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8.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中使用的术语。“日常生活活动”指联邦法规中定义的基本自我护理任务。“照护和监督”包括协助退伍军人完成日常任务,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包括协助服药和资金管理。“部门”指负责监督这些家庭的州社会服务部。“执照”是经营此类家庭所需的许可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是提供照护的主要人员,而“替班照护者”则在需要时提供临时协助。“退伍军人住户”是根据联邦法规定义居住在医疗寄养家庭中的退伍军人。

本章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a) “日常生活活动”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38篇第17.62节所定义的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b) “照护和监督”是指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被许可人承担责任,或现在提供或承诺将来提供对日常生活活动的持续协助,若无此协助,退伍军人住户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安全或福祉将受到威胁。协助包括协助服药、资金管理或个人护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c)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d) “执照”指经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的基本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e) “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38篇第17.73节所定义的医疗寄养家庭的含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f) “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指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中向退伍军人住户提供照护的主要人员。被许可人、申请人以及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应为同一人。此定义不包括向退伍军人住户提供替班照护服务的其他个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g) “替班照护者”指代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向退伍军人住户提供替班照护服务的人员。此人员可受雇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1(h) “退伍军人住户”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38篇第17.73节所定义的含义。

Section § 156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可以设立专门为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寄养之家的计划。

这些寄养之家必须遵守联邦法规和州的许可标准。它们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在被要求时提供信息。

该部门还负责制定标准,以评估该计划对居住在这些寄养之家中的退伍军人所带来的益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2(a) 部门可在不早于2024年7月1日,根据本章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2(b) 根据该计划设立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须经部门许可和监管,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2(b)(1) 遵守《联邦法规典》第38篇第17.61条至第17.74条(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2(b)(2) 符合本章规定的许可标准,遵守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条例和书面指令,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以维持许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2(b)(3) 同意接受部门管辖,以评估根据本章设立的计划。根据本协议,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被许可人应部门要求向其提供数据、信息和案件档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2(c) 部门应制定标准,以评估医疗寄养之家如何使退伍军人居民受益。

Section § 1568.2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经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您需要一个特殊执照。但是,您不能出售或转让此执照,因为它没有转售价值。

这些寄养家庭不能在同一场所用于任何其他类型的照护机构,例如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或儿童照护机构。

本法律仅涉及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批准的家庭。出于法律和分区目的,住户和经营者被视为一个家庭,这意味着他们不需要特殊许可,就像普通家庭住宅一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3(a) 任何人在本州内,未经本章规定之当前有效执照,不得经营、设立、管理、实施或维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3(b) 执照不可转让。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不得具有用于出售或交换目的的任何财产价值,且任何人,包括任何所有人、代理人或经纪人,均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出售或交换任何执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3(c) 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不得被许可在用作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住所的同一场所经营第1502节所定义的社区照护机构、第1569.2节所定义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第1568.01节所定义的患有慢性、危及生命疾病者居住照护机构,或第1596.750节所定义的儿童日间照护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3(d) 本章仅适用于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8篇第17.63节批准的退伍军人社区居住照护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3(e) 无论无关人员是否共同居住,为本章之目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应被视为财产的居住用途。此外,为任何依照本章规定与财产居住用途相关的法律或分区条例之目的,该家庭的退伍军人住户和执照持有人应被视为一个家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3(f) 对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无需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分区豁免或其他分区许可,如同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家庭住宅无需此类许可一样。

Section § 1568.2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开设一个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你需要申请执照。申请时,你需要证明你有能力遵守相关规定,与退伍军人事务部保持良好关系,并且拥有清白的记录和良好的品格。你还必须证明你有足够的财力来维持服务标准,披露你过去在护理机构中担任的任何职务,并说明你曾受到的任何纪律处分。如果你未能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或作出虚假陈述,你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部门在收到所有信息后有60天时间通知你其决定;此外,还需要支付88美元的申请费。如果你在申请获批或被拒前撤回申请,可以在12个月内重新提交。在最终批准前,部门还会进行执照前检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 根据本章寻求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执照的人员,应依照规定、规章和书面指令,向部门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1)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遵守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定、规章和书面指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2)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保持良好关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3)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良好声誉和负责任的品格。该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无犯罪记录证明、就业历史和品格推荐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4) 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以维持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定、规章和书面指令所要求的服务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5) 披露申请人过去或现在作为持证人、行政人员、普通合伙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或作为持有或曾持有根据第1章(始于第1200条)、第2章(始于第1250条)、第3章(始于第1500条)、第3.01章(始于第1568.01条)、第3.2章(始于第1569条)、第3.3章(始于第1570条)或第3.4章(始于第1596.70条)许可的住宅护理机构或诊所或机构中1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员的职务。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6) 披露针对第(5)款中指定的实体持有或曾持有的执照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任何吊销或其他纪律处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7) 披露针对持牌或认证医疗专业人员曾持有或持有的执照或认证的任何吊销,或正在进行的吊销行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a)(8) 部门为本章的妥善管理和执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b) 申请人未能配合部门完成申请,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未能配合意味着本节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定、规章和书面指令中描述的信息未提供或未以部门要求的形式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c) 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在首次申请执照时提供给部门,且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发生后30个日历日内提供给部门,除非部门要求更短的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d) 如果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就执照申请所需信息作出重大事实虚假陈述,部门可以拒绝执照申请,或随后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e) 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以及部门认为作出本节决定所需的其他来源的所有信息后6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决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f)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能在通知日期起30天内,且未作出真诚努力完成申请,部门可以停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审查,依照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定、规章和书面指令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g) 在申请获批或被拒前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根据本节停止申请审查,不构成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意义上的申请被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h) 部门将收取八十八美元($88)的申请费用于颁发执照。这些费用旨在资助本章规定的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i) 在完整提交执照申请后,部门应联系申请人,安排时间进行执照前检查。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j) 在完整提交执照申请并实质性遵守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采纳的规章、条例和书面指令后,部门可以向申请人颁发经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的执照。如果部门发现申请人不遵守本章或根据本章采纳的规章、条例或书面指令,部门应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4(k) 执照申请被拒绝后,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部门邮寄拒绝通知后15天内,申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听证请求。部门收到符合规定形式的请求后,该请求应安排听证。

Section § 156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违反某些规定时,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规章制度、允许他人也这样做、危及居民健康或安全、提供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或进行挪用公款等财务不当行为。如果居民安全面临紧急威胁,部门甚至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执照。如果持照人对此提出异议,听证会必须迅速举行——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临时吊销将持续到听证会结束并作出决定为止,但如果决定耗时过长,临时吊销将被取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a) 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 (b) 款规定的方式,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a)(1) 持照人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条例和书面指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a)(2)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条例和书面指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a)(3) 对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接受服务的退伍军人居民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福祉或安全有害的行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a)(4) 提供超出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授权水平的服务,或接收或保留需要高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授权水平服务的退伍军人居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a)(5) 从事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运营相关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挪用退伍军人居民的资金或财产,为个人利益欺诈性侵占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的资金或财产,或故意或疏忽未能提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5(b) 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暂时吊销执照,如果部门认为此举对于保护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的退伍军人居民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是必要的。部门应将临时吊销通知持照人,告知临时吊销的生效日期,并同时向持照人送达指控书。持照人收到指控的辩护通知后,部门应在 15 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收到通知后的 30 天。临时吊销在听证会完成且部门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将保持有效。但是,如果部门未能在原听证会完成后的 30 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临时吊销应被视为撤销。

Section § 1568.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一套具体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与本章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则以《政府法典》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156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的许可证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会自动失效。首先,如果被许可人出售或转让该房产。其次,如果他们自愿放弃许可证。第三,如果他们将寄养之家搬到不同的地点,但有一个流程可以避免新地点的全额费用和申请。第四,如果被许可人死亡。第五,如果他们遗弃了寄养之家及其居民,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将导致永久禁止拥有或管理类似设施。最后,如果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撤销了对该寄养之家的批准。

许可证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依法自动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6(a) 被许可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或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财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6(b) 被许可人向部门交回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6(c) 被许可人将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部门应制定规则、条例或书面指令,以确保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在申请新地点的许可证时,无需支付全额许可费,也无需完成整个申请流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6(d) 被许可人死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6(e) 被许可人遗弃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被许可人遗弃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及其受照护的退伍军人居民,导致被遗弃的退伍军人居民的健康和安全面临即时且重大的威胁的,除根据本节规定丧失许可证外,还应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任何设施的许可范围之外,或被排除在作为资源家庭或认证寄养父母的资格之外,且无权申请恢复资格,除非部门另有命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6(f)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8卷第17.71节撤销其对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的批准。

Section § 156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接受定期、突击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优质护理标准。部门检查员会核查寄养院是否提供必要的护理、维护适当的记录并遵守健康和安全规定。

如果退伍军人需要的护理水平超出机构所能提供,则会与退伍军人、他们的医生和退伍军人事务部协商进行评估,以决定适当的护理水平。

部门必须通知寄养院任何缺陷,并给予它们一定的纠正时间,通常在10天内。所有检查结果,包括缺陷和纠正措施,都可供公众查阅。检查员有权随时凭身份证明进入寄养院,以确保遵守法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1) 每个持牌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应由部门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定期检查和评估护理质量。突击检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视需要经常进行,以确保所提供护理的质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2) 在每次许可检查期间,部门应确定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是否符合监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的执照,为退伍军人住户提供适当的护理和监督水平;提供充足的服务;维护最新的住户记录和评估;以及遵守基本健康和安全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3) 如果部门确定某位退伍军人住户需要比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被授权提供的更高水平的护理,部门可以启动由部门批准的评估员进行的专业护理水平评估,并咨询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评估应与退伍军人住户、退伍军人住户的医生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协商进行,并应反映退伍军人住户、退伍军人住户的医生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意愿。评估还应认识到某些疾病具有偶发性,并且退伍军人住户对更高水平护理的需求可能是暂时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4) 部门应书面通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其在遵守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条例和书面指令方面存在的所有缺陷。部门应为持证人设定合理的遵守期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5) 除非纠正计划另有规定,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纠正缺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a)(6) 部门应维护每次检查和咨询结果的报告。所有检查报告、咨询报告、缺陷清单和纠正计划均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b) 部门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出示适当身份证明后,可随时(无论是否提前通知)进入并检查任何提供个人护理、监督和服务的场所,以确保遵守本章规定或防止违反本章规定。

Section § 1568.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针对持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的投诉。收到投诉后,部门会首先进行审查,并在10天内对设施进行检查,除非投诉旨在骚扰或缺乏依据。投诉人会被告知后续行动。调查结束后,部门会在10天内书面告知投诉人调查结果。持证人不得报复任何参与投诉的人员。无论此流程如何,部门仍可为退伍军人的安全采取行动。监察员必须向部门报告投诉,部门也必须将投诉分享给退伍军人事务部。如果投诉超出部门管辖范围,则必须转交给正确的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a) 收到投诉后,除指控拒绝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法定探视权的投诉外,部门应进行初步审查,并且除非部门认定该投诉是故意骚扰持证人或缺乏合理依据,否则应在收到投诉后10天内进行现场检查,但如果该检查会不利于许可调查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的调查,则不在此限。无论何种情况,投诉人应及时获知部门拟采取的行动方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b) 在完成本节规定的投诉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调查结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c) 持证人或其雇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包括但不限于驱逐或威胁驱逐接受持证人服务的人员或持证人的雇员,其依据或理由是该人员、雇员或任何其他人根据本节向部门提起或参与提起投诉、申诉或检查请求,或向适当的地方或州监察员提起或参与提起投诉、申诉或调查请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部门对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进行检查、评估或调查投诉或事件,或对其提起纪律处分,或采取其认为对安置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的退伍军人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必要的任何行动的权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e) 如果地方或州监察员收到与持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相关的投诉,地方监察员以及(如适用)州监察员应将投诉的书面报告发送给部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f) 如果部门收到与持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相关的投诉,部门应将投诉副本和投诉调查结果发送给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71(g) 如果部门收到与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持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相关的投诉,部门应将该投诉转报给适当的机构。

Section § 1568.2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禁止运营未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如果发现此类寄养院,州政府可以介入以保护退伍军人居民,特别是当他们的安全面临立即威胁时。声称提供护理但未经许可的寄养院必须纠正此行为,否则将面临罚款。

法律对未经许可的运营以及导致居民伤害或虐待的违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罚款,对于居民死亡等严重情况,罚款更高。这些罚款的收入用于支持技术援助项目。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结构化的复审程序对罚款提出上诉,包括在必要时可能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民事罚款必须在所有上诉结束后支付,逾期支付将收取滞纳金。如果发生相关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吊销许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1) 任何未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如第 (3) 款所定义,均不得在本州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2) 一旦发现未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部门应将居民转介至适当的安置机构或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适当的当地或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2)(A) 退伍军人居民的健康和安全面临立即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2)(B) 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不与部门合作申请许可、符合许可标准并获得有效许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3) 如果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未经许可、不免于许可,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被视为“未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和“为提供住宿护理而维持和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3)(A) 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正在提供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条例和书面指令所定义的护理和监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3)(B) 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被宣传为或声称提供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条例和书面指令所定义的护理和监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3)(C) 该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接收或留住表现出需要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则、条例和书面指令所定义的护理和监督的退伍军人居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a)(3)(D) 该寄养院声称自己是加利福尼亚州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 除了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的暂停、临时暂停或吊销之外,部门应处以民事罚款如下: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1)(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违反第 1568.23 条规定的人应被处以即时民事罚款,金额为每天每位居民一百美元 ($1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1)(A)(B) 如果未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仍在运营,且运营者拒绝申请许可,或者运营者申请许可但许可申请被拒绝,且运营者继续运营未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则 (A) 项授权的民事罚款应加倍,除非部门认为部门可用的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刑事起诉)更有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2)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退伍军人居民死亡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3) 对于部门认定构成对退伍军人居民身体虐待(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10.63 条所定义)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b)(4) 对于部门认定导致对退伍军人居民严重身体伤害(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10.67 条所定义)的违规行为,民事罚款应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根据本条从对经许可的退伍军人医疗寄养院施加的民事罚款中收到的收入,应存入根据第 1523.2 条设立的技术援助基金,并可由部门用于被许可人的技术援助、培训和教育。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1) (A)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就根据本条评估的民事罚款向部门提交书面正式复审请求。被许可人应在提交复审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无法获得的所有可用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应在收到复审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该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1)(B) 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补充信息。如果副局长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导致民事罚款评估的缺陷认定,并非根据适用的法规、规章、条例以及部门采纳的书面指令作出,则其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收到副局长决定的书面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2) 在完成第(1)款所述的审查程序后,被许可人可以进一步向行政法法官上诉该决定。诉讼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部门应拥有这些规定所赋予的所有权力。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中,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3) 如果除了民事罚款评估外,部门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以暂停或吊销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执照,且该诉讼包含与民事罚款评估相关的违规行为,则部门对未决上诉的审查应停止,民事罚款的评估应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审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4) 行政上诉程序结束后,民事罚款即到期应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否则未在30天内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部门采纳的规章、条例和书面指令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8(d)(5) 如果审查员认定缺陷通知或民事罚款评估并非根据适用的法规、规章、条例和书面指令作出,则审查员可以修改或驳回该缺陷通知或民事罚款评估。

Section § 156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加州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的特定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包括指纹采集。首先,申请人、居住在申请人家庭中的成年人以及其他与客户互动的人员必须接受这些调查。

在医疗寄养家庭获得执照后,相关人员在其中工作或居住之前,必须获得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豁免。指纹将发送给司法部,但现有持照人和其他特定人员除外。

指纹采集可能会收取合理费用。司法部利用这些指纹进行犯罪记录检查。部门将清除证明和豁免至少保存三年,以便进行转让。

退伍军人跨学科居家护理团队的某些成员免于这些要求。如果犯罪记录豁免被拒绝,除非遵循特定程序,否则部门不得阻止该人员与退伍军人一起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a) 在获得执照之前,以下个人应根据第 1522 节接受并完成背景调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a)(1) 申请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a)(2) 居住或经常出现在申请人或持照人家庭中的成年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a)(3) 由部门通过规章、条例或书面指令确定为必要的,与客户有接触的其他个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b) 在首次获得执照之后,(a) 款中指定且未根据 (f) 款免于指纹采集的人员,应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就业、居住或首次出现之前,根据第 1522 节获得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免于取消资格的豁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c) 根据 (a) 款启动背景审查的人员,除非根据 (f) 款获得豁免,否则应以部门批准的电子传输方式向司法部提交指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d) 执法机构或其他获授权采集指纹的地方机构,可收取合理费用以抵消本章目的的指纹采集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e) 司法部应根据第 1522 节使用指纹搜索州和联邦调查局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f) 在部门许可机构中担任现有持照人或雇员、认证管理员或注册的 TrustLine 服务提供者的人员,无需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并可根据第 1522 节 (h) 款 (1) 项转让其当前的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豁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g) 在向 (a) 款所述个人签发犯罪记录清除证明或豁免之前,部门应根据第 1522 节审查该个人的州犯罪人员记录摘要信息和联邦调查局的记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h) 部门不得仅凭被拒绝的犯罪记录豁免申请或逮捕信息,禁止某人受雇或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中的退伍军人居民接触,除非部门遵守第 1568.295 节的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i) 部门应将其犯罪记录清除证明和豁免保存在其活动档案中至少三年,以方便转让申请。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j) 除申请人或持照人外,向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中的退伍军人居民提供医疗、康复或预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初级护理和脊髓损伤居家护理)的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跨学科居家护理团队成员,免于本节适用的要求。

Section § 1568.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禁止某些人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工作或出现。排除的原因包括违反法律或规定、危及居民的健康或安全、从事财务不当行为或有犯罪记录。如果某人被排除,他们会收到通知并可以提出上诉。为了保护居民,可以立即执行排除,之后会进行听证程序。未提出上诉或上诉不成功的被排除人员,将面临终身禁止从事某些护理工作的禁令,除非他们以后寻求恢复资格。如果持证人不遵守排除令,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a) 部门可以禁止某人成为持证人,或禁止持证人雇用、继续雇用、允许在持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内,或允许雇员、未来雇员或非退伍军人居民的人员与持证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的退伍军人居民接触,如果该人员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a)(1) 违反、协助或允许他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书面指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a)(2) 从事有害于本州人民或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内或接受其服务的个人的健康、道德、福利或安全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a)(3) 在该人被判犯有第1522条所定义的罪行时,被拒绝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工作或在场豁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a)(4)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对持证人或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a)(5) 从事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运营相关的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占退伍军人居民的资金或财产,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的资金或财产,或故意或疏忽未能提供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b) 被排除人员和持证人应收到书面通知,说明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的上诉权。该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送达。在部门送达通知后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1) 当主任认为有必要保护退伍军人居民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任何其他重大威胁时,部门可以要求在此事最终决定之前,立即将雇员、未来雇员或非退伍军人居民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排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2) 如果部门要求立即将雇员、未来雇员或非退伍军人居民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排除,部门应向被排除人员送达立即排除令,告知被排除人员部门行动的依据以及被排除人员的听证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3) 在部门向受立即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移除或排除的人员送达立即排除令后30天内,部门应对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进行一次突击检查,以确保被排除人员不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内,除非部门此前已核实被排除人员不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4) 在部门送达立即排除令后15天内,被排除人员可以向部门提交排除的书面申诉。如果被排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排除提出申诉,部门的行动将是最终决定。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执行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4)(A) 在收到申诉后30天内,向被排除人员送达指控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4)(B) 在收到被排除人员的辩护通知后60天内,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6条,对指控进行听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c)(5) 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立即排除的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完成且部门已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d) 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的被排除人员,应作为书面请求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的邮寄地址。被排除人员应随后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至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e)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证明标准应为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f) 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f)(1) 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证人、雇员、未来雇员或非退伍军人居民提起或继续进行纪律处分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f)(2)  发布命令,禁止某人成为持证人,或禁止被排除人员在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就业或出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f)(3) 对被排除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无论被排除人员的任何辞职、撤回就业申请或职责变更,或持证人对被排除人员的任何解雇、未予雇用或重新分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g) 持证人在收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的,应根据第1568.25节的规定,作为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 (A) 在被排除人员对排除令提出上诉且部门作出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下,或者在部门告知被排除人员其上诉排除令的权利且被排除人员未对排除令提出上诉的情况下,除非部门另有命令,否则被排除人员在其余生中将被禁止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i) 在部门许可的任何机构或组织中工作或做志愿者,如果涉及与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接触。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ii) 获得部门许可的机构或组织的运营执照。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iii) 获得寄养父母或资源家庭的认证或批准。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iv) 注册为注册家庭护理助理或TrustLine注册人,或继续在家庭护理助理注册处注册。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v) 担任家庭护理组织或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成员,担任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或成为其持证人。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vi) 作为持证人,雇用、继续雇用或允许个人在家庭护理组织或机构做志愿者,如果涉及与客户、潜在客户或机密客户信息接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5(h)(1)(B)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节,被排除人员可以在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或者在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自排除令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向部门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上诉决定和命令或排除令中向被排除人员提供《政府法典》第11522节的副本。

Section § 1568.2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不得参与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的事务。如果某人的许可或资源家庭批准在过去两年内被吊销或撤销,或者其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则他们将被禁止参与这些寄养之家。除非不合格的原因已被纠正或不再存在,否则该排除期自拒绝或决定生效之日起持续一年。个人可以申请听证来质疑该决定,但如果他们不申请,排除期仍将适用一年。此类排除不应被视为其他法律下的正式排除令。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a)(1) 如果部门确定某人曾根据本章、第1章(自第1200条起)、第2章(自第1250条起)、第3章(自第1500条起)、第3.01章(自第1568.01条起)、第3.2章(自第1569条起)、第3.3章(自第1570条起)、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获得许可,或者申请人此前曾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4部第5章第2条(自第16519.5条起)被批准为资源家庭,且此前许可被吊销或此前批准在过去两年内被撤销,则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a)(2) 如果部门确定某人此前曾获得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许可,且该许可在过去两年内被部门吊销或撤销,则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b) 如果部门确定某人此前曾根据(a)款(1)项所列的任何章节申请许可,且该申请在过去一年内被拒绝,则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并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b)(1) 在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直至自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b)(2) 在部门或县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且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c) 如果部门确定某人此前曾申请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许可,且部门命令拒绝该申请,则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并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c)(1) 在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直至自部门维持拒绝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c)(2) 在部门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且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应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直至自拒绝通知和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d) 根据本条对个人进行的排除或移除,不应被视为就第1568.29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而言的排除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296(e) 如果部门已确定拒绝申请或吊销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许可,或拒绝或撤销资源家庭批准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则部门可以决定不将该人排除在根据本章由部门许可的任何退伍军人医疗寄养之家之外。

Section § 1568.30

Explanation

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和替班照护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说明他们已按照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规定完成了所有初次和持续培训。这些文件需要在每次培训结束后30天内提交。

此外,他们还必须在同样的30天期限内,提供完成与照护患有慢性或复杂健康问题的退伍军人相关的教育要求的证据。如果需要,部门还可以要求照护者接受更多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30(a) 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和替班照护者应向部门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要求接受所有初次和持续培训。书面证据应在每次培训完成后的30天内提交给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30(b) 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和替班照护者应向部门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所有与提供照护和监督患有慢性或医疗复杂性健康障碍的退伍军人住户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相关的继续教育要求。书面证据应在每次培训完成后的30天内提交给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30(c) 如果认定有必要,部门有权要求医疗寄养家庭照护者和替班照护者接受额外培训。

Section § 1568.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部门负责制定规则,以管理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的许可事宜。这些规则应根据《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程序制定。然而,在这些正式规则制定之前,部门可以发布书面指令来管理这些家庭,并且这些指令将与官方法规具有同等效力。重要的是,这些书面指令无需经过《行政程序法》通常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40(a) 部门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修订或废止实施本章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8.40(b) 在法规制定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书面指令,实施和管理本章下退伍军人医疗寄养家庭的许可,该指令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这些指令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