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不同解释,本章中的定义将适用于本部的所有规定。
定义解释 上下文要求 适用规定 解释指引 章定义 部规定 文义解释 相关定义 法律定义 法规解释 解释规则 定义使用 文义定义 适用法律文本 定义适用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248, Sec. 123.)
本法律将“高级生命支持”定义为一套提供院前急救医疗的特殊服务。它包括心肺复苏、心脏监测、使用除颤器、气道管理、静脉输液治疗和施用特定药物等操作。这些任务由授权人员在基地医院的监督下,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来完成。这种护理可以在紧急现场、运送至医院期间、机构间转运期间以及在急诊科内进行,直到医院工作人员接管。
“高级生命支持”是指旨在提供明确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特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心脏监测、心脏除颤、高级气道管理、静脉输液治疗、施用特定药物和其他药剂,以及由授权人员在基地医院的直接监督下,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在紧急现场、运送至急症医院期间、机构间转运期间以及在急症医院急诊科内,直至该医院急诊或其他医务人员接管责任为止所实施的其他特定技术和程序。
高级生命支持 院前急救护理 心肺复苏 心脏监测 心脏除颤 高级气道管理 静脉输液治疗 紧急医疗服务 基地医院监督 当地EMS系统 紧急现场护理 运送至医院 机构间转运 急诊科程序 授权人员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391, Sec. 4.)
“替代基地站”是一种医疗设施或服务,它为急救医疗人员提供指导。它由一名经过培训且合格的医生监督,该医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指示。当没有医院可以指导急救人员时,该设施就会介入,并且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的批准才能提供此类支持。
“替代基地站”是指由一名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的医生和外科医生运营并直接监督,或由该医生和外科医生直接监督的设施或服务,该医生和外科医生能够向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提供建议和指示,并且该设施或服务已获得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的批准,以便在没有合格医院可提供医疗指导时,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向响应医疗紧急情况的高级生命支持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人员提供医疗指导。
替代基地站 院前急救护理 医疗指导 急救医疗人员 高级生命支持 有限高级生命支持 当地EMS系统 医疗紧急情况 设施监督 合格医生 EMS机构批准 紧急响应 医疗指导
(Added by Stats. 1988, Ch. 1390, Sec. 1.)
在本条文中,“管理局”指的是根据本法律分部设立的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紧急医疗服务 (EMS) 卫生服务 紧急医疗护理 医疗主管机构 医疗服务监管 加州紧急医疗服务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定义 紧急医疗法律 医疗保健管理 州卫生机构 紧急医疗法规 公共卫生管理局 医疗服务机构 医疗分部设立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248, Sec. 124.)
本节将“授权注册护士”或“移动重症监护护士”(MICN)定义为一种注册护士,他们被允许在患者到达医院之前提供高级医疗支持。他们还可以根据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的、符合全州性指南的程序,指导急救医疗团队。这项授权不限制他们作为护士的其他法定职责和责任。
“授权注册护士”、“移动重症监护护士”或“MICN”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25条履行职责的注册护士,并经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授权,具备提供院前高级生命支持的资格,或在EMS系统内根据当地EMS机构制定并符合主管机构确立的全州性指南的标准化程序,向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发布指令。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缩减或限制注册护士或移动重症监护护士根据法律另行规定的职责或职能。
授权注册护士 移动重症监护护士 MICN 院前高级生命支持 EMS系统 急救医疗 当地EMS机构 全州性指南 医疗主任授权 护士资格 急救医疗指令 标准化程序 护士职责和职能 院前急救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25条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391, Sec. 5.)
“基地医院”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选定并与其签订合同的医院。它负责管理由该机构分配给它的高级生命支持和院前护理系统。
“基地医院”指数量有限的医院之一,该医院经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指定并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后,负责指导由该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分配给它的高级生命支持系统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系统以及院前护理系统。
基地医院 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 高级生命支持 院前护理 合同协议 医院指定 有限高级生命支持 紧急医疗服务职责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管理 院前系统分配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391, Sec. 6.)
本法律将“基地医院医生”(BHP)定义为在加州持有执照并在基地医院急诊科工作的医生。这些医生经过专门培训,负责根据州指导方针,向现场急救医疗人员提供指导和指示。法律还明确,这一角色不限制医生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或职责。
“基地医院医生”或“BHP”是指目前在加州持有执照、被分配到基地医院急诊科、并经过培训能够根据主管机构制定的全州性指导方针向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提供建议和指示的医师和外科医师。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缩减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医师和外科医师的职责或职能。
基地医院医生 急诊科 院前急救 加州医生执照 急救医疗指示 全州指导方针 急救医疗人员 受训医生 医生职责 医院分配 应急响应指导 医护人员 急诊医学 医院驻院医生 加州医疗主管机构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391, Sec. 7.)
本法律将“基本生命支持”定义为急救和心肺复苏(CPR)等紧急行动。它包括知道如何识别某人的心脏或呼吸何时停止,并开始心肺复苏以维持他们的生命。在救援到达或此人可以被转移以获得高级护理之前,你无需手术或高级设备即可进行这些操作。
“基本生命支持”是指紧急急救和心肺复苏程序,其至少包括识别呼吸骤停和心脏骤停,并开始正确实施心肺复苏以维持生命,且不使用侵入性技术,直到受害者可以被运送或直到高级生命支持可用。
基本生命支持 紧急急救 心肺复苏 心肺复苏程序 呼吸骤停 心脏骤停 无创技术 生命维持 急救人员行动 紧急护理程序 受害者运送 高级生命支持 紧急医疗响应 初步生命抢救措施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本法律解释了“证书”或“执照”这两个术语,它们是证明个人在院前服务(如紧急医疗护理)方面具备技能的文件。
它还定义了“证书状态”或“执照状态”,这表明这些文件是有效、已过期、被拒绝、被暂停、被吊销还是处于缓刑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1(a) “证书”或“执照”指颁发给个人、表明其在所指定的院前服务领域具备能力的一份特定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1(b) “证书状态”或“执照状态”指适用于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证书或执照的“有效”、“已过期”、“被拒绝”、“被暂停”、“被吊销”或“处于缓刑期”的指定状态。
院前服务 能力证明文件 紧急医疗服务认证 证书状态 执照状态 有效证书 过期证书 被拒证书 暂停证书 吊销证书 缓刑状态 医疗执照 急救员认证 紧急服务资格
(Added by Stats. 2008, Ch. 274,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本节定义了“认证实体”,它可以是公共安全机构或州消防局(如果它们拥有经批准的EMT-I人员培训项目),也可以是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该培训项目必须符合法律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标准。
“认证实体”指公共安全机构或州消防局,如果该机构拥有根据第1797.109节制定的标准获得批准的EMT-I人员培训项目,或指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
认证实体 公共安全机构 州消防局 EMT-I培训项目 经批准的培训项目 医疗主任 当地EMS机构 第1797.109节标准 紧急医疗技术员 EMT认证 EMS培训 公共卫生安全 紧急医疗服务 培训审批流程 地方机构医疗主任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8, Ch. 274, Sec. 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什么是急救医疗人员的“认证考试”。在某人获得特定级别的院前急救护理认证或再认证之前,他们必须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考试。考试类型可能有所不同。它可以是主管机关、国家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中心创建的考试,或者是其他机构提供的符合主管机关标准的考试。
“认证考试”或“资格考试”是指由主管机关为特定级别的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指定的一种考试,该考试必须在该特定级别获得认证或再认证之前顺利通过,并且可以包括主管机关指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考试,包括但不限于主管机关认为适当的以下任何选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3(a)
由主管机关开发或在主管机关主持下开发的考试,或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的任何实体负责实施的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3(b)
由国家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中心开发和实施的考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3(c)
由认证机构依据主管机关为认证考试所采纳的标准开发、实施或批准的考试。
认证考试 院前急救医疗护理 认证 再认证 主管机关批准的考试 国家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中心 认证机构 急救医疗人员 认证标准 急救医疗技术员考试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362, Sec. 3. Effective October 2, 1989.)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另一条款(即第1799条)设立的。
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 紧急医疗服务 委员会定义 第1799条 EMS委员会 委员会设立 卫生服务委员会 医疗委员会 紧急服务管理 加州EMS委员会 医疗服务监督 EMS立法 紧急医疗保健 委员会定义 EMS法规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能力本位课程”是一种教育项目,其中你学习的每项技能都有明确的目标。该项目将课堂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要完成该项目,你必须通过一项考试,证明你已掌握所教授的所有技能。
能力本位课程 培训项目 具体目标 技能掌握 理论教学 实践指导 考试 技能展示 教育目标 实践操作 学习项目 课程设计 培训完成 教学方法 教育项目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指定机构”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选定,依照中央主管机关设定的指导方针,负责执行某些紧急服务的医院。
“指定机构”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指定,根据主管机关制定的指南,执行特定紧急医疗服务系统职能的医院。
指定机构 医院 当地EMS机构 紧急医疗服务 EMS职能 紧急服务 指南 主管机关 地方机构指定 医院紧急职责 EMS系统职能 紧急医疗响应 EMS指南 社区医院指定 EMS主管机关
(Added by Stats. 1983, Ch. 1246, Sec. 12.)
本法律条文将“局长”一词定义为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负责人。
局长 紧急医疗服务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紧急医疗服务局局长 加州紧急医疗服务 紧急服务 医疗主管机构 紧急医疗服务监督 卫生服务管理 公共卫生局长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1246, Sec. 13.)
本节将“紧急情况”定义为某人需要紧急医疗护理的情况,或者紧急人员或公共安全机构认为可能存在这种需求的情况。
立即就医 紧急医疗保健 紧急医疗状况 公共安全机构 紧急医疗人员 感知到的医疗需求 紧急护理情况 医疗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 医疗紧迫性 立即护理需求 紧急响应 紧急医疗援助 感知到的紧急情况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本法律将“紧急医疗服务”定义为在医疗紧急情况期间提供的帮助。
紧急医疗服务 医疗紧急响应 紧急援助 医疗响应 医疗救助 紧急护理 紧急医疗帮助 急救医疗护理 紧急卫生服务 危机医疗支持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紧急医疗服务区域”指的是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负责管辖的特定地理区域。
紧急医疗服务 EMS区域 地理区域 当地EMS机构 管辖权 紧急医疗保健 服务区域 当地紧急服务 EMS管辖权 医疗服务区域
(Amended by Stats. 1984, Ch. 1391, Sec. 8.)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紧急医疗服务计划”。它是一项旨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计划,并且必须遵循州指南。这些指南涵盖了在另一节,即第1797.103节中列出的具体方面。
“紧急医疗服务计划”是指一项符合州指南的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计划,该计划涵盖第1797.103节中列出的组成部分。
紧急医疗服务 紧急服务计划 州指南 医疗服务提供 医疗保健规划 紧急医疗服务组成部分 紧急护理标准 服务计划要求 第1797.103节 医疗响应计划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1246, Sec. 14.)
本节将“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定义为一种结构化的设置,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高效顺畅地提供医疗护理。它涉及组织人员、场所和工具,以便在特定区域内的紧急情况下有效提供医疗服务。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或“系统”是指一种专门组织的安排,旨在为在紧急医疗服务区域内紧急情况下有效和协调地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提供所需的人员、设施和设备。
紧急医疗服务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 协调提供 医疗护理服务 紧急情况 紧急医疗服务区域 人员 设施 设备 紧急响应 医疗紧急情况 医疗保健安排 危机医疗护理 有组织的医疗系统 紧急医疗保健提供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紧急医疗技术员-I (EMT-I) 是指按照既定标准接受过基本生命支持培训,并持有证明其培训的有效证书的人员。此类别包括特定类型的 EMT,例如 EMT-I (FS) 和 EMT-I-A。
“紧急医疗技术员-I”或“EMT-I”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标准,在基本生命支持的所有方面接受过培训,并持有根据本部分颁发的有效证书的个人。本定义应包括但不限于 EMT-I (FS) 和 EMT-I-A。
紧急医疗技术员 EMT-I 基本生命支持 有效证书 EMT-I (FS) EMT-I-A 紧急医疗培训 救生技能 医疗认证 医疗保健标准 院前急救 紧急服务 医护专业人员 急救员 认证EMT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本节将“紧急医疗技术员-II”或“高级EMT”定义为一名紧急医疗技术员-I,但接受过高级生命支持的额外培训。他们必须持有有效证书,证明他们符合这些特殊的培训标准。
“紧急医疗技术员-II”、“EMT-II”、“高级紧急医疗技术员”或“高级EMT”是指根据本部分规定的标准,接受过有限高级生命支持额外培训,并持有根据本部分颁发的有效证书的紧急医疗技术员-I。
紧急医疗技术员-II EMT-II 高级EMT EMT培训 高级生命支持 有效证书 医疗认证 EMT-I 额外培训 加州EMT标准 高级EMT培训 紧急医疗服务
(Amended by Stats. 2008, Ch. 275,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9.)
本节定义了紧急医疗救护技术员-护理人员(EMT-P),通常简称为护理人员,是什么。它指的是一个被授权按照特定标准提供高级生命支持的人。他们还必须持有根据这套规定颁发的有效证书。
紧急医疗救护技术员-护理人员 EMT-P 护理人员 移动重症监护护理人员 高级生命支持 执业范围 护理人员认证 持证护理人员 生命支持标准 加州护理人员 紧急医疗服务 护理人员资格 医务人员认证 移动重症监护 紧急护理提供者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248, Sec. 125.)
本节将“专属运营区域”定义为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在该区域内,当地EMS机构在县的建议下,决定将紧急救护和高级生命支持的运营限制于某些经批准的服务或提供者。
“专属运营区域”是指由紧急医疗服务计划界定的EMS区域或子区域,当地EMS机构根据县的建议,将运营限制于一个或多个紧急救护服务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或高级生命支持提供者。
专属运营区域 EMS区域 县级建议 当地EMS机构 紧急救护服务 高级生命支持 有限高级生命支持 运营限制 紧急医疗服务计划 区域EMS 提供者限制 EMS子区域 地理区域 批准的服务 提供者批准
(Added by Stats. 1984, Ch. 1349, Sec. 2.)
本节定义了“卫生系统机构”一词,该词在美国联邦法律的特定部分,特别是美国法典第42篇中有所描述。
卫生系统机构 定义 联邦法律引用 第42篇 美国法典 (a)款 第300节 医疗保健法规 机构定义 卫生系统机构 美国联邦法典 42 USC 款项交叉引用 卫生机构描述 联邦法规引用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本法律定义了何种机构可被视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院”。它必须是一家拥有基本急诊服务许可证的急症护理医院,无论位于加州境内还是州外,但需符合类似要求。此外,州外医院若要纳入紧急医疗系统,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其所在州的许可。
“医院”指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并拥有基本急诊服务许可证的急症护理医院,或经当地EMS机构认定,其基本符合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要求,且在该医院所在州获得许可,并被该机构用于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州外急症护理医院。
急症护理医院 基本急诊服务 当地EMS机构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 州外医院 医院要求 第2部第2章 州医院许可 医院使用 当地EMS批准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1162, Sec. 1. Effective September 26, 1986.)
本节将“医疗控制”定义为医务人员根据从第5章开始的具体指导方针,对紧急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医疗控制”是指根据第5章(自第1798条起)的规定,对紧急医疗服务系统进行的医疗管理。
紧急医疗服务 医疗管理 医疗控制定义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 第5章规定 第1798条 紧急响应 医疗指导方针 医疗保健管理 紧急医疗服务监管 紧急医疗管理 紧急医疗服务监督 医疗监督 系统管理 院前护理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指的是一种急救医疗服务,它提供的护理超出了基本护理,但又不如高级生命支持那样全面。这些服务包括在另一条款中列明的特定技术和程序。
院前急救护理 急救医疗服务 生命支持技术 基本生命支持 高级生命支持 医疗程序 急救护理规程 急救医疗技术员 第1797.171条 有限高级生命支持 急救医疗服务程序 急救医疗保健 院前护理 医疗响应服务 急救医疗技术员技能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本法律条文将“地方EMS机构”定义为负责处理县内紧急医疗服务的特定团体或办公室。该团体是根据自第1797.200条开始的规定正式指定的。
“地方EMS机构”指在县内主要负责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并根据第4章(自第1797.200条起)指定的机构、部门或办公室。
地方EMS机构 紧急医疗服务 县级管理 主要职责 指定机构 紧急服务管理 地方卫生部门 EMS办公室 机构指定 县级EMS管理 第4章 第1797.200条 地方应急管理
(Added by Stats. 1980, Ch. 1260.)
“移动卒中单元”是一种特殊的救护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运行,并配备处理紧急卒中病例。它在地方紧急医疗服务 (EMS) 机构的批准下运作,并作为重症监护救护车发挥作用。该单元可以进行扫描和实验室检测等诊断测试,并在医生(无论亲自在场还是通过远程医疗连接)的指导下为卒中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其定义与涵盖移动卒中单元的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移动卒中单元 应急响应 重症监护救护车 地方EMS机构 卒中症状 放射影像 实验室检测 医疗救治 医生监督 远程医疗 联邦定义 跨辖区移动设施 紧急医疗服务 诊断评估 卒中患者护理
(Added by Stats. 2022, Ch. 772, Sec. 1. (AB 2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本节将“中毒控制中心”(PCC)定义为一个机构,通常设在医院,负责提供关于处理人们接触到毒物或有毒物质情况的信息和建议。此类中心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指定。
中毒控制中心 PCC 有毒物质 毒物接触 信息和建议 医院附属机构 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指定标准
(Amended by Stats. 1987, Ch. 972, Sec.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