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本法律的名称,即《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和院前紧急医疗护理人员法案》。

Section § 17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加州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紧急医疗服务管理系统。它在健康与福利局内设立了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所有与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州级活动。目标是确保全州采取统一的方法。

Section § 179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来自其他州或属地的急救医疗技术员 (EMT) 及类似的紧急服务提供者,在加州与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的活动中工作,而无需获得当地执照。

要获得授权,这些提供者必须得到首席医疗官 (CMO) 的批准,CMO 会确保符合公共安全标准和必要的资质要求。CMO 将监督医疗操作,并确保这些专业人员在与加州 EMT 标准相当的执业范围内工作。获得授权的 EMS 提供者对其善意行为免于承担责任,但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除外。授权有效期为2028年5月15日至9月15日,除非在此之前被撤销。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分部的执照、认证或认可要求不适用于在美国其他州或属地获得 EMT-I、EMT-II、EMT-P 或类似 EMS 提供者执照或认证的任何急救医疗技术员 (EMT-I)、高级急救医疗技术员 (EMT-II) 或急救医疗护理人员 (EMT-P),或类似的紧急医疗服务 (EMS) 提供者,如果他们根据 (b) 款的规定获得首席医疗官的授权,在本州内经洛杉矶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批准并与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的地点提供其获得执照的 EMS 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a)(2) 就本款而言,“类似的 EMS 提供者”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 EMS 提供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a)(2)(A) 在美国某个州或属地获得执照或认证,其执照分类与本州不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a)(2)(B) 获得执照或认证以提供与本州获得执照或认证的 EMT-I、EMT-II 或 EMT-P 所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b) 首席医疗官 (CMO) 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b)(1) 根据系统需求,并参考委员会需求、紧急医疗服务人员的资质以及公共安全考量,根据本节授权 EMS 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b)(2) 对根据本款 (1) 项获得授权的任何 EMS 人员进行医疗控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c) 为根据本节获得 CMO 授权,并在被 CMO 部署之前,EMS 人员应向 CMO 提供由该 EMS 人员持有执照或认证的州或属地签发的专业执照或认证的有效副本以及带照片的身份证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d) 经 CMO 授权根据本节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根据本节授权的服务提供过程中,不应对任何善意行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在本款中,“善意”不包括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或鲁莽行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e) 经 CMO 授权根据本节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应被授权执行《加州法规》第22篇第9分部所定义的加州 EMT-I、EMT-II 和 EMT-P 的基本执业范围,如果该提供者已成功完成执行这些技能的培训,并且这些技能在其获得执照或认证的州的执业范围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f) 委员会可能批准的地点包括本州的比赛、非比赛、运动员村、训练或支持地点。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g) 根据本节的授权应自2028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含首尾两日)有效,或直至 CMO 另行撤销授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h)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h)(1) “首席医疗官”或“CMO”指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首席医疗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11(h)(2) “委员会”指洛杉矶202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组委会。

Section § 17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目标是在加州全境支持和扩展针对具备高级技能的紧急医疗技术员(EMT),即EMT-P的急救护理人员项目。然而,在因地理位置、人口或资源等因素导致设立此类项目不切实际的地区,法律鼓励启动EMT-II项目,这些项目提供一套有限的高级生命救助服务。

Section § 17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为EMT-II和EMT-P人员制定自己的额外培训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与州现有的EMT培训标准保持一致。

本部的规定不排除地方EMS机构采纳针对EMT-II和EMT-P人员的额外培训标准,但须符合根据第1797.171、1797.172和1797.214节采纳的标准。

Section § 179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任何旧法律中提及“移动重症监护急救护理人员”的规定,现在均指持有EMT-I、EMT-II或EMT-P证书的人员。同样,任何过去提及“移动重症监护护士”的规定,现在均指获得MICN授权的人员。

Section § 1797.5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每个人都能获得和使用紧急医疗服务。

它鼓励公众参与并接受培训,以便在医疗紧急情况中提供帮助,特别是在提供心肺复苏术和急救方面。地方政府和组织被敦促提供培训,以准备和激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协助。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促进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紧急医疗服务的发展、可及性和提供。
此外,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鼓励和培训人们在医疗紧急情况现场协助他人。应鼓励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心肺复苏术和救生急救技术的培训,以便人们能够得到充分培训、准备和鼓励,立即协助他人。

Section § 1797.6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希望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良好的紧急医疗服务。然而,一项最高法院的裁决让地方政府对他们是否可能在联邦反垄断法下承担责任感到困惑。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提供具体的指导和监督来澄清,加州将保护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免受某些联邦诉讼,帮助他们在不担心违反联邦规定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a)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确保提供有效和高效的紧急医疗服务。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实现这一政策受到了58个县的困惑和担忧的阻碍,这些困惑和担忧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Community Communications Company, Inc. v. City of Boulder, Colorado, 455 U.S. 40, 70 L. Ed. 2d 810, 102 S. Ct. 835一案中关于联邦反垄断法下地方政府责任的裁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6(b)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以及第1797.85节和第1797.224节的意图是规定并实施对紧急医疗服务的州级指导和监督,以使地方政府实体在履行本分部规定的职能时所开展的活动能够获得联邦反垄断法下的州行动豁免。

Section § 17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州一个地方EMS区域获得认证的EMT-P(急救护理人员)可以在不同区域工作,而无需为相同的基本技能重新测试或重新认证。但是,他们仍然需要熟悉新区域EMS机构要求的任何额外地方技能或程序,并接受相关培训。目标是为EMT-P提供连续性和灵活性,同时允许地方EMS机构保留对医疗实践的控制权。

地方EMS机构可以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并要求对特定技能具备能力,但必须在30天内提供或安排这些培训。重要的是,这并不妨碍EMS机构有效管理其区域内的医疗规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果一些院前急救医疗人员被要求由每个地方EMS机构重新测试和重新认证,那么他们从一个颁发认证和授权的地方EMS机构的管辖范围转移到另一个使用相同级别急救医疗人员的地方EMS机构的管辖范围的能力将受到不合理的阻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7(b)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和第1797.185节的意图是确保已达到其基本执业范围(如《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9部第4章(自第100135节起)所定义)的国家能力标准并目前持有认证的EMT-P人员在全州范围内得到认可,而无需为相同的基本执业范围重复测试或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7(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EMS机构可以要求在其他管辖区获得认证的院前急救医疗人员熟悉当地EMS系统,并接受培训并证明其在尚未获得认可的任何可选技能方面的能力。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如果持有有效加利福尼亚州EMT-P证书的个人由一名目前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认证并由地方EMS机构认可的EMT-P陪同,则不应阻止其在EMT-P的标准全州执业范围内开始工作。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地方EMS机构应在EMT-P向地方EMS机构申请认可后30天内,提供或安排提供当地EMS操作政策和程序以及当地EMS系统中使用的任何可选技能的培训和认可测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7(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a)、(b)和(c)款不应被解释为阻碍地方EMS机构根据本部的要求在其EMS系统内维持医疗控制的能力。

Section § 1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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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设立项目,培训和认证初级紧急医疗技术员(EMT-I),使其能够通过非静脉注射方式施用纳洛酮(一种阿片类药物过量治疗药物)。

为此,各县必须遵循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制定的指导方针。

在 EMT-I 获得施用纳洛酮的认证之前,他们必须完成由当地医疗服务主任批准的培训并通过考试。本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新的法规允许 EMT-I 在无需完成整个 EMT-II 认证课程的情况下,接受施用纳洛酮的更高级别 EMT-II 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a)(1) “EMT-I” 指任何根据第 1797.80 节规定接受过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a)(2) “EMT 认证机构” 指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主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b) 任何县均可根据县或区域紧急医疗服务医疗主任的酌情决定,制定一项计划,以认证 EMT-I 通过非静脉注射方式施用盐酸纳洛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c) 任何选择实施一项计划以认证 EMT-I 施用盐酸纳洛酮的县,如 (b) 款所规定,应批准并管理一项培训和测试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制定的指导方针,并最终获得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d) 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应在 2003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制定与根据 (b) 款授权的县认证计划相关的指导方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e) EMT-I 只有在完成由该地区 EMT 认证机构管理或批准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方可由 EMT 认证机构授权通过非静脉注射方式施用盐酸纳洛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8(f) 本节仅在修订《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22 篇第 9 部第 3 章(自第 100101 节起)所规定的法规,并授权 EMT-I 接受施用盐酸纳洛酮的 EMT-II 培训而无需完成整个 EMT-II 认证课程的法规生效之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1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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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明确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不得规范公用航空器的某些非医疗方面。这包括诸如公用航空器如何获得认证或配置、如何维护、驾驶技术以及飞行员和机组成员的资格等。 “公用航空器”一词的定义与联邦法规中的定义一致,具体而言是《联邦法规汇编》第14篇第1.1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a) 本分部不得解释为规范或授权州或地方对以下非医疗方面的任何事项进行规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a)(1) 公用航空器的认证或配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a)(2) 公用航空器维护程序和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a)(3) 驾驶公用航空器的技术和方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a)(4) 公用航空器机组成员的资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a)(5) 公用航空器飞行员的认证或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9(b) 就本条而言,“公用航空器”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汇编》第14篇第1.1节中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