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9.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各类组织,如果它们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培训,则不会因民事损害而被起诉。只要这些组织在全州登记册上,并且自愿无偿提供服务、物品、劳务、设备或设施,它们就可以免除责任。这包括地方机构、州政府实体、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医生、外科医生、注册护士或执业护士。

Section § 1799.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认为儿童安全处于即时危险(例如,极端高温或低温)时,采取合理措施将儿童从锁着的车中移出。如果该人善意行事并遵循特定步骤,则不会面临刑事指控:他们必须确定车辆已上锁,相信儿童处于危险之中,在破门进入前联系紧急服务,安全地与儿童待在一起直到救援人员到达,使用最小限度的武力,并及时将儿童移交给当局。

警察和消防员等紧急救援人员也可以在儿童看似处于危险时将其从车中移出。他们应首先尝试找到车主,并留下书面通知说明儿童将被送往何处接受治疗。父母可能需要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在此语境中,“儿童”指六岁或以下的儿童。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1) 任何人如果合理地认为儿童的生命安全因高温、低温、通风不足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导致儿童遭受痛苦、残疾或死亡的情况而处于即时危险中,则可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措施将儿童从机动车中移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 任何人根据第 (1) 款的规定将儿童从车辆中移出,如果其合理且善意地采取了行动,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A) 确定车辆已上锁,或没有其他合理方式将儿童从车辆中移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B) 善意地认为强行进入车辆是必要的,因为如果儿童不立即从车辆中移出,将面临遭受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并且根据当时该人所知的情况,该信念是合理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C) 在强行进入车辆之前,已联系当地执法机构、消防部门或“911”紧急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D) 在安全地点与儿童待在一起,避开恶劣天气但合理地靠近车辆,直到治安官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到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E) 强行进入车辆并将儿童从车辆中移出所使用的武力不超过当时情况所需的程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a)(2)(F) 立即将儿童移交给到达现场的执法部门代表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b)(1) 本节不阻止治安官、消防员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将儿童从机动车中移出,如果儿童的生命安全似乎因高温、低温、通风不足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导致儿童遭受痛苦、残疾或死亡的情况而处于即时危险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b)(2) 治安官、消防员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将儿童从机动车中移出,或接收已被从机动车中移出的儿童,应根据当地EMS机构的医疗控制政策安排儿童的治疗和运送。被从车辆中移出的儿童的父母可能需要支付因儿童的照护或医疗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b)(3) 治安官、消防员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在合理努力寻找车主或其他责任人后,可以采取所有合理必要的措施将儿童从机动车中移出,包括但不限于破门进入机动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b)(4) 治安官、消防员或其他紧急救援人员将儿童从机动车中移出,或从他人处接收被从车辆中救出的儿童,应在机动车上或车内一个安全且显眼的位置留下书面通知,注明其姓名、职务以及儿童将接受治疗的地点地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1(c) 就本节而言,“儿童”指六岁或以下的儿童。

Section § 1799.10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旨在保护那些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帮助他人、善意行事且不收取报酬的人,使其免于因民事损害赔偿而被起诉。这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它不包括医院或通常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主要有两点:首先,医疗、执法和紧急救援人员在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免于承担责任。其次,该法律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志愿帮助,给予他们类似的保护。某些人员的现有职责和法律保护保持不变。任何基于这些新规则的法律诉讼,仅适用于法律更新后提起的案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2(a) 任何善意且无偿地在紧急情况现场提供紧急医疗或非医疗救助的人,不承担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紧急情况现场不包括急诊科和其他通常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本款仅适用于本章中规定的医疗、执法和紧急救援人员。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2(b)(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其他个人在紧急情况下无偿志愿帮助有需要的人,同时确保提供救助或帮助的志愿者负责任地行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2(b)(2) 除(a)款规定的人员外,任何善意且无偿地在紧急情况现场提供紧急医疗或非医疗救助或帮助的人,不承担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肆意不当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除外。紧急情况现场不包括急诊科和其他通常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a)款中规定的持证医疗或其他人员或任何其他法律所享有的现有责任保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现有法律职责或义务,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也绝不影响《民法典》第1714.5条的规定,该条拟由立法机关2009–10常会参议院第39号法案修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2(d) 增加(b)款和(c)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

Section § 1799.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阻止员工在医疗紧急情况下自愿提供紧急医疗帮助,例如心肺复苏术,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公司可以只允许受过培训的员工提供此类帮助。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没有受过培训的人员在场,任何员工都可以自愿介入提供帮助。此外,如果当事人已通过不予复苏指令等法律途径表明不希望接受复苏,员工不得进行复苏。雇主没有义务对其员工进行这些紧急医疗技能的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3(a) 雇主不得采纳或执行禁止员工自愿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术,以应对医疗紧急情况,除非(b)和(c)款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3(b) 尽管有(a)款规定,雇主可以采纳并执行一项政策,授权接受过紧急服务培训的员工提供此类服务。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受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员工无法立即到场,或者无法或不愿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任何在场的员工都可以自愿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3(c) 尽管有(a)款规定,雇主可以采纳并执行一项政策,禁止员工对已通过任何法律认可的方式表达放弃复苏或其他医疗干预意愿的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术,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不予复苏指令、生命维持治疗医嘱表、预立医疗指示或法律认可的医疗决策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3(d) 本节不强加雇主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义务,对其员工进行紧急医疗服务或心肺复苏术的培训。

Section § 1799.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医疗专业人员和紧急救援人员,使其在紧急情况下真诚行事时,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医生或护士在紧急情况下向EMT-II或移动重症监护护理人员发出指示,并且救援人员勤勉且非过失地遵循了这些指示,那么任何一方都不必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4(a) 任何医生或护士,在紧急现场真诚地向EMT-II或移动重症监护护理人员发出紧急指示的,不因发出该指示而承担任何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4(b) 任何EMT-II或移动重症监护护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护理,并真诚且非过失地遵循医生或护士指示的,不因遵循该指示而承担任何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Section § 1799.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标准并免费提供处理中毒暴露建议的毒物控制中心,在紧急提供此类建议时,可免于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这项法律保护适用于其医疗主任、毒物专家或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除非这些行为存在严重过失或并非出于善意。

法律规定,遵循已批准规程的专家,只有在行为存在严重过失或并非出于善意时才需承担责任。此外,法律明确指出,它不保护因疏忽而采纳规程的行为。

对于医疗主任在应对现有规程未涵盖的紧急情况时,只有在行为存在严重过失或缺乏善意时才需承担责任。法律还确保,如果针对罕见情况无法预见或实际制定规程,则不应仅仅因为没有规程而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5(a)  符合以下条件的毒物控制中心:(1) 符合主管机关根据第1798.180条设立的指定和运营最低标准,(2) 已被主管机关指定为区域毒物控制中心,且 (3) 免费提供关于有毒或有害物质接触管理的信息和建议,应免除就紧急提供该信息或建议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其医疗主任、毒物信息专家或毒物信息提供者根据 (b) 和 (c) 款规定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5(b)  任何毒物信息专家或毒物信息提供者,通过并依照 (a) 款规定的毒物控制中心医疗主任批准的规程,紧急提供关于有毒或有害物质接触管理的信息和建议时,仅应就紧急提供该信息或建议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以严重过失方式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未善意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豁免过失采纳规程的行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5(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5(c)(a) 款规定的毒物控制中心的医疗主任,在接触情况未被批准规程涵盖时,紧急提供关于有毒或有害物质接触管理的信息和建议时,仅应就紧急提供该信息或建议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以严重过失方式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未善意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豁免过失未能采纳充分批准规程的行为,也不应在针对特定情况制定规程不切实际或该情况无法合理预见时,将未能制定或批准规程的责任归于医疗主任。

Section § 1799.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消防员、警察、急救人员和受过培训的护士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它规定,这些紧急救援人员只有在紧急现场或救护车运送过程中,以严重过失方式行事或不真诚行事时,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他们不承担责任,那么雇佣他们的公共机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律将“注册护士”定义为经过紧急医疗服务专门培训并获得官方执照的护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6(a) 除本法典第1799.104条、《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727.5条以及《民法典》第1714.2条的规定外,为鼓励消防员、警官或其他执法人员、EMT-I、EMT-II、EMT-P或注册护士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在紧急情况现场或紧急空中或地面救护车运送期间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消防员、警官或其他执法人员、EMT-I、EMT-II、EMT-P或注册护士,仅对以严重过失方式实施的行为或不真诚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雇佣此类消防员、警官或其他执法人员、EMT-I、EMT-II、EMT-P或注册护士的公共机构,如果该消防员、警官或其他执法人员、EMT-I、EMT-II、EMT-P或注册护士不承担责任,则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6(b) 就本条而言,“注册护士”是指接受过紧急医疗服务培训并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获得执照的注册护士。

Section § 1799.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需要紧急服务时,公共健康和安全会受到威胁,因此鼓励公共机构和紧急救援人员提供此类服务。为了支持这些努力,如果他们在提供紧急服务时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他们将获得有限责任豁免,免于对伤害承担责任。他们只有在恶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法律推定紧急救援人员是善意且无严重过失地行事,这意味着除非另有证明,否则他们会得到有利的推定。“紧急救援人员”包括来自公共和私人消防部门以及相关紧急服务的有偿和志愿工作人员。“紧急服务”涵盖一系列活动,如急救、医疗援助、救援和紧急运输,以确保处于严重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7(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只要存在紧急服务需求,就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并应鼓励公共实体和紧急救援人员提供紧急服务。为此,应为提供紧急服务的公共实体和紧急救援人员提供有限责任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7(b)  除《车辆法典》第9部第1章第1条(自第17000节起)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和紧急救援人员均不对紧急救援人员在其受雇范围内为提供紧急服务所采取的行动造成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除非所采取的行动是出于恶意或以严重过失的方式执行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7(c)  就本节而言,提供紧急服务时所采取的行动应推定为善意且无严重过失。此推定将影响举证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7(d)  就本节而言,“紧急救援人员”指任何作为联邦政府、加利福尼亚州、市、县、市县、区或本州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或政治分区,或私人消防部门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或灭火机构的官员、雇员或成员的人员,无论该人员是志愿者、部分受薪或全职受薪,当其实际从事提供(e)款所定义的紧急服务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7(e)  就本节而言,“紧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急救和医疗服务、救援程序和运输,或为确保处于迫在眉睫危险中的人员的健康或安全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活动。

Section § 1799.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加州紧急情况现场获得认证提供紧急医疗护理,那么您仅在行为非常粗心(严重过失)或没有善意(非善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ection § 1799.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宠物,特别是狗和猫,为主人和社会提供的慰藉和治疗作用。它允许紧急响应人员在雇主不禁止的情况下,为宠物提供挽救生命的急救,而不会因非法执业兽医而面临法律后果。急救包括输氧、管理通气、清理呼吸道、控制出血和包扎。该法律还明确,提供此类援助是自愿的,并非法律强制要求。

它规定,为宠物提供紧急护理不会给响应人员或任何其他人施加义务,也不会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提供护理而产生责任。本节不适用于拨打911紧急系统寻求宠物帮助的电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1) 加州居民每天从他们的家庭宠物,特别是狗和猫那里获得慰藉和无条件的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2) 加州居民受益于狗和猫提供的特殊支持、慰藉、指导、陪伴和治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3) 宠物为许多加州残疾居民提供关键支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4) 宠物在军事人员、治安官、执法机构、消防部门和搜救机构的公务中提供协助和帮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5) 一些消防区和其他急救机构的人员目前为狗和猫提供稳定生命、挽救生命的紧急护理,这违反了《兽医执业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a)(6) 制定本节的目的是,立法机关旨在授权紧急响应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狗和猫提供基本急救,而不会因非法执业兽医而面临刑事起诉或专业纪律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b) 尽管有《兽医执业法》(载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11章(自第4800条起))的规定,紧急响应人员可以为狗和猫提供基本急救,但前提是其雇主不禁止提供此类护理,且该响应人员不会因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831条而受到刑事起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c) 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宠物或其他驯养动物提供护理的民事责任受以下规定管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c)(1)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826.1条管辖兽医提供的护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c)(2) 第1799.102条 (a) 款管辖本章中规定的紧急响应人员或执法和紧急救援人员提供的护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c)(3) 第1799.102条 (b) 款管辖除第 (1) 或 (2) 项所述个人以外的任何人提供的护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不强加紧急响应人员或任何其他人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运送或护理受伤宠物或其他驯养动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1) “猫”指作为宠物饲养的小型驯养猫科动物。“猫”不包括非驯养野生动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2) “狗”指为陪伴、服务、治疗或辅助目的而饲养的驯养犬科动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3) “紧急响应人员”指经认证或许可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4) “雇主”指雇用或征用紧急响应人员服务的实体或组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5) “对狗和猫的基本急救”指紧急响应人员在响应的紧急情况下,为狗或猫提供即时医疗护理,旨在稳定狗或猫的状况,以便主人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其送往兽医处进行治疗,并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5)(A) 输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5)(B) 通过面罩管理通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5)(C) 手动清理上呼吸道,不包括气管插管或外科手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5)(D) 通过直接按压控制出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e)(5)(E) 为止血目的进行包扎。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09(f) 本节不要求或授权响应拨打911紧急系统电话而向狗或猫提供紧急服务,也不是因未能响应拨打911紧急系统电话而向狗或猫提供紧急服务而承担责任的依据。

Section § 1799.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应如何处理针对在急诊室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提出的过失索赔。在审理此类索赔时,法院必须考虑紧急情况,并将医生的行为与在类似情况和地点下其他医生通常提供的护理进行比较。

“紧急医疗服务”被定义为为防止严重伤害或死亡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治疗。如果这些案件需要专家证词,则应由在发生事件的急诊室类型中具有近期丰富经验的医生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0(a) 在任何涉及针对医生和外科医生因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而提出的过失索赔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事实认定者应连同所有其他相关事项一并考虑构成紧急情况的情形(定义见本条),以及在相同或类似地区、类似案件中、类似紧急情况下,医生和外科医生行业中声誉良好的成员通常所施行的护理和技能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0(b) 就本条而言,“紧急医疗服务”和“紧急医疗护理”是指为立即诊断和治疗医疗状况所需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果这些医疗状况不立即诊断和治疗,可能导致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死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0(c) 在任何涉及针对提供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提出的过失索赔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仅应采纳在过去五年内被指派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期间具有实质性专业经验的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家医疗证词。就本条而言,“实质性专业经验”应根据在发生所谓过失的相同或类似地区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惯例和做法确定。

Section § 1799.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保护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使其在因精神健康障碍而暂时拘留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威胁的人员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适用于非县级指定机构的综合护理医院和精神病医院。

要获得豁免,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该人员必须构成危险;必须努力为其寻找精神健康治疗;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并且必须有合理的拘留理由。如果拘留时间超过八小时,则必须有持续护理的必要,且该人员仍必须构成危险。

如果获释经由持证专业人员批准,且该专业人员认定其不再构成威胁,则医院对被拘留人员获释后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评估可以通过远程医疗进行。被拘留者保留治疗同意权,且拘留时间计入任何后续的拘留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 受限于 (b) 款,根据第 1250 条 (a) 款定义的、并非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150 条指定的县级机构的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根据第 1250 条 (b) 款定义的、并非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150 条指定的县级机构的获得许可的急症精神病医院,这些医院的持证专业人员,或任何内外科医生,在这些医院的任何部门向医院内的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时,如果其拘留某人且在拘留期间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则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1) 该人员无法安全地从医院释放,因为,根据主治内外科医生,或根据第 1316.5 条规定拥有医务人员特权、临床特权或专业职责的临床心理学家的意见,该人员因精神健康障碍,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就本款而言,“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定义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008 条 (h) 款 (1) 项中的定义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2) 医院工作人员、主治内外科医生或适当的持证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已为该人员寻找适当的精神健康治疗做出了反复的、有记录的、不成功的努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2)(A) 根据本款要求的电话或其他联系,应在主治内外科医生确定该人员在医学上适合转院的时间时,在最早可能的时间开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2)(B) 根据本款要求的联系,不得在该人员在医学上适合转院的时间之后开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3) 拘留该人员的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a)(4) 存在拘留的合理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b) 如果根据 (a) 款拘留该人员超过八小时但少于二十四小时,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附加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b)(1) 该人员的适当评估或治疗的出院或转院已被延迟,因为医院正在提供持续和不间断的护理、观察或治疗的需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b)(2) 根据主治内外科医生,或根据第 1316.5 条规定拥有医务人员特权或专业职责的临床心理学家的意见,该人员因精神健康障碍,仍然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如 (a) 款 (1) 项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c) 除了 (a) 款规定的豁免权之外,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根据第 1250 条 (a) 款定义,且并非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150 条指定的县级机构),获得许可的急症精神病医院(根据第 1250 条 (b) 款定义,且并非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150 条指定的县级机构),这些医院的持证专业人员,或内外科医生,在这些医院的任何部门向医院内的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时,对于根据 (a) 款被拘留在这些医院长达 24 小时的人员在医院拘留期满释放后的行为,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如果拘留期间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1(c)(1) 该人员尚未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150 条被送入获得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获得许可的急症精神病医院进行评估和治疗。

Section § 1799.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急救员(EMT-P)的雇主在30天内向当地EMS负责人和州政府机构报告某些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包括因不当行为被解雇、停职、在收到调查通知后辞职,或被解除职责。“纪律原因”是指影响急救员职责并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的行为。

某些急救员的信息,特别是那些同时也是执法人员的,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调查结果分享给雇主和相关机构。这些信息属于调查的一部分,不作为公共记录公开。但涉事急救员可以申请查阅已结案的调查档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a) EMT-P雇主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日起30天内,书面报告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和主管部门,并提供所有佐证文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a)(1) EMT-P因纪律原因被解雇或停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a)(2) EMT-P在收到基于表明存在纪律原因的证据而即将进行调查的通知后辞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a)(3) 在完成内部调查后,EMT-P因纪律原因被解除急救员职责。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b)(a)款的报告要求不要求或授权披露同时是受《刑法典》第832.7条保护的执法人员的EMT-P的信息或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c) 就本节而言,“纪律原因”仅指与急救员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实质相关的行为,并被视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证据,如第1798.200条(c)款所指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d) 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i)款,在通知急救员后,主管部门可以与急救员的雇主、作为雇前背景调查的一部分在书面请求时的潜在雇主以及当地EMS机构分享其对急救员不当行为的调查结果。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e) 本节中报告或披露的信息应被视为调查性通信,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5章第1节第1条(自第7923.600条起)免于作为公共记录披露。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2(f) 与该信息相关的急救员申请人或持证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798.24条(a)款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提出请求后,查阅已结案调查档案的内容。

Section § 1799.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他人阿片类药物过量时,无偿地给予他们纳洛酮等药物进行帮助,那么你不会因为帮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被起诉。这也包括你向他人提供纳洛酮以供他们在类似情况下使用。

但是,这项保护不适用于那些极其粗心大意或故意造成伤害的行为。如果你因为其他不相关的工作而获得报酬,这不算是为帮助过量者而获得报酬。最后,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治疗阿片类药物过量的药物,在本法律中都被视为“阿片类药物拮抗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a)(1) 任何善意且无偿地在阿片类药物过量或疑似阿片类药物过量现场通过施用阿片类药物拮抗剂提供紧急治疗的人,不应因与提供紧急治疗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a)(2) 任何善意且无偿地向某人提供阿片类药物拮抗剂以供在阿片类药物过量或疑似阿片类药物过量现场使用的人,不应因与提供阿片类药物拮抗剂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b) 本节不适用于通过阿片类药物拮抗剂在阿片类药物过量或疑似阿片类药物过量现场提供紧急治疗,且该作为或不作为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或恶意不当行为的情况。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c) 就本节而言,以下两点均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c)(1) 任何通过阿片类药物拮抗剂提供紧急治疗,或在阿片类药物过量或疑似阿片类药物过量现场提供阿片类药物拮抗剂,且未因此获得报酬,但因其不相关的雇佣而获得其他行为报酬的人,不属于“有偿提供紧急医疗护理或阿片类药物拮抗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3(c)(2) “阿片类药物拮抗剂”指纳洛酮盐酸盐或任何其他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阿片类药物过量的阿片类药物拮抗剂。

Section § 1799.1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救护车服务提供商或为其工作,这项法律保护你在某些医疗运送过程中,应警察或其他合格专业人员的要求继续拘留某人时,免于被起诉。这包括将根据特定精神健康拘留令的人员运送到医院或精神病院,或从这些地方运出。

但是,你仍然必须遵守当地紧急医疗机构和州医疗管理局制定的程序。如果你在运送过程中行为疏忽或故意造成伤害,你仍然可能被追究责任。此外,如果人们自愿前往某个机构,你不能强迫他们签署非自愿拘留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a) 经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许可的私营救护车服务提供商及其任何雇员,在符合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标准、法规、政策和规程的情况下运营时,对于应执法人员、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拘留人员的专业人士要求而继续拘留某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a)(1) 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5250或5260条合法拘留的人员运送至县指定用于评估和治疗的机构,并继续拘留该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a)(2) 将因在医院或其他机构接受评估和治疗而被拘留的人员运送至指定用于精神治疗的机构,并继续拘留该人员,此举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5250或5260条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a)(3) 将身处急症护理医院、医疗诊所或其他精神评估机构的人员运送至指定用于精神治疗的机构,并继续拘留该人员,如果此举由主治医生、负责县指定评估和治疗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主治医护人员或县指定的专业工作人员如此命令,且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250或5260条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b) 被要求根据本条规定提供人员运送服务的私营救护车服务提供商,应根据该提供商运营所在县的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政策提供护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c) 本条不免除救护车服务提供商或其任何雇员在将某人运送至指定机构期间,因提供商或其雇员的疏忽、重大过失、鲁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115(d)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008条定义,提供运送服务至指定机构的私营救护车服务提供商,不得要求自愿同意运送的人员被强制拘留作为该运送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