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200

Explanation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部分概述了调查和惩戒急救医疗技术员(EMT)的程序和职责。EMT-I 和 EMT-II 的雇主必须调查任何违规行为,如果发现威胁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应通知当地 EMS 医疗主任。如果 EMT 因纪律原因被解雇、停职或辞职,雇主也必须通知医疗主任。

如果 EMT 未受雇于救护服务机构,或者该机构选择不进行调查,则责任将由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承担。医疗主任在必要时可以拒绝、暂停或撤销 EMT 证书。如果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即时威胁,医疗主任也可以在进一步调查之前临时暂停证书。

纪律处分的原因可能包括欺诈、严重疏忽、与其职责相关的刑事定罪、药物滥用和不专业行为。医疗主任也可以根据能力不足或屡次疏忽行为采取行动。

这些调查中分享的信息是保密的,但正式的纪律处分是公开的,除非另有法律规定。'纪律原因'被定义为与 EMT 职责密切相关并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1) (A)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EMT-I 或 EMT-II 的雇主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对其雇佣的 EMT-I 或 EMT-II 违反 (c) 分款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当指控被确认为可能违反 (c) 分款时,雇主应在三天内通知对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地县具有管辖权的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1)(B) 每位 EMT-I 或 EMT-II 雇员的雇主应在 EMT-I 或 EMT-II 因纪律原因被解雇或停职、在收到基于表明存在纪律原因的即将进行的调查通知后辞职,或在雇主调查完成后因纪律原因被解除 EMT 相关职责后,于三天内通知对发生与 (c) 分款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县具有管辖权的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1)(C) 调查结束后,EMT-I 或 EMT-II 的雇主可根据根据第 1797.184 节通过的纪律处分令、临时停职和缓刑条件的指导方针,制定并实施针对 EMT-I 或 EMT-II 的纪律计划。纪律计划通过后,雇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计划提交给当地 EMS 机构。雇主的纪律计划可包括建议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根据第 (3) 款考虑对持证人的证书采取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2) 如果 EMT-I 或 EMT-II 未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许可的救护服务机构或公共安全机构,或者该救护服务机构或公共安全机构选择不根据第 (1) 款对违反 (c) 分款的行为进行调查,则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应进行调查,并在确定存在纪律原因后,对 EMT-I 或 EMT-II 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在这些调查结束后,医疗主任应根据根据第 1797.184 节通过的纪律处分令、临时命令和缓刑条件的建议指导方针,制定并实施针对 EMT-I 或 EMT-II 的纪律计划。医疗主任的纪律计划可包括根据第 (3) 款对持证人的证书采取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3) 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在确定存在纪律原因并根据根据第 1797.184 节通过的纪律程序规定,可拒绝、暂停或撤销根据本分部颁发的任何 EMT-I 或 EMT-II 证书,或可将任何 EMT-I 或 EMT-II 证书持有人置于缓刑期,前提是该医疗主任发现发生了 (c) 分款中列出的任何行为以及以下情况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3)(A) EMT-I 或 EMT-II 雇主在进行调查后未能对正在调查的行为施加纪律处分,或者医疗主任认定所施加的纪律处分不符合纪律处分令及缓刑条件的指导方针,并且 EMT-I 或 EMT-II 证书持有人的行为构成对证书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3)(B) EMT-I 或 EMT-II 的雇主在根据第 (1) 款进行的调查后进一步确定,或医疗主任在根据第 (2) 款进行的调查后确定,该行为需要对证书采取纪律处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4) 当地 EMS 机构的医疗主任在与 EMT-I 或 EMT-II 的雇主协商后,可在听证会之前临时暂停任何 EMT-I 或 EMT-II 证书,或同时暂停 EMT-I 和 EMT-II 证书,前提是确定已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4)(A) 证书持有人从事了构成撤销 EMT-I 或 EMT-II 证书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0(a)(4)(B) 允许证书持有人不受限制地继续从事经认证的活动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

Section § 1798.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加利福尼亚州EMT-P(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潜在纪律处分的流程。如果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得知可能需要纪律处分的行为,此人可以评估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行动。

如果医疗主任决定建议进一步调查或纪律处分,他们需要将所有相关证据发送给相关主管机关。该建议和证据将被视为保密信息。主管机关随后将咨询医疗主任,以决定何种纪律处分(如果有的话)是适当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1(a) 当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注意到EMT-P执照持有人有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且该行为或不行为似乎构成根据本分部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时,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可以评估该信息,以确定是否有理由相信可能需要采取纪律处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1(b) 如果医疗主任向主管机关发出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或纪律处分的建议,该建议应包括医疗主任在评估是否提出该建议时收集到的所有书面证据。该建议及随附证据应被视为调查性沟通,并受《政府法典》第7920.505条所列条款的保护。在决定本案中何种程度的纪律处分是适当的时,主管机关应咨询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

Section § 1798.2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持证人行为对公共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暂时吊销EMT-P(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执照的程序。暂停可以由机构主管或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管在咨询持证人雇主后发起。

如果当地EMS机构发起暂停,他们必须通知持证人,并在三天内向机构提供证据,机构在两天内决定暂停是否继续。如果机构维持暂停,必须在15天内正式通知持证人。

当机构发起暂停时,他们必须提交正式命令并通知相关方。如果持证人对暂停提出异议,他们有权获得听证,听证应在提出异议后的30天内举行。如果机构在听证结束后15天内未能作出最终决定,暂停将自动解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2(a)  机构主管或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管,经与相关雇主协商后,在确定以下情况后,可以在听证前暂时暂停任何EMT-P执照:(1) 持证人从事了构成吊销EMT-P执照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以及 (2) 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执照活动,或允许持证人不受限制地继续从事执照活动,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当暂停由当地EMS机构发起时,适用subdivision (b)。当暂停由机构主管发起时,适用subdivision (c)。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2(b)  当地EMS机构应通知持证人其EMT-P执照已被暂停,并说明暂停的理由。在当地EMS机构发起暂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该机构应通过传真或隔夜邮件向机构提交当地EMS机构收集的所有与暂时暂停决定相关的书面证据。在收到当地EMS机构的书面证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机构主管应确定执照行动的必要性。该决定的一部分应包括评估在执照行动审查过程中暂停是否需要继续。如果机构主管确定暂时暂停令不应继续,机构应立即通知持证人暂时暂停已解除。如果机构主管确定暂时暂停令应继续,机构应立即通知持证人继续暂时暂停的决定,并应在收到EMS机构书面证据后的15个日历日内,根据Government Code Title 2 Division 3 Part 1 Chapter 5 (从Section 11500开始) 的规定,向持证人送达暂时暂停令及指控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2(c)  机构主管应根据Government Code Title 2 Division 3 Part 1 Chapter 5 (从Section 11500开始) 的规定,通过提交暂时暂停令及指控书来发起暂时暂停,并应通知当地EMS机构主管和相关雇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2(d)  如果持证人提交抗辩通知,听证会应在机构收到抗辩通知后的30天内举行。如果行政法法官作出拟议决定后15天内机构未能就案情作出最终决定,则暂时暂停令应被视为撤销。

Section § 1798.205

Explanation

如果涉嫌违反紧急医疗服务(EMS)的转运规定或协议,地方EMS机构将进行调查。如果他们确认存在违规,该机构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行动,例如联系地方检察官,或在某些法律被违反时通知州卫生服务部。

任何涉嫌违反地方EMS机构转运规程、指南或协议的行为,应由地方EMS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地方EMS机构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应在其管辖范围内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纠正措施,包括根据第 (1798.206) 和 (1798.208) 条向地方检察官转介,并且如果其认定存在违反第 (1317) 条至第 (1317.9a) 条(含)规定的行为,应通知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798.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与患者转运相关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轻罪是一种比重罪轻的犯罪类型。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可以对其管辖区域内犯下此罪行的人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1798.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故意以各种方式扰乱或试图扰乱任何执照或认证考试过程属于轻罪。这包括窃取考试材料、抄袭、使用未经授权的帮助、冒充考生或在考试期间与他人交流等行为。如果有人被认定有罪,除了任何其他处罚外,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1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  任何人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从事破坏或试图破坏根据本分部进行的任何执照或认证考试,或任何执照或认证考试的管理的行为,均属轻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1)  违反考试材料安全规定的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2)  未经授权将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3)  以任何方式未经授权复制实际执照或认证考试的任何部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4)  以任何方式协助未经授权复制实际执照或认证考试的任何部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5)  为重构执照或认证考试的任何部分而支付或使用专业或有偿替考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6)  从考生处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获取或试图获取考试题目或其他考试材料,除非在考试前、考试期间或考试后获得明确授权。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7)  使用或声称使用从任何考试中不当移除或获取的任何考试题目或材料,以指导或准备任何考试申请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8)  出售、分发、购买、接收或未经授权持有未来、当前或已进行的执照或认证考试的任何部分。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9)  在执照或认证考试进行期间与任何其他考生交流。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10)  抄袭其他考生的答案或允许其他考生抄袭自己的答案。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11)  在执照或认证考试进行期间,持有任何书籍、设备、手写或印刷材料或任何种类的数据,除了分发的考试材料或经授权在考试期间持有的其他物品。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a)(12)  冒充任何考生或让替考者代为参加执照或认证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b)  本节规定的处罚并非排他性补救措施,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的补救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07(c)  除任何其他处罚外,被认定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承担考试管理机构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但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以及诉讼费用。

Section § 1798.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发布禁令,即一项命令,要求某人停止从事与紧急医疗服务(EMS)相关的非法行为。如果某人即将或已经违反了EMS的规定或指南,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等官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此命令。该程序遵循特定的法院规则,但申请禁令的一方无需提供保证金。

Section § 1798.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如果某个培训项目不遵守本分部规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对其处以缓期批准、暂停,甚至撤销其批准。

Section § 1798.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对护理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如果持证护理人员实施了某些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违规行为,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每次违规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他们在过去五年内因其他行为已被纪律处分过,则不得再处以罚款。

委员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罚款结构。罚款不会与停职处分同时实施,但可以与缓刑处分同时实施,除非缓刑涉及培训等个人费用。

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护理人员的意图、过往违规记录、雇主纪律处分以及整体惩罚等因素。如果护理人员未支付罚款并任由其执照过期,委员会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付款。

续签执照必须支付罚款,但如果证明有经济困难,可能会获得一年的有条件执照以偿还罚款。所有罚款都将存入州普通基金,并且罚款可以包含在和解协议中。此外,本法律甚至适用于执照已过期或已交回的护理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a) 护理人员纪律审查委员会可对被发现实施了第1798.200条 (c) 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未对患者造成实际伤害的持证护理人员,处以每次违规最高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行政罚款。如果护理人员在紧接的五年内曾因任何其他行为被主管机关或委员会纪律处分过,则不得处以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b)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建立行政罚款结构,并考虑到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行政罚款不得与针对同一违规行为的停职处分同时实施,但可以与针对同一违规行为的缓刑处分同时实施,但缓刑条件要求护理人员投入个人时间或承担培训、临床观察或相关纠正指导费用时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c) 在评估罚款时,委员会应适当考虑罚款金额的适当性,并考虑包括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护理人员的诚信、过往违规记录、护理人员雇主对该行为的相同发生所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根据第1799.112条报告),以及将要施加的纪律处分的总体情况等因素。罚款的实施应遵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中规定的行政裁决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d) 如果护理人员未支付委员会施加的行政罚款并选择不续签其执照,委员会可在任何适当的法院强制执行还款令。此强制执行权应是委员会可能拥有的要求护理人员支付费用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e) 在任何追缴行政罚款的诉讼中,委员会决定的证据应是付款令的有效性和付款条款的最终证据。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f)(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主管机关不得向任何未能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判处的行政罚款的护理人员颁发执照或续签执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f)(2) 主管机关可酌情有条件地颁发执照或续签执照,最长一年,给任何证明有经济困难并与委员会签订正式协议,承诺在该一年内向委员会偿还未支付的罚款的护理人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g) 根据本条收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州普通基金。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h) 本条不排除委员会在约定和解中施加行政罚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210(i) 就本条而言,“持证护理人员”包括执照已失效或已交回的护理人员。

Section § 1798.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对被许可人采取纪律处分时,必须考虑雇主之前因相同行为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或当地EMS机构的停职。简而言之,他们需要将与相同不当行为相关的过往处罚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