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9(a) 任何根据本法典第1章(始于第1200条)、第2章(始于第1250条)、第2.3章(始于第1400条)、第2.35章(始于第1416条)、第3.3章(始于第1570条)、第8章(始于第1725条)、第8.3章(始于第1743条)、第8.5章(始于第1745条)或第8.6章(始于第1760条),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247.6条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个人或实体,除所有其他要求外,应在执照或证书申请中披露任何针对从事某一专业、职业或行业,或运营某一设施或机构的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批准所采取的吊销或其他最终行政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9(b) 部门在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执照或认证时,可以考虑针对从事某一专业、职业或行业,或运营某一设施或机构的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许可所采取的任何最终吊销或其他最终行政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9(c) 申请人以及本分节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作为背景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应提供关于该人员是否有任何先前刑事定罪、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有任何逮捕,或是否有任何有效逮捕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此要求并非旨在重复要求提交指纹图像作为刑事背景审查程序一部分的个人的现有要求。每位申请人应提供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对其采取的任何先前行政措施的信息,并应证明,据其所知,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提供信息,但故意或蓄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陈报或遗漏的申请人或其他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其申请或豁免,或吊销任何先前已授予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