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门诊医疗环境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部门”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门诊环境”是指任何不属于普通急症护理医院的医疗机构,其中进行某些麻醉操作,可能使患者面临丧失保护性反射的风险。它包括体外受精机构,但不包括使用镇静剂等温和药物的环境,除非这些药物也带来类似风险。“认证机构”是经批准对这些门诊环境进行认证的机构。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a) “部门”指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本章中所有提及“部门”、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执照部门或医疗质量部门之处,均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002条视为指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b)(1) “门诊环境”指任何不属于第1250条所定义的一般急性护理机构的设施、诊所、无执照诊所、中心、办公室或其他环境,且在该环境中,除局部麻醉或外周神经阻滞(或两者)外,麻醉药物的使用符合社区实践标准,且所用剂量在给药时可能使患者面临丧失其生命保护性反射的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b)(2) “门诊环境”也指提供体外受精的机构,如第1374.55条(b)款所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b)(3) “门诊环境”不包括(除其他环境外)任何在符合社区实践标准的情况下,施用镇静剂和止痛剂的环境,且所用剂量不会使患者面临丧失其生命保护性反射的风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c) “认证机构”指经委员会根据第1248.15条和第1248.4条批准,可向门诊环境颁发认证证书的公共或私人组织。

Section § 1248.1

Explanation

在加州,您不能经营或管理门诊医疗中心,除非它符合以下类别之一:它是经医疗保险认证的流动手术中心;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在部落土地上运营的诊所;由美国政府运营的诊所;获得许可的初级或外科诊所;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牙医或医生按照特定专业规范使用的场所;经认证的门诊机构;或从特定许可机构接收患者的移动医疗单位。无论本节规定如何,您仍需遵守其他适用的法律。

任何协会、公司、商号、合伙企业或个人均不得在本州经营、管理、实施或维持门诊机构,除非该机构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a)  经认证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参与医疗保险计划的流动外科中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b)  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篇第450或1601节)实施、维持或运营,并位于联邦政府认可的部落土地上的任何诊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c)  由美国或其任何部门、官员或机构直接实施、维持或运营的任何诊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d)  根据第1204节 (a) 款许可的任何初级保健诊所和根据第1204节 (b) 款许可的任何外科诊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e)  根据第2章(自第1250节起)许可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任何医疗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f)  牙医或内外科医生在使用时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4章第2.7条(自第1646节起)或第2.8条(自第1647节起)规定的任何门诊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g)  经本章规定由该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门诊机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h)  一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医疗车,其中使用设备治疗收治到 (a)、(d) 或 (e) 款所述机构的患者,且所执行的程序由该机构的医务人员或具有临床特权的医疗从业人员配备,并受该机构的同行评审程序约束,但该机构不属于 (a)、(d) 或 (e) 款所述机构的一部分。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任何协会、公司、商号、合伙企业或个人遵守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124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门诊医疗机构的认证标准,以确保安全和高质量的护理。主要标准包括要求员工持有适当执照、保持应急准备,以及建立患者护理和记录保存系统。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将患者转送医院的计划,配合同行评审,并定期评估临床特权。他们必须显眼地张贴认证证书和投诉说明,并制定患者出院标准。

患者在场时,至少应有两名合格工作人员在场。委员会还可以制定额外标准,特别是针对体外受精。认证机构必须调查门诊机构及其医生所有者的历史,以查明任何过去的认证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 委员会应制定认证标准,并在批准认证机构对门诊机构进行认证时,应确保认证计划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机构运营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1) 门诊机构辅助医务人员应在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获得执照或认证。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 门诊机构应建立一套设施安全和应急培训要求的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B) 应有现场设备、药物和受过培训的人员,以便利处理所寻求或提供的服务,并便利处理与所寻求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任何可能发生的医疗紧急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C) 为了在第1248节所定义的门诊机构中进行操作,门诊机构应执行以下之一: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C)(i) 与当地经认证或获得执照的急症护理医院签订书面转诊协议,并经机构医务人员批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C)(ii) 仅允许在当地经认证或获得执照的急症护理医院拥有入院特权的执业者进行手术,但专业分类或其他行政限制可能使其无法拥有入院特权的执业者除外,此类执业者应与在当地经认证或获得执照的急症护理医院拥有入院特权的执业者签订书面转诊协议。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C)(iii) 提交一份详细的医疗紧急情况处理程序计划供认证机构批准,该计划应在认证时进行审查。认证机构不得否决任何合理的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D) 门诊机构应在认证时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标准化程序和规程,以应对可能使患者面临高风险伤害或损害的严重手术并发症或副作用,或管理紧急和紧急护理情况。该计划应至少包括,如果患者被转诊至当地经认证或获得执照的急症护理医院,门诊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D)(i) 通知患者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应被通知的个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D)(ii) 确保转诊方式与患者的医疗状况相符。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D)(iii) 确保所有相关的临床信息均已记录并在转诊时随患者一同提供。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D)(iv) 在转诊完成之前,继续向患者提供适当的护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2)(A)(E) 所有从门诊机构转诊患者的内外科医生应同意配合对转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同行评审程序,如果医务人员同行评审委员会认为适当,评审结果应反馈给门诊机构。如果急症护理机构的医务人员确定门诊机构提供了不当护理,急症护理机构的同行评审结果应酌情报告给认证机构或根据现有法律进行报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3) 门诊机构应允许牙医在其执业范围内进行手术,该执业范围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四章(第1600节起)规定;或允许内外科医生、骨科内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在其执业范围内进行手术,该执业范围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2000节起)或《骨科倡议法案》规定。门诊机构可自行决定,允许注册麻醉护士在其执业范围内提供麻醉服务,该执业范围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七条(第2825节起)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4) 门诊机构应建立一套维护临床记录的系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5) 门诊机构应建立一套患者护理和监测程序的系统。
(6)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6)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6)(A) 门诊机构应建立一套质量评估和改进系统。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6)(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15(a)(6)(A)(B)(i) 获得临床特权的医务人员和其他执业者应具备专业资格并获得适当的资质认证,以执行所授予的特权。门诊机构应根据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以及门诊机构制定的资质认证标准授予特权。

Section § 1248.2

Explanation

如果门诊医疗机构希望因符合特定质量标准而获得官方认可,它们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该证书的颁发完全基于它们是否符合已批准的标准。

委员会将维护一份这些已认证机构的最新清单,并在其网站上公开此清单,显示机构状态是否发生变化,例如失去认证或受到训诫。

该清单还将提供详细信息,例如机构名称和地址、所有者信息、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日期。负责认证的机构必须向委员会更新这些机构的状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a) 任何门诊机构均可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仅根据其经委员会根据本章批准的标准,颁发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b) 委员会应根据经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获取并维护一份经认证的门诊机构清单,并应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信息的方式,告知公众某门诊机构是否已获得认证,或该机构的认证是否已被撤销、暂停、处于缓期执行状态,或该机构是否已受到认证机构的训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c) 门诊机构清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c)(1) 任何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及其医疗执照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c)(2)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c)(3) 认证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c)(4) 认证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2(d) 经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应向委员会通知并更新所有已获得认证的门诊机构的信息。

Section § 1248.25

Explanation
如果门诊医疗机构不符合批准的标准,它将不会获得认证,并且该机构将被告知原因。他们可以在此后任何时候再次申请。如果该机构的认证被拒绝,认证机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124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门诊机构进行认证的规则。首先,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如果发生重大变更,例如合并或名称变更,门诊机构必须在30天内通知认证机构。

此外,虽然认证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会收集患者、医生或机构的信息,但通常情况下,除了认证争议等特定情况外,他们不能分享这些信息或在法庭上使用。但是,如果需要,他们可以选择与门诊机构分享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a)  认证机构向门诊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b)  门诊机构应在所有权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多数股权变更、兼并、名称变更、服务范围变更、增加服务或地点变更)后的30天内通知认证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c)  除根据本章向该部门或医疗质量部门披露外,认证机构不得披露在根据本章执行认证活动中获得的、能够单独识别患者、个体医疗执业者或门诊机构的信息。认证机构的程序或记录,以及门诊机构与根据本章执行质量保证或认证活动相关的程序和记录,均不得被发现,记录或程序也不得在法庭上采纳为证据。关于记录和程序的证据开示和可采纳性的禁令不适用于任何申请认证的门诊机构,如果该门诊机构的认证被拒绝或撤销正在受到质疑。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认证机构向门诊机构酌情披露与其认证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24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门诊医疗机构的检查和认证程序。获得认证的机构必须由其认证机构检查,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也可以进行检查。检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首次检查后可以是突击检查。如果机构不符合规定标准,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可能导致训诫或暂停/撤销认证。如果出现问题,认证机构必须通知相关委员会和机构;在存在即时风险的情况下,检查必须迅速进行。

如果认证被撤销或拒绝,必须通知其他认证机构,并且该机构可以重新申请。如果机构的认证被撤销,它必须停止执行特定程序并显著展示这一变更。所有检查报告和纠正措施必须公开可查,委员会可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a) 每个获得认证的门诊机构都应由认证机构进行检查,并且也可以由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进行检查。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应确保认证机构对门诊机构进行检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b) 除非另有规定,以下要求适用于 (a) 款所述的检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b)(1) 检查频率应取决于所检查门诊机构的类型和复杂程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b)(2) 认证机构进行检查的频率不得少于每三年一次,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提供护理的质量。首次认证检查后,后续检查可以是突击检查。对于突击例行检查,认证机构应通知门诊机构检查将在60天内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b)(3) 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或认证机构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任何由认证机构认证的门诊机构,以确保遵守或调查涉嫌违反认证机构的任何标准或本章的任何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c) 如果认证机构通过检查确定某个门诊机构不符合其获批所依据的标准,认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c)(1)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纠正任何已查明的缺陷。未能遵守将导致认证机构发出训诫或暂停或撤销该门诊机构的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c)(2) 发出训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c)(3) 将该门诊机构置于观察期,在此期间,该机构应成功制定并完成经委员会或认证机构批准的纠正计划,以纠正缺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c)(4) 暂停或撤销该门诊机构的认证证书。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d)(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章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向门诊机构发出任何缺陷通知,门诊机构应与认证机构就纠正计划达成一致,该计划应给予门诊机构合理时间提供信息,以证明其符合认证机构的标准和本章的规定,以及应门诊机构请求就此事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在纠正缺陷的规定时间内,包含缺陷的纠正计划应由门诊机构在公众可见的位置显著张贴。在纠正计划通过后10天内,如果门诊机构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9章第14条(第4190节起)获得许可,认证机构应将缺陷清单和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发送给委员会和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认证机构可以在发出通知和提供听证机会之前立即暂停认证证书,但仅限于不采取行动可能对个人健康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在此类情况下,认证机构应随后发出通知并提供听证机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d)(2) 如果门诊机构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遵守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发出训诫,并可将该门诊机构置于观察期或暂停或撤销该门诊机构的认证,并应将其行动通知委员会。本节不应被视为禁止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纠正纠正计划中指明的缺陷的门诊机构在任何暂停或撤销程序启动之前自愿放弃其认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e) 如果门诊机构已被训诫,或其认证证书已被暂停或撤销,或已被置于观察期,认证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报告。如果门诊机构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9章第14条(第4190节起)获得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认证机构还应在24小时内将此报告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f) 认证机构在收到委员会关于门诊机构对公共安全构成即时风险的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检查该门诊机构,并向委员会报告其检查结果。如果认证机构收到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投诉,应在30天内调查该门诊机构,并向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g) 任何检查结果的报告,连同整改计划和门诊机构的意见,应由委员会和认证机构存档。检查报告可以包括重新检查的建议。所有最终检查报告,包括缺陷清单、改进和纠正的计划或要求,以及已完成的纠正措施,均应为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记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h) 如果一个认证机构拒绝认证,或撤销或暂停一个门诊机构的认证,此行动应适用于所有其他认证机构。被拒绝认证的门诊机构允许向同一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该门诊机构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前提是它必须披露拒绝认证的认证机构的完整认证报告。任何被拒绝认证的门诊机构应向其提交申请的任何其他认证机构披露认证报告。新的认证机构应确保所有缺陷都已纠正,并根据本章规定的标准进行新的现场检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i) 如果门诊机构的认证证书已被暂停或撤销,或者认证已被拒绝,认证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i)(1) 将此行动通知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i)(2) 向门诊机构发送关于此行动的通知函。通知函应声明该机构不再被允许执行需要门诊机构认证的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i)(3) 要求门诊机构移除其认证证书,并将通知函张贴在显眼位置,供公众查阅。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35(j) 如果门诊机构的认证证书已被暂停或撤销,或者认证已被拒绝,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248.7条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适当行动。

Section § 12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认证门诊医疗机构的认证机构。如果一个机构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认证,或者是一个临时联合项目的一部分,并且符合某些标准,则无需完全重新申请。它们的临时证书已于1998年到期,因此它们必须续期才能继续运营。

经批准的机构必须向该部门提供已认证和未认证机构的清单。为了获得该部门的批准,机构必须满足多项要求,例如:其认证标准需涵盖门诊机构和患者护理,定期提交标准,维护质量管理计划,并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认证标准。它们还需要一个由医疗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查团队,必须对审查员进行筛选和资格认证,并且不得拥有或运营门诊机构。

当认证被拒绝或撤销时,机构必须通知该部门。其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并需要按照该部门设定的程序进行续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前运营的认证机构,或其继任者,或此后作为由该部门授予临时认证的联合项目的一部分运营的认证机构,无论是作为联合项目的一部分运营还是独立运营,且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由该部门确定),无需通过该部门的整个申请流程。因此,该部门可以向此类认证机构授予临时批准证书。根据本款授予认证机构的临时批准应于1998年1月1日到期。为了继续其作为认证机构的地位,根据本款获得该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应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前向该部门申请批准续期,并应证明其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b)  经该部门批准的每个认证机构应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立即向该部门提交其已授予认证证书的每个门诊机构的清单,以及已失去认证或被拒绝认证的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  该部门应批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机构:其按照该部门规定的表格申请批准,并附有本章规定的费用支付凭证,以及证明该认证机构符合以下标准的证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1)  其认证计划至少包括该部门批准的门诊机构认证标准,以及该机构的患者护理和安全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2)  每三年向该部门提交其当前的认证标准,或应该部门要求以获得持续批准时提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3)  维护内部质量管理计划,以确保认证过程的质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4)  拥有一个至少每三年审查和修订认证标准一次的流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5)  维持一个可用的辅助医疗从业人员库,以酌情在认证审查团队中任职。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6)  拥有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的认证审查团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6)(A)  至少包括一名在门诊机构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任何其他成员应在这些机构积极执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6)(B)  至少每三年参加由认证机构提供的正式教育培训计划,以评估认证标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7)  认证机构应证明其审查团队的专业成员具有对独立门诊机构进行审查活动的经验。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8)  认证标准应听取医疗界和门诊手术行业的意见制定。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9)  认证审查员应由认证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和筛选。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c)(10)  认证机构不得拥有独立门诊机构的所有权权益,也不得参与其运营,也不得参与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d)  经该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应向该部门提交所有认证证书的副本,并应在该机构拒绝或撤销认证证书时立即通知该部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4(e)  认证机构的部门认证如果未续期,应在三年期的最后一天午夜失效。该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续期程序。为续期未到期的批准,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原定到期日或之前,按照该部门规定的表格申请续期并支付续期费用。

Section § 1248.5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三年审查一次经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表现。如果出现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针对由该机构认证的门诊设置的投诉,表明它们没有遵守委员会批准的标准,那么这项评估也会提前进行。

Section § 124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管理医疗认证机构的批准。如果一个机构不符合特定标准,它可能会失去批准。在终止机构的批准之前,该机构将收到任何问题的通知,并有机会解决这些问题,包括获得听证会的机会。

如果一个机构的批准被终止,由其认证的门诊机构有12个月的时间寻找新的经批准的机构,除非有正当理由获得延期。但是,如果患者安全面临风险,部门可以要求立即关闭,并向该机构发出通知并给予上诉机会。六个月后,该机构可以再次申请认证,并且必须将重新申请的情况告知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55(a)  如果认证机构不符合部门设定的标准,部门可以终止对该机构的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55(b)  在终止对认证机构的批准之前,部门应向该认证机构提供任何缺陷的通知,并给予合理的时间来提供信息以证明其符合本章的要求,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就此事举行听证会的机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5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55(c)(1)  如果认证机构的批准被部门终止,由该机构认证的门诊机构应由部门通知,并且,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应获准继续运营12个月,以便通过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寻求认证,除非部门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55(c)(2)  如果部门掌握的信息表明继续运营对个人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害风险,部门可以要求其批准已被部门终止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门诊机构立即停止运营。在此类情况下,部门应向该门诊机构提供其行动的通知、其根本原因,以及随后就此事举行听证会的机会。根据本款被命令停止运营的门诊机构可以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证书,并应及时将重新申请的情况通知部门。

Section § 1248.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机构认证相关的费用,特别是那些监督门诊机构的机构。许可部门设定了申请费,最高为5,000美元,以支持管理此过程的成本。此外,还有临时批准证书的费用,不超过2,000美元;以及续期费用,根据审查的门诊中心数量计算,每个中心最高100美元。

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存入一个名为“门诊机构基金”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管理认证流程。该基金保持独立,不能与州的普通基金合并,以确保其专门支持与门诊机构相关的监管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6(a)  许可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合理的费用,用于申请作为认证机构的批准,该费用应合理地足以弥补实施和管理本章的成本,且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该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合理的临时批准证书费用,如第1248.4条 (a) 款所述,且不得超过两千美元 ($2,000)。该部门还应规定合理的续期费用。续期费用应与寻求续期的经批准认证机构所认证的门诊机构数量成比例,且每次审查的门诊机构认证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6(b)  根据本章支付给部门或加州医学委员会并由其收到的所有费用,均应缴入州财政,并记入特设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为加州医学委员会门诊机构基金。加州医学委员会门诊机构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由委员会用于实施和管理本章的目的。该基金的任何盈余均不得存入或转入普通基金或任何其他基金。

Section § 1248.65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故意违反本章的规定,就会被认为是不专业的行为。

Section § 12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调查任何关于违反特定健康和安全规定的投诉。如果他们发现门诊机构不遵守规定,特别是Section 1248.1中的规定,他们可以与当地检察官合作,阻止该机构运营。如果发生违规行为或可能发生违规行为,他们也可以在当地法院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指控属实,法院必须命令个人或机构停止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违反Section 1248.1的情况,如果一个机构在没有适当认证的情况下运营,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存在违规行为,无需进一步证据即可将其关闭。

Section § 124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疗质量司在因门诊机构不遵守规定而寻求禁令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该司必须告知门诊机构存在的任何缺陷,并制定纠正计划,给予合理的纠正时间。

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或问题未解决,该司可以采取纠正措施,例如罚款、撤销认证或寻求法律禁令。如果门诊机构已获得认证且该司允许,认证机构也可以处理通知和检查事宜。

但是,如果存在无法通过纠正计划解决的严重健康或安全风险,该司可以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患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75(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医疗质量司根据第1248.7节寻求禁令之前,医疗质量司应通知门诊机构其在遵守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所有缺陷,医疗质量司和门诊机构应就一项纠正计划达成协议,该计划应给予门诊机构合理的时间来纠正这些缺陷。医疗质量司还应告知门诊机构,未能达成协议或未能纠正缺陷可能导致医疗质量司采取纠正措施,其中可能包括根据第1248.8节处以罚款。如果在规定时间结束时,该司和门诊机构未能达成协议,或者门诊机构未能纠正经检查发现的缺陷,医疗质量司可以酌情采取纠正措施,包括根据第1248.7节寻求禁令、撤销或要求认证机构撤销认证,或与对门诊机构拥有监督权的任何机构(例如卫生服务部或其他适当的许可机构)沟通,要求该机构对门诊机构采取纠正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75(b)  就本节而言,经医疗质量司全权酌情决定,医疗质量司与已获得认证机构认证的门诊机构相关的任何通知、检查和纠正行动计划,可由认证机构而非医疗质量司执行或协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75(c)  如果医疗质量司认定某门诊机构对患者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且重大的危害,且无法通过纠正计划合理纠正,医疗质量司可立即根据第1248.7节提起禁令程序。

Section § 1248.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可能被控轻罪,并被处以每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在决定处罚时,法院会考虑诸如违规行为是否使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风险、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程度、违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以及是否有努力去阻止它等因素。“故意”一词指某人有意地做了或没做某事,并且知晓相关情况。县地区检察官必须在医疗质量部门提出要求后,起诉违规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a)  任何人或实体,凡故意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应犯有轻罪,并处以每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b)  在确定根据本节施加的处罚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b)(1)  违规行为是否使患者或其他个人面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b)(2)  违规行为是否与患者或其他个人的健康、安全或保障有直接或即时关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b)(3)  违规行为中故意的证据(如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b)(4)  门诊机构为防止违规行为所做的善意努力是否存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c)  就本节而言,“故意地”或“故意”指实施某行为或不实施某行为的人意图该行为或不行为,并知晓与该行为或不行为相关的具体情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8.8(d)  各县的地区检察官应在医疗质量部门或其授权代表提出申请后,对县内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或违规行为提起并进行起诉。

Section § 124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认可的机构为检查增加自己的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与某些现有规定一致。它们还可以自由地制定现场检查程序,选择由谁进行这些检查,并为此收取合理费用。

本章不妨碍经批准的认可机构制定符合第1248.15条规定的附加标准,建立现场检查程序,选派现场检查员进行认证现场检查,或制定并收取开展认证现场检查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