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紧急医疗服务(EMS)系统的医疗监督和指导应由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负责,并遵循州标准。

这种控制必须在由地方EMS机构建立的、经认证的EMS系统内进行。

如果基地站的医疗主任不认同地方EMS机构的政策,他们可以向地方EMS医疗主任提交一份声明,请求审查。地方EMS医疗主任将组织一个由其他基地站医疗主任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此审查程序将持续到新的州法规制定为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a)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医疗指导和管理应由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进行医疗控制。此医疗控制应依照主管机关制定的医疗控制标准予以维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b)  医疗控制应在符合主管机关采纳的最低标准,并由地方EMS机构建立和实施的EMS系统内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c)  如果基地站的医疗主任对地方EMS机构某项政策的医疗效果提出质疑,该基地站的医疗主任应向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请求由其他基地站的医疗主任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收到请求后,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应立即召集一个基地站医疗主任小组,以评估该书面声明。该小组应由该区域所有基地站的医疗主任组成,但地方EMS医疗主任可将小组成员限制为五名。
本款仅在主管机关采纳取代本款的更全面法规之前有效。

Section § 179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基地医院遵守由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的指导方针和程序。这些程序必须经该机构的医疗主任批准,旨在监督在患者到达医院前提供护理的紧急医疗人员的工作。

Section § 17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高级生命支持人员可以从替代站而非基地医院获得指导。首先,当该区域没有可提供监督的医院时,替代站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及其医疗主任的批准。其次,指导必须来自经过培训的医生,或者由当地EMS医疗主任授权向急救医疗团队发布指示的移动重症监护护士。

Section § 17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医疗紧急情况下由谁负责。现场最具备医疗资格的执业或认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负责指挥。如果没有这样的人员,则由现场最有资格的公共安全人员接管。各县可以设立一个委员会,建立紧急情况的统一指挥系统,其中包括主要的当地机构。尽管如此,具有主要调查权的公共安全机构负责管理整个现场,确保将所有相关人员的风险降到最低,并应在需要时咨询医务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6(a) 紧急情况下患者医疗保健管理的权力应赋予现场最具备提供紧急医疗护理资格的执业或认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这可能包括任何急救护理人员或其他院前急救人员。如果没有执业或认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场,该权力应赋予可能已响应紧急情况现场的公共安全机构中最适当的、具备医疗资格的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6(b) 如果任何县希望在该县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紧急情况现场患者管理指挥结构,可以在该县设立一个委员会,由负责县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县治安官部门、加州公路巡警、服务于该县的公共院前护理提供机构以及该县内的公共消防、警察和其他受影响的紧急服务机构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条起)规定的权力联合行使协议确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6(c) 尽管有 (a) 款规定,紧急情况现场的管理权应赋予具有主要调查权的相应公共安全机构。紧急情况现场的管理方式应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患者以及因紧急情况而可能面临风险的其他人员的死亡或健康损害风险,并应优先考虑那些面临更严重和更直接的生命和健康风险的人员的利益。公共安全官员在确定相关风险时,应咨询现场的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或其他权威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Section § 17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EMS(紧急医疗服务)机构不能干预公共安全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处理911电话和紧急响应的权力。地方EMS不能取代或限制公共安全机构接收和处理911电话的能力,也不能改变其资源部署。此外,他们不能降低紧急响应级别、改变资源分配,或阻止公共安全机构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互助。即使各机构遵循地方EMS的规程,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自己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8(a)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地方EMS机构医疗主任的医疗控制,或本章所述的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医疗指导和管理,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8(a)(1) 限制、取代、禁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公共安全机构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53100节起)设立的紧急“911”系统,直接接收和处理源自其管辖范围内的援助请求的权力。本款不取代地方EMS机构采纳和实施紧急救生指令或EMD(紧急医疗调度)预到指令的权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8(a)(2) 授权或允许地方EMS机构违反《政府法典》第53110节(b)款的规定进行委托、指派或签订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8(a)(3) 授权或允许地方EMS机构单方面降低公共安全机构的响应模式,使其低于EMS运输服务提供者的响应模式,阻止公共安全响应,或改变公共安全机构管辖范围内公共安全紧急响应资源的部署。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8(a)(4) 授权或允许地方EMS机构阻止公共安全机构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8550节起))提供互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8(b) 公共安全机构遵守地方EMS机构采纳的政策、程序和规程,不构成公共安全机构在紧急医疗服务管理方面的任何权力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