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5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不同解释,本章中的定义将适用于本部的所有规定。

Section § 179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高级生命支持”定义为一套提供院前急救医疗的特殊服务。它包括心肺复苏、心脏监测、使用除颤器、气道管理、静脉输液治疗和施用特定药物等操作。这些任务由授权人员在基地医院的监督下,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来完成。这种护理可以在紧急现场、运送至医院期间、机构间转运期间以及在急诊科内进行,直到医院工作人员接管。

“高级生命支持”是指旨在提供明确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特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心脏监测、心脏除颤、高级气道管理、静脉输液治疗、施用特定药物和其他药剂,以及由授权人员在基地医院的直接监督下,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在紧急现场、运送至急症医院期间、机构间转运期间以及在急症医院急诊科内,直至该医院急诊或其他医务人员接管责任为止所实施的其他特定技术和程序。

Section § 1797.53

Explanation

“替代基地站”是一种医疗设施或服务,它为急救医疗人员提供指导。它由一名经过培训且合格的医生监督,该医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指示。当没有医院可以指导急救人员时,该设施就会介入,并且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的批准才能提供此类支持。

“替代基地站”是指由一名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的医生和外科医生运营并直接监督,或由该医生和外科医生直接监督的设施或服务,该医生和外科医生能够向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提供建议和指示,并且该设施或服务已获得当地EMS机构医疗主任的批准,以便在没有合格医院可提供医疗指导时,作为当地EMS系统的一部分,向响应医疗紧急情况的高级生命支持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人员提供医疗指导。

Section § 1797.54

Explanation

在本条文中,“管理局”指的是根据本法律分部设立的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管理局”指本分部设立的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Section § 1797.56

Explanation

本节将“授权注册护士”或“移动重症监护护士”(MICN)定义为一种注册护士,他们被允许在患者到达医院之前提供高级医疗支持。他们还可以根据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制定的、符合全州性指南的程序,指导急救医疗团队。这项授权不限制他们作为护士的其他法定职责和责任。

“授权注册护士”、“移动重症监护护士”或“MICN”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725条履行职责的注册护士,并经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授权,具备提供院前高级生命支持的资格,或在EMS系统内根据当地EMS机构制定并符合主管机构确立的全州性指南的标准化程序,向院前急救医疗人员发布指令。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缩减或限制注册护士或移动重症监护护士根据法律另行规定的职责或职能。

Section § 1797.58

Explanation

“基地医院”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选定并与其签订合同的医院。它负责管理由该机构分配给它的高级生命支持和院前护理系统。

“基地医院”指数量有限的医院之一,该医院经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指定并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后,负责指导由该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分配给它的高级生命支持系统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系统以及院前护理系统。

Section § 1797.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基地医院医生”(BHP)定义为在加州持有执照并在基地医院急诊科工作的医生。这些医生经过专门培训,负责根据州指导方针,向现场急救医疗人员提供指导和指示。法律还明确,这一角色不限制医生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或职责。

“基地医院医生”或“BHP”是指目前在加州持有执照、被分配到基地医院急诊科、并经过培训能够根据主管机构制定的全州性指导方针向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提供建议和指示的医师和外科医师。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缩减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医师和外科医师的职责或职能。

Section § 1797.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基本生命支持”定义为急救和心肺复苏(CPR)等紧急行动。它包括知道如何识别某人的心脏或呼吸何时停止,并开始心肺复苏以维持他们的生命。在救援到达或此人可以被转移以获得高级护理之前,你无需手术或高级设备即可进行这些操作。

“基本生命支持”是指紧急急救和心肺复苏程序,其至少包括识别呼吸骤停和心脏骤停,并开始正确实施心肺复苏以维持生命,且不使用侵入性技术,直到受害者可以被运送或直到高级生命支持可用。

Section § 1797.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证书”或“执照”这两个术语,它们是证明个人在院前服务(如紧急医疗护理)方面具备技能的文件。

它还定义了“证书状态”或“执照状态”,这表明这些文件是有效、已过期、被拒绝、被暂停、被吊销还是处于缓刑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1(a) “证书”或“执照”指颁发给个人、表明其在所指定的院前服务领域具备能力的一份特定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1(b) “证书状态”或“执照状态”指适用于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证书或执照的“有效”、“已过期”、“被拒绝”、“被暂停”、“被吊销”或“处于缓刑期”的指定状态。

Section § 1797.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认证实体”,它可以是公共安全机构或州消防局(如果它们拥有经批准的EMT-I人员培训项目),也可以是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该培训项目必须符合法律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标准。

“认证实体”指公共安全机构或州消防局,如果该机构拥有根据第1797.109节制定的标准获得批准的EMT-I人员培训项目,或指当地EMS机构的医疗主任。

Section § 1797.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什么是急救医疗人员的“认证考试”。在某人获得特定级别的院前急救护理认证或再认证之前,他们必须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考试。考试类型可能有所不同。它可以是主管机关、国家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中心创建的考试,或者是其他机构提供的符合主管机关标准的考试。

“认证考试”或“资格考试”是指由主管机关为特定级别的院前急救医疗人员指定的一种考试,该考试必须在该特定级别获得认证或再认证之前顺利通过,并且可以包括主管机关指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考试,包括但不限于主管机关认为适当的以下任何选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3(a)  由主管机关开发或在主管机关主持下开发的考试,或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的任何实体负责实施的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3(b)  由国家急救医疗技术员注册中心开发和实施的考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3(c)  由认证机构依据主管机关为认证考试所采纳的标准开发、实施或批准的考试。

Section § 1797.64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另一条款(即第1799条)设立的。

Section § 1797.66

Explanation
“能力本位课程”是一种教育项目,其中你学习的每项技能都有明确的目标。该项目将课堂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要完成该项目,你必须通过一项考试,证明你已掌握所教授的所有技能。

Section § 1797.67

Explanation

“指定机构”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选定,依照中央主管机关设定的指导方针,负责执行某些紧急服务的医院。

“指定机构”是指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指定,根据主管机关制定的指南,执行特定紧急医疗服务系统职能的医院。

Section § 1797.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局长”一词定义为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负责人。

Section § 1797.70

Explanation
本节将“紧急情况”定义为某人需要紧急医疗护理的情况,或者紧急人员或公共安全机构认为可能存在这种需求的情况。

Section § 1797.7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紧急医疗服务”定义为在医疗紧急情况期间提供的帮助。

“紧急医疗服务”指用于响应医疗紧急情况的服务。

Section § 1797.74

Explanation
“紧急医疗服务区域”指的是由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负责管辖的特定地理区域。

Section § 1797.7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紧急医疗服务计划”。它是一项旨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计划,并且必须遵循州指南。这些指南涵盖了在另一节,即第1797.103节中列出的具体方面。

“紧急医疗服务计划”是指一项符合州指南的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计划,该计划涵盖第1797.103节中列出的组成部分。

Section § 1797.78

Explanation

本节将“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定义为一种结构化的设置,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高效顺畅地提供医疗护理。它涉及组织人员、场所和工具,以便在特定区域内的紧急情况下有效提供医疗服务。

“紧急医疗服务系统”或“系统”是指一种专门组织的安排,旨在为在紧急医疗服务区域内紧急情况下有效和协调地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提供所需的人员、设施和设备。

Section § 1797.80

Explanation

紧急医疗技术员-I (EMT-I) 是指按照既定标准接受过基本生命支持培训,并持有证明其培训的有效证书的人员。此类别包括特定类型的 EMT,例如 EMT-I (FS) 和 EMT-I-A。

“紧急医疗技术员-I”或“EMT-I”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标准,在基本生命支持的所有方面接受过培训,并持有根据本部分颁发的有效证书的个人。本定义应包括但不限于 EMT-I (FS) 和 EMT-I-A。

Section § 1797.82

Explanation

本节将“紧急医疗技术员-II”或“高级EMT”定义为一名紧急医疗技术员-I,但接受过高级生命支持的额外培训。他们必须持有有效证书,证明他们符合这些特殊的培训标准。

“紧急医疗技术员-II”、“EMT-II”、“高级紧急医疗技术员”或“高级EMT”是指根据本部分规定的标准,接受过有限高级生命支持额外培训,并持有根据本部分颁发的有效证书的紧急医疗技术员-I。

Section § 1797.8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紧急医疗救护技术员-护理人员(EMT-P),通常简称为护理人员,是什么。它指的是一个被授权按照特定标准提供高级生命支持的人。他们还必须持有根据这套规定颁发的有效证书。

Section § 1797.85

Explanation

本节将“专属运营区域”定义为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在该区域内,当地EMS机构在县的建议下,决定将紧急救护和高级生命支持的运营限制于某些经批准的服务或提供者。

“专属运营区域”是指由紧急医疗服务计划界定的EMS区域或子区域,当地EMS机构根据县的建议,将运营限制于一个或多个紧急救护服务或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或高级生命支持提供者。

Section § 1797.8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卫生系统机构”一词,该词在美国联邦法律的特定部分,特别是美国法典第42篇中有所描述。

Section § 1797.8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种机构可被视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院”。它必须是一家拥有基本急诊服务许可证的急症护理医院,无论位于加州境内还是州外,但需符合类似要求。此外,州外医院若要纳入紧急医疗系统,必须获得当地EMS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其所在州的许可。

“医院”指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并拥有基本急诊服务许可证的急症护理医院,或经当地EMS机构认定,其基本符合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要求,且在该医院所在州获得许可,并被该机构用于紧急医疗服务系统的州外急症护理医院。

Section § 1797.90

Explanation

本节将“医疗控制”定义为医务人员根据从第5章开始的具体指导方针,对紧急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医疗控制”是指根据第5章(自第1798条起)的规定,对紧急医疗服务系统进行的医疗管理。

Section § 1797.92

Explanation
有限高级生命支持指的是一种急救医疗服务,它提供的护理超出了基本护理,但又不如高级生命支持那样全面。这些服务包括在另一条款中列明的特定技术和程序。

Section § 1797.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地方EMS机构”定义为负责处理县内紧急医疗服务的特定团体或办公室。该团体是根据自第1797.200条开始的规定正式指定的。

“地方EMS机构”指在县内主要负责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并根据第4章(自第1797.200条起)指定的机构、部门或办公室。

Section § 1797.95

Explanation
“移动卒中单元”是一种特殊的救护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运行,并配备处理紧急卒中病例。它在地方紧急医疗服务 (EMS) 机构的批准下运作,并作为重症监护救护车发挥作用。该单元可以进行扫描和实验室检测等诊断测试,并在医生(无论亲自在场还是通过远程医疗连接)的指导下为卒中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其定义与涵盖移动卒中单元的联邦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Section § 1797.97

Explanation
本节将“中毒控制中心”(PCC)定义为一个机构,通常设在医院,负责提供关于处理人们接触到毒物或有毒物质情况的信息和建议。此类中心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