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a)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医疗指导和管理应由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进行医疗控制。此医疗控制应依照主管机关制定的医疗控制标准予以维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b)
医疗控制应在符合主管机关采纳的最低标准,并由地方EMS机构建立和实施的EMS系统内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8(c)
如果基地站的医疗主任对地方EMS机构某项政策的医疗效果提出质疑,该基地站的医疗主任应向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请求由其他基地站的医疗主任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收到请求后,地方EMS机构的医疗主任应立即召集一个基地站医疗主任小组,以评估该书面声明。该小组应由该区域所有基地站的医疗主任组成,但地方EMS医疗主任可将小组成员限制为五名。
本款仅在主管机关采纳取代本款的更全面法规之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