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日托所的重要性,强调州政府有责任确保这些环境中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指出,自2008年以来,此类日托所数量严重短缺且持续减少,尽管由于职业父母对托儿服务的需求增加,需求量不断上升。

法律强调需要多样化的托儿选择,方便父母获取,并倾向于社区内的家庭式环境。

它呼吁建立一个经济高效、简单明了的州许可计划,以确保高质量的照护,同时不给提供者带来过重负担。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a) 立法机关有责任确保提供日托服务的家庭住宅中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b) 加利福尼亚州受监管的家庭日托所极度短缺,自2008年以来数量显著减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c) 由于职业父母数量的增加,对儿童日托设施的需求持续增长。父母需要托儿服务以便工作和上学,也为了他们的孩子能够茁壮成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d) 许多父母更喜欢位于其社区家庭住宅中的托儿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e) 应该有多种托儿环境,包括受监管的家庭日托所,作为父母的合适选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f) 由州运营的许可计划应具有成本效益、精简且易于管理,以确保对安置在家庭日托所的儿童提供充分的照护,同时不对提供者施加过重负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g) 州应维持一个有效的家庭日托所监管计划,确保为家庭中的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监督和指导。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30(h) 州有责任促进受监管的家庭日托所的发展和扩大,以便在居住环境中照护儿童。

Section § 1597.36

Explanation
如果托儿服务提供者需要进行维修、翻新或增建,以便照护超过六名儿童,部门会提供书面证明,说明这些改动为何是必要的。如果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申请贷款担保来资助这些改动,就需要这份证明文件。

Section § 159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儿童家庭日托所设在普通住宅区,以营造居家般的氛围,有利于儿童健康安全发展。它表达了州的政策,即这些日托所应提供与传统家庭相似的环境。

该法律还规定,家庭日托所的监管是全州性的重要事项,因此州法律和规范将优先于地方法律和规范。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制定阻止或限制家庭日托所运营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儿童家庭日托所应设在普通住宅环境中,以便为儿童提供有利于健康安全发展的居家环境。本州的公共政策是为家庭日托所的儿童提供与传统家庭环境相同的居家环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0(b) 立法机关宣布此政策为全州关注事项,旨在占据该领域。本法案、州建筑规范、消防规范以及根据这些规定颁布的法规,应优先于管辖家庭日托所使用和占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直接或间接禁止或限制将设施用作家庭日托所,包括但不限于排除家庭日托所的运营。

Section § 159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旨在阻止或限制将物业用作家庭日托所的物业协议条款或行为均无效。业主不得仅仅因为某人计划将房屋用作家庭日托而拒绝出售或出租房屋。但是,潜在的家庭日托服务提供者在开始在租赁物业运营之前,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房东。如果因许可原因需要快速搬迁,可以接受较短的通知期。

房东可以要求家庭日托运营支付更高的保证金,但总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日托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会被告知公平住房保护措施适用。

最后,关于噪音或滋扰等问题的现有房东和租户权利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a) 任何与不动产相关的书面文书中的任何条款,凡旨在限制将该不动产转让、设定负担、租赁或抵押以用作或占用作家庭日托所的,均属无效;且该书面文书中关于将该不动产用作或占用作家庭日托所的任何限制,均属无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b) 任何旨在拒绝、限制或阻碍将不动产转让、租赁或抵押以用作或占用作家庭日托所的行为均属无效。任何与将该不动产用作或占用作家庭日托所相关的限制均属无效。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因某人是家庭日托服务提供者而拒绝向其出售或出租、拒绝就出售或出租进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无法获得或拒绝提供独立式单户住宅、联排别墅、住宅单元内的住宅单元,或在分区规划允许居住用途的受覆盖多户住宅内的住宅单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c) 除(d)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限制,无论是通过契约、合同、使用或占用条件,还是通过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限制将独立式单户住宅、联排别墅、住宅单元内的住宅单元,或在分区规划允许居住用途的受覆盖多户住宅内的住宅单元,作为家庭日托所的取得、使用或占用的,均属无效。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d)(1) 居住在租赁物业中的潜在家庭日托所提供者,须在家庭日托所开始运营之前,向租赁物业的房东或所有人提供30天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d)(2) 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将现有持牌家庭日托所项目迁至租赁物业的家庭日托所提供者,当主管部门在少于30天内批准家庭日托所新地点的运营,或该日托所在少于30天内获得许可时,可以提供少于30天的书面通知,以便不中断对原地点所服务儿童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d)(3) 截至1997年1月1日已在租赁物业上运营的家庭日托所提供者,须在年度许可证费用续期时,或不迟于1997年3月31日,以较晚者为准,书面通知房东或物业所有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d)(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个人物业上开始运营家庭日托所时,或知悉其运营时,房东或物业所有人可以要求家庭日托所提供者支付因运营家庭日托所而增加的保证金。即使对不运营家庭日托所的租户要求较低的金额,也可以要求增加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现有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d)(5) 第1596.890节不适用于本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e) 在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的许可证申请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8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12980节开始)中与公平住房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适用于家庭日托所提供者、家庭日托所提供者申请人,以及声称本节或第1597.40、1597.42、1597.43、1597.45、1597.455或1597.46节提供的任何保护被剥夺的个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f) 就本节而言,“限制”指口头、书面或通过行为施加的限制,并包括禁止。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1(g) 本节不改变房东和租户在处理和解决与噪音、违反租赁协议、滋扰或房东与租户之间冲突相关的问题方面的现有权利。

Section § 1597.4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家中经营家庭日托,并且符合州法律标准,那么即使有关于物业使用的地方法律和规定,它也将被视为物业的正常住宅用途。这意味着您的日托不会改变您的住宅和社区的基本使用性质。

Section § 159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家庭日间照护所被视为住宅区的自然组成部分,不会改变其基本的住宅性质。它们只在短时间内吸引客户和车辆,不需要大量员工或设备。

相比之下,集合照护设施则不同,它们全天候持续使用,需要大量员工和设备,使其成为物业的主要用途,而非像家庭日间照护所那样的附属用途。

法律还澄清,虽然允许家庭日间照护所扩建的规定不适用于集合照护设施,但这并非旨在改变有关集合照护设施的现有法律。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家庭日间照护所,不影响其他类型的照护设施。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3(a)  依照州法律标准运营的家庭日间照护所构成住宅区划和已占用物业的附属用途,且不从根本上改变其基本住宅用途的性质。家庭日间照护所在一天中的有限时间内吸引客户和车辆前往其场所,且不需要大量员工和设备在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3(b)  集合照护设施的用途与依照州法律标准运营的家庭日间照护所的用途是可区分的。就本节而言,“集合照护设施”指第1502条(a)款第(1)项所定义的“住宅设施”。集合照护设施全天候使用,且这些设施的机构用途是设施的主要用途,而非附属用途,与家庭日间照护所相比,它们吸引大量员工、车辆和设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3(c)  第1597.44条和第1597.465条允许家庭日间照护所进行的扩建不适用于集合照护设施或任何其他具有准机构用途的设施。因此,通过这些规定,立法机关不打算改变管辖集合照护设施的法律标准,且这些规定不旨在鼓励或成为改变管辖集合照护设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先例。

Section § 1597.44

Explanation

加州的小型家庭日托所可以在不增加额外成人照护人员的情况下,照护最多八名儿童,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其中一名儿童必须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另一名儿童必须至少六岁。其次,当照护的儿童总数超过六名时,婴儿数量不得超过两名。第三,日托所必须告知家长,机构内有额外的学龄儿童,总儿童数可能达到七名或八名。最后,如果日托所在租赁的物业上运营,必须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

小型家庭日托所可照护六名以上至多八名儿童,无需额外成人照护人员,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4(a)  至少一名儿童已注册并正在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且第二名儿童至少六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4(b)  在照护儿童总数超过六名时,照护的婴儿不得超过两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4(c)  被许可人通知每位家长,该机构正在照护两名额外的学龄儿童,且家中可能同时有七名或八名儿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4(d)  当家庭日托所运营于租赁或租用的物业上时,被许可人须获得物业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1597.45

Explanation

本节确认,将住宅用作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默认视为住宅用途,必须遵守分区等地方规定,且不得与其它住宅区别对待。地方当局不得对这些日托业务征收营业执照费、其他费用或税款。将住宅改为日托所,不会改变其在州或地方建筑规范下的占用分类。此外,虽然地方实体可以执行建筑和安全标准,但这些标准必须与具有类似分区规划的其他住宅的标准相同。日托所可以包括独立式住宅、联排别墅或分区规划允许住宅用途的较大住宅内的单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5(a) 将住宅用作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应视为住宅物业用途和固有权利用途,就所有地方条例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分区条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5(b) 地方管辖区不得对经营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的特权征收营业执照、费用或税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5(c) 将住宅用作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不构成第13部(州住房法)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或地方建筑规范所指的占用变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5(d) 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不受《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规定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5(e) 本章规定不排除市、县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对家庭日托所的建筑高度、退界或地块尺寸施加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适用于具有相同分区指定的所有其他住宅的限制相同。本章不排除涉及健康和安全、建筑标准、环境影响标准或地方公共实体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的地方条例,只要该地方条例与适用于具有相同分区指定的所有其他住宅的条例相同。本章也不禁止或限制市、县或市县对滋扰的消除。但是,条例或滋扰消除不得将家庭日托所与具有相同分区指定的其他住宅区别对待,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5(f) 就本章而言,“小型家庭日托所或大型家庭日托所”包括独立式单户住宅、联排别墅、住宅内的居住单元,或分区规划允许住宅用途的有顶多户住宅内的居住单元。小型家庭日托所或大型家庭日托所是家庭日托服务提供者居住的地方,包括租赁、租用或拥有的住宅或居住单元。

Section § 1597.45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家中经营小型家庭日托所,您无需遵守适用于其他类型设施的某些消防安全法律。但是,您必须配备符合州标准的灭火器和烟雾探测器。 此外,您还必须配备符合特定标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并且这些探测器将在检查期间进行核查。

Section § 1597.46

Explanation

加州的大型家庭日托所必须遵守由州消防局长制定的特定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这包括配备符合特定标准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和一氧化碳探测器。这些日托所还必须有规定数量的出口,并且儿童保育服务仅限于特定楼层。

市县不能执行不同的规定,除非这些规定适用于该区域内所有类似住宅。这些标准的遵守情况将在检查期间进行核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a) 大型家庭日托所除了遵守《州统一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所有专门旨在促进大型家庭日托所消防和生命安全的标准。州消防局长应制定专门涉及家庭日托所消防和生命安全主题的单独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应在《加州法规》第24篇中公布。这些标准应在全州统一适用,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a)(1) 要求大型家庭日托所配备符合州消防局长制定的儿童保育标准的灭火器或烟雾探测器设备,或两者兼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a)(2) 关于日托所所需出口数量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a)(3) 关于可在哪个楼层或哪些楼层提供儿童保育以及每个楼层所需出口数量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b) 儿童大型家庭日托所应在设施内配备一个或多个符合第12部第2章(第13260节起)中规定的标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该部门应在检查期间考虑这些探测器的存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c) 本节的执行应符合第13145节和第13146节的规定。市、县、市县或区不得采纳或执行与州消防局长采纳的标准不一致的、涉及大型家庭日托所消防和生命安全主题的建筑条例或地方规则或规定,除非该建筑条例或地方规则或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相同分区指定且提供儿童保育的住宅。

Section § 1597.465

Explanation

加州的大型家庭日托所可以照看超过12名儿童,最多可达14名,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其中一名儿童必须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另一名儿童必须至少六岁。其次,当家中儿童总数超过12名时,婴儿人数不得超过三名。第三,如果增加了两名学龄儿童,使总数达到13或14名,必须告知家长。最后,如果日托所是租用或租赁的房屋,照护者必须获得物业所有人的书面许可。

大型家庭日托所可为超过12名儿童(最多包括14名儿童)提供照护,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5(a) 至少有一名儿童已注册并正在就读幼儿园或小学,且第二名儿童至少六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5(b) 在照护儿童总数超过12名时,照护的婴儿不得超过三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5(c) 被许可人须告知家长,该机构正在照护两名额外的学龄儿童,且家中可能同时有13或14名儿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5(d) 当家庭日托所是在租赁或租用的物业上运营时,被许可人须获得物业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1597.467

Explanation

如果经营家庭日托中心的人员认为其照护下的儿童受到伤害或遭受暴力,他们必须立即告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儿童死亡、受伤需要医疗救治,或发生危及其福祉的异常事件,他们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七天内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含诸如儿童姓名、年龄、事件日期、主治医生信息以及后续处理情况等详细信息。

部门将跟踪这些报告,并可能使用特定表格来收集这些信息。未报告这些事件可能导致日托中心的执照被暂停,但不会被视为轻罪。此外,本法律不取代其他法律义务,例如为儿童寻求医疗帮助或报告疑似虐待儿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a)  本章项下的任何许可持有人,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照护下的儿童遭受任何伤害或暴力行为时,应尽快将该伤害或暴力行为报告给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1)  在家庭日托中心运营期间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后,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过电话或传真在部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部门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1)(A)  任何儿童因任何原因死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1)(B)  任何儿童需要医疗救治的伤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1)(C)  任何异常事件或儿童失踪,威胁任何儿童身心健康或安全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2)  除根据第 (1)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外,须在第 (1) 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后七天内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2)(A)  儿童姓名、年龄、性别和入园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2)(B)  事件日期和性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2)(C)  主治医师姓名、诊断结果和治疗(如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b)(2)(D)  案件处理结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c)  部门可制定本条规定的报告表格,并须妥善保管根据本条提交的所有报告,以便部门能够向立法机关报告数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d)  许可持有人未按本条规定报告其照护下的儿童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暴力行为,可构成根据本章暂停其许可的理由,但不构成轻罪。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467(e)  本条规定不免除任何许可持有人根据其他法律承担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为儿童寻求医疗救治或报告疑似虐待儿童的法律。

Section § 1597.52

Explanation

家庭日托所的许可审查只关注健康和安全,不评估教育或培训项目。

从1984年1月1日起,大型家庭日托所的提供者必须有一年经营小型家庭日托或管理持证日托中心的经验才能获得许可,但如果申请人有足够的经验,这项要求可以被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2(a) 儿童家庭日托所的许可审查应限于健康和安全考量,且不应包括对该设施任何教育或培训项目内容的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2(b) 1984年1月1日之后,任何家庭不得被许可或注册为大型家庭日托所,除非提供者具有至少一年作为受监管小型家庭日托所经营者或持证日托中心管理者的经验。经认定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合格经验,主管可豁免此要求。

Section § 159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儿童家庭日间照护所不能根据第3章中的一般许可规定获得许可。相反,它们必须遵守本章和第3.4章中概述的专门许可规定,这些规定是专门为家庭日间照护所设计的。

Section § 1597.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家庭日托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或提供保证金,以承保客户和客人的伤害。保险每次事故应至少承保10万美元,每年总计30万美元。另外,日托所可以保存由家长签署的宣誓书,表明他们已知晓日托所没有购买保险或提供保证金。如果日托所在租赁的物业中运营,或受业主协会管理,物业所有者或协会可以要求被列为保险的额外被保险人,但这不能导致保单取消,并且他们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业主协会”一词指的是《民法典》特定条款中定义的协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31(a) 所有儿童家庭日托所应保持有效的责任保险,承保客户和客人的伤害,每次事故至少十万美元($100,000),年度总计三十万美元($300,000),承保因被许可人或其雇员的疏忽而造成的伤害,或提供总额为三十万美元($300,000)的保证金。代替责任保险或保证金,家庭日托所可以保存一份由每位有子女在该日托所入学的家长签署的宣誓书文件,该文件应符合本款要求。宣誓书应声明家长已被告知,该家庭日托所未按照州政府制定的标准购买责任保险或保证金。如果提供者不拥有用作家庭日托所的场所,宣誓书还应声明家长已被告知,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如适用)的责任保险(如果有)可能不承保因家庭日托所运营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损失,除非这些损失是由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导致的,且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根据法律应承担责任。这些宣誓书应采用由部门提供的表格,并应在每次许可检查时进行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31(b) 根据本节规定保持责任保险或保证金的家庭日托所,并且在租赁或租借的场所提供照护,或使用由业主协会管理的共享公共空间的场所,应将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如适用)列为责任保险单或保证金的额外被保险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31(b)(1) 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被列为额外被保险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31(b)(2) 将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添加为额外被保险方不会导致家庭日托所持有的保险单或保证金被取消或不续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31(b)(3) 为此承保范围评估的任何额外保费由财产所有者或业主协会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31(c) 在本节中,“业主协会”是指《民法典》第4080条和第4100条所定义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协会。

Section § 1597.54

Explanation

在加州运营家庭日托所需要执照。但是,如果在1981年6月28日之前您已经持有有效执照,则可以继续使用该执照直到其过期。过期后,您需要满足本法律的要求才能申请新执照。

申请新执照时,您需要证明自己财务稳定,拥有消防安全设备和灾害应急计划,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习。您还需要接受背景调查,提供结核病健康证明和免疫记录。您的个人历史,包括犯罪记录检查和推荐信,也是证明您品格良好的必要条件。

如果您未能正确提供所需信息,您的申请将被拒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a) 所有儿童家庭日托所均应根据本章申请执照,但任何在1981年6月28日持有根据法律其他规定运营儿童家庭日托所的有效且未过期执照的家庭,应被视为在本章下持有执照,直至该执照的未过期期限届满,届时可在满足本章要求后颁发新执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 儿童家庭日托所执照的申请人应根据部门的规定,向部门提交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填写的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1) 一份简要声明,确认申请人具备运营儿童家庭日托所的财务保障。部门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具体或详细的财务披露。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2)(A) 证明小型家庭日托所包含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597.455条制定的标准的灭火器或烟雾探测器设备,或两者兼有;或证明大型家庭日托所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597.46条 (a) 款制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2)(A)(B)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该设施有消防和灾害应急计划,并且将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和灾害演习。这些演习的记录应使用部门准备的表格保存在设施内,并应包括演习的日期和时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3) 任何家庭日托所执照申请人以及根据第1596.871条 (b) 款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成年人的指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4) 在儿童受照护期间,家中任何成年人的当前结核病健康证明,其定义应符合部门将采纳的规定。此要求可通过一份当前证书来满足,该证书的定义见第121525条 (f) 款,并表明无传染性结核病,如第121525条所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5) 自2016年9月1日起,提供申请人以及任何其他向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的人员的当前免疫或免疫豁免证明,如第1597.622条所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6)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遵守本章和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以及根据这些章节采纳的规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7)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以及居住在该家庭中的所有其他人员品行良好且负责任。该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596.871条进行的犯罪记录清除、就业历史和品格推荐信。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b)(8) 部门为妥善管理和执行本法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c) 申请人未能与许可机构合作完成申请,将导致申请被拒绝。未能合作意味着未提供本节和部门规定中描述的信息,或未以许可机构要求的形式提供,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597.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关于儿童在家庭日间照护所需要接种疫苗的规定。这些照护所必须保留证据,证明儿童已接种了这些要求的疫苗。

Section § 1597.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保育许可司根据违规行为对受照护儿童的影响来对其进行分类。它强调了根据每项违规行为对儿童福祉的影响来区分其严重性的重要性。

然而,部门只有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些规定,这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的另一特定条款相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2(a)  部门内的儿童保育许可司应根据对受照护儿童的影响,明确区分为本章目的而通过的法规的违规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2(b)  部门应仅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285.5条规定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执行本条。

Section § 1597.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定期更新《加州法规》中的建筑和消防安全标准,以确保它们反映当前的安全需求。这些更新必须与生命和消防安全相关的特定条款保持一致。首次更新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发布,此后,法规必须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此外,在未进行更新的年份,州消防局长可以每年提供实施这些安全标准的指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3(a) 州消防局长应更新实施本章中与生命和消防安全相关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1597.455条和第1597.46条)所必需的建筑和消防标准,并应在下一个《加州法规》(CCR)第19篇和第24篇的采纳周期内,在《加州法规》中公布这些更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3(b) 在公布(a)款所要求的更新之前,但不迟于2021年1月1日,州消防局长应就实施(a)款中列出的条款发布指导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43(c) 州消防局长应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法规,以符合本章的变更。在《加州法规》第19篇和第24篇未更新法规的年份,州消防局长可以每年发布实施本章的指导意见。

Section § 1597.55a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家庭日托所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在获得许可之前,会进行一次事先通知的现场检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许可证处于缓刑期或有待决指控时,需要进行年度突击检查。此外,其他设施中每年有30%将随机接受突击检查。每个家庭日托所必须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接到投诉后,将进行突击现场检查,检查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并且仅限于儿童可以进入的区域。公共机构可以在不产生费用的情况下进行抽查,而目标是在2021年前实现每年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a) 每个家庭日托所都应按照本节规定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部门应根据需要经常检查这些设施,以确保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b) 部门应在申请人首次获得许可前进行一次事先通知的现场检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c)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部门应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突击检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c)(1) 当许可证处于缓刑期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c)(2) 当设施合规计划中的协议条款要求进行年度检查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c)(3) 当针对被许可人的指控待决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c)(4) 为了核实已被部门勒令离开家庭日托所的人员是否已不在该设施内。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d)(1) 部门应每年对不属于 (c) 款规定检查范围的设施中不少于30%的设施进行突击检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d)(2) 这些突击检查应根据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样方法进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e) 部门应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持牌家庭日托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f) 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公共机构可以进行抽查,但不得给州政府带来任何费用。然而,部门不应要求进行抽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g) 部门或许可机构应根据投诉进行突击现场检查和后续检查,如第 1596.853 节所规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h) 突击现场检查应遵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h)(1) 检查只能在设施的正常营业时间或提供家庭日托服务期间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h)(2) 对设施的检查应仅限于提供家庭日托服务的区域或儿童可以进入的区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i) 部门应在第 1597.55b 节未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8285.5 节实施期间执行本节。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a(j)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实现对本节管辖的持牌家庭日托所和设施的年度检查。

Section § 1597.55b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家庭日托所进行现场访问和检查的规则。在颁发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一次预先安排的现场访问。公共机构可以进行抽查,但不得给州造成费用,且这些抽查并非强制性的。持牌日托所每年必须至少接受一次突击访问,以确保其遵守规定。如果有投诉,无论其他规定如何,都必须进行一次突击访问。每年,突击访问还会覆盖所有持牌日托所的20%。这些访问必须在营业时间进行,并且只能检查提供儿童看护服务的区域。这些规则仅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才适用。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不得进行现场访问、突击访问或抽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a)  在申请人获得许可之前,必须进行一次预先通知的现场访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b)  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公共机构可以进行抽查,但不得给州造成任何费用。然而,部门不应要求进行抽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c)  每年应对所有持牌家庭日托所进行一次突击现场访问,并根据需要经常进行,以确保合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d)  部门或许可机构应根据投诉进行突击现场访问,并按照第1596.853节的规定进行后续访问。本节所述的其他现场访问要求绝不应妨碍对投诉及时作出现场访问回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e)  部门应每年对本章许可的所有儿童家庭日托所的20%进行突击抽查。突击访问可在任何时间进行,并且应是分节(b)和(c)所要求的访问之外的额外访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f)  突击现场访问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f)(1)  访问只能在设施的正常营业时间或提供家庭日托服务期间进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f)(2)  对设施的检查应仅限于提供家庭日托服务的区域或儿童可以进入的区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5b(g)  部门应仅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285.5节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实施本节。

Section § 1597.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家庭日托所不遵守规定时会发生什么。社会服务部将书面通知这些日托所任何合规问题,并给予它们一定时间进行整改。如果日托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纠正问题,它们可能需要每天支付罚款,直到问题解决。

在制定整改计划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过往问题、对儿童的潜在风险、受影响儿童的数量以及解决问题所需的资源。整改计划必须清楚地说明如何解决违规问题,并在设施档案中包含相关证据。部门还将制定关于如何实施这些罚款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a)  部门应书面通知家庭日托所其在遵守本法案及根据本法案通过的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所有缺陷,并应为家庭日托所设定合理的合规期限。一旦发现未遵守整改计划,部门可处以民事罚款,该罚款应每日支付给部门,直至部门认定该家庭日托所已合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b)  在制定整改计划时,被许可方和部门均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b)(1)  违规的严重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b)(2)  过往违规记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b)(3)  对设施内任何儿童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的可能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b)(4)  受违规行为影响的儿童人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b)(5)  纠正违规行为所需设备或人员的可用性(如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c)  部门应确保被许可方的整改计划是可核实和可衡量的。整改计划应明确可接受的证据,以证明缺陷已得到纠正。此证据应包含在部门的设施档案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6(d) 部门应制定规章,规定根据本节施加民事罚款的程序。

Section § 1597.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就儿童家庭日间照护所采取多项措施。首先,他们需要为这些日间照护所的新执照制定一份统一的申请表。其次,他们必须每年为家长设立一个教育计划,告知他们有关家庭日间照护所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州和其他机构的作用。最后,部门应管理一项针对新的家庭日间照护所经营者的岗前培训计划,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与地方团体签订合同实施。

Section § 1597.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对托儿设施各种违规行为征收的民事罚款。如果设施在获得时间纠正问题后未能纠正,它们将面临每日罚款。重复违规行为会导致更高的罚款。对于严重问题,例如危及儿童安全,将立即施加更高的罚款。在导致儿童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案件中,将根据设施类型收取特殊罚款。设施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审查过程涉及不同级别的监督。这些罚款的资金用于支持护理提供者的培训和教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a) 除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被暂停、临时暂停或吊销外,主管部门还应征收民事罚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1) 每次违反本章规定,如果设施在获得指定时间纠正缺陷后未能纠正该缺陷,民事罚款金额应为每天一百美元($10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1)(A) 如果持证人或其代表向主管部门提交证据证明持证人已纠正缺陷,且主管部门在审查该证据后,已确定该缺陷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主管部门收到该证据之日起停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1)(B)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根据 (A) 项提交的证据后五个工作日内检查该设施,以确认缺陷已纠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1)(C) 如果主管部门确定缺陷尚未纠正,民事罚款应自原始传票日期起继续累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1)(D) 如果主管部门能够核实缺陷在主管部门收到根据 (A) 项提交的证据之日前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该较早日期起停止。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2)(A) 如果主管部门因设施重复违反 (1) 项中规定的违规行为而发出缺陷通知,主管部门应就每次重复违规行为征收即时民事罚款二百五十美元($250),并在传票发出后,就重复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征收一百美元($100)。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如何构成重复违规行为,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2)(A)(B) 就本节而言,“重复违规行为”是指在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12个月内,违反由相同字母或数字组合,或字母和数字组合指定的法定或监管条款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2)(A)(C) 尽管有 (A) 项和 (B) 项的规定,如果主管部门确定所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与原始违规行为并非实质性相似,主管部门可自行决定,将所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降至适用情况下基础违规行为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b)(3) 如果违规行为的性质或严重性,或违规行为的频率,根据本章规定,需要更高的罚款或即时民事罚款评估,或两者兼有,则缺陷的纠正不应影响民事罚款的征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 主管部门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征收即时民事罚款五百美元($500),并在传票发出后,就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征收一百美元($100),针对以下任何严重违规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1) 主管部门确定导致儿童受伤或生病的任何违规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2) 缺乏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无人看管以及儿童与未满18岁的人单独在一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3) 可接触的水体,当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禁止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4) 可接触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兼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5) 拒绝进入设施或设施的任何部分,违反第 1596.852、1596.853、1597.55a 和 1597.55b 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c)(6) 场所内存在受主管部门排除令约束的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d) 如果主管部门因设施重复违反 (c) 款中规定的违规行为而发出缺陷通知,主管部门应就每次重复违规行为征收即时民事罚款一千美元($1,000),并在传票发出后,就重复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征收一百美元($100)。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如何构成重复违规行为,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e) 对于主管部门确定导致儿童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征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e)(1) 对于小型家庭日托所,五千美元($5,000),如第 1597.44 条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e)(2) 对于大型家庭日托所,七千五百美元($7,500),如第 1597.465 条所述。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f)(1) 对于主管部门确定构成身体虐待或导致儿童严重伤害(如第 1596.8865 条所定义)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征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f)(1)(A) 小型家庭日间照护所一千美元 ($1,000),如第1597.44条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f)(1)(B) 大型家庭日间照护 所两千美元 ($2,000),如第1597.465条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f)(2) 就本款而言,“身体虐待”包括由他人以非意外方式对儿童造成的身体伤害、《刑法典》第11165.1条所定义的性虐待、《刑法典》第11165.2条所定义的忽视,或《刑法典》第11165.4条所定义的不法体罚或伤害,当负责儿童福利的人员是任何经许可照护儿童的机构的被许可人、行政人员或雇员,或公立或私立学校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行政人员或雇员时。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g)(1) 在根据 (e) 款或 (f) 款评估民事罚款之前,该决定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的项目 主管 批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g)(2)(A) 部门应将根据 (e) 款或 (f) 款应付的民事罚款金额,减去已对相关违规行为评估的民事罚款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g)(2)(A)(B) 如果部门已对相关违规行为评估的民事罚款金额超过根据 (e) 款或 (f) 款规定的罚款金额,则以较大金额为准,并按部门已评估的金额到期应付。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政府从根据本章或第3.4章(自 第1596.70条起)对持牌家庭日间照护所征收的民事罚款中获得的收入,应存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6章第4.6节(自第18285条起)设立的儿童健康与安全基金,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285条 (f) 款的规定,专门用于持牌家庭日间照护所提供者的技术援助、岗前培训、培训和教育。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i)(1) 由部门代表书写的缺陷通知应包括对缺陷性质的事实描述,充分说明被许可人未能遵守特定法规或规章的方式,以及,如适用,缺陷发生的具体地点或区域。部门 应真诚努力与被许可人合作,以确定缺陷的原因和防止任何重复违规的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i)(2) 部门应制定规定,阐明缺陷的申诉程序。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j)(1)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对根据 (d) 款和 (e) 款评估的民事罚款进行正式审查,并应在当时提供所有可用的支持文件。审查应由社区照护许可司的副司长进行。被许可人可以在提交审查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提交审查请求时无法获得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审查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副司长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导致民事罚款评估的缺陷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他或她可以修改或驳回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收到副司长决定的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8(j)(2) 在完成第 (1) 款所述的审查后,被许可人可以进一步向行政法法官上诉该决定。诉讼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节(自第11500条起)进行,部门应拥有这些规定所赋予的所有权力。在本条规定的所有诉讼程序中,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

Section § 1597.5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经营儿童家庭日间照护所的执照,政府必须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的30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您的申请。要获得执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场地必须经过检查并符合所有许可标准;其次,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通过犯罪背景调查或获得豁免。首次现场检查也必须在这30天内完成。

部门及其签约负责儿童家庭日间照护所许可的当地机构,应在收到所有经部门确定的适当许可申请材料后30天内,批准或拒绝儿童家庭日间照护所的许可,前提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9(a)  已完成现场检查,且该家庭日间照护所已被发现符合许可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59(b)  申请人以及第1596.871条(b)款所述的每一个人,已获得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已被部门或当地签约机构授予犯罪记录豁免。
部门应在收到所有适当许可申请材料后30天内进行首次现场检查。

Section § 1597.61

Explanation

如果发现儿童家庭日托所无证经营,当局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发出停业令:该经营危及儿童健康或安全,或者该日托所的执照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他们仍需在收到通知后尽快申请执照,否则也可能发出停止和禁止令。

如果无证日托所不遵守停业令,或者儿童的即时安全受到威胁,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来停止其运营。当许可部门提出要求时,县地方检察官将处理针对无证日托所的任何法律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1(a)  当部门认定儿童家庭日托所无证经营并告知无证经营者办理执照的要求时,许可机构只有在发现并记录该设施的持续运营将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发出停止和禁止令,或者如果该设施持有的执照在认定无证经营之前的两年内已被部门吊销。在许可机构认定此类设施无证经营并告知无证经营者办理执照要求的其他所有情况下,许可机构只有在无证经营者未在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执照的情况下,方可发出停止和禁止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1(b)  如果无证家庭日托所未能回应根据 (a) 款发出的停止和禁止令,或者如果部门认定有必要保护儿童的即时健康和安全,许可机构可根据第 1596.89 条提起诉讼,禁止该日托所继续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1(c)  县地方检察官应在部门提出申请后,对许可机构针对位于该县的无证家庭日托所提起的任何诉讼提起并进行起诉。

Section § 159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托儿服务提供者处以每日每项违规 $25 至 $50 的罚款,如果他们未能纠正对儿童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或潜在威胁的问题。法律中提到了具体的条款,说明这些罚款如何执行。

然而,部门只有在具备必要资金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这些行动,这在另一项与福利和机构相关的条款中有所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a) 部门可对未纠正的违规行为处以每日每项违规不低于二十五美元 ($25) 且不高于五十美元 ($50) 的民事罚款,这些违规行为对受照护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或潜在风险。罚款应根据第 1596.893b 节和第 1597.56 节的规定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b) 部门应仅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8285.5 节规定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实施本节。

Section § 1597.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试点县的家庭日间照护所,如果截至1983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注册,则于1984年1月1日自动获得了家庭日间照护许可证。这些许可证不需要初次访问,但所有其他许可规定仍然适用。投诉和许可证吊销程序仍然有效。

Section § 1597.622

Explanation

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家庭日间照护所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必须接种流感、百日咳和麻疹疫苗。流感疫苗每年需在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更新接种。新入职的员工或志愿者如果需要时间获取疫苗接种记录,在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已接种疫苗后,可以有条件地开始工作或服务,最长不超过30天。

如果医生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因健康原因接种疫苗不安全,或确认对这些疾病具有免疫力,则可以获得豁免。此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选择不接种流感疫苗;或者,如果是在12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被雇用,则在第一年可以免除流感疫苗接种。

家庭日间照护所必须在每个人的档案中保存所有疫苗接种或豁免记录。“志愿者”指的是任何非雇员但协助照看儿童的人员。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a)(1) 自2016年9月1日起,任何人在家庭日间照护所不得受雇或志愿服务,如果其未接种流感、百日咳和麻疹疫苗。每名雇员和志愿者应在每年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接种流感疫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a)(2) 如果某人符合所有其他就业或志愿服务要求(如适用),但需要额外时间获取并提供其免疫接种记录,该人可在签署并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证明其已按要求接种疫苗后,有条件地受雇或志愿服务,最长不超过30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b) 某人仅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可免除本节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b)(1) 该人提交一份由执业医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声明因该人的身体状况或医疗情况,免疫接种不安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b)(2) 该人提交一份由执业医师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人对 (a) 款所述疾病具有当前免疫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b)(3) 该人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表明其已拒绝接种流感疫苗。此豁免仅适用于流感疫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b)(4) 该人在前一年的12月1日之后和当年8月1日之前被雇用。此豁免仅适用于在受雇或志愿服务第一年期间的流感疫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c) 家庭日间照护所应将本节规定的所需免疫接种或免疫豁免文件,保存在家庭日间照护所维护的该人员人事档案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97.622(d) 就本节而言,“志愿者”指任何非雇员但为受照护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