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可能需要输血,他们会了解到各种输血选择,例如使用自己的血液或捐献的血液。医生或护士必须使用由州公共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化书面摘要提供这些信息,并需要在患者的病历中注明已完成告知。

但是,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或有医学上的禁忌症,则不适用此要求。患者也可以选择放弃在手术前预先捐献自己血液所需的时间,医生对此不承担责任。

州公共卫生部每年审查并更新这份摘要,加州医学委员会则确保医护专业人员能够获取这份摘要,以便分发给患者。这份摘要必须易于普通人理解,并且任何实体都可以复制以供进一步分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a) 凡经医生和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确定,因医疗或外科手术可能需要输血时,该医生和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应通过州公共卫生部根据(e)款最新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化书面摘要,直接或通过在本州获得执照并获授权开具输血医嘱的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告知患者接受自体血以及来自志愿者的定向和非定向同种异体血的优点和缺点。就本节而言,“自体血”一词包括但不限于预捐献、术中自体输血、血浆置换和血液稀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b) 依照(a)款向患者提供标准化书面摘要的人员,应在患者的病历中注明已向患者提供了该标准化书面摘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c) 当存在医疗禁忌症或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a)款和(b)款不适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d) 当不存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且无医疗禁忌症时,医生和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应在手术前留出充足时间进行预捐献。尽管有本章规定,如果患者放弃在手术前留出充足时间进行预捐献,医生和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不应因其未能留出充足时间进行预捐献而承担任何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e) 州公共卫生部应制定并每年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一份标准化书面摘要,其中解释自体血以及来自志愿献血者的定向和非定向同种异体血的优点、缺点、风险和说明。这些血液选择应包括但不限于(a)款所述的血液选择。该摘要应以非专业人士易于理解的方式撰写。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f) 加州医学委员会应发布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e)款编制的标准化书面摘要,并应应要求向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足病医生分发其副本。加州医学委员会应以不超过州公共卫生部和加州医学委员会制定、更新、发布和分发该摘要的实际总成本的费用提供该摘要。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足病医生应从加州医学委员会购买该书面摘要,或从委员会网站或任何其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该书面摘要,以按照(a)款的规定分发给其患者。诊所、医疗机构和采血中心如果需要,可以购买该摘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45(g) 任何实体均可复制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e)款编制的书面摘要,并将其分发给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足病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