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6
Section § 1597.30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日托所的重要性,强调州政府有责任确保这些环境中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指出,自2008年以来,此类日托所数量严重短缺且持续减少,尽管由于职业父母对托儿服务的需求增加,需求量不断上升。
法律强调需要多样化的托儿选择,方便父母获取,并倾向于社区内的家庭式环境。
它呼吁建立一个经济高效、简单明了的州许可计划,以确保高质量的照护,同时不给提供者带来过重负担。
Section § 1597.36
Section § 1597.4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儿童家庭日托所设在普通住宅区,以营造居家般的氛围,有利于儿童健康安全发展。它表达了州的政策,即这些日托所应提供与传统家庭相似的环境。
该法律还规定,家庭日托所的监管是全州性的重要事项,因此州法律和规范将优先于地方法律和规范。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制定阻止或限制家庭日托所运营的规定。
Section § 1597.4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旨在阻止或限制将物业用作家庭日托所的物业协议条款或行为均无效。业主不得仅仅因为某人计划将房屋用作家庭日托而拒绝出售或出租房屋。但是,潜在的家庭日托服务提供者在开始在租赁物业运营之前,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房东。如果因许可原因需要快速搬迁,可以接受较短的通知期。
房东可以要求家庭日托运营支付更高的保证金,但总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日托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会被告知公平住房保护措施适用。
最后,关于噪音或滋扰等问题的现有房东和租户权利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597.42
Section § 1597.43
本法律条款指出,家庭日间照护所被视为住宅区的自然组成部分,不会改变其基本的住宅性质。它们只在短时间内吸引客户和车辆,不需要大量员工或设备。
相比之下,集合照护设施则不同,它们全天候持续使用,需要大量员工和设备,使其成为物业的主要用途,而非像家庭日间照护所那样的附属用途。
法律还澄清,虽然允许家庭日间照护所扩建的规定不适用于集合照护设施,但这并非旨在改变有关集合照护设施的现有法律。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家庭日间照护所,不影响其他类型的照护设施。
Section § 1597.44
加州的小型家庭日托所可以在不增加额外成人照护人员的情况下,照护最多八名儿童,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其中一名儿童必须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另一名儿童必须至少六岁。其次,当照护的儿童总数超过六名时,婴儿数量不得超过两名。第三,日托所必须告知家长,机构内有额外的学龄儿童,总儿童数可能达到七名或八名。最后,如果日托所在租赁的物业上运营,必须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1597.45
本节确认,将住宅用作小型或大型家庭日托所,默认视为住宅用途,必须遵守分区等地方规定,且不得与其它住宅区别对待。地方当局不得对这些日托业务征收营业执照费、其他费用或税款。将住宅改为日托所,不会改变其在州或地方建筑规范下的占用分类。此外,虽然地方实体可以执行建筑和安全标准,但这些标准必须与具有类似分区规划的其他住宅的标准相同。日托所可以包括独立式住宅、联排别墅或分区规划允许住宅用途的较大住宅内的单元。
Section § 1597.455
Section § 1597.46
加州的大型家庭日托所必须遵守由州消防局长制定的特定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这包括配备符合特定标准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和一氧化碳探测器。这些日托所还必须有规定数量的出口,并且儿童保育服务仅限于特定楼层。
市县不能执行不同的规定,除非这些规定适用于该区域内所有类似住宅。这些标准的遵守情况将在检查期间进行核查。
Section § 1597.465
加州的大型家庭日托所可以照看超过12名儿童,最多可达14名,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其中一名儿童必须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另一名儿童必须至少六岁。其次,当家中儿童总数超过12名时,婴儿人数不得超过三名。第三,如果增加了两名学龄儿童,使总数达到13或14名,必须告知家长。最后,如果日托所是租用或租赁的房屋,照护者必须获得物业所有人的书面许可。
Section § 1597.467
如果经营家庭日托中心的人员认为其照护下的儿童受到伤害或遭受暴力,他们必须立即告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儿童死亡、受伤需要医疗救治,或发生危及其福祉的异常事件,他们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七天内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含诸如儿童姓名、年龄、事件日期、主治医生信息以及后续处理情况等详细信息。
部门将跟踪这些报告,并可能使用特定表格来收集这些信息。未报告这些事件可能导致日托中心的执照被暂停,但不会被视为轻罪。此外,本法律不取代其他法律义务,例如为儿童寻求医疗帮助或报告疑似虐待儿童。
Section § 1597.52
家庭日托所的许可审查只关注健康和安全,不评估教育或培训项目。
从1984年1月1日起,大型家庭日托所的提供者必须有一年经营小型家庭日托或管理持证日托中心的经验才能获得许可,但如果申请人有足够的经验,这项要求可以被豁免。
Section § 1597.53
Section § 1597.53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家庭日托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或提供保证金,以承保客户和客人的伤害。保险每次事故应至少承保10万美元,每年总计30万美元。另外,日托所可以保存由家长签署的宣誓书,表明他们已知晓日托所没有购买保险或提供保证金。如果日托所在租赁的物业中运营,或受业主协会管理,物业所有者或协会可以要求被列为保险的额外被保险人,但这不能导致保单取消,并且他们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业主协会”一词指的是《民法典》特定条款中定义的协会。
Section § 1597.54
在加州运营家庭日托所需要执照。但是,如果在1981年6月28日之前您已经持有有效执照,则可以继续使用该执照直到其过期。过期后,您需要满足本法律的要求才能申请新执照。
申请新执照时,您需要证明自己财务稳定,拥有消防安全设备和灾害应急计划,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习。您还需要接受背景调查,提供结核病健康证明和免疫记录。您的个人历史,包括犯罪记录检查和推荐信,也是证明您品格良好的必要条件。
如果您未能正确提供所需信息,您的申请将被拒绝。
Section § 1597.541
Section § 1597.542
这项法律要求儿童保育许可司根据违规行为对受照护儿童的影响来对其进行分类。它强调了根据每项违规行为对儿童福祉的影响来区分其严重性的重要性。
然而,部门只有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些规定,这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的另一特定条款相符。
Section § 1597.543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定期更新《加州法规》中的建筑和消防安全标准,以确保它们反映当前的安全需求。这些更新必须与生命和消防安全相关的特定条款保持一致。首次更新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发布,此后,法规必须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此外,在未进行更新的年份,州消防局长可以每年提供实施这些安全标准的指导。
Section § 1597.55a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家庭日托所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在获得许可之前,会进行一次事先通知的现场检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许可证处于缓刑期或有待决指控时,需要进行年度突击检查。此外,其他设施中每年有30%将随机接受突击检查。每个家庭日托所必须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接到投诉后,将进行突击现场检查,检查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并且仅限于儿童可以进入的区域。公共机构可以在不产生费用的情况下进行抽查,而目标是在2021年前实现每年检查。
Section § 1597.55b
本节规定了对家庭日托所进行现场访问和检查的规则。在颁发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一次预先安排的现场访问。公共机构可以进行抽查,但不得给州造成费用,且这些抽查并非强制性的。持牌日托所每年必须至少接受一次突击访问,以确保其遵守规定。如果有投诉,无论其他规定如何,都必须进行一次突击访问。每年,突击访问还会覆盖所有持牌日托所的20%。这些访问必须在营业时间进行,并且只能检查提供儿童看护服务的区域。这些规则仅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才适用。
Section § 1597.5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家庭日托所不遵守规定时会发生什么。社会服务部将书面通知这些日托所任何合规问题,并给予它们一定时间进行整改。如果日托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纠正问题,它们可能需要每天支付罚款,直到问题解决。
在制定整改计划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过往问题、对儿童的潜在风险、受影响儿童的数量以及解决问题所需的资源。整改计划必须清楚地说明如何解决违规问题,并在设施档案中包含相关证据。部门还将制定关于如何实施这些罚款的规定。
Section § 1597.57
Section § 1597.58
本法律概述了对托儿设施各种违规行为征收的民事罚款。如果设施在获得时间纠正问题后未能纠正,它们将面临每日罚款。重复违规行为会导致更高的罚款。对于严重问题,例如危及儿童安全,将立即施加更高的罚款。在导致儿童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案件中,将根据设施类型收取特殊罚款。设施可以对罚款提出上诉,审查过程涉及不同级别的监督。这些罚款的资金用于支持护理提供者的培训和教育。
Section § 1597.59
如果您正在申请经营儿童家庭日间照护所的执照,政府必须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的30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您的申请。要获得执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场地必须经过检查并符合所有许可标准;其次,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通过犯罪背景调查或获得豁免。首次现场检查也必须在这30天内完成。
Section § 1597.61
如果发现儿童家庭日托所无证经营,当局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发出停业令:该经营危及儿童健康或安全,或者该日托所的执照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他们仍需在收到通知后尽快申请执照,否则也可能发出停止和禁止令。
如果无证日托所不遵守停业令,或者儿童的即时安全受到威胁,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来停止其运营。当许可部门提出要求时,县地方检察官将处理针对无证日托所的任何法律诉讼。
Section § 1597.6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托儿服务提供者处以每日每项违规 $25 至 $50 的罚款,如果他们未能纠正对儿童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或潜在威胁的问题。法律中提到了具体的条款,说明这些罚款如何执行。
然而,部门只有在具备必要资金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这些行动,这在另一项与福利和机构相关的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597.621
Section § 1597.622
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家庭日间照护所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必须接种流感、百日咳和麻疹疫苗。流感疫苗每年需在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更新接种。新入职的员工或志愿者如果需要时间获取疫苗接种记录,在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已接种疫苗后,可以有条件地开始工作或服务,最长不超过30天。
如果医生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因健康原因接种疫苗不安全,或确认对这些疾病具有免疫力,则可以获得豁免。此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选择不接种流感疫苗;或者,如果是在12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被雇用,则在第一年可以免除流感疫苗接种。
家庭日间照护所必须在每个人的档案中保存所有疫苗接种或豁免记录。“志愿者”指的是任何非雇员但协助照看儿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