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9
Section § 1599
Section § 1599.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护理机构的居民享有特定权利,并且机构有义务告知他们这些权利。机构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工作人员以有效运作,并保持高标准的卫生和医疗护理,包括提供适当的营养和预防褥疮等健康问题。居民还应能参与活动项目,并享有清洁、安全的居住环境。
机构在任何服务提供者中的经济利益应向居民披露,以便居民可以选择服务提供者。法律还规定了居民在住院后被拒绝重新入院时可以提出上诉的程序。
联邦法规适用于护理机构,确保居民的权利,无论其经济状况或机构的认证状态如何。居民有权就药物(特别是精神治疗药物)获得知情同意,并有权免受其被滥用作惩戒或便利之用。
Section § 1599.15
本节概述了在为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的住户开具精神治疗药物之前,获取知情同意的要求。“知情同意”是指住户或其代表在了解事实和风险后同意接受治疗。当存在语言或感官障碍时,需要特别注意,并且可以使用远程技术进行同意程序。
在开药之前,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同意书已到位,并定期提供药物使用和非药物治疗方案的更新信息。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除非是紧急情况。机构必须遵守州公共卫生部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制定的标准化同意书。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由州立医院部照护的个人。
Section § 1599.2
这项法律要求向患者提供一份书面权利告知,首先要有一份声明,解释机构的更详细要求可在特定的卫生法规中找到。它强调,如果这些法规被屡次或故意违反,机构和工作人员可能面临法律处罚。此外,患者有权向机构工作人员表达投诉,而无需担心受到惩罚,并且还可以向州卫生服务部报告问题。
Section § 1599.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因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医生认为其医学上无法理解信息、或存在沟通障碍而无法理解信息,他们的权利将转移给一个负责任的人。这个人可以是监护人、财产管理人、近亲属、资助机构,或者管理其福利的代表付款人,除非提供护理的机构本身就是管理其福利的代表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