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储存人类遗传物质(如精子或卵子)用于生殖的机构,向存放者提供一份表格。该表格允许存放者根据加州另一项法律,明确说明他们去世后如何使用其遗传物质的意图。签署该表格并非强制性,也不是表达意愿的唯一方式。

该表格建议存放者,如果希望其去世后受孕的子女能继承遗产或获得人寿保险等福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签署。这些意愿的更改也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签署。法律建议与律师讨论这些决定,以了解其对遗产规划和其他受益人指定的影响。

任何接收可用于受孕的人类遗传物质的实体,应向存放其遗传物质的人提供一份供存放人使用的表格,该表格如经存放人签署,将符合《遗嘱认证法典》第249.5条规定的条件,关于逝者使用该物质的意图。该表格的使用并非强制性的,且该表格并非表达存放人意图的唯一方式。该表格应包含大致如下形式的建议:
“使用本表格指定您去世后受孕的子女是否为您的继承人并非强制性的。但是,如果您希望允许您去世后受孕的子女被视为您的继承人(或人寿保险或退休金等其他福利的受益人),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并且必须签署该书面意图表达。
此项指定只能通过您签署的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撤销或修改。
您应考虑您去世后受孕的子女将如何影响您的遗产规划(包括您的遗嘱、信托以及退休福利、人寿保险、金融账户等其他受益人指定)。这些问题可能很复杂,您应与您的律师讨论。”

Section § 164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保管个人遗传物质以备将来受孕的机构,必须向存放人提供一份表格。如果存放人签署这份表格,就可以根据特定的遗嘱认证条件,取消之前关于使用其遗传物质的指示。然而,使用这份表格并非强制性的,也不是改变这些指示的唯一方式。该表格必须明确说明,关于死后受孕的子女是否能成为继承人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进行,并且应就这些复杂情况咨询律师。

Section § 1644.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的法律不适用于利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来创造人类克隆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从一个体细胞中取出细胞核,并将其植入一个已去除自身细胞核的卵细胞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人类克隆。

本章不适用于将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应用于创造一个与捐赠植入细胞核的人共享其所有核基因的人类,该过程通常被称为人类克隆。就本节而言,“体细胞核移植”一词指将一个生物体的体细胞核转移到一个去核卵母细胞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