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a)
州卫生服务部应与一个在项目评估、儿科急救医疗服务和重症监护方面具有专长的机构签订合同,以实现 (b) 款中规定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b)
承包商应与专业儿科协会、专业急诊医师协会、专业急救医疗服务医务主任协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局以及州卫生服务部协商,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可用于评估儿科重症监护系统的结果标准。本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b)(1)
制定标准,以确定儿科重症监护系统的变化如何影响危重病患和受伤儿童的治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b)(2)
制定标准,以比较本州不同地区现有的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b)(3)
确定必要数据目前是否可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b)(4)
估算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和医院等提供者收集这些数据的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200(b)(5)
就州、区域和地方各级机构和设施使用的最可靠且最具成本效益的监测计划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