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a) 就本章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a)(1) “EMSC项目”指由主管机构管理的儿童紧急医疗服务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a)(2) “技术咨询委员会”指一个由具备儿科紧急医疗服务、儿科危重症护理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多学科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a)(3)
“EMSC组成部分”指地方机构EMS计划中,概述了地方管辖范围内儿童紧急医疗服务的培训、运输、基本和高级生命支持护理要求,以及急诊科和医院儿科能力的组成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b) 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特此在主管机构内设立一个儿童紧急医疗服务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 主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实施EMSC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1) 雇用或聘用必要的专业、技术、研究和行政人员以实施本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2) 就EMSC项目整合到地方EMS系统向地方EMS机构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3) 监督地方EMS机构实施EMSC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4) 设立EMSC技术咨询委员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5) 促进州际合作关系,为必须跨州接受紧急和危重症护理服务的儿科患者提供适当的护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6) 与州卫生服务部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协调,制定向儿童提供紧急和危重症护理服务的标准和政策。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4(c)(7) 在2000年3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本章实施的任何进展。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州和地方层面儿童紧急医疗服务的现状描述、儿童紧急医疗服务培训、规程和特殊医疗设备的建议、本章授权的服务和项目的成本效益估算,以及EMSC系统服务的儿童数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