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797
Section § 1797.1
Section § 1797.11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其他州或属地的急救医疗技术员 (EMT) 及类似的紧急服务提供者,在加州与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的活动中工作,而无需获得当地执照。
要获得授权,这些提供者必须得到首席医疗官 (CMO) 的批准,CMO 会确保符合公共安全标准和必要的资质要求。CMO 将监督医疗操作,并确保这些专业人员在与加州 EMT 标准相当的执业范围内工作。获得授权的 EMS 提供者对其善意行为免于承担责任,但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除外。授权有效期为2028年5月15日至9月15日,除非在此之前被撤销。
Section § 1797.2
Section § 1797.3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为EMT-II和EMT-P人员制定自己的额外培训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与州现有的EMT培训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1797.4
Section § 1797.5
本法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每个人都能获得和使用紧急医疗服务。
它鼓励公众参与并接受培训,以便在医疗紧急情况中提供帮助,特别是在提供心肺复苏术和急救方面。地方政府和组织被敦促提供培训,以准备和激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协助。
Section § 1797.6
加利福尼亚州希望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良好的紧急医疗服务。然而,一项最高法院的裁决让地方政府对他们是否可能在联邦反垄断法下承担责任感到困惑。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提供具体的指导和监督来澄清,加州将保护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免受某些联邦诉讼,帮助他们在不担心违反联邦规定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Section § 1797.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州一个地方EMS区域获得认证的EMT-P(急救护理人员)可以在不同区域工作,而无需为相同的基本技能重新测试或重新认证。但是,他们仍然需要熟悉新区域EMS机构要求的任何额外地方技能或程序,并接受相关培训。目标是为EMT-P提供连续性和灵活性,同时允许地方EMS机构保留对医疗实践的控制权。
地方EMS机构可以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并要求对特定技能具备能力,但必须在30天内提供或安排这些培训。重要的是,这并不妨碍EMS机构有效管理其区域内的医疗规程。
Section § 1797.8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设立项目,培训和认证初级紧急医疗技术员(EMT-I),使其能够通过非静脉注射方式施用纳洛酮(一种阿片类药物过量治疗药物)。
为此,各县必须遵循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制定的指导方针。
在 EMT-I 获得施用纳洛酮的认证之前,他们必须完成由当地医疗服务主任批准的培训并通过考试。本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新的法规允许 EMT-I 在无需完成整个 EMT-II 认证课程的情况下,接受施用纳洛酮的更高级别 EMT-II 培训。
Section § 1797.9
本法律明确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不得规范公用航空器的某些非医疗方面。这包括诸如公用航空器如何获得认证或配置、如何维护、驾驶技术以及飞行员和机组成员的资格等。 “公用航空器”一词的定义与联邦法规中的定义一致,具体而言是《联邦法规汇编》第14篇第1.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