前至少45天,该部门应向持证人邮寄续期申请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0(b)(2) 任何许可证续期申请应依照(a)款规定连同所需费用提交。许可证在支付所需费用后即视为已续期,自许可证到期日起生效。如果本条的规定得到满足,该部门应在许可证到期日之前向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颁发许可证,以确保提供者保持良好信誉。该机构的许可证应在部门收到续期费用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邮寄。

Section § 173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经营家庭健康机构,你需要获得执照才能运营。这项法律规定,在1966年9月30日之后,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能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家庭健康机构。医院可以由州部门批准,而无需单独的执照。

Section § 1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家庭健康机构的执照,你需要提交申请,遵守所有规定,并支付费用。尽管医院不需要单独的执照,但它们必须获得州部门的批准才能运营家庭健康机构。这种批准相当于执照,但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续期。如果医院的机构不符合规定,州部门可以拒绝或撤销其批准,就像对待其他持照家庭健康机构一样。

Section § 1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持有州颁发执照的家庭健康机构,必须由州代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这不适用于参与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的机构。这些检查的目的是确保机构遵守州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患者医生的指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州部门负责组织这些检查,并使用标准化表格报告检查结果。

每一个已获颁执照的家庭健康机构,但以下机构除外:经认证参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项下医疗保险计划,或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项下医疗补助计划,或两者兼有的机构,应当由州部门正式授权的代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的报告应由执行检查的代表使用州部门准备和提供的表格编制,并提交给州部门。此类检查旨在确保本章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制度得到遵守。州部门应通过此类检查确保家庭健康机构根据患者医生的医嘱为其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护理。

Section § 1734

Explanation

州部门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以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家庭健康机构安全、合乎道德地运营。这些规章可以包括禁止某些有害活动。

在制定这些规章时,该部门必须征求医疗专业人员和各类卫生机构代表的意见。此外,该部门还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典中规定的特定政府程序。

此外,该部门必须制定具体规章,规定家庭健康机构如何处理需要处方的医疗器械,确保其采购、储存和运输得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4(a)  州部门应当制定,并可随后修改、修订或废止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实现本章宗旨,包括禁止经州部门认定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公共健康、道德、福祉或安全有害的特定行为,涉及持证家庭健康机构的维护和运营。在制定、修改、修订或废止这些规章制度时,州部门应当咨询并听取除其他医生和外科医生、药剂师、公共卫生护士外,以及代表医院、非营利性家庭健康机构、营利性家庭健康机构和其卫生部门或医院设有家庭健康机构的县的个人的建议。州部门还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4(b)  州部门应制定关于家庭健康机构患者处方器械的采购、储存、提供和运输的规章制度。在本款中,“处方器械”指任何带有“注意:联邦法律限制本器械仅可由____销售或凭____的医嘱销售”标签或具有类似含义文字的器械。

Section § 1734.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对参与PACE计划(一项帮助老年人获得医疗保健的计划)的组织给予某些豁免,使其免于遵守特定要求。这些豁免需符合另一项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另一项法律的某个特定条款生效,本条将随之失效,并在该生效日期后的第一个1月1日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4.5(a) 部门可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3编第8.75章(第14591条起)所定义的PACE计划,向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实体授予免除本章所载条款的规定,但须符合第100315条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4.5(b) 如果第1738条(b)款生效,则本条将自该生效之日起失效,并自该日期后的第一个1月1日起被废止。

Section § 1735

Explanation

如果执照持有人违反特定法律,州部门有权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这可能发生在被许可人违反本章规定、协助或允许非法行为,或在执照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时。

州部门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并按照下文规定的方式,拒绝任何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执照申请,或暂停或吊销任何此类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5(a) 被许可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本州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5(b) 协助、教唆或允许实施任何非法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5(c) 在执照申请中对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

Section § 1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政府如何处理执照的拒绝、暂停或吊销。任何拒绝或撤销批准的决定都必须遵循另一节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即使执照过期、被没收、取消或交回,州部门仍然可以对执照持有人采取纪律处分行动。这意味着一旦执照受到审查,无论执照的当前状态如何,该程序都可以继续进行,从而确保问责制和法规的执行。

Section § 1736.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要成为一名认证家庭健康助理,申请人必须完成一个75小时的培训项目或通过能力评估,并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不迟于2019年7月1日,申请人在申请或续期认证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这些号码用于身份识别和遵守特定的联邦及州法规,但不能用于核查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也不能因此拒绝认证。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包括罚款或监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a) 认证家庭健康助理的申请人应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a)(1) 已成功完成至少75小时的培训项目,或完成经部门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规批准的等效能力评估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a)(2) 根据第1736.6条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1) 不迟于2019年7月1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用于申请证书或续期证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2) 如果部门使用全国性考试颁发证书,并且加利福尼亚州与请求发布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的州之间存在互惠协议或礼让,则部门的任何副手、代理人、职员、官员或雇员均可向考试或认证机构发布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但仅限于核实认证或考试状态的目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3) 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应用于确定受州税法影响人员的身份,并用于确定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66条(a)款、《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60.15条、《家庭法典》第17520条和《刑法典》第11105条的规定,为此,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应专门用于这些目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4) 部门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4)(A) 要求申请人披露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用于证书的申请或续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b)(4)(B) 仅基于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拒绝向其他方面合格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1(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180天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少于二十美元($20)但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7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注册家庭健康助理的续期流程。证书必须每两年续期一次,并在证书持有人的生日当天失效。要续期,必须在证书到期前提交申请。部门会在续期到期前90天通知助理,但即使未收到通知,助理也有责任及时续期。如果证书过期,仍可在四年内续期,前提是提交申请并说明迟交的合理理由。

但是,如果四年内未续期,则必须完成认证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才能重新获得证书。地址变更必须在60天内报告。同时拥有护士助理和家庭健康助理双重认证的助理,可以使用一份申请表同时续期两项证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a) 颁发给注册家庭健康助理的证书应每两年续期一次,续期须以证书持有人根据第1736.6条获得犯罪记录清查为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b) 颁发给注册家庭健康助理的证书应在证书持有人的生日当天到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c) 为续期未过期的证书,证书持有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期或之前,使用州政府提供的表格申请续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d) 部门应在续期日期前90天以及在未提交申请的第四年到期前90天向证书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应发出书面通知,以一般条款告知证书持有人关于注册家庭健康助理证书续期的规定。未收到续期通知不免除证书持有人及时续期的义务。未能及时续期将导致证书失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e)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过期证书可在其到期后四年内随时通过提交部门规定的续期申请表进行续期。
根据本条进行的续期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如果续期,证书应继续有效直至本节规定的日期,届时如果未再次续期,则将失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f) 如果注册家庭健康助理在证书到期后超过30天但在到期后四年内申请续期,并书面证明并令部门满意其续期申请迟交的原因,则州部门应签发续期。被暂停的证书仍受失效规定约束,并应根据本条规定续期,但此续期不赋予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暂停期间以及在恢复之前从事注册活动,或从事任何其他违反导致证书暂停的命令或判决的活动或行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g) 被吊销的证书仍受本节规定的失效约束,但不能续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h) 在其到期后四年内未续期的证书不能续期、恢复、重新签发或重新生效,除非完成认证培训计划,或州部门另有规定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h)(1) 不存在任何事实、情况或条件,如果证书被签发,将足以证明其吊销或暂停的合理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h)(2) 该人员参加并通过当时可能要求新证书申请人参加的任何考试,该考试应由经批准的认证培训计划提供者进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i) 证书持有人应在地址变更后60天内通知部门。部门发出的任何通知,如果邮寄至部门备案的当前地址,即为有效。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2(j) 根据第二部第二章第9条(自第1337条起)被认证为护士助理,并根据本章被认证为家庭健康助理的证书持有人,应在同一时间使用一份申请表续期其证书。

Section § 17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调查注册家庭健康助理的不当行为投诉,并允许他们采取纪律处分。

该部门必须维护一个登记册,显示所有家庭健康助理的认证状态,包括任何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纪律处分。

如果家庭健康机构和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在1997年7月1日之后雇用家庭健康助理,他们必须在雇用这些助理或让他们直接接触患者之前,查阅这个登记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4(a)  州部门应调查有关注册家庭健康助理不当行为的投诉,并可根据第1736.5条采取纪律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4(b)  该部门应维护一个登记册,其中包含所有注册家庭健康助理的认证状态,包括任何拟议或已完成的纪律处分的状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4(c)  家庭健康机构(如第1727条(a)款所定义)和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如第1745条(b)款所定义),如果在1997年7月1日之后雇用注册家庭健康助理,应在雇用这些人员或将其安排与患者直接接触之前,查阅州部门的登记册。

Section § 17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管理家庭健康助理的认证。如果寻求认证或已持有证书的人被判犯有刑法典中列出的特定罪行,其申请或证书可能会被拒绝、暂停或吊销。如果该人员已恢复权利或某些法律驳回已发生,则存在例外情况。

如果在另一州被判犯有类似罪行,必须出示可比的恢复权利证据才能维持认证。该法律还允许部门因不专业行为、相关定罪、药物滥用或欺诈等原因拒绝或吊销认证,但在做出决定时会评估恢复权利情况和品格。该法律概述了暂停认证的程序,包括可能的缓刑和转处协议,并解释说任何定罪,包括认罪协议,都被视为采取行动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认证被拒绝或受到影响,他们可以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会,部门应迅速处理这些听证会。如果公共福祉面临风险,法律允许立即暂停证书。暂停期结束后,证书持有人可以恢复工作,除非他们在暂停期间非法工作。雇主必须收到认证行动的通知,但如果他们根据本法律遵循州的就业决定,则免于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a) 如果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被判犯有违反或企图违反以下任何刑法条款,部门应拒绝培训申请,并拒绝、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颁发的证书:第187条,第192条 (a) 款,第203、205、206、207、209、210、210.5、211、220、222、243.4、245、261、262或264.1条,第265条至第267条(含),第273a、273d、273.5或285条,第286条 (c)、(d)、(f) 和 (g) 款,第288条,第287条 (c)、(d)、(f) 和 (g) 款或原第288a条,第288.5、289、289.5、368、451、459、470、475、484或484b条,第484d条至第484j条(含),第487条,第487a条 (a) 款,或第488、496、503、518或666条,除非适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a)(1) 该人员被判犯有重罪,并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6篇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获得了恢复权利证书,且针对他或她的起诉书或控告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被驳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a)(2) 该人员被判犯有轻罪,且针对他或她的起诉书或控告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4或1203.4a条被驳回。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a)(3) 证书持有人被判犯有重罪或轻罪,但已事先向部门披露了每项定罪的事实,且部门已依法裁定该定罪不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b) 如果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在另一州被判犯有罪行,且该罪行若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将根据分款 (a) 被判处一项或多项罪行,则应拒绝、暂停或吊销其申请或证书,除非提供了与分款 (a) 的第 (1) 或 (2) 项中规定的恢复权利证书或轻罪驳回相当的恢复权利证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 部门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申请或拒绝、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颁发的证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A) 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能力、严重疏忽、对患者的身体、精神或言语虐待,或侵占患者或他人财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B) 被判犯有与家庭健康助理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不论后续根据刑法典第1203.4、1203.4a或4852.13条发出的命令如何,如果部门认定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已恢复权利并将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C) 被判犯有或使用本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中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22条中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其程度或方式对家庭健康助理、任何其他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以至于这种使用会损害其安全地向公众提供证书授权服务的能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D)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错误取得家庭健康助理证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E) 在申请颁发家庭健康助理证书或培训和考试申请中作出或提供任何虚假陈述或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F) 在根据本条颁发证书所需的任何考试中冒充任何申请人,或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G) 冒充其他家庭健康助理、执业职业护士或注册护士,或允许或容许他人使用证书提供护理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1)(H) 直接或间接违反或企图违反,或协助或教唆违反,或密谋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条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 在根据本分款决定是否拒绝申请或拒绝、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颁发的证书时,部门应将以下因素作为良好品格和恢复权利的证据予以考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A) 正在审议的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及其与该人员的就业职责和责任的关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B) 定罪后的活动,包括就业或参与治疗或教育,这些活动表明行为已改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C) 自实施分段 (A) 或 (B) 中提及的行为或犯罪以来的时间以及犯罪次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D) 该人遵守假释、缓刑、赔偿或对其合法施加的任何其他制裁条款的程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E) 该人提交的任何康复证据,包括品格证明。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F) 就业历史和现任雇主的推荐。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G) 犯罪发生时的情境,表明不太可能再犯。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H) 州长授予的完全无条件的赦免。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c)(2)(I) 来自高等法院的康复证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d) 当部门决定暂停证书时,部门应指明实际暂停的期限。部门可以决定暂缓暂停,将证书持有人置于缓刑期,并附有特定条件,期限不超过两年。当部门决定缓刑是适当的行动时,证书持有人应被告知,代替部门采取正式行动暂停认证以及代替根据分段 (g) 进行上诉,证书持有人可以请求签订一项分流计划协议。分流计划协议应规定与工作表现、康复、培训、咨询、进度报告和治疗计划等事项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但不限于这些事项。如果证书持有人成功完成分流计划,则不应对作为分流协议基础的指控采取任何行动。如果证书持有人未能遵守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部门可以采取正式行动暂停或撤销认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e) 有罪答辩或裁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应被视为本条文意义上的定罪。部门可以根据本条文的规定,基于定罪拒绝申请或拒绝、暂停或撤销认证,当定罪判决生效或作出缓刑令暂停判刑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f) 决定拒绝申请或拒绝、撤销或暂停证书后,部门应通过挂号信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以下两项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f)(1) 决定的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f)(2) 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上诉权,如果该决定是根据分段 (c) 作出的。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g)(1) 收到书面通知,表明部门已决定根据分段 (c) 拒绝申请或拒绝、暂停或撤销证书后,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会。收到书面请求后,部门应根据第 100171 条规定的程序举行行政听证会,除非这些程序与本条文不一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5(g)(2) 本条文下的听证会应由主任指定的听证官或行政法法官主持,在工作场所之外,方便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的地点举行。听证会应进行录音或录像,书面决定应在听证会后 30 个日历日内通过挂号信寄送给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除分段 (h) 中另有规定外,撤销或暂停证书的行动的生效日期应在书面决定中指明,或者如果未及时请求行政听证会,生效日期应为部门撤销或暂停决定的书面通知发出后 21 个工作日。

Section § 1736.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家庭健康助理必须通过向司法部提交指纹来接受犯罪记录审查。该流程包含截止日期,以确保效率和合规性。一旦满足特定标准,将向设施发出审查通过函,防止在获得审查通过前与居民直接互动。申请人必须承担指纹采集费用,如果被判有罪,可能需要提供康复证据。该法规还要求申请人披露过去的定罪或逮捕记录,并对虚假陈述进行处罚。如果部门未能维持记录处理的规定标准,可以发布临时更改审查程序的通知,如果审查被拒绝,部门可以应要求向个人提供其犯罪记录。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1) 部门应通过向司法部电子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对所有家庭健康助理进行犯罪记录审查。当许可和认证计划确定以下两项标准已连续30天得到满足时,应向设施被许可人发布全设施函 (AFL):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1)(A) 计划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其总回复的95%,表明司法部没有记录的犯罪信息证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1)(B) 计划处理其总回复中95%需要取消资格的回复,并根据第1736.5条 (a) 款向个人邮寄通知,不迟于从司法部收到报告之日起45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2) 在全设施函发布后,设施不得允许新聘用的行政人员、项目主管和财务主管在完成犯罪记录审查之前与设施的客户或居民直接接触。当部门从司法部获得该人员的犯罪前科记录信息查询回复,并确定该人员未被取消从事需要审查的活动的资格时,犯罪记录审查即告完成。申请人应负责与采集或传输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相关的任何费用。支付司法部处理费用的费用,不包括与采集或传输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相关的费用,每次提交不得超过三十二美元 ($32)。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3) 申请人或证书持有人若可能因刑事定罪而被取消资格,应向部门提供每项定罪判决的认证副本。此外,在部门收到犯罪记录报告后的两年内,该个人可以根据第1736.5条 (a) 款向部门提供良好品格和康复的证据。在收到该个人的新认证申请后,部门可以在两年内接收并考虑该证据,而无需额外的指纹成像来为该个人进行审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a)(4) 部门的许可和认证计划应探索并实施方法,以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处理犯罪记录审查的效率,包括为那些因刑事定罪而被取消资格但根据第1736.5条 (a) 款不需要自动拒绝的人员提供简化的审查流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b) 在注册家庭健康助理认证培训计划后,并在与居民直接接触之前,培训候选人应向部门提交培训和考试申请,并提交电子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通过司法部接受犯罪记录审查。此犯罪记录审查应在与居民直接接触之前完成。通过司法部向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图像,应由州部门自行决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c) 与本节规定一致的犯罪记录审查,应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家庭健康助理申请人实施,并到2000年6月30日分阶段适用于所有认证家庭健康助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d) 部门应制定程序,以确保根据本节或第1265.6条或第1338.5条已获得犯罪记录的任何被许可人、直接护理人员或证书持有人,不应被要求获得多次犯罪记录审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e) 申请人以及本款中指明的任何其他人,作为背景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应提供关于该人是否有任何刑事前科、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有任何逮捕记录或是否有任何现行逮捕记录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此要求并非旨在重复那些需要提交指纹图像作为刑事背景审查程序一部分的个人的现有要求。每位申请人应提供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对其采取的任何先前行政处罚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根据本节要求提供信息,但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声明或遗漏的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其申请或豁免,或撤销先前已授予的任何豁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f) 如果部门在任何时候认定其连续90天不符合(a)款第(1)项的(A)和(B)分项中规定的标准,则(a)款中的要求将失效,直到部门认定其已连续90天符合这些标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g) 在(a)款要求失效的任何时期内,家庭健康机构可以允许新雇用的家庭健康助理在这些人向司法部提交实时指纹扫描图像后与患者直接接触,并且部门应发布一份AFL,告知机构此法定要求的变更。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6(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基于司法部提供给该部门的州或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拒绝了刑事背景审查,并且该个人向部门提出书面请求以获取副本并指明发送地址,则部门可以向该个人提供一份该查询结果的副本。州或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结果不得修改或更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并且应发送至该个人在其书面请求中指明的地址。部门应保留该个人书面请求的副本以及所提供的回复和日期。

Section § 17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州部门可以要求并保存家庭健康助理的雇佣信息。此外,如果部门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犯罪记录,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任何刑事定罪告知相关的被许可人和申请人。部门还负责研究将雇佣信息添加到其注册系统并与潜在雇主共享这些信息的可行性。他们必须在2000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关于所需技术更新的研究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7(a)  州部门可以要求并保存家庭健康助理的雇佣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7(b)  在根据第1736.6节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犯罪记录或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州部门应将任何刑事定罪通知被许可人和申请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6.7(c)  州部门应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以评估在其注册系统中纳入过往和当前雇佣信息以及将该信息提供给潜在雇主所需的额外技术要求。州部门应不迟于2000年7月1日向立法机构报告该研究的结果。

Section § 1737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根据本章被吊销,您可以选择按照《政府法典》中某个特定条款的规定来恢复它。

Section § 1737.5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执照并希望放弃,你可以请求州部门暂停或吊销该执照。如果你之后决定想要回执照,你可以通过满足第1728条中列出的某些要求来申请恢复。

任何持证人经州部门批准,可以交回其执照,交由州部门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暂停或吊销的任何执照,州部门在收到一份表明符合第1728条规定的申请后,可以予以恢复。

Section § 17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家庭健康机构不受本章法规的约束。

具体来说,它豁免了由使用精神治疗方法的宗教团体运营的机构,以及作为老年人综合护理计划(PACE)一部分运营且仅服务于PACE参与者的机构。

PACE机构可以在个人申请过程中,向正在评估资格的人员提供最长60天的服务。如果这些机构在其PACE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则必须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单独的执照。这些规定仅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首先确保符合某些运营标准并书面告知后方可适用。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8(a) 由任何公认的教会或宗教教派的信徒经营并为其服务的家庭健康机构,其目的是为那些在实践该教会或教派的宗教时依赖祈祷或精神方式进行治疗的病人提供护理或治疗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8(b) 作为老年人综合护理计划(PACE)组织一部分的家庭健康机构,该组织定义见《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60.6节,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592节批准,且专门服务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60.6节所定义的老年人综合护理计划(PACE)参与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8(b)(1) 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592节批准,专门作为PACE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家庭健康机构,可以在个人提交入学申请后,向正在评估是否符合资格加入PACE计划的个人提供服务,期限不超过60个日历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8(b)(2)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定,经批准专门作为PACE组织一部分运营的家庭健康机构向除已加入PACE计划的个人或根据第(1)款正在评估资格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了服务,则该家庭健康机构应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执照。根据本款要求从州公共卫生部获得执照的家庭健康机构,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作出本款所述决定后不迟于60个日历日内申请执照。在获得执照之前,该家庭健康机构不得接受任何新的PACE计划参与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38(b)(3) 本款仅在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认定并书面告知州公共卫生部,已建立符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592节(d)款和(e)款的运营标准合规计划时方可生效。在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将其书面决定告知州公共卫生部之前,在《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592节(c)款中描述的家庭健康机构应继续受州公共卫生部的监督和监管。

Section § 1739

Explanation

如果你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定或规章,你就犯了轻罪。如果你被判有罪,你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最长 180 天,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180 天,或并处此等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请求法院阻止某人违反或计划违反某项特定法律(第1726条)。该请求可以在违规行为发生地或预计发生地的县级初审法院提出。通常,在请求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某事时,你必须证明没有其他解决方案,并且如果不阻止就会造成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局长无需证明这些。

局长可以在违规行为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级初审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违反或即将违反第1726条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七编第三章(第525条起)的要求,但局长无需陈述足以证明或倾向于证明法律上缺乏充分补救措施,或足以证明或倾向于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失的事实。

Section § 1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部门的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执照持有人的建筑物、场所、记录或档案。目的是确保遵守本章的规定或防止任何违规行为。

Section § 1742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或其代表提出要求,各县的地区检察官有责任在其县内,对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启动并处理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