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被称为《1973年长期护理、健康、安全和保障法案》。它是针对长期护理机构中这些问题的系列法规的基础名称。
长期护理 健康法规 安全标准 保障措施 1973年法案 养老院 护理机构 医疗保健安全 居民权利 护理机构法规 老年护理 患者安全 护理标准 机构管理 医疗保健法
(Added by Stats. 1973, Ch. 105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长期护理机构遵守州和联邦关于患者护理的法律。它建立了一个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的系统,要求进行检查以确认它们符合医疗护理标准,并规定只有符合州患者护理标准的机构才能获得执照。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 患者护理合规性 处罚通知制度 民事制裁 检查制度 报告制度 临时许可 医疗护理法规 机构检查 监管合规性 护理机构标准 州标准 联邦法规 许可机制 医疗护理机构执法
(Amended by Stats. 1992, Ch. 1163,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 Amendatory changes are conditionally inoperative as prescribed by Sec. 8 of Ch. 1163.)
如果一家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因未能遵守州或联邦规定而受到处罚,它必须在所有进出机构的门上张贴具体处罚的通知。这些处罚可能包括暂停执照、终止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认证,或禁止新患者入院。
某些机构,例如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有特定的地方需要张贴这些通知。未能正确张贴这些通知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并且通知必须遵循一种名为“违规补救措施通知”的特定格式。一旦处罚解除,通知即可撤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1)
如果因违反州或联邦要求而实际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所有提供进出该机构的门上张贴所施加的补救措施的通知,采用 (c) 款规定的形式,但 (2) 段另有规定的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1)(A)
执照暂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1)(B)
终止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的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1)(C)
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拒绝向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支付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1)(D)
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拒绝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入住居民支付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1)(E)
禁止任何类型的入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a)(2)
就本款而言,独立部分护理机构仅需在所有提供进出该独立部分的主要门上张贴通知,而无需在所有提供进出该机构的门上张贴。智障人士康复型中级护理机构和智障人士护理型中级护理机构应在所有提供进出该机构的门的内侧张贴此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b)
违反 (a) 款要求的行为应以 B 类违规的方式发出和执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15(c)
根据 (a) 款设立的通知形式应命名为“违规补救措施通知”。每份通知应列出根据 (a) 款施加的补救措施,并应包括施加补救措施的日期。该通知应排版在白色证券纸上,尺寸为 8
1/2 x 11 英寸,采用 16 磅无衬线粗体黑色字体。机构可在制裁解除之日或之后移除该通知。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处罚 执照暂停 医疗保险终止 医疗补助终止 拒绝支付 禁止入院 独立部分护理机构 违规补救措施通知 B类违规 通知要求 中级护理机构 智障人士护理 机构进出 制裁通知移除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1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医疗机构因违反州或联邦法律而被征收的罚款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存入特定的州和联邦账户,用于保护长期医疗机构的居民。这包括机构关闭时的搬迁费用、机构出现财务问题时维持运营、补偿居民损失的个人资金以及资助信息会议。这些资金还支持长期护理监察员计划,但州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此外,资金还可用于改善居民的护理质量。卫生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披露资金的来源、分配和支出详情,并每季度更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a) 尽管有第1428条规定,根据本章或联邦法律征收的州和联邦民事罚款所收取的款项,应存入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其中应存入因违反州法律而产生的民事罚款,以及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联邦医疗机构罚款账户,其中应存入因违反联邦法律而产生的民事罚款。这些账户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用于保护长期医疗机构居民的健康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a)(1) 机构关闭时,部门产生的搬迁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a)(2) 在纠正缺陷或关闭之前维持机构运营,例如在机构收入不足时进行临时管理或接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a)(3) 补偿居民损失的个人资金。如果损失是长期医疗机构或其员工行为造成的,应首先使用该机构的收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a)(4) 根据第1327.2条要求的信息会议相关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a)(5)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5部第11章(第9700条起)设立的长期护理监察员计划提供支持,金额应在年度预算案中从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为此目的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b) 尽管有(a)款规定,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的余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70条规定,联邦医疗机构罚款账户的款项也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用于根据第1417.3条改善长期医疗机构居民的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d)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每季度更新以下所有关于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和联邦医疗机构罚款账户资金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d)(1) 存入账户的资金具体来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d)(2) 账户中尚未分配的资金金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2(d)(3) 账户资金如何分配和支出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资金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支付给临时管理人员的薪资金额,以及用资金购买的设备描述。但是,说明中不得包含居民的姓名。
医疗机构罚款 长期护理保护 民事罚款分配 机构关闭费用 临时管理融资 居民资金补偿 信息会议资助 监察员计划支持 财务限制 生活质量改善 资金使用透明度 资金来源披露 季度更新 医疗机构违规 罚款资金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21, Sec. 35. (AB 116) Effective June 30, 2025.)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中人员的护理和生活质量。部门负责开展多项活动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活动包括研究新的护理模式、提供关于有效实践的全州范围培训,以及提供通过调查确定的特定培训主题。一个专门部门将协助机构处理许可和运营问题,该部门不参与实际监管,以避免利益冲突。州雇员在提供援助访问期间,必须报告立即威胁患者安全的违规行为。部门还将评估机构对所提供援助的满意度以及这些措施的有效性。部门的执法和调查程序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部门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特定活动,促进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服务中住户、客户和患者的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a)
研究和评估创新型机构住户护理模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b)(1)
提供全州范围的关于有效机构实践的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b)(2)
培训还应包括与为机构住户提供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相关的主题。培训主题应由部门通过定期调查确定。根据本款提供的培训课程应与提供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州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代表协商制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c)
设立独立部门,以回应机构对技术援助的请求,涉及许可和认证要求、符合联邦和州标准以及相关的运营问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d)
根据本节向机构提供技术援助的州雇员,仅需向适当的地区办事处报告他们在提供援助期间发现的违规行为,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对机构的患者、住户或客户的健康和福祉构成即时和严重的威胁,或已对其造成实际损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e)
州部门应衡量机构满意度以及根据 (c) 款提供的技术援助的有效性。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f)
在 (b) 和 (c) 款下的技术援助或培训部门雇佣的任何人员,不得同时参与机构的许可、调查或直接监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3(g)
本节不应削弱部门正在进行的调查和执法程序。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 护理质量 生活质量 创新护理模式 全州培训 机构实践 技术援助 许可和认证 合规标准 机构满意度 医护人员培训 即时威胁报告 州部门评估 运营问题 提供者和消费者协会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在本州设立了一个养老院质量奖项计划。该计划旨在表彰专业护理机构提供的模范护理。这些奖项的标准是在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团体意见后制定的。
奖金会发放给服务大量Medi-Cal居民的机构,资金每年拨付。这些奖金将用于员工奖金和改善护理及员工留用的创新拨款。
部门会与倡导者、工会组织和行业代表协商,确定奖项标准。奖项标准不被视为法规。获奖者和奖项详情每年公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a)
州部门特此设立养老院质量奖项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b)
部门应在与利益相关方团体协商后,在该计划下制定标准,以表彰所有为住户提供模范护理的专业护理机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c)(1)
在年度预算案中每年拨款的范围内,应向服务高比例Medi-Cal居民的质量奖项计划获奖者发放奖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c)(2)
根据本节颁发并由普通基金拨款支付的奖金,应应用于员工奖金,并根据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c)(3)
根据本节颁发并由联邦罚款账户资金支付的奖金,应在联邦批准的前提下,用于资助创新机构拨款,以改善专业护理机构住户的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或资助创新努力以提高员工招聘、留用或两者兼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d)
部门应与老年人权益倡导组织、代表机构员工的工会组织、养老院行业代表以及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选择机构以获得质量奖项的标准。根据本款制定的标准不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11342条含义内的法规,并且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被采纳为法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e)
部门应每年公布一份质量奖项计划获奖者的清单,如果适用,包括所颁发的金额。部门还应每年公布一份获得创新机构拨款的质量奖项计划获奖者的清单,包括拨款目的和拨款金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7.4(f)
本节所述计划的所有可用资金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之前支付给合格机构。
质量奖项计划 养老院 专业护理机构 Medi-Cal居民 奖金 员工奖金 创新机构拨款 护理质量改善 员工招聘 员工留用 利益相关方协商 老年人权益倡导组织 养老院行业 公布获奖者名单 联邦罚款账户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171, Sec. 2.3. Effective August 10, 200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所称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它包括各种类型,例如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专门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机构。它还包括儿科日间医疗和暂托护理机构。但是,它不包括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除非这些医院有专门提供上述服务的部门。此外,“被许可人”是指持有经营此类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实体。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是指根据第2章(从第125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以下任何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1) 熟练护理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2) 中级护理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3)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4)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康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5)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护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6) 集体生活医疗机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7) 护理机构。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a)(8) 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持续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b)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还包括根据第8.6章(从第176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儿科日间医疗和暂托护理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c)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不包括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但医院中提供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或儿科日间医疗和暂托护理机构服务的独立部分除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d) “被许可人”是指根据第2章(从第1250条开始)或第8.6章(从第1760条开始)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持有人。
长期医疗保健 熟练护理机构 中级护理机构 发育障碍者护理 儿科日间医疗 暂托护理机构 集体生活医疗 护理机构 被许可人定义 机构许可 医疗保健许可 加州医疗机构 医疗保健服务 机构类型 排除的医院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724, Sec. 2. (SB 65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本法律允许在护理机构接受短期照护的人员,在药物经其医生或机构药剂师检查后,可自行携带药物。如果该人员暂时转院至医院,机构没有义务为其保留床位。
医生可以根据初步评估,提前制定最长90天的护理计划,除非患者的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这些计划可以重复使用。对于接受短期照护的患者,评估和护理计划可以简化,除非患者病情发生显著变化,否则无需反复更新。
暂息照护旨在让家庭照护者得到休息,每次最长可达15天,每年总计不超过45天。除非获得卫生服务部门的批准,否则机构每年用于暂息照护的床位不得超过总床位的1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a)
任何接受暂息照护服务的人员,如果其药物内容在患者入院时已由患者的私人医生和外科医生或机构聘请的药剂师检查并明确识别,则应允许其将药物带入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b)
提供暂息照护服务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在接受暂息照护服务的人员转入第1250节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时,无需为其提供床位保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c)
提供暂息照护服务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应允许接受暂息照护服务的人员的私人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该人员的病史、诊断和入院时进行的身体评估,发布自该人员入院之日起不超过90天的预先护理和治疗医嘱。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预先护理和治疗医嘱重新接纳该人员接受暂息照护服务,除非该人员的私人医生和外科医生表明该人员的医疗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预先医嘱仅应由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在该人员接受暂息照护服务期间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d)
提供暂息照护服务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可以为接受暂息照护服务的人员实施简化的居民评估和护理计划程序,这应符合机构保护居民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义务。简化的居民评估和护理计划程序应解决接受暂息照护的人员在暂息照护停留期间所需的必要护理服务。简化的居民评估和护理计划程序文件无需在同一人员每次重新入院接受暂息照护服务时更新,除非该人员的私人医生和外科医生表明该人员的医疗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e)
在本节中,“暂息照护服务”是指在第1250节所定义的持牌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中,为体弱老年人或功能受损者提供的临时性或定期性服务,旨在减轻在家提供照护者的负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f)
在本节中,“临时性或定期性”是指不超过连续15天的时间段,或在任何一年内总计不超过45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1(g)
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总许可床位容量中,用于提供本节所定义的暂息照护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10%。经州卫生服务部事先书面批准,机构可以超出此限制。
暂息照护服务 药物识别 床位保留政策 短期照护 护理计划 预先医嘱 体弱老年人 功能受损 临时性 居民评估 照护者减负 健康与安全 机构床位容量 州卫生服务部 医生指导的照护
(Added by Stats. 1990, Ch. 1329, Sec. 4. Effective September 26, 1990.)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设立居民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包括居民,也可以包括家庭成员、倡导者或机构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应被邀请参加会议。委员会需要定期开会,做好会议记录,并应州政府要求提供这些记录。机构不能限制居民独立会面的权利。如果机构不设立委员会,将面临处罚。如果大多数居民患有进行性致残性疾病,或者机构居民人数不超过六人并提供了替代的参与方式,或者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原因,则可能获得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a)
依照第1250条(c)、(d)、(e)和(g)款获得许可的每个机构,以及依照第1250条(a)款单独获得许可的每个专业护理机构,应当设立并维持一个居民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包括该医疗机构的居民,并可包括居民的家庭成员、倡导者、或关注医疗机构居民的监察员团体,以及医疗机构的人员。居民的家庭成员应被邀请参加居民委员会的会议。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保持书面会议记录,包括出席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并应在州部门要求时提供会议记录以供审查。机构关于居民委员会的政策绝不能限制居民根据机构居民的独立决定与外部人员或机构人员独立会面的权利。
定期召开的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可包括委员会向医疗机构被许可人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应提供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在州部门要求时,提供对这些建议的审查和采取行动的证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b)
任何未能按照(a)款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医疗机构,应受第1280条规定的约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c)
州部门应通过法规,明确医疗机构可免除(a)款和(b)款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c)(1)
居民群体中大多数患者患有第1250.4条所定义的进行性致残性疾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c)(2)
居民人数不超过六人的机构,这些机构为居民积极参与机构生活规划和改善提供了替代方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c)(3)
州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况。
居民委员会 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 专业护理机构 家庭成员 倡导者 监察员团体 会议记录 机构政策 独立会面 委员会建议 豁免 进行性致残性疾病 小型机构 州部门审查 第1250条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1351, Sec. 3.)
获得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认证的熟练护理机构,必须在机构的公共区域、员工区域和公共活动区域显眼地张贴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给出的总体星级评级。这些信息必须清晰打印,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星级评级,以及关于CMS评级系统的解释性文字。如果评级发生变化,机构有七个工作日来更新张贴内容。关于评级的更多详细信息应可应要求提供,并且可以在CMS护理之家比较网站上找到。
如果机构未能遵守规定,将构成B类违规,并产生罚款,罚款将存入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此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 经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认证的熟练护理机构,应根据以下要求张贴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确定的机构总体评级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1) 该信息应至少张贴在机构的以下位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1)(A) 公众可进入和可见的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1)(B) 员工休息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1)(C) 居民用于公共活动的区域,例如用餐、居民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2) 该信息应张贴在白色或浅色纸张上,并按以下顺序包含所有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2)(A) 机构全称,字体清晰易读,字号至少为 28 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2)(B) 机构完整地址,字体清晰易读,字号至少为 20 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2)(C) CMS 给予该机构的最新总体星级评级,但机构应在收到 CMS 给予的不同评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评级包含在张贴内容中。星级评级应在页面居中对齐。星级评级应表示为反映 CMS 给予该机构星级数量的数字。该数字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至少为两英寸。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a)(2)(D) 星级符号正下方应为以下文字,字体清晰易读,字号至少为 28 磅:
“以上数字为 5 星制。”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E)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E)(D)项所述文字正下方应为以下文字,字体清晰易读,字号至少为 14 磅:
“本机构每年接受审查,并已获得加利福尼亚州许可和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认证。CMS 对经认证可接受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的机构进行评级。CMS 给予本机构以上评级。本机构备有此评级的详细解释,并可应要求提供。此信息也可通过护理之家比较互联网网站 http://www.medicare.gov/NHcompare 在线查阅。与任何信息一样,五星质量评级系统有其优点和局限性。确定评级的标准可能无法代表对您而言重要的所有护理方面。建议您与机构工作人员讨论评级。五星质量评级系统的创建旨在帮助消费者、其家人和护理人员更轻松地比较护理之家,并帮助识别您可能希望提问的领域。护理之家评级是根据健康检查、人员配备和质量措施的评级分配的。某些领域被赋予比其他领域更大的权重。这些评级综合起来计算出此处张贴的总体评级。”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F)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F)(E)项所述文字正下方应显示以下文字,字体清晰易读,字号至少为 14 磅:
“熟练护理机构的州许可信息可在州公共卫生部互联网网站 www.cdph.ca.gov 上查阅,路径为:Programs(项目), Licensing and Certification(许可和认证), Health Facilities Consumer Information System(医疗机构消费者信息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3) 就本节而言,“此评级的详细解释”应包括但不限于 CMS 护理之家比较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解释五星质量评级系统的信息打印件。此信息应在机构内保存,并应应要求提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4) 本节的要求应是除任何其他张贴或检查报告提供要求之外的补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b) 违反本节规定构成 B 类违规,如第 1424 节 (e) 款所定义,并且尽管有第 1290 节规定,但不构成犯罪。违反本节规定所产生的罚款应存入根据第 1417.2 节设立的州医疗机构罚款账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1(c) 本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熟练护理机构 医疗保险认证 医疗补助认证 CMS评级 公开张贴 员工区域 公共区域 五星质量评级 健康检查评级 人员配备评级 质量措施 机构名称展示 机构地址展示 州许可信息 B类违规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328, Sec. 120. (SB 133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这项法律要求熟练护理机构配备备用电源,以便在紧急情况、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导致的停电期间,能够持续供电至少96小时。这通过维持安全温度、救生设备和氧气供应,确保了弱势居民的安全和健康。备用电源可以来自发电机、电池或可再生能源,机构需要有足够的燃料或能源容量计划。
该法律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强制遵守,但需视州政府的资金拨款情况而定。机构可以通过发布通知而非正式法规来实施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确保本州熟练护理机构中高度脆弱人员在可能由公共安全停电、紧急情况、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电期间的健康和安全,是本州的公共政策。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b)(1) 熟练护理机构应配备备用电源,以在任何类型的停电期间保护居民的健康和安全,且供电时间不少于96小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b)(2) 就本节而言,“备用电源”指并非通过电力公司接收,而是在现场生成或储存的电力来源,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燃料的应急发电机、大容量电池以及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c) 就本节而言,“居民健康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为居民维持安全温度、确保救生设备的可用性以及确保制氧设备的可用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d) 使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的机构应在现场储备足够燃料,以维持发电机运行不少于96小时,或为紧急事件安排燃料输送。如果燃料需在紧急事件期间输送,机构应确保燃料无延迟地可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e) 使用电池或电池与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组合作为备用电源的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储存或发电能力,以维持运行不少于96小时。如果电力在96小时内未能恢复,且可再生电力发电设施的发电能力不足以满足长期护理机构的州要求,机构还应安排发电机和燃料的输送。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f)(1) 机构应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遵守本节要求,自加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熟练护理机构费率年度的第一天开始,届时州医疗保健服务部(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在其网站上发布书面通知,说明立法机关已拨付充足资金,专门用于为遵守本节要求的预计加州医疗补助计划成本提供熟练护理机构每日费率的附加费用,具体程度由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f)(1)(A) 加州医疗补助计划长期护理报销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七节第3.8条(自第14126节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f)(1)(B) 加州医疗补助州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f)(1)(C) 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22(f)(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仍可通过提供者公告、政策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小节,而无需采取规章行动。
熟练护理机构 备用电源 停电 应急发电机 可再生能源 居民安全 安全温度 救生设备 制氧设备 燃料输送 电池 储电 加州医疗补助计划资金 合规时间表 健康和安全措施
(Amended by Stats. 2025, Ch. 21, Sec. 36. (AB 116) Effective June 30, 2025.)
这项法律要求专业护理机构在有家属提出请求时,允许家属与其居住在该机构的亲属进行私下探访。“家庭成员”一词包括直系亲属以及在居民入院时其记录中被指定为家庭成员的任何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3(a) 每个获得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在患者家属成员提出请求时,应当允许该家属与在该机构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私下会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3(b) 就本条而言,“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或在患者入院时在其记录中指定并记录的家庭成员。
许可专业护理机构 私人探访 家庭会面 住院者 直系亲属 指定家庭成员 患者记录 入院文件 隐私 家属请求 养老院探访 居民权利 机构政策 患者入院 记录在案的家庭成员
(Added by Stats. 1987, Ch. 1125, Sec. 1.)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院和中级护理机构必须允许成立家属委员会,这是住院者亲属和代表的私人会议。机构必须每月至少提供一次会议场所,并且不能阻止委员会进行虚拟会议或在场外开会。机构还必须向家属提供关于委员会存在和会议的通知,并在14天内回应委员会的书面请求或申诉。此外,如果获得同意,机构必须向委员会提供家属的联系信息。禁止任何干扰家属委员会的行为,此类行为被视为侵犯住院者权利。违规行为被归类为严重的住院者权利侵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a) 持牌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不得禁止成立家属委员会。如经住院者家属成员或住院者代表请求,家属委员会应被允许每月至少一次在机构的公共会议室举行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商定。家属委员会也可自行决定举行虚拟会议或在场外地点举行会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b) 机构关于家属委员会的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住院者、家属成员和家属委员会成员与外部人员(包括非营利或政府组织的成员)或在非工作时间与机构人员独立会面的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c) 就本节而言,“家属委员会”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住院者的家属成员、朋友或代表在无机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下协商的会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d) 家属委员会应在显眼的布告栏或其他张贴区域获得足够的空间,以展示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通讯或其他与家属委员会运作或利益相关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e) 除家属成员、朋友或住院者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家属委员会会议,但仅限于在家属委员会的邀请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f) 机构应提供一名经家属委员会批准的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提供协助并回应家属委员会会议产生的书面请求。家属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请求更换工作人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g) 机构应考虑家属委员会关于影响住院者护理和机构内生活的拟议政策和运营决策的意见,并处理其申诉和建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h) 如果家属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关切或建议,机构应在14个日历日内书面回应针对这些请求、关切或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并详细说明其回应的理由。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i)(1) 如果机构设有家属委员会,机构应在住院者入院前或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住院者及其代表、家属成员或住院者指定并在入院合同中、入院过程中或住院者记录中列明的其他个人家属委员会的存在,并提供由家属委员会指定的家属委员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当家属委员会提供会议信息时,机构应在向这些家属成员、朋友和住院者代表的季度邮件中包含家属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日期,以及由家属委员会指定的家属委员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i)(2) 如果机构没有家属委员会,机构应在新住院者入院时,向在入院合同中、入院过程中或住院者记录中列明的住院者家属成员、朋友或住院者代表提供关于他们有权成立家属委员会的书面信息。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j)(1) 如果个人已提供书面同意,明确可与家属委员会共享的联系信息,机构应向家属委员会提供每位住院者的代表、家属成员或住院者指定的其他个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j)(2) 机构必须告知已确定的家属成员、朋友和代表,他们有权根据第 (1) 款将其联系信息与家属委员会共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j)(3) 本款的实施仅限于不与州和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k) A facility shall not willfully interfere with the formation, maintenance, or promotion of a family council, or with a family council’s participation in governmental
tsurveys or inspection activities performed by any applicable departments or other governmental entities.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willful interference shall include, but shall not be limited to, discrimination or retaliation in any way against an individual as a result of their participation in a family council, refusal to publicize family council meetings or provide appropriate space for meetings or postings as required under this section, failure to respond to written requests, concerns, or recommendations by a family council as required under this section, or the willful scheduling of facility events in conflict with a previously scheduled family council meeting.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l)(1) A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resident right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l)(2) A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class “B” violation, as defined in Section 1424.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4(l)(3) A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Section 1290.
家属委员会 住院者权利 养老院 护理机构 会议场所 虚拟会议 申诉 联系信息 家属同意 机构干预 歧视 报复 政府调查 B类违规 住院者代表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23, Ch. 821, Sec. 3. (AB 979)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确保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患者可以在床边存放非处方药或眼药,除非他们的医生或机构有理由不允许这样做。
专业护理机构 中级护理机构 非处方药 局部眼科药物 患者床边存放 主治医师 机构政策 药物存放权 患者权利 禁忌症 医疗机构 药物获取 患者自主权 眼科药物 药物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82, Ch. 408, Sec. 1.)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不得接收或留住任何无法为其提供所需护理水平的患者。简而言之,机构必须确保其具备资源和能力,以满足患者的医疗护理需求。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 充分护理 患者留置 患者接收 护理标准 医疗护理资源 机构责任 患者需求 医疗护理提供 护理能力 医疗护理义务 机构要求 患者护理 护理管理 医疗护理充分性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1, Sec. 7. Effective March 6, 1985.)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制定并遵守政策,以防止住户财产被盗和丢失。他们必须公开展示这些政策,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并记录任何价值超过25美元的盗窃或损失。住户入院、出院或去世时,需要对其个人物品进行清点。机构应持续评估其政策的有效性,标记个人物品,向警方报告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盗窃事件,并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必须告知住户及其家属这些政策。如果机构能提供有力证据表明其已努力遵守这些规定,则不会因偶尔发生的盗窃或损失事件而受到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a)
如第1418条所定义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旨在减少盗窃和损失的政策和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
该机构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1)
制定并张贴该机构的盗窃和损失政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2)
对员工进行关于这些政策的培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3)
记录价值二十五美元($25)或以上的财产盗窃和损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4)
患者入院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5)
患者死亡或出院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并交还。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6)
定期审查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7)
标记患者的个人财产,包括义齿、假肢和矫形器械。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8)
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价值一百美元($100)或以上的被盗财产。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9)
保护个人财产的方法。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b)(10)
通知住户和家属该机构的政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c)
机构根据本条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如果立法机关1987-88常会第2047号议会法案获得通过并生效,则应当符合该法案增补的第1289.4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7(d)
如果机构已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努力遵守本条要求,则不应因机构内偶尔发生的盗窃和损失而发出传票。
长期护理机构 防盗 防损 政策制定 员工培训 财产清点 住户个人财产 盗窃报告 个人财产安全 住户告知 财产标记 执法部门报告 财产记录 患者出院程序 机构合规
(Added by Stats. 1987, Ch. 1226, Sec. 1.)
本法律规定了为因缺乏能力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居民做出医疗决策的程序。它定义了“紧急情况”和“法定决策者”等关键术语,并阐明了患者代表和法定决策者在此过程中的作用。
如果居民无法同意医疗干预,主治医师必须记录此情况并确定其缺乏能力。机构随后应尽职尽责寻找法定决策者;如果找不到,则由患者代表参与。
必要时,跨学科团队会审查医疗干预措施,确保参与者多样性,包括工作人员和患者代表。紧急干预措施无需事先审查即可进行,但必须记录在案,并在一周内进行跨学科审查。
与医疗干预和审查相关的数据必须报告,并保留居民的司法审查权。关于医疗干预的通知必须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并考虑语言和障碍因素。
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在协调患者代表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如果该计划未运行,则适用特定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 为本节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1) “紧急情况”是指为挽救生命、防止严重身体伤害或减轻剧烈身体疼痛或严重且持续的情绪困扰而立即需要医疗救治的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 “法定决策者”是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A) 经《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3部分(自Section 1800起)和第4部分(自Section 2100起)授权的财产管理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B) 居民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7编第1部分(自Section 4600起)和第2部分(自Section 4670起)在预立医疗指示中指定为代理人的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C) 居民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7编第1部分(自Section 4600起)和第2部分(自Section 4670起)指定为替代决策人的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D) 经法院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7部分(自Section 3200起)授权治疗而指定的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E) 居民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F) 未成年居民的父母或监护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G) 居民最亲近的在世亲属,或居民的主治医师、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合理认为有权代表居民做出健康决策,并且在已知范围内将根据居民的最佳利益、明确意愿和价值观做出决策的其他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2)(H) 任何其他经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3) “患者”或“居民”是指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患者或居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4) “患者代表”是指一位与居民利益一致的、同意为本节目的参与跨学科团队的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患者代表可以是居民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他们可能无法完全承担居民的医疗保健决策责任,但已同意参与跨学科团队,或经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其他人。如果无法找到家庭成员或朋友担任患者代表,“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可以指定一名公共患者代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5) “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是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5编第3.6章(自Section 9260起)在加州老龄化部设立的计划,包括长期护理患者代表办公室和该章中定义的当地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每当本节要求向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提供通知或沟通时,该通知应根据该章的规定,提供给加州老龄化部或由加州老龄化部指定的当地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6) “公共患者代表”是指由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选定的患者代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a)(7) “机构”是指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b) 如果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居民的主治医师开具或指示一项医疗干预措施,该措施在实施前需要获得知情同意,但由于医师确定居民缺乏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而无法获得知情同意,则该医师应在居民的医疗记录中记录居民缺乏能力的认定及其依据,并告知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就本款而言,如果居民无法理解拟议医疗干预措施的性质和后果(包括其风险和益处),或无法表达对该干预措施的偏好,则该居民缺乏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为确定能力,医师应访谈居民,查阅居民的医疗记录,并酌情咨询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的家庭成员和朋友(如果已确定)。该机构应尽合理努力联系这些已确定的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b)(3) 患者代表应有权查阅机构持有的住院患者的所有医疗记录以及其他保密的健康信息,以准备和参与跨学科团队审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f) 跨学科团队审查结果以及住院患者司法审查权的通知,应根据 (m) 款的规定提供给住院患者和患者代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g) 跨学科团队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在住院患者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应住院患者或患者代表的要求,定期评估所规定医疗干预措施的使用情况。机构应根据 (d) 款的规定提供跨学科团队审查的通知,并根据 (f) 款的规定提供跨学科团队审查结果的通知。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h)(1) 在紧急情况下,在必要时获得医生和外科医生的医嘱后,熟练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可以在机构发出根据 (d) 款要求的通知之前以及在召集跨学科团队审查之前,实施需要知情同意的医疗干预措施。紧急情况应记录在住院患者的记录中,并在24小时内,根据 (m) 款的规定,将干预措施和住院患者司法审查权的通知提供给住院患者和患者代表。机构应在紧急情况发生后一周内进行跨学科团队审查,以评估该医疗干预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h)(2) 在紧急情况导致实施医疗干预措施以治疗严重和持续的情绪困扰,或实施身体或化学约束的情况下,机构应在实施干预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并应迅速努力在实施干预措施后三天内(但不迟于一周)召集跨学科团队审查。即使有其他患者代表在场,机构也应将本款所述的紧急医疗干预措施通知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h)(3) 如果机构因任何原因未能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跨学科团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先前确定的家庭成员或朋友无法作为患者代表参与,机构应将延迟及其原因通知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该计划可在适当时候指派一名公共患者代表。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i)(1) 如果符合本节的要求,医生和外科医生、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在实施需要知情同意的医疗干预措施之前,无需根据《遗嘱认证法》第3201条获得法院命令。除 (h) 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外,拟议的医疗干预措施在经跨学科团队审查并授权(在达成共识后)、住院患者和患者代表已根据 (f) 款收到跨学科审查团队流程结果的通知,且住院患者已有合理机会寻求司法审查之前不得实施。如果寻求司法审查,则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不得实施干预措施,除非是 (h) 款规定的紧急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i)(2) 如果跨学科团队未能就授权或继续医疗干预措施达成共识,且机构决定继续实施该干预措施,机构应根据《遗嘱认证法》第3201条申请获得法院命令以授权该医疗干预措施。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j) 本节不影响根据本节规定为其开具、医嘱或实施医疗干预措施的熟练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住院患者随时寻求适当司法救济的权利,以审查关于住院患者缺乏行为能力、住院患者缺乏法定决策者或提供医疗干预措施的决定。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k) 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其在本节项下的行为符合合理医疗标准,且该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真诚地相信该行为符合本节规定和住院患者的意愿,或者,如果意愿不明,符合住院患者的最佳利益,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 进行跨学科审查的机构应向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提供汇总向所有住户根据 (d)、(f) 和 (h) 分节提供的通知的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A) 进行的跨学科审查总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B) 接受过跨学科团队审查的独立住户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C) 根据 (h) 分节授权的紧急医疗干预总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D) 获得授权进行紧急医疗干预的独立住户数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E) 按类型授权的医疗干预措施的列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F) 跨学科团队审查结果的列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G) 寻求司法审查的案例列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H) 跨学科团队未能在 (h) 分节要求的时间内召开会议的紧急医疗干预措施的列表,包括延迟的原因以及干预后跨学科团队最终召开会议的天数。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1)(I) 计划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人口统计或统计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2) 机构应每年以及在任何其他要求的时间,以计划规定的格式报告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l)(3) 部门可以要求机构将 (1) 款中描述的信息纳入住户的最低数据集,具体按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10.15 节的规定。部门应获得实施本款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m)(1) 本节要求向住户提供通知时,通知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供。如果已知住户的主要或首选语言,通知应以该语言提供;但是,如果书面翻译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则应以住户的主要或首选语言提供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可以英文提供。如果住户有听力或视力障碍,机构应以无障碍格式提供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m)(2) 本节要求向住户提供通知时,一份书面通知副本,以及一份(如适用)翻译成英文的副本,应同时提供给住户的患者代表。如果尚未确定患者代表,或者患者代表无法轻易联系到,则应将同时发出的通知提供给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m)(3) 本节要求提供的书面通知副本,以及(如适用)一份翻译成英文的副本,应录入住户的记录。
(n)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n)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n)(1) 患者代表不得是住户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也不得从机构或相关实体获得经济报酬,不得在其中拥有经济利益,也不得是机构或相关实体的雇员、前雇员或志愿者。相关组织包括机构被许可人的实体、组织、子公司、关联公司、母公司、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n)(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如果住户的家庭成员是机构或相关实体的雇员、前雇员或志愿者,他们可以担任患者代表。前雇员或志愿者在与机构或相关实体分离两年后,可以担任他们之前所属机构的患者代表。前雇员或志愿者不被禁止担任他们之前未曾所属机构的患者代表。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o) 如果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未运行,机构应将本节要求提供给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的所有通知,提供给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或法律可能允许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p) 本节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生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p)(1) 2022 年 1 月 1 日,或加州老龄化部门主任向州公共卫生官员证明并公开通知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295 节运行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p)(2) 2022 年 7 月 1 日。
知情同意 医疗决策 熟练护理机构 中级护理机构 紧急医疗干预 法定决策者 患者代表 长期护理患者代表计划 跨学科团队审查 司法审查权 能力认定 医疗干预程序 尽职调查 紧急规程 居民权利
(Repealed (in Sec. 10) and added by Stats. 2021, Ch. 85, Sec. 11. (AB 135) Effective July 16, 2021. Conditionally operative July 1, 2022, or earlier date, as prescribed by its own provisions.)
熟练护理机构必须在住院者入院时,在其护理评估中包含预计住院时长和返回社区的出院潜力。他们必须评估住院者是否希望返回社区,并评估其社会支持系统。这些信息将与最低数据集一同记录。
这些机构需要至少每三个月或在住院者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其出院潜力。
一个跨学科团队,包括主治医师和注册护士,将监督护理规划过程。如果返回社区是计划的一部分,机构必须提供有关社区资源的信息,例如居家支持和老年服务。
如果住院者希望并能够返回社区,机构应帮助他们获取可用的社区计划和案例管理服务。履行这些义务的费用可根据医疗补助计划报销,但不会被视为新的州政府强制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a)
为确保提供优质患者护理,并作为优质患者护理规划的一部分,自入院时起,根据第1250条(c)款定义的熟练护理机构,应在住院者护理评估中包含住院者的预计住院时长和出院潜力。评估应包括住院者是否已表达或表明希望返回社区的偏好,以及住院者是否拥有社会支持(例如家庭),这可能有助于促进和维持其返回社区。评估应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10.15条所述的最低数据集的相关部分一同记录。护理计划应酌情反映主治医师为协助住院者实现其返回社区的偏好而医嘱的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b)
熟练护理机构应至少每季度或在住院者医疗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住院者的出院潜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c)
跨学科团队应采用团队协作方式进行评估和护理规划,监督住院者的护理,并应包括住院者的主治医师、负责住院者的注册专业护士、根据住院者需求确定的其他适当学科工作人员,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要求,包括住院者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d)
如果返回社区是护理计划的一部分,机构应向住院者或负责方提供有关社区服务和资源的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护理计划中。该信息可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d)(1)
由公共机构或其他法律认可实体(如有)提供的居家支持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d)(2)
由老年区域机构(如有)提供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d)(3)
通过独立生活中心可获得的资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d)(4)
社区中可用于支持返回社区的其他资源或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e)
如果住院者符合其他资格,熟练护理机构应在社区服务可及的范围内,合理尝试协助有返回社区偏好且经主治医师确定能够返回社区的住院者,以在现有计划(包括适当的案例管理服务)内获得帮助,从而促进其返回社区。由熟练护理机构以外的实体提供的目标案例管理服务应旨在促进和维持返回社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81(f)
熟练护理机构遵守本条的费用应根据第1324.25条允许用于医疗补助报销目的,但不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6.023条被视为新的州强制要求。
熟练护理机构 患者护理评估 预计住院时长 出院潜力 返回社区 社会支持 跨学科团队 住院者护理规划 社区资源 居家支持服务 老年区域机构 独立生活中心 案例管理服务 医疗补助报销 医疗机构义务
(Added by Stats. 2004, Ch. 875, Sec. 2. Effective September 29, 2004.)
如果技能护理机构的医生想给住户开具或增加抗精神病药物,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住户的知情同意,并征求住户的许可,以通知其指定的家庭成员。
如果住户同意通知家属,医生必须在48小时内尝试通知他们。但是,如果病历中没有家属信息、住户已是绝症并接受临终关怀服务,或者住户不同意通知,则无需通知家属。
“住户”是指有能力做出医疗决策的人。“抗精神病药物”是用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增加医嘱”是指将剂量提高到超出之前同意的范围。
医生开具或调整这些药物,不需要家属的同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a)
如果技能护理机构的住户的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为该住户开具、指示或增加抗精神病药物的处方/医嘱,该医师和外科医生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a)(1)
为开具、指示或增加该药物的处方/医嘱目的,获得住户的知情同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a)(2)
征求住户的同意,以通知其病历中指定的、相关的家庭成员。如果住户同意通知,医师和外科医生应亲自或通过指定人员,在处方、医嘱或医嘱增加后的48小时内,合理尝试通知病历中指定的、相关的家庭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b)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根据(a)款第(2)项的规定,无需通知相关的家庭成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b)(1)
病历中没有指定相关的家庭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b)(2)
住户已被其医师和外科医生诊断为绝症,并正在该机构内接受来自获得许可、认证的临终关怀机构的临终关怀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b)(3)
住户未同意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c)
本节中使用的以下定义应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c)(1)
“住户”指技能护理机构的患者,其有能力同意就其医疗保健(包括药物)做出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c)(2)
“指定人员”指已同意与医师和外科医生一起提供本节所要求的通知的人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c)(3)
“抗精神病药物”指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c)(4)
“增加医嘱”指将药物剂量增加到超出住户先前同意中规定的剂量范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相关家庭成员同意住户的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开具、指示或增加抗精神病药物的处方/医嘱。
知情同意 抗精神病药物 技能护理机构 住户同意 家属通知 临终关怀服务 医疗保健决策 FDA批准药物 剂量增加 绝症例外 家属指定 医师责任 精神病治疗 48小时通知 相关家庭成员
(Added by Stats. 2000, Ch. 4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必须立即或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虐待其住户的事件。未能遵守将被视为“B”类违规。“虐待”的定义是根据法律中另一条款所指明的具体行为。这项规定不改变相关法律下其他现有的老年人虐待报告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1(a)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应立即或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所有被指控虐待或涉嫌虐待其住户的事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1(b) 未能遵守本节要求者,应构成“B”类违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1(c) 就本节而言,“虐待”应指《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 (a) 和 (b) 款所描述的任何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8.91(d) 本节不应改变《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30条规定的任何报告要求,或《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分第3章第11章,自第15600条起)中另行规定的任何报告要求。
长期护理机构 住户虐待报告 B类违规 报告时限 老年人虐待行为 812法规遵守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30条 《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人民事保护法》 医疗机构虐待事件 强制报告 机构合规要求 虐待事件定义 未报告后果 卫生部门报告
(Added by Stats. 2000, Ch. 451, Sec. 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法律要求在一个部门内设立一个集中处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机构,专门负责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事宜。该机构通过提供许可、居民权利、机构合规等信息来帮助消费者。必要时,他们还可以组织电话会议来解决问题或启动调查。个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问题,这些报告可能导致检查。在调查投诉期间,投诉人的身份将保密,除非他们要求公开或案件涉及法律诉讼。
部门可以根据州或联邦法律采取任何必要的执法行动。投诉流程在确保透明度的同时,也保护了举报人的隐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a)
部门应在部门的许可和认证司内设立一个集中式消费者响应部门,以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b)
在收到消费者咨询后,该部门应向消费者提供协助,以解决其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的担忧。
此类协助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1)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州许可和联邦认证标准、居民权利、机构名称和地址、酌情转介至其他实体以及机构合规历史的教育和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2)
提议参与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的电话会议,以解决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担忧。如果确定咨询或担忧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则该咨询或担忧应被视为投诉,并根据第1420条规定的投诉调查程序进行处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3)
如果该部门确定有合理依据相信投诉中的指控描述了长期护理机构违反一项或多项州法律的情况,则根据本节对口头或书面投诉启动现场调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c)(a)或(b)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部门采取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执法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d)
任何人均可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向部门提交口头或书面通知,说明涉嫌违反州法律适用要求的情况,从而请求对任何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任何书面通知可由投诉人签署,合理详细地说明投诉事项。口头通知可通过电话或亲自访问进行。任何口头投诉应由部门记录成书面形式。投诉内容应在检查开始时或之后提供给被许可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19(e)
提供给被许可人的投诉内容,以及发布、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被许可人的投诉副本或记录,均不得披露任何个人投诉人或投诉中提及的其他人的姓名,除非投诉人明确要求公布姓名,或该事项导致司法程序,但根据本章进行调查或检查的州部门任何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姓名除外。
集中式消费者响应部门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消费者咨询 护理质量 生活质量 投诉调查 居民权利 机构合规历史 现场调查 医疗保健检查 投诉人保密 执法行动 违反州法律 医疗机构合规 消费者协助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0,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处理针对养老院等持牌机构的投诉。收到投诉后,会指派一名检查员,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员的姓名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暗示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否则,除非投诉被认定为毫无根据或旨在骚扰,否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部门必须及时调查投诉,调查时间根据投诉的性质和时间从60到90天不等,并可能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对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要求进行非正式会议,如果仍不满意,可以向投诉人上诉部门提出进一步审查。
投诉引起的传票必须在调查结束后30天内发出,并且在调查结束时应与设施管理人员举行会议,以确保对投诉人的保密和不报复。本法律强调彻底调查和保障投诉人的权利。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1) 州部门在收到书面或口头投诉后,应指派一名检查员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并应在收到投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员的姓名通知投诉人。除非州部门认定该投诉是故意旨在骚扰被许可人或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否则应在收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在任何涉及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的投诉案件中,州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
无论如何,投诉人应及时获知州部门拟议的行动方案以及陪同检查员对设施进行检查或调查的机会。应投诉人或州部门的请求,投诉人或其代表,或两者,可被允许在检查员巡视设施期间陪同检查员前往被指控违规的现场,除非检查员认定此举将侵犯任何患者的隐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2) 根据本节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州部门应收集并评估所有可用证据,并可基于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发出传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2)(A) 观察到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2)(B) 证人陈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2)(C) 设施记录。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3)(A) 对于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涉及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的投诉,州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90天内完成对投诉的调查。投诉调查完成后,州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许可人州部门因检查或调查而作出的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3)(A)(B) 如果调查因情有可原的情况而无法完成,(A)项所述的时间段最多可延长60天。州部门应在其最终决定中记录这些情况,并书面通知设施和投诉人延期的依据和预计完成日期。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4)(A) 对于根据第(3)款不涉及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且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并在2018年7月1日之前收到的投诉,州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90天内完成对投诉的调查。投诉调查完成后,州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许可人州部门因检查或调查而作出的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4)(A)(B) 如果调查因情有可原的情况而无法完成,(A)项所述的时间段最多可延长90天。州部门应在其最终决定中记录这些情况,并书面通知设施和投诉人延期的依据和预计完成日期。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5)(A) 对于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投诉,州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60天内完成对投诉的调查。投诉调查完成后,州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许可人州部门因检查或调查而作出的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a)(5)(A)(B) 如果调查因情有可原的情况而无法完成,(A)项所述的时间段最多可延长60天。州部门应在其最终决定中记录这些情况,并书面通知设施和投诉人延期的依据和预计完成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b) 一旦投诉人被告知州政府部门因检查或调查而作出的决定,且投诉人对州政府部门就可能对居民的健康、安全、保障、福祉或权利构成威胁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州政府部门应告知投诉人有权举行本节规定的非正式会议。投诉人可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局长其要求举行非正式会议的请求。非正式会议应与局长在投诉所涉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所在县的指定代表举行。该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可作为一方参加此次非正式会议。局长的指定代表应在非正式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决定通知投诉人和被许可人,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许可人(c)款规定的上诉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c) 如果投诉人对设施所在县的局长指定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投诉人可在收到该决定后15天内,书面通知州政府部门许可和认证司的副司长,副司长应将该请求分配给投诉人上诉部门的代表,以审查导致两项决定的事实。作为投诉人上诉部门独立调查的一部分,应投诉人的请求,代表应在最初受理投诉的地区办公室约谈投诉人。根据此次审查,州政府部门许可和认证司的副司长应作出其自己的决定,并在30天内通知投诉人和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d) 因(b)款或(c)款规定的会议或审查而发出的任何违规通知书,应在最终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向设施发出并送达。送达应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进行。违规通知书的副本也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给每位投诉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e) 调查完成后离开设施时,应与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代表举行一次小型离场会议,以告知其调查的进展情况。州政府部门还应说明因投诉而发现的不合规事项和合规事项,前提是披露信息不泄露投诉人的匿名身份。在任何合理可能无法保持投诉人匿名身份的事项中,州政府部门还应通知设施,歧视或寻求报复居民、员工或投诉人是违法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f) 因(a)款第(3)、(4)或(5)项规定的投诉调查而发出并符合第1423节规定的任何违规通知书,应在投诉调查完成后30天内向设施发出并送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g) 就本节而言,“投诉”是指向州政府部门提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但不包括设施自身报告的涉嫌违反州或联邦法律适用要求或任何可能构成此类违规行为的涉嫌事实。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0(h)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州政府部门调查任何涉嫌违反州或联邦法律适用要求、或任何可能构成违反州或联邦法律适用要求的事实,以及执行适用法律要求的权力与义务。
投诉处理 检查员指派 现场检查 迫在眉睫危险调查 投诉调查时间表 非正式会议 投诉人上诉部门 调查延期 设施传票 小型离场会议 投诉人权利 不报复 保密性 设施不合规 卫生部门调查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18, Sec. 9. (SB 75) Effective June 24, 2015.)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官员随时检查长期医疗机构,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包括与住院居民交谈和查阅记录。
在这些检查期间,患者必须受到尊重和有尊严的对待。基于投诉的检查需要有效并尊重患者权利,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提前通知。
如果公职人员未经授权提前通知检查,他们将被停职停薪。检查人员不得干涉注册护士在其法定执业范围内的实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a)
州部门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可随时进入并检查任何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访谈住院居民和审查记录,以执行本章的任何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b)
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患者应受到体恤、尊重,并充分承认其尊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c)
根据向州部门提交的投诉进行的检查,应以确保最大有效性同时尊重机构内患者权利的方式进行。除非事先经主任明确授权或联邦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对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检查给予提前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d)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给予提前通知的公职人员,应被视为违反《政府法典》第19572条(t)款,并应被停职停薪,停职期限由主任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e)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州部门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限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25条执业的注册护士的执业范围。此外,当注册护士根据标准化程序执行职能,且其活动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25条规定的护理执业范围时,这些代理人不得禁止其执行这些职能。
长期医疗保健检查 患者尊严 基于投诉的检查 禁止提前通知 公职人员停职 护理执业范围 注册护士权限 州部门检查 医疗机构合规 检查有效性 医疗记录审查 住院居民访谈 受监管的医疗实践 政府监督 医疗机构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1351, Sec. 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熟练护理机构在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于24小时内通知卫生部门。这些事件包括:收到判决留置权、银行拒绝兑付工资支票、物资低于最低要求、财政资源不足以运营机构45天,或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或税收留置权。通知可以通过传真、隔夜邮件或电话进行,并在五天内提供书面确认。此类通知将保密,除非需要证明部门行动的合理性,或者它们成为公共记录。不遵守这些通知要求将被视为“B”类违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a)
在(b)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熟练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应当将该事件通知部门。该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提供,如果通过电话传真或隔夜邮件提供,或者通过电话提供,并在五个日历日内提供书面确认。根据本款提供的信息,不得由部门向公众发布,除非其发布是为了证明部门所采取行动的合理性,或其以其他方式成为公共记录。违反本节规定属于“B”类违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b)
以下所有事件均应根据本节规定进行通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b)(1)
机构的被许可人收到通知,针对该机构或该机构或被许可人的任何资产已征收判决留置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b)(2)
金融机构拒绝兑付由被许可人向其员工签发用于正常工资支付的支票或其他票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b)(3)
机构内现有物资,包括食品和其他易腐品,低于任何适用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限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b)(4)
被许可人的财政资源低于根据机构当前入住率运营机构至少45天所需的金额。确定财政资源已低于运营机构所需金额的依据是机构当前已占用床位数乘以当前每日Medi-Cal报销费率再乘以45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1(b)(5)
被许可人未能及时支付维持所需保险单或债券生效所需的任何保费,或任何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税收留置权。
熟练护理机构通知 判决留置权 工资支票拒付 机构物资不足 财政资源不足 保险费未付 税收留置权 24小时通知 B类违规 机构运营资金 部门通知 保密报告 书面确认 Medi-Cal报销费率 基于入住率的财务评估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1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如果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负责人申请破产,他们必须在24小时内将破产申请和相关法院的信息书面通知加州卫生部门。如果破产法院任命了受托人,该机构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部门,并提供受托人的详细信息。之后,部门会告知受托人运营该机构的法律要求。
受托人必须按照州法律管理机构,确保患者的权利和安全。他们不能规避这些法律,即使在机构清算期间也不行,因为转移患者会带来重大的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如果受托人不遵守这些要求,部门将向破产法院报告其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机构持续遵守规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a)(1)
任何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控股权益的个人或实体,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或美国任何其他法律提交破产申请后24小时内,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被许可人应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说明申请的提交情况以及提交申请的法院所在地。该书面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隔夜邮件发送给部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a)(2)
破产法院任命受托人后24小时内,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应向部门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该书面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隔夜邮件发送给部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a)(3)
部门在收到受托人任命通知后三天内,应向受托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运营获得许可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隔夜邮件发送给受托人,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a)(3)(A)
受托人必须按照州法律的要求管理和运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其方式与机构所有人或占有人管理和运营机构的方式相同,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第2章第8.5条(自第1336节起)、第3.9章(自第1599节起)以及《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527、73523和76525节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a)(3)(B)
根据获得许可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清算而进行的患者转移会带来严重的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于遵守适用的州法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b)(1)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959节(b)款的规定,在本节所述的涉及任何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控股权益的个人或实体的破产程序中被任命为受托人的个人,应遵守适用于该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州许可和联邦认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患者权利、转移或出院以及机构关闭的要求。根据获得许可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清算而进行的患者转移会带来严重的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于遵守适用的州法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1.5(b)(2)
如果受托人未能遵守适用于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州许可要求,部门应向破产法院报告受托人的行为,并酌情干预以确保机构持续遵守这些要求。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破产申请 通知要求 破产受托人 受托人任命 机构管理 遵守州法律 患者权利 转移和出院 机构关闭 公共健康风险 州许可要求 合规干预 加州卫生部门 法院通知
(Added by Stats. 1998, Ch. 474,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9.)
这项加州法律通过强制性定期检查,确保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维持高标准的护理。检查旨在确保机构符合州和联邦的医疗保健标准。检查至少每24到30个月进行一次,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则更频繁,并且不提前通知机构。
检查侧重于机构是否遵守比联邦标准提供更高保护的加州法律,其费用包含在许可和认证费中。护理院管理员或护理主任的变动必须在10天内向州报告,这可能导致进行简短检查。
如果新管理员存在执照问题,将进行进一步检查。主要目标是优先纠正护理中的任何缺陷并提高机构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确保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尽可能最高水平的护理是本州的公共政策。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检查是推进这项政策最有效的手段。立法机关通过1982年第1595章法规颁布的(b)款修正案,并非旨在以任何方式减少部门可用于检查的资源,而是为了向部门提供最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将资源集中在最有效的地方。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创建一个调查流程,该流程包括基于州的调查组成部分,并确定经认证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符合联邦和加州的各项要求。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单一调查流程的形式执行此项检查。州无法进行单一调查,绝不免除本节规定的州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州级组成部分进行检查的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b)(1) 尽管有第1279节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不提供这些检查通知的情况下,部门除了根据第1419节提交的投诉进行的任何检查之外,应至少每30个月对每个专业护理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至少每24个月对所有其他长期护理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需要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患者的健康、安全和保障。在过去12个月内被发出“AA”类、“A”类或“B”类引文的机构应每年接受检查。部门应改变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的周期,以降低检查的可预测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b)(2) 对经医疗保险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认证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应在加州法规和规章为居民提供更大保护或比联邦标准更精确的范围内(由部门确定),确定其是否符合联邦标准以及加州法规和规章。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部门无需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开始)采取监管行动,即可通过《所有机构函》(AFL)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款。在发布《所有机构函》或类似指示之前,部门应咨询相关方并告知立法机关的相应委员会。部门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所有机构函》或类似指示,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哪些加州法律和法规为其居民提供了更大的保护或比联邦标准更精确。本款无意改变现行管理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居民护理的法定或监管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b)(3) 为确保根据本条进行的检查达到最大效力,部门应确定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和运营的所有州法律标准。2006年第895章法规要求的额外调查和检查活动的费用,应根据第1266节的规定,作为许可和认证计划活动的一部分来计算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c) 除(b)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进行突击性直接患者护理检查,以检查所有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服务、护理服务、药房服务、膳食服务和活动项目。在遵守本章规定方面反复出现严重问题或有不良表现历史,或两者兼有的机构,应在检查年度内接受定期突击性直接患者护理检查。直接患者护理检查应协助部门优先处理纠正机构缺陷的工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d)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变更发生后的10个日历日内向部门报告护理院管理员或护理服务主任的任何变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e) 在收到护理院管理员或护理服务主任变更通知后的90天内,部门可以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简短检查。
长期护理机构 医疗保健标准 机构检查 突击检查 专业护理机构 加州合规 联邦标准 许可费 医疗保健缺陷 护理院管理员 缓刑或暂停 简短检查 健康与安全 州法规 检查员灵活性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77, Sec. 2. (AB 190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对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特殊治疗项目的长期护理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如果可能,这些检查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批准项目而进行的检查同时进行。
如果检查不能同时进行,检查小组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持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检查小组成员还必须接受专门针对患有精神障碍的居民的精神健康治疗需求的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1(a) 尽管有第1422条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对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特殊治疗项目的持牌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年度执照检查,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批准该特殊治疗项目而进行的检查同时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1(b) 如果检查未根据(a)款同时进行,则根据本条进行检查的州公共卫生部检查小组应至少包括一名持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1(c) 检查小组成员应接受专门针对这些机构中服务的精神障碍居民的精神健康治疗需求的培训。
长期护理机构 精神健康治疗 年度检查 持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精神障碍居民 特殊治疗项目 州公共卫生部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同时检查 检查小组培训 精神健康检查要求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34, Sec. 15. (SB 1009) Effective June 27, 2012.)
本节要求部门创建一个消费者信息系统,帮助公众查找其所在地区长期护理机构的信息。该系统应包括一个可通过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访问的在线查询平台。
它必须提供机构的详细概况,包括其服务、合规历史、所有权、联系方式、是否接受Medicare/Medi-Cal、特殊护理单元、营利状况,以及投诉或违规通知的更新。该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现有的州认证数据库对接。
该系统必须对居民和员工的个人详细信息保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
部门应开发并建立一个消费者信息服务系统,向公众和消费者提供关于其社区内长期护理机构的最新和准确信息。该消费者信息服务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1)
一个可通过全州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访问的在线查询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2)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概况,包含所提供服务的数据、最近两个完整调查周期内所有违规通知和投诉的历史记录,以及所有权信息。每个机构的概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2)(A)
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2)(B)
机构的单元或床位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2)(C)
机构是否接受Medicare或Medi-Cal患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2)(D)
机构是否设有针对阿尔茨海默病及其他痴呆症患者的特殊护理单元或项目,以及机构是否参与特殊护理单元的自愿披露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2)(E)
机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提供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3)
关于已证实投诉的信息应包括所采取的行动和行动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4)
关于已评估的州违规通知的信息应包括州违规通知的状态,包括机构的计划或纠正措施,以及是否已提起上诉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a)(5)
任何关于违规通知或投诉的上诉决议应及时在档案中更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b)
在可行的情况下,部门应将消费者信息服务系统与其自动化认证和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在根据(a)款开发和建立该系统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的联邦资金。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1)
尽管有根据(a)款建立的消费者信息服务系统,但截至2002年1月1日,州部门应开发一种方法,向公众和消费者提供关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1)(A)
已证实投诉,包括所采取的行动和行动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1)(B)
已评估的州违规通知,包括任何违规通知的状态以及是否已提起上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1)(C)
州政府行动,包括执照暂停、吊销和接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1)(D)
施加的联邦执法制裁,包括任何拒绝付款、临时管理、终止,或五百美元($500)或以上的民事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1)(E)
任何对公众和消费者有益的信息或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d)(2)
本款应于2003年7月1日失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5(e)
在执行本节时,部门应确保居民和员工的个人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保密性,且不应通过根据本节开发的消费者信息服务系统披露此信息。
消费者信息系统 长期护理机构 在线查询系统 机构概况 州违规通知 已证实投诉 自动化认证和许可信息管理系统 接受Medicare/Medi-Cal 阿尔茨海默症护理单元 机构所有权 投诉处理行动 上诉状态 居民保密性 医疗护理机构违规通知 联邦执法制裁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1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必须在机构内四个显眼位置张贴一份特定通知。这些位置包括公众可及的区域、员工休息室、居民专用电话附近,以及用于居民用餐或会议等活动的公共区域。
每个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应在机构内至少四个显眼位置张贴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18条要求的通知副本,具体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a)
一个公众可及的位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b)
一个供员工休息使用的位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c)
一个位于居民专用电话旁的位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d)
一个供居民进行公共活动的位置,例如用餐或居民委员会会议及活动。
熟练护理机构 中级护理机构 通知张贴 公众可及 员工休息室 居民电话区 公共活动 用餐区 居民委员会会议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18条 显眼张贴位置 机构合规 居民沟通 医疗保健公众意识 机构规定
(Added by Stats. 2000, Ch. 451, Sec. 2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在某人被接纳进入特定类型的护理机构(例如熟练护理或中间护理机构)之前或之时,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当地申诉专员的重要联系信息,申诉专员可以帮助解答护理问题或处理投诉。通知还应包含指向有用的卫生部门网站的链接,以获取有关机构许可和护理比较资源的更多信息。
这项要求是额外的一步,是对这些机构依法必须提供的其他通知的补充,并且可以作为标准入院文件的一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5(a) 在入院前或入院时,熟练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 (c) 款)或中间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条 (d) 款)应向预期住户或住户的代表(如有)提供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的电话号码、互联网网站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加州公共卫生部许可和认证互联网网站、加州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库(Cal Health Find)页面和CalLongTermCareCompare.org的链接。该通知还应说明,申诉专员旨在作为以下两类目的的资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5(a)(1) 获取有关机构内住户护理的更多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5(a)(2) 报告住户护理投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2.65(b) 本节要求的通知是熟练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通知的补充。尽管有第1599.61条 (b) 款 (1) 项的规定,该通知可以并入第1599.61条要求的熟练护理机构和中间护理机构标准入院协议中。
熟练护理机构入院 中间护理机构 住户护理信息 住户投诉 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Cal Health Find 加州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库 CalLongTermCareCompare.org 卫生部门许可 护理机构联系信息 入院通知要求 申诉专员资源 机构标准入院协议 报告护理投诉 住户入院通知
(Added by Stats. 2022, Ch. 577, Sec. 1. (AB 89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州政府部门必须在被要求时,向该办公室提供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报告副本。他们还必须分享已向这些机构发出的标记为“AA”、“A”和“B”的严重违规通知书副本。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检查报告 AA类违规通知书 A类违规通知书 B类违规通知书 《福利与机构法典》 机构检查 州政府部门职责 医疗保健机构违规通知书 检查文件 报告请求 机构合规性 医疗保健监督 已发出的违规通知书 法规合规性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632, Sec. 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的护理机构被发现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局长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发出纠正违规行为的通知。在发出传票之前,机构有机会在离场会议中讨论调查结果并提供额外信息。
如果违规行为需要发出传票,可以建议联邦执法或发出州传票。州传票必须在30天内送达,其中应描述违规行为和拟议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必须维护患者隐私,一份涉及患者的名单将提供给机构,但不对公众披露。
如果事件未造成伤害,如果每次事件只发现一项违规,或者如果机构本身将违规行为报告为异常事件,并且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伤害),则不予发出传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a) 如果局长经检查或调查后认定某护理机构违反了任何与该机构运营或维护相关的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或认定任何其他长期医疗护理机构违反了任何与该机构运营或维护相关的法定条款或法规,则局长应在认定或有合理理由认定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立即(但不迟于24小时,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向被许可人发出纠正违规行为的通知以及发出传票的意向通知。在完成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发出传票之前,部门应与被许可人举行离场会议,以确定对任何违规行为发出传票的可能性,讨论调查结果,并允许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与违规行为相关的额外信息。部门应结合检查或调查获得的信息,考虑这些额外信息,以决定是否发出传票,或是否采取其他适当行动。如果部门认定该违规行为需要发出传票且离场会议已完成,则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a)(1) 根据联邦法律,建议对护理机构实施一项或多项联邦执法补救措施;或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a)(2)(A) 根据州许可法律发出传票,如果该机构是护理机构,则可建议实施联邦执法补救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a)(2)(A)(B) 州传票应在调查完成后30天内送达被许可人。送达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进行。传票副本也应发送给每位投诉人。每份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并具体描述违规行为的性质,包括提及涉嫌被违反的法定条款、标准、规则或法规,违规行为发生的机构具体地点或区域,以及任何拟议的民事罚款金额。为保护患者隐私,传票中不得指明因涉嫌违规行为而受到危害的任何患者的姓名。但是,在向被许可人送达传票时,还应向被许可人送达一份书面清单,列出涉嫌因违规行为而受到危害的每位患者的姓名,该清单不属于公共记录披露范围。传票应在适当情况下,确定消除构成涉嫌违规行为的条件的最早可行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b) 当未对患者、住户或访客造成伤害时,单一事件、事故或发生情况,对每项被违反的法规或规章,最多只能导致一张传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c)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不应就已被被许可人向部门或其指定人员报告为“异常事件”的违规行为发出传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c)(1) 该违规行为未对任何患者、住户或访客造成伤害,或未对其造成重大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c)(2) 被许可人已迅速采取合理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并防止再次发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c)(3) 异常事件报告是向部门或其指定人员报告该违规行为的第一手信息来源。
护理机构违规 检查和调查 纠正通知 传票签发 离场会议 联邦执法补救措施 州传票 民事罚款 患者隐私 异常事件报告 对患者的伤害 纠正措施 遵守法规 法定违规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8, Sec. 83. (SB 13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审查护理机构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其失去认证。他们需要采用一种标准化方法,审查检查团队是否严格遵守规定、调查是否详细,以及文件记录是否妥当。这也确保他们在理解联邦要求时保持一致性。
此外,州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来跟踪模式,并确保检查质量。每年12月1日前,他们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针对护理机构采取的执法行动。这份报告将与另一份要求的报告合并,涵盖上一个州财政年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a)
州部门应集中审查可能导致护理机构终止认证的联邦缺陷和佐证文件。州部门应制定一套标准化方法,用于对这些缺陷进行集中审查。该标准化方法应评估以下所有方面: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a)(1)
调查小组遵循既定调查规程的程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a)(2)
调查或审查的彻底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a)(3)
文件记录的质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a)(4)
解释联邦要求的一致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b)
州部门应制定一个系统,用于跟踪模式,并建立一个质量保证流程,以预防、发现和纠正不一致或质量差的调查做法。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c)(1)
每年12月1日或之前,州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供一份关于在上一个州财政年度期间针对护理机构采取的联邦和州执法行动的摘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3.5(c)(2)
本款所要求的总结联邦和州执法行动的报告,应与第1438条所要求的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每份报告的时间段应涵盖上一个州财政年度。
护理机构认证 联邦缺陷 标准化审查流程 调查规程 调查彻底性 文件记录质量 解释联邦要求 质量保证流程 跟踪系统 执法行动 立法机构报告 州财政年度 调查团队规程 检查质量 缺陷评估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长期医疗机构的违规通知书(即官方违规通知)如何分类和处罚。违规通知书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对居民的风险分为不同类别。例如,“AA”类违规行为如果对居民死亡有重大影响,将处以最高罚款,从5,000美元到25,000美元。“A”类违规行为对居民构成严重威胁,罚款金额在1,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B”类违规行为虽然不那么严重,但仍有影响,罚款金额从100美元到1,000美元。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机构过去的合规历史等因素会影响罚款金额。
故意伪造或遗漏健康记录中的信息也可能导致罚款。机构必须纠正违规行为,如果他们能充分证明已尽力遵守规定,一些违规通知书可能会被撤销。与特定法规要求(如张贴通知)相关的违规行为有固定罚款。法律通过要求将违规通知书与受影响方共享,并允许在公共记录中进行上诉和记录,从而确保透明度。
根据本章发出的违规通知书应根据违规性质进行分类,并应在其正面注明分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a) 在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a)(1) 违规行为对居民身心状况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a)(2) 居民的医疗状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a)(3) 居民的精神状况以及居民的精神残疾或障碍史。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a)(4) 机构为防止违规发生所做的善意努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a)(5) 被许可人遵守法规的历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b) 部门在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所考虑的相关事实,应由部门在违规通知书的附件中记录,并可在公共记录中查阅。本要求不应阻止部门或机构在第1428条规定的任何程序中引入未列在违规通知书上的事实,以支持或质疑民事罚款的金额。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1) “AA”类违规是指符合“A”类违规标准,且部门认定为导致长期医疗机构居民死亡的实质性因素的违规行为。除第1424.5条另有规定外,“AA”类违规通知书应处以每份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在根据本款发出的违规通知书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中,部门应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1)(A) 违规行为是导致居民死亡的实质性因素。实质性因素不仅仅是遥远或微不足道的因素,但并非必须是损害的唯一原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1)(B) 死亡是由法规旨在预防的性质的事件造成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1)(C) 遭受死亡的居民属于法规旨在保护的人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2) 如果部门达到此举证责任,被许可人应承担证明其在类似情况下,作为长期医疗机构被许可人,已采取合理预期措施遵守法规的责任。如果被许可人承担此责任,则该违规通知书应予驳回。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c)(3) 除第1424.5条另有规定外,对于在12个月内已生效的每份“AA”类违规通知书,部门应根据第1294条考虑暂停或吊销该机构的执照。对于在同一12个月内,机构被确认的第三份或后续“AA”类违规通知书,部门应根据第1294条启动暂停或吊销该机构执照的行动。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d)(1) “A”类违规是指部门认定会造成以下任一情况的违规行为:(1) 对长期医疗机构居民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或 (2) 对长期医疗机构居民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实质性可能性。长期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某种身体状况或一项或多项做法、手段、方法或操作可能构成“A”类违规。构成“A”类违规的状况或做法应立即纠正或消除,除非部门确定需要固定期限进行纠正。除第1424.5条另有规定外,“A”类违规通知书应处以每份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d)(2) 如果部门证实发生了违规行为,被许可人应承担证明其在类似情况下,作为长期医疗机构被许可人,已采取合理预期措施遵守法规的责任。如果被许可人承担此责任,则该违规通知书应予驳回。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e)(1) 除第1424.5条(a)款第(4)项另有规定外,“B”类违规是指部门认定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住户的健康、安全或保障有直接或即时关系的违规行为,但“AA”类或“A”类违规除外。除非部门根据本章及据此通过的法规另行认定为“A”类违规,否则违反《加州法规典籍》第22篇第72527条和第73523条规定的患者权利,且经部门认定可能或已导致患者遭受重大羞辱、侮辱、焦虑或其他精神创伤的,属于“B”类违规。“B”类传票应处以民事罚款,每张传票金额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B”类传票应明确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的时限。如果部门认定违规行为发生,被许可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类似情况下,作为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已采取了合理预期的措施以遵守法规。如果被许可人承担了此举证责任,则该传票应予撤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e)(2) 根据本款发出传票时,如果部门认定违规行为发生,被许可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类似情况下,作为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已采取了合理预期的措施以遵守法规。如果被许可人承担了此举证责任,则该传票应予撤销。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f)(1) 在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住户的健康记录中故意重大伪造或故意重大遗漏,构成违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f)(2) 本节所称“故意重大伪造”是指住户医疗护理记录中关于药物管理、为患者开具治疗、预防或治疗压疮或挛缩的服务、生命体征的测试和测量、或液体摄入和排出的任何记录,且在制作时明知这些记录虚假反映了住户的状况或所提供的护理或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f)(3) 本节所称“故意重大遗漏”是指故意未能记录任何影响特定住户健康、安全或保障的不利事件,且在遗漏时明知这些记录虚假反映了住户的状况或所提供的护理或服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g) 除第1424.5条(a)款另有规定外,违反(f)款可能导致民事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具体规定见第(1)至(3)项(含)。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g)(1) 在医疗护理专业人员依赖该医疗护理记录,从而影响药物或治疗的管理、医嘱的发布或护理计划的制定,并对住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重大伪造或故意重大遗漏应处以民事罚款,不低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违反本款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g)(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g)(2)(A) 当评估的罚款为一千美元 ($1,000) 或更少时,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该违规行为应以与“B”类违规相同的方式发出和执行,并应包括第1428条规定的上诉权。当评估的罚款超过一千美元 ($1,000) 时,或对于第1418条(a)款第(1)和(2)项规定的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超过两千美元 ($2,000) 时,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该违规行为应以与“A”类违规相同的方式发出和执行,并应包括第1428条规定的上诉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g)(2)(A)(B) 本节并未改变1985年法规第11章就本款颁布的先前法律,而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
违规通知书分类 长期医疗违规 AA类违规 A类违规 B类违规 民事罚款 居民安全风险 机构合规历史 故意伪造 健康记录伪造 罚款金额 上诉权 违规纠正 公共记录文件 居民保护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458, Sec. 2. (AB 32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本节概述了在何种条件下,如果医疗机构自行发现并记录了违规问题,将不会因此受到监管传票。首先,该机构必须有一个质量保证计划,其中包括一份在检查期间可供州政府查阅的日志。违规行为不应是故意的或造成损害,必须在州政府发现之前由机构记录,并且必须及时纠正。如果机构的纠正措施不足,州政府必须给予时间进行改进。通常,质量保证日志不允许作为针对机构的诉讼中的证据,但可在法庭上用于质疑证人可信度。然而,某些官员,如州雇员和经批准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查阅该日志,并且他们必须对信息保密。机构也可以选择与监察员分享日志,而无需担心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a)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不得根据本章对设施发现并记录的任何违规行为发出或维持传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a)(1) 该设施维持一项持续的质量保证和患者护理审计计划,其中包括维护一份质量保证日志,该日志在每次检查和调查开始时提供给州政府部门。该设施应保留本年度和前三年的日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a)(2) 该违规行为并非故意,且未对任何患者或访客造成实际损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a)(3) 该违规行为首先由被许可人发现,并在州政府部门发现之前及时准确地记录在质量保证日志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a)(4) 发现后,设施立即采取了令州政府部门满意的补救措施,以纠正违规行为并防止再次发生。如果州政府部门认定设施自愿采取的补救措施不令人满意,州政府部门应允许设施合理的时限来补充补救措施,之后该情况才应被视为违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标准的质量保证日志不得在针对被许可人的任何诉讼中被发现或采纳为证据。质量保证日志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部分第14章(自第2031.010条起)的生产动议被发现,且仅可用于弹劾目的。但是,法院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25.420条提出的动议中,或在审判或其他程序中,可以限制查阅那些可用于弹劾目的的条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c) 质量保证日志应根据请求提供给以下任何一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c)(1) 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的全职州雇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c)(2)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01条所定义的监察员协调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1(c)(3) 经州长期护理监察员或监察员协调员批准,且具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01条所定义的医学培训资格的监察员。
被许可人可自行决定将质量保证日志提供给《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01条所定义的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的任何代表,且无需承担披露责任。根据本条获得设施质量保证日志查阅权限的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办公室的每位代表,均应将所有披露信息保密。
质量保证 患者护理 设施检查 补救措施 违规自查 损害预防 质量保证日志 州政府部门 监察员 保密性 审计计划 州雇员查阅 法规遵守 弹劾证据 披露责任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294, Sec. 2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自2023年1月1日起,如果加州的持证服务商在上诉失败后仍未支付罚款,州政府可能会通知与该服务商有5%或以上所有权关联的任何相关商业伙伴。州政府随后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从这些关联伙伴处追回款项。如果在两次通知后,这些关联伙伴仍无法支付,部门将记录原因。这份记录通常是公开的,除非州法律规定豁免。此外,当发出传票时,关联方将被告知违规行为以及如果未及时处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可能的经济处罚。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3(a)(1) 自2023年1月1日起,如果持证提供者在所有上诉均已用尽且部门的立场得到维持后,未能全额支付根据第1424.5条或第1425条评估的罚款,部门应向该持证提供者以及该持证提供者拥有5%或以上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关联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部门可能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从该提供者持证方在关联方中的财务权益中追回未支付的罚款金额。如果部门在两次通知后确定关联方在财务上不可行或追回无望,部门应记录此决定。该记录应包括被通知的关联方的名称、部门作出该决定所用方法的详细信息,以及部门决定的明确理由。部门的决定及其支持性解释的记录应应要求向公众提供,除非这些记录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不受披露,在此情况下,部门应提供不披露记录的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3(a)(2) 根据第1424条发出传票时,部门应向关联方发出初步书面通知,说明传票的依据,以及如果违规行为未立即纠正,即将发生的后续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的评估,关联方可能根据本分节对此承担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3(b) “关联方”具有与第128734条中相同的含义。
持证提供者罚款 关联方通知 未付罚款追回 财务权益 拥有权控制权益 加州公共记录法案 行政罚款 用尽上诉 关联方责任 财务可行性认定 提供者关联方 第1424条传票 纪律处分通知 公共记录披露 追回的法律行动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8, Sec. 84. (SB 13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违规行为的罚款。违规通知书分为不同类别,罚款金额也各不相同。“AA”类违规通知书可能导致3万美元至12万美元的罚款,重复违规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A”类违规通知书的罚款范围是3,500美元至25,000美元,但如果涉及死亡,罚款将增加到15,000美元至60,000美元。如果健康记录被故意伪造或遗漏,将处以与“A”类违规类似的罚款。“B”类违规通知书相对不那么严重,罚款金额在15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特别是当侵犯患者权利导致精神伤害时。机构也可以选择支付较低的罚款,而不是对这些通知书提出异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5(a) 代替第1424条 (c)、(d)、(e) 和 (g) 款中规定的罚款,对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处以的罚款,如第1418条 (a) 款 (1) 和 (2) 项所规定,应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5(a)(1) “AA”类违规通知书须处以民事罚款,每份通知书金额不低于三万美元 ($30,000) 且不超过十二万美元 ($120,000)。对于在24个月内发生在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第二次或后续“AA”类违规通知书,州部门应根据第1294条启动吊销或撤销该机构执照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5(a)(2) “A”类违规通知书须处以民事罚款,每份通知书金额不低于三千五百美元 ($3,500) 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涉及患者或居民死亡的“A”类违规通知书须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且不超过六万美元 ($60,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5(a)(3) 任何“故意重大伪造”或“故意重大遗漏”,如第1424条 (f) 款所定义,在居民的健康记录中,须处以民事罚款,每份通知书金额不低于三千五百美元 ($3,500) 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5(a)(4) “B”类违规通知书须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低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 且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B”类违规是指部门认定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居民的健康、安全或保障有直接或即时关系的违规行为,但不包括“AA”类或“A”类违规。除非部门根据本章及据此通过的法规另行认定为“A”类违规,任何违反《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527条和第73523条规定的患者权利的行为,经部门认定会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居民造成重大羞辱、侮辱、焦虑或其他精神创伤的,属于“B”类违规。“B”类违规通知书应明确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的时限。如果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行为,被许可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类似情况下,作为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被许可人,已采取合理预期措施遵守法规。如果被许可人承担了此举证责任,则该通知书应予撤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4.5(b) 被许可人可以,代替根据第1428条对“AA”类或“A”类违规通知书提出异议,在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支付每项违规行为的法定最低金额,或通知书规定金额的65%,以较高者为准。
专业护理机构罚款 中级护理机构罚款 AA类违规通知书 执照暂停 执照吊销 A类违规罚款 患者死亡罚款 健康记录伪造 故意重大遗漏 B类违规通知书 患者权利侵犯 精神创伤罚款 违规通知书异议 机构合规举证责任 减少罚款支付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458, Sec. 3. (AB 323)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如果发展中心未能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要求报告某些事件,并且事件发生在特定类型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则这被视为一种严重的B类违规。这可能导致针对专业护理或中级护理机构,或针对其他类型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规定的处罚。
发展中心未能按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427.5条(a)款的规定报告事件,如果事件发生在独立部分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应被视为B类违规,并应受到针对独立部分专业护理机构或独立部分中级护理机构的第1424.5条,或针对其他独立部分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第1424条中规定的处罚。
发展中心 事件报告 B类违规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独立部分机构 专业护理机构 中级护理机构 处罚 未报告 《福利与机构法典》 Section 4427.5 Section 1424.5 Section 1424 医疗保健法规 合规问题
(Added by Stats. 2013, Ch. 724, Sec. 3. (SB 65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在引证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纠正违规行为,他们必须为问题在截止日期后持续的每一天支付 $50 的罚款。如果被许可人不同意州政府关于违规行为或截止日期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举行非正式会议来提出异议。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在引证中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州政府部门应向被许可人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为五十美元 ($50),对于该缺陷在规定纠正日期之后持续的每一天。如果被许可人对州政府部门关于被指控未能纠正违规行为或关于拟议纠正截止日期的合理性的决定提出异议,被许可人可以请求举行非正式会议并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被许可人违规罚款 引证截止日期 每日民事罚款 非正式会议 争议纠正决定 拟议截止日期合理性 州政府部门评估 持续缺陷罚款 纠正争议程序 不合规罚款
(Amended by Stats. 1980, Ch. 1082.)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在章程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行业和消费者团体协商,制定规章,明确何为A类和B类违规行为。这些规章需在六个月内公布并最终确定。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能引入1974年未曾要求的新的护理质量标准或程序,除非有资金来弥补任何重大的新成本。
此外,如果这些新规章产生的任何成本与履行现有引用系统的要求直接相关,则不计为新成本。
在与受影响的行业、专业和消费者团体协商后,但不迟于本章生效之日起三个月,主任应公布拟议规章,规定本章项下构成A类和B类违规行为的标准,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具体行为。不迟于本章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主任应通过规章,规定构成A类和B类违规行为的标准,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具体行为。这些规章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371条起)的规定通过,但此类规章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11421条(b)款作为紧急规章通过,且不得强制要求提供在1974年1月1日之前未要求的护理质量或新程序,除非在护理质量变化或新程序导致大量新成本的情况下提供额外补偿。
就本条而言,“新成本”不应包括因满足本章项下设立的引用系统要求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成本。
A类违规 B类违规 主任职责 规章制定 行业协商 消费者协商 规章通过时间表 护理质量标准 1974年要求 成本补偿 新程序 违规标准 非紧急规章 协商过程 大量新成本
(Added by Stats. 1973, Ch. 1057.)
如果长期护理机构未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记录药物、治疗或其他护理的提供情况,则推定他们未提供该护理。
这一推定可以被质疑,但机构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情况并非如此。
该推定适用于州政府对机构提起的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公平,也可用于其他法律案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7(a) 当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患者的医疗护理记录中未按法律要求记录药物、治疗或其他护理的施用时,应推定所需的药物、治疗或护理未曾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7(b) 本节所确立的推定,被许可人只有在出示优势证据的情况下方可驳回。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7(c) 本推定适用于州部门根据本章或第 2 章(自第 1250 节起)对任何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提起的任何诉讼。在针对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任何其他诉讼中,当司法公正要求时,法院可以适用该推定。
长期护理机构 医疗记录 药物施用 治疗记录 护理提供 缺乏记录 优势证据 法律推定 州部门诉讼 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护理证据 法院适用 医疗合规问题 机构法律挑战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1, Sec. 11. Effective March 6, 1985.)
本法律概述了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发出的传票和罚款提出异议的流程。如果机构希望质疑传票,必须根据传票的类别(“AA”、“A”或“B”)遵循特定步骤。对于“AA”类和“A”类传票,机构有 15 个工作日通知主管,并在 90 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对于“B”类传票,他们可以选择行政上诉或仲裁。
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机构可以请求仲裁。部门必须证明违规行为和罚款是合理的。如果在 12 个月内发生类似违规,罚款可以增加三倍。机构必须在上诉中迅速行动,被驳回的传票应在记录中体现。民事罚款用于抵消州成本,但未支付可能导致医疗补助金(Medi-Cal)付款被扣留,除非这会造成不当困难。修正案和历史适用细微差别也在此提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a) 如果被许可人希望对传票或为此拟议的民事罚款评估提出异议,被许可人应使用 (b) 和 (c) 款中描述的程序,针对“AA”类、“A”类或“B”类传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b) 如果被许可人打算对“AA”类或“A”类传票提出异议,被许可人应在传票送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表明其意图在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裁决传票的有效性。为了完善对有争议传票的司法上诉,被许可人应在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应在被许可人通知主管其打算对传票提出异议后不迟于 90 个日历日内提起,并在提起诉讼后不迟于 90 天内送达。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司法上诉的被许可人应在部门提交答辩后六个月内,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 212 条提交并送达案件管理声明。尽管有 (d) 款的规定,如果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案件管理声明,法院应根据部门的动议驳回上诉。法院可以确认、修改或驳回传票、传票的级别或拟议的民事罚款评估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c) 如果被许可人希望对“B”类传票提出异议,被许可人应在传票送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或其指定人员,表明其希望通过第 100171 条规定的程序对传票提出上诉,或选择根据 (d) 款将此事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行政法法官可以确认、修改或驳回传票或拟议的民事罚款评估。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在传票送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选择由行政法法官审理其上诉或将此事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d) 如果被许可人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不满意,被许可人可以不寻求《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规定的司法审查,而选择在收到裁决后 60 天内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仲裁请求,将此事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双方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就由该协会指定的一名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听证会应在选择仲裁后 45 天内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仲裁员选定之日起 28 天。如有必要,经仲裁员酌情决定,仲裁听证会可延长最多 15 天。除非本款另有明确规定,仲裁听证会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员应确定被许可人是否违反了部门引用的法规,以及传票是否符合第 1423 和 1424 条中规定的标准。如果仲裁员确定被许可人违反了部门引用的法规,并且传票的类别应予维持,则拟议的民事罚款评估应予确认,但受第 1424 条中规定的限制。被许可人和部门应各自承担其相应的仲裁费用。居民或其指定代表,或两者,可以在提交该事项的任何仲裁听证会上就传票发表口头或书面声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e) 如果根据本条提起上诉,包括根据第 100171 条提起的上诉,部门应承担以证据优势证明以下事项的责任:(1) 所称违规确实发生,(2) 所称违规符合所称传票类别的标准,以及 (3) 评估的罚款是适当的。部门还应承担以证据优势证明民事罚款的评估应予维持的责任。如果被许可人对有争议的传票或民事罚款的评估提出上诉,除非且直到上诉以有利于部门的结果终止,否则民事罚款不应到期和支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f) 在评估违规的民事罚款时,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f)(1) 违规行为对患者或住户身心状况造成的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f)(2) 患者或住户的医疗状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f)(3) 患者或住户的精神状况及其精神残疾史。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f)(4) 机构为防止违规行为发生所做的善意努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f)(5) 被许可人遵守法规的历史。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g)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任何12个月内发出同类传票的第二次及后续“A”类或“B”类违规行为,应将民事罚款加倍(三倍)征收。仅当在12个月内发出的第一张传票属于同类、已评估民事罚款,并且已为该期间内发生的先前同类违规行为提交了纠正计划时,才应加倍,无论执行先前传票的行动是否已最终确定。但是,本款所要求的民事罚款增加额,除非且直到先前行动已以部门胜诉告终,否则不应到期和支付。
如果“B”类传票是因侵犯患者权利(如第1424条(e)款所定义)而发出,则除非部门认定该违规行为与长期医疗机构住户的健康、安全、保障或福祉有直接或即时关系,否则不应加倍。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h) 主任应规定针对仅与安全或健康有最小关系的违规行为发出违规通知的程序。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i) 根据本章提起的诉讼应安排在最早的日期进行审判,并在法院日程上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但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同等或更高优先权的事务除外。提交答辩状和听证程序的时限应由法院法官设定,旨在尽早就相关事项作出裁决。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j) 如果传票被驳回,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公共记录以显著方式反映该传票已被驳回。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k) 根据本章对违规行为支付的罚款应计入部门账户,以抵消州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费用。根据本章评估的任何费用或罚款应在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机构不遵守此要求,州部门应暂停Medi-Cal计划下的任何付款,直到债务结清。如果部门认定暂停付款将给机构或机构的患者或住户造成不当困难,则不应暂停付款。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l) 1988年第84章法规对本条(a)款和(c)款所作的旨在延长向主任提供通知的允许天数的修订,不影响这些修订中也包含的请求司法救济以豁免这些时限的权利。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8(m) 如果被许可人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行使其召开传票复审会议的权利,则该传票复审会议及其所有通知、复审和上诉应根据本条在2011年12月31日的文本进行。
对传票提出异议 民事罚款 AA 类传票 A 类传票 B 类传票 高等法院上诉 有约束力的仲裁 仲裁听证会 行政法法官 违规评估 罚款三倍化 传票驳回 医疗补助金支付 不当困难 公共记录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729, Sec. 5. (AB 64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如果被许可人收到传票,他们可以选择支付较低的罚款,而不是对传票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支付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或者传票金额的65%,以较高者为准。这笔款项必须在收到传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非其他法律条款另有规定。
被许可人 传票支付 罚款减免 异议传票 最低支付 65%支付 违规 工作日截止日期 州部门 第1424.5条 (b) 款 传票金额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1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如果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收到一份严重的违规通知书并决定对其提出异议,那么如果总检察长未在该机构发出上诉通知后一年内将其提交法院审理,该通知书将失效并变得无效。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 A类违规通知书 AA类违规通知书 违规通知书上诉 总检察长 违规通知书失效 法院诉讼 违规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州公共卫生部 机构对违规通知书提出异议 一年期限 质疑违规通知书 医疗护理监管 上诉程序 违规通知书无效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729, Sec. 6. (AB 64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显著张贴因违反特定健康标准而收到的违规通知书。“AA”类和“A”类通知书必须在公众、员工和住户可见的区域张贴120天。通知书必须以大号、易读的字体包含机构名称和地址,并注明通知书的类别。机构还可以张贴其整改计划或异议声明。如果通知书被撤回或驳回,则可以移除。
“B”类通知书则需保留在机构内,直至问题解决,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查阅。机构还必须张贴一份通知,告知人们可以应要求查阅所有最终未纠正的通知书副本。不遵守本法律将导致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但这不构成刑事犯罪。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医疗机构罚款的州账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 第1424条(c)款和(d)款中规定的每份“AA”类和“A”类违规通知书,或其副本,应当显著张贴120天。该通知书或副本应当张贴在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内的病人或住户、探访这些病人或住户的人员以及询问在该机构安置事宜的人员清晰可见的一个或多个地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1) 该通知书应当至少张贴在该机构的以下位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1)(A) 公众可进入和可见的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1)(B) 员工休息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1)(C) 住户用于集体活动的区域,例如用餐、住户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2) 该通知书,连同封面页,应当张贴在一张白色或浅色纸张上,尺寸至少为81/2英寸乘11英寸,并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2)(A) 机构的全称,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至少为28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2)(B) 机构的完整地址,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至少为20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2)(C) 该通知书是“AA”类还是“A”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3) 该机构可以张贴整改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4) 该机构可以张贴一份对通知书提出异议的声明,或一份显示上诉状态的声明,或两者兼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a)(5) 如果该通知书被部门撤回或驳回,该机构可以移除并停止本条规定的张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b) 第1424条(e)款中规定的每份“B”类违规通知书,根据本条规定发出并已生效的,或其副本,应当由被通知机构的持证人保留,直至违规行为得到部门满意纠正为止。每份通知书都应当由持证人及时提供给任何提出要求的公众成员进行检查或查阅。此外,每位持证人应当在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内的病人或住户、探访这些病人或住户的人员以及询问在该机构安置事宜的人员清晰可见的一个或多个地方,张贴一份显著通知,告知这些人,部门向该机构发出的所有最终未纠正的通知书副本,将由持证人及时提供给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员进行检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c) 违反本条规定将构成“B”类违规,并应根据第1424条(e)款的规定,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尽管有第1290条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征收的罚款应存入根据第1417.2条设立的州医疗机构违规罚款账户。
长期护理机构违规通知书 AA类违规通知书 A类违规通知书 违规通知书的公开张贴 机构名称和地址字体大小 整改计划 异议声明 上诉状态显示 B类违规通知书的提供 违规通知书的公众查阅 医疗机构罚款 违规通知书的撤回或驳回 检查违规行为 州医疗机构违规罚款账户 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
(Amended by Stats. 2011, Ch. 729, Sec. 7. (AB 64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例如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在面临某些处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住户、其代表以及潜在的新住户。这些处罚包括失去其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提供者协议、新入住或所有入住被拒绝支付费用,或入住禁令。不遵守这项通知要求将被视为“B类”违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1(a)
如果一家经许可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如第1418条(a)款第(1)项和第(2)项所定义的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因违反州或联邦要求而实际被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该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住户、住户的责任方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所有申请入住该机构的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1(a)(1)
终止该机构参与医疗保险计划、医疗补助计划或两项计划的提供者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1(a)(2)
拒绝支付针对新入住该机构人员的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1(a)(3)
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拒绝支付针对该机构内所有个人的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1(a)(4)
任何类型的入住禁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29.1(b)
违反本节要求的行为应属于“B”类违规。
长期护理机构通知 专业护理处罚 中级护理违规 医疗保险终止通知 医疗补助入住拒绝 住户通知要求 提供者协议终止 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行动 B类违规 入住禁令 医疗护理机构处罚
(Added by Stats. 2000, Ch. 451, Sec. 2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对熟练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的持证人因特定违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居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居民或其代表可以起诉该机构。民事诉讼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总检察长发起的针对一般违规行为的诉讼,另一种是由个人发起的针对个人权利侵犯的诉讼。
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机构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总罚款;而在此日期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每项违规行为将处以500美元的罚款。机构还可能面临禁令——法院命令其停止某些行为。
居民不能放弃其起诉权,这意味着放弃此权利的协议是无效的。在计算罚款时,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居民的潜在伤害,以及机构的预防措施等因素。这些补救措施是其他法律选择的补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a) 除非州部门已采取行动且违规行为已得到其满意纠正,否则实施“A”类或“B”类违规行为的持证人可被禁止继续该违规行为,或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被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禁令或民事赔偿诉讼,或两者兼有,可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根据总检察长自己的投诉,或根据某个委员会、官员、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投诉,或由代表其自身、其成员或公众利益的个人提起。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可追回的民事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因该违规行为或多项违规行为可能被判处的最高民事罚款金额。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1) 熟练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c)款)或中间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d)款)的现任或前任居民或患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代表人或权益继承人,可对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2527节或第73523节中规定的居民或患者的任何权利,或联邦或州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机构持证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应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持证人应对其雇员的行为负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1)(A) 对于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持证人应承担最高五百美元($500)的责任,以及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并可被禁止继续该违规行为或多项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1)(B) 对于在2021年3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持证人应承担每项违规行为最高五百美元($500)的责任,以及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并可被禁止继续该违规行为或多项违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1)(C) 熟练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的居民或患者达成的放弃根据本款提起诉讼的居民或患者的权利的协议,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2) 在评估根据本款应判处的法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2)(A) 每项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2)(B) 每项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居民遭受侮辱、不适或痛苦的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b)(2)(C) 机构为防止每项违规行为发生或防止未来违规行为所做的努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0(c)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熟练护理机构违规 居民权利侵犯 民事赔偿 禁令 总检察长诉讼 患者法律诉讼 机构持证人责任 每项违规500美元罚款 权利放弃无效 法定赔偿 违规严重性 对居民的风险 机构预防措施 额外法律补救措施 护理机构法律责任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471, Sec. 1. (AB 849)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这项法律规定,阻碍或干扰正在履行职责的州部门官员是轻罪。具体而言,阻止他们执行健康或安全法律、查阅重要记录或保存违规证据都是非法的。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轻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1(a) 故意以任何方式阻止、干扰或试图阻碍州部门任何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合法执行本章任何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1(b) 故意阻止或试图阻止任何此类代表在根据本章履行其公务时查阅任何相关账簿或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1(c) 故意阻止或干扰任何此类代表保存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规章制度的任何违规证据。
轻罪阻碍 干扰州官员 卫生法规执行 阻碍公务 查阅记录 保存证据 卫生违规阻碍 州部门代表 官方执法干扰 阻止证据保全
(Added by Stats. 1973, Ch. 1057.)
本法律禁止长期医疗护理机构歧视或报复任何就机构护理或条件提出投诉或参与调查的人。如果患者在投诉提出后 180 天内被驱逐或受到不公平待遇,则推定为报复行为。同样,如果雇员在参与相关调查后 120 天内被解雇或受到歧视,则推定为报复行为。
如果机构声称其行为并非报复,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并根据严重程度进行不同分类和评估。每个机构必须显著张贴有关检查权利和反报复保护的信息。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可能面临民事罚款或刑事罚款,但不能两者兼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a)
任何被许可人不得以投诉人、患者、雇员或任何其他人曾提出申诉或投诉,或曾启动或配合任何政府实体就该机构的护理、服务或条件进行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为由或原因,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其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内的任何投诉人、患者或雇员。违反本节规定的被许可人,须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由主管评估并按照第 1430 节规定的方式收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b)
在投诉提交或诉讼启动后的 180 天内,任何试图将患者从长期医疗护理机构驱逐的行为,或对由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实体提交或由长期医疗护理机构行政人员收到的申诉或投诉的患者,或根据本章或与本章相关的任何程序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应构成可反驳的推定,即该行为是被许可人为了报复投诉的提交而采取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c)
任何试图终止雇佣,或对已提出申诉或投诉,或已启动、参与或配合 (a) 款所规定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调查或程序的雇员采取其他歧视性待遇的行为,且该机构或被许可人知晓该雇员的启动、参与或配合,如果在申诉或投诉提交或诉讼启动后的 120 天内发生,应构成可反驳的推定,即该行为是被许可人为了报复而采取的。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d)(b) 款和 (c) 款中规定的推定应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如《证据法》第 603 节所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e)
如果评估的民事罚款为一千美元 ($1,000) 或更少,则该违规行为应以与 B 类违规行为相同的方式发出并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罚款均不得增加三倍。如果评估的民事罚款超过一千美元 ($1,000),则该违规行为应以与 A 类违规行为相同的方式发出并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罚款均不得增加三倍。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f)
任何故意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g)
违反本节规定的被许可人,可处以民事罚款或刑事罚款,但不能两者兼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h)
每个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应在其员工、患者和访客均可访问的设施位置显著张贴书面通知,告知根据第 1419 节要求检查的权利、这样做的方法(包括保持匿名的权利)以及禁止报复的规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2(i)
就本节而言,“投诉人”是指已提交投诉的任何人,如第 1420 节所定义。
反报复政策 长期护理机构 投诉 歧视 员工保护 患者权利 民事罚款 可反驳的推定 终止雇佣 报复行为 机构检查 最高一万美元 ($10 000) 罚款 罚款分类 申诉程序 匿名投诉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2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院或医疗机构不会因为在其机构内工作的独立医生或医疗专业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而受到指责,只要该机构已尽到其职责,提醒这些专业人员他们对患者的责任。简单来说,他们需要证明在告知医生职责时已做到谨慎和明确。
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应因根据《医疗执业法》(Medical Practice Act)(《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造成的任何违规行为而被引用,如果该人员独立于被许可人且与被许可人无关联,并且被许可人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和勤勉,告知这些人其对被许可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内患者的职责。
被许可人责任 独立医疗专业人员 《医疗执业法》 合理注意 职责告知 对患者的职责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违规指控 机构责任 医疗专业人员独立性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631, Sec. 6.)
本法律规定,本章提供的法律解决方案是额外的选择,不限制或取代可能可用的其他法律选择。它允许任何一方,即使在本章下已作出决定后,仍可基于相同情况寻求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累积性救济 额外救济 法律选择 临时救济 相同事实 替代法律解决方案 当事方利益 法律解决方案 获得进一步救济 非限制性救济 本章下的判决 多重法律行动
(Added by Stats. 1973, Ch. 1057.)
自1974年起,州政府必须每年在2月1日前告知公共机构,哪些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公共机构在转介接受公共援助的患者时,应优先考虑这些机构。机构不得将患者送往有任何未纠正的A类重大违规行为或五项或更多未纠正的B类违规行为的机构,除非主任因该地区缺乏类似机构而做出例外规定。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公共机构 患者转介 A类违规行为 B类违规行为 已纠正的违规行为 检查结果 接受公共援助的患者 机构豁免 违规通知 医疗保健机构优先权 年度通知 机构短缺 机构需求 服务提供
(Added by Stats. 1973, Ch. 1057.)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为确保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护理质量的检查员提供持续培训。培训应涵盖调查技术和标准,并应在1974年7月1日前到位。司法部将协助开发调查培训,该培训可以通过与他们签订合同进行,但并非强制性。
在1974年7月1日或之前,州部门应为负责执行本章的检查员提供额外和持续的培训,内容包括与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护理质量相关的调查技术和标准。此类培训的调查技术要素应在与司法部协商后采纳,并且此类调查培训可以但不一定通过与司法部签订合同提供。
检查员培训 长期护理机构 护理质量 调查技术 司法部协商 持续培训 医疗机构检查 调查标准 与司法部签订合同 1974年培训要求
(Added by Stats. 1973, Ch. 1057.)
如果加州的医疗机构以前没有获得过执照,它可以获得一个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临时执照。在此期间,该机构需要满足获得正式执照的所有要求。临时执照到期后的30天内,该机构将接受检查。如果它符合所有标准,就会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它正在取得进展但尚未完全符合规定,临时执照可以续期六个月。如果第二次检查后仍然不符合规定,则不会再颁发任何执照。
如果医疗机构的临时执照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会来对该决定提出异议。颁发临时执照的标准与颁发永久执照的标准一样严格。但是,普通急症护理医院和急症精神病医院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临时执照 医疗机构执照许可 执照前检查 执照要求 临时执照续期 合规检查 拒绝异议 检查标准 实质性进展评估 听证请求 普通急症护理医院豁免 急症精神病医院豁免
(Amended by Stats. 1997, Ch. 220, Sec. 17. Effective August 4, 1997.)
如果一家护理机构参与了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并且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失去了服务提供者协议、被指派了临时管理人,或者被联邦政府罚款,那么加州可以将其常规执照替换为临时执照。这种临时执照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机构在达到标准方面显示出进展,可以延长。在临时执照到期前,州政府会检查该机构,以决定是恢复常规执照还是延长临时执照。如果机构不同意拒绝恢复常规执照的决定,它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届时州政府必须证明为何不应恢复该执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a) 如果某机构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被认证为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下的专业护理机构,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被认证为医疗补助计划下的护理机构,或同时被认证,且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州部门可以撤销其常规运营执照,并根据第1437条颁发临时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a)(1) 该机构的提供者协议被联邦政府或部门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a)(2) 根据联邦法律,任命了临时管理人负责运营该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a)(3) 对其施加的每日七千美元($7,000)或更高的联邦民事罚款到期应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a)(4) 施加了任何金额的联邦民事罚款,且已持续30天或更长时间。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a)(5) 施加了任何金额的联邦民事罚款,且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万五千美元($35,0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b) 州部门不得根据(a)款采取行动,除非在机构根据联邦法律请求听证后,最终行政决定已发布;除非机构已放弃其根据联邦法律进行听证的权利;或直到根据联邦法律请求听证的时间已过,且联邦当局未收到听证请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c) 如果根据州法律,或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另有规定,任命了接管人或临时管理人来运营第1418条(a)款的(1)和(2)项中规定的专业护理机构或中间护理机构,州部门可以撤销其常规运营执照,并根据本节颁发临时执照。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d)(1) 根据本节颁发的临时执照应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经部门延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d)(2) 在临时执照终止前至少30天,部门应对该机构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自2023年1月1日起,部门应向第1424.3条(a)款所述的相关方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检查结果以及本款中列出的可能结果。如果在检查时确定该机构符合所有适用的执照要求,则应恢复常规执照。如果在检查时确定该机构不符合执照要求,但经部门认定,该机构在满足要求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则临时执照应续期六个月。如果在首次检查时,部门认定在满足执照要求方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者在任何后续检查中,部门认定在满足最近一次检查中确定的要求方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则不应颁发常规执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7.5(e) 机构可在收到部门根据本节拒绝颁发常规执照的通知后10天内书面请求听证。在听证期间,临时执照应保持有效。听证应根据第100171条举行。如果部门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被许可人未满足执照要求,听证官应维持拒绝颁发常规执照的决定。
专业护理机构 临时执照 联邦医疗保险认证 医疗补助认证 提供者协议终止 临时管理人 联邦民事罚款 检查要求 执照续期 机构执照标准 执照拒绝听证 加州州部门 执照延长 机构合规 行政听证程序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475, Sec. 4. (AB 1042)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这项法律要求州部门评估执法系统在维持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护理质量方面的效果。他们必须从2001年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说明他们的发现以及任何旨在改进该系统或护理质量的新法律建议。这份报告应与另一份要求的报告合并,并涵盖上一个财政年度。
州部门应审查执法系统在维持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供护理质量方面的有效性,并应在2001年12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就执法活动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同时提交州部门认为为提高执法系统有效性或提升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供护理质量而必需的任何额外立法建议。本报告应与根据第1423.5条要求的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每份报告的时间段应涵盖上一个州财政年度。
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护理质量 执法系统 立法报告 州部门审查 立法建议 年度报告 12月1日截止日期 上一个财政年度 第1423.5条 提高有效性 医疗保健执法活动 报告要求 护理机构评估
(Amended by Stats. 2001, Ch. 685, Sec. 2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州部门在本章职责相关的任何文件均被视为公共记录,公众可以查阅。但法律通过确保个人姓名不在公共记录中披露来保护个人隐私,除非他们是进行调查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当这些文件向公众提供时,会删除个人姓名以保护私人信息。
州部门根据本章规定接收、拥有、使用或保留的任何书面材料,均属《政府法典》第7920.530条所指的公共记录,且作为公共记录,根据《政府法典》第7922.500条至第7922.545条(含)、第7923.000条和第7923.005条的规定,可供公众查阅。但是,这些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人的姓名,除了根据本章规定对所提交投诉进行调查或检查的州部门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姓名外,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且提供给公众查阅的记录副本应删除这些姓名。
公共记录可查阅性 隐私保护 调查保密性 公众查阅权 文件删除 州部门文件 公共记录中的隐私 记录中排除的姓名 政府透明度 投诉驱动的调查 文件查阅限制 公众查阅记录 州部门检查 个人信息删除 公共记录法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233.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长期护理机构为其住院者提供活动项目。这些项目根据每位住院者的需求和兴趣量身定制,旨在鼓励他们自理并参与正常活动。活动可能包括个人卫生、管理自己的空间和药物、处理个人用钱以及与他人相处等技能。每位住院者的活动计划必须由医生至少每三个月审查和批准一次,以确保其与他们的治疗计划保持一致。
每个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应向其住院者提供活动计划,以满足住院者的需求和兴趣,并鼓励自我护理和恢复正常活动,该计划应符合机构制定的患者活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自理技能,例如个人卫生、个人物品和居住环境的照护、营养、床边非处方药的管理、个人零用金的管理,以及与同伴和工作人员的合作关系,以帮助他们更贴近其所处环境的现实。每个个体的患者活动计划应由主治医师至少每季度书面审查和批准一次,以确保其不与患者的治疗计划冲突。
长期护理机构 住院者活动 活动项目 患者活动计划 自我护理 个人卫生 药物管理 营养 居住环境 季度审查 医生批准 治疗计划一致性 自理技能 社交关系 零用金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029, Sec. 1.)
该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开发并维护一个自动化信息系统。该系统旨在通过收集关键数据、提高设施信息的可访问性、发现不合格护理趋势以及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来改进医疗保健法规的运作和执行。此外,它还应通过消费者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加州长期医疗保健设施的信息。
鼓励该部门寻求联邦资金支持此系统。在实施之前,消费者信息部分必须由医疗保健咨询委员会审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
州政府部门应立即着手开发、实施和维护一个自动化信息系统。该自动化信息系统应确保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1)
本章和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最有效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1)(A)
收集必要数据以最大化执法和监督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1)(B)
提高设施信息的可访问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1)(C)
识别任何不合格护理的趋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1)(D)
提供管理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a)(2)
根据 (b) 款向公众提供信息。
州政府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获得最大程度的联邦资金援助,用于开发、实施和维护自动化信息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5(b)
州政府部门应根据第1422.5条开发一个消费者信息系统,以向公众和长期医疗保健服务消费者提供关于本州长期医疗保健设施的信息。州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利用其自动化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在实施之前,消费者信息系统应提交给医疗保健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
自动化信息系统 设施信息可访问性 不合格护理趋势 管理信息 公众信息提供 联邦资金援助 消费者信息系统 长期医疗保健服务 设施数据收集 执法能力 医疗保健咨询委员会 长期医疗保健设施 加州健康信息 系统开发与实施 医疗保健质量监控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1, Sec. 14. Effective March 6, 1985.)
这项法律要求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在住户被转院或出院时,通知当地的长期护理申诉专员。通知必须在提供给住户或其代表的同时发出,紧急情况下转院至医院的情况除外。通知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如果无法使用电子方式,则可以通过邮件发送,并且必须及时发送以避免罚款。
机构必须向住户提供出院评估和计划,解释为何无法满足其需求以及新机构将如何满足这些需求。这些信息必须在转院前至少48小时提供,并且免费。如果住户对决定提出上诉,双方必须在听证会之前和期间查阅相关文件。这些程序符合联邦要求,并赋予住户或其代表拒绝接收文件或在未提出转院建议时拒绝接收文件的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住户收到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发出的机构主导的转院或出院书面通知,该机构还应在向住户或住户代表提供通知的同时,将通知副本发送给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b) 如果住户因紧急情况需由机构主导转入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该机构应尽快向申诉专员提供通知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c) 通知副本应通过传真机或电子邮件发送,具体方式可由当地长期护理申诉专员指示,除非该机构不具备传真或电子邮件功能,在此情况下,通知副本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寄送。机构未能及时发送通知副本的,应构成B类违规行为,如第1424条(e)款所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d) 就本节而言,“机构主导的转院或出院”是指由机构而非住户发起的转院或出院,无论住户是否同意机构的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e) 在发出机构主导的转院或出院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机构应向住户以及(如适用)住户代表提供以下两项的副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e)(1) 根据联邦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住户出院需求评估和出院计划,或最新的出院护理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e)(2) 如果转院或出院是为住户的福祉所必需,因为住户的需求无法在该机构得到满足,则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未包含在最新的出院护理计划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e)(2)(A) 无法满足的住户具体需求的书面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e)(2)(B) 机构为满足住户需求所做的尝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e)(2)(C) 接收机构可提供的满足住户需求的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f) 在拟议的转院或出院日期之前,机构应向住户以及(如适用)住户代表提供住户的出院摘要副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g)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给住户以及(如适用)住户代表的任何文件,不得向住户以及(如适用)住户代表收取任何费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h) 如果住户或住户代表要求不提供这些文件,或者如果未提出出院建议,则(e)款和(f)款所述的文件无需提供给住户以及(如适用)住户代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i) 如果住户或(如适用)住户代表要求举行转院或出院上诉听证会,机构应向住户或住户代表提供机会,使其在听证会日期之前的合理时间(紧急情况除外)以及听证会期间,查阅机构将在听证会上使用的所有文件和记录。住户或(如适用)住户代表应向机构提供机会,使其在听证会日期之前的合理时间(紧急情况除外)以及听证会期间,查阅住户或(如适用)住户代表将在听证会上使用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6(j) 本节规定旨在与联邦法律和法规保持一致。
长期护理 转院通知 住户出院 申诉专员通知 紧急转院 机构违规 出院需求评估 出院计划 上诉听证文件 免费提供文件 符合联邦法规 住户权利 转院或出院 急症护理医院 通知送达方式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835, Sec. 1. (AB 1309)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护理机构,在住户入住90天内转移或驱逐住户,但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机构在接纳住户前必须询问其详细的财务状况。其次,机构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接纳决定。如果机构发现住户的财务状况被虚报,它可以采取行动。如果住户存在欺诈行为,90天限制不适用,但行动必须在入住后18个月内采取。最后,机构在进行驱逐前必须通知州部门和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尽管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24.7条的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在住户入住90天内转移或寻求驱逐住户,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7(a) 机构在接受潜在的自费住户入住之前,要求提供关于该住户资产和负债的具体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7(b) 机构在决定接纳住户时,依赖根据(a)款提供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7(c) 机构及时并勤勉地调查关于住户资产和负债的陈述,并发现住户的财务资产和负债与所陈述的存在重大差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7(d) 如果住户事实上欺诈性地虚报了其资产和负债,以至于如果机构当时知晓这些重要事实就不会接纳该住户,并且机构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无法发现该虚报,则90天的转移或驱逐限制不适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7(e) 在任何情况下,机构不得根据(d)款采取行动转移或驱逐住户,除非该行动在入住之日起18个月内启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7(f) 机构在根据本条采取行动转移或驱逐住户之前,应及时通知州部门和《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01条(c)款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办公室。
Medi-Cal计划 长期护理机构 住户驱逐 财务资产虚报 自费住户 90天转移限制 欺诈性财务信息 初次入住调查 长期护理申诉专员通知 住户转移条件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1, Sec. 15. Effective March 6, 1985.)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必须在申请人入住前,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表该机构是否接受Medi-Cal。他们还需要解释在何种情况下,Medi-Cal受助人可能会被非自愿地从机构中转移。
长期护理机构 Medi-Cal计划 入住披露 口头和书面通知 非自愿转移 申请人信息 指定代表 Medi-Cal参与 医疗护理机构要求 入住前信息 患者权利 入住流程 医疗合规 非自愿搬迁条件
(Added by Stats. 1985, Ch. 11, Sec. 16. Effective March 6, 1985.)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Medi-Cal计划的熟练护理机构向公众公开其当前的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他们可以通过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息,或应请求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供信息来做到这一点。这些数据必须反映联邦指南要求的信息,并与请求或公布当日的情况相关。
此外,本节澄清,这些要求既不作为新的州强制性要求予以报销,也不排除提供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的信息。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不受某些处罚条款的约束。最后,法律承认遵守规定是成本中性的,但如果司法裁定强制报销,则允许未来进行修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a) 根据第1250节 (c) 款定义,作为Medi-Cal计划下的服务提供者参与的熟练护理机构,应通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公开提供其当前的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a)(1) 该机构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其当前的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a)(2) 接到电话请求后,该机构根据请求者的偏好,满足以下一项或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a)(2)(A) 在请求提出后的24小时内,该机构通过电话口头向请求者提供其当前的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a)(2)(B) 在请求提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该机构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请求者提供其当前的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为遵守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当前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的请求,该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已公布的当前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的照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b) 就本节而言,“当前每日居民人数”和“护士配备数据”是指在 (a) 款 (1) 项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3.35(g)节要求机构公布的特定日期的数据;或在 (a) 款 (2) 项的情况下,指提出请求当日的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熟练护理机构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另行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3.35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d) 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免于适用第1290节和第1431节。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e)(1)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遵守本节规定的估计成本微不足道,因此,本节规定的要求不应根据本章第3.8条 (自第14126节起) 或任何法律、法规或《加州医疗补助州计划》的任何其他Medi-Cal费率设定条款,作为新的州强制性要求予以报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39.9(e)(2) 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定,或任何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未进一步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定,在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行政长官作出最终裁定,认定Medi-Cal计划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必须向长期医疗机构报销与本节相关的费用,则本节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生效。
护理机构要求 Medi-Cal合规性 居民人数 护士配备数据 公开可用性 联邦指南 信息请求 网站公布要求 电话请求 电子邮件数据提供 微不足道的成本 不予报销的强制性要求 联邦法规 法律合规性 加州医疗补助州计划
(Added by Stats. 2024, Ch. 339, Sec. 1. (SB 135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Conditionally operative as prescribed by its own prov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