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25
Section § 1399.90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疾病管理组织”。它指的是那些提供疾病管理项目和服务的实体,主要通过与医疗保健计划、雇主、公共卫生项目或政府机构合作。然而,主要向医疗保健计划成员销售特定产品的实体不被视为疾病管理组织。此外,将疾病管理作为其主要业务的次要部分提供的医疗团体、持证专业人士或医疗机构也被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Section § 1399.901
本法律将“疾病管理计划和服务”定义为旨在改善患者健康并预防进一步健康问题的努力。这些服务应采用经济有效、循证的指南,并促进患者自我管理。这些计划的关键组成部分必须包括识别患者群体、使用临床指南评估和应对风险、教育患者如何管理自己的疾病,以及衡量和评估结果。
Section § 1399.902
加州的疾病管理组织在提供某些服务之前,必须获得医生的批准。具体来说,他们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或为患者提供、开具或管理处方药之前,需要获得授权。
主治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可视为药物方面的批准。但是,如果居家医疗访问仅用于检查、评估或教育患者,则不需要事先授权。
本法律仅澄清,在没有其他法律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本法并未为这些行为增加新的授权。
Section § 1399.903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疾病管理组织在《民法典》特定部分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接收医疗信息。但是,这些组织仍必须遵守《医疗信息保密法》下的所有其他保密规定。这包括遵守《民法典》中强调医疗信息保护和隐私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1399.904
这项法律规定,疾病管理组织不能利用从医疗计划成员那里获得的医疗信息,试图向他们推销与疾病管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但是,如果成员选择通过该组织获取医疗产品和服务的信息,那么该组织可以提供与成员病情直接相关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