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州使用私人资金建造的、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和场所(例如医院、剧院和酒店)符合特定的无障碍标准。这些标准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规定,具体而言,是《政府法典》第4450条及后续条款。

这些建筑物中的公共卫生设施必须对肢体残疾人开放。然而,在1973-74立法会议期间对这些规则作出的任何修改,仅影响在该时间之后建造的新的公共建筑物或空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5(a)  本部分的目的是确保在本州使用私人资金建造的公共场所或设施遵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五部第七章(自第4450条起)的规定。就本部分而言,“公共场所或设施”指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综合体或已改善区域,并应包括礼堂、医院、剧院、餐馆、酒店、汽车旅馆、体育场和会议中心。
在本条中,“医院”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疗养院和康复院。
当在此类场所或设施中提供供公众、客户或员工使用的卫生设施时,应向肢体残疾人提供。
由立法机关在其1973-74常会期间颁布的本条修正案所施加的任何新要求,仅适用于在修正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建造的公共场所或设施。

Section § 19955.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建筑结构确定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层”是指楼层之间的部分,并规定了地下室何时算作一层的具体标准。“首层”被定义为提供建筑物主要功能的最低楼层。“夹层”是中间楼层,如果面积过大,则被计为另一层。“地面标高”是指建筑物附近的最低地面水平。

在本部分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5.3(a)  “层”是指建筑物中任何楼层的上表面与紧邻其上的楼层的上表面之间包含的部分,但最顶层应是建筑物中最顶层楼板的上表面与其上方的天花板或屋顶之间包含的部分。如果地下室或未使用的地板下空间的完成楼面高度,在总周长50%以上的区域内高于地面六英尺,或在任何一点高于地面十二英尺,则该地下室或未使用的地板下空间应被视为一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5.3(b)  “首层”是指建筑物中符合“层”的定义且提供该建筑物基本服务或功能的最低层。如果建筑物只有一个楼层,且该楼层在总周长50%以上的区域内不超过地面以下四英尺,或在任何一点不超过地面以下八英尺,则该楼层应被归类为首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5.3(c)  “夹层”是指设置在任何层或房间内的中间楼层。当任何“夹层楼板”的总面积超过该房间总楼面面积的33 1/3%时,应将其视为构成一个额外的“层”。“夹层楼板”结构上方和下方的净高不得少于七英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5.3(d)  “地面标高”是指建筑物与地界线之间区域内,或当地界线距离建筑物超过五英尺时,建筑物与距离建筑物五英尺的线之间区域内,地面、铺路或人行道完成表面的最低点。

Section § 19955.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像服务站、购物中心、医生诊所和用私人资金建造的办公楼等场所,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无障碍标准。如果建筑物的大部分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则被视为“办公楼”。

如果这些场所向公众、客户或员工提供洗手间,那么这些洗手间必须对残疾人开放。

1973年和197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规定,仅适用于在这些年份的特定日期之后建造的建筑物。

本州所有使用私人资金建造的客运车辆服务站、购物中心、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所以及办公楼,均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五部第7章(自第4450条起)的规定。在本条中,“办公楼”是指在全部或大部分建筑物或结构中进行商业活动或服务,或从事专业,或进行或从事上述任何组合的结构。
当这些服务站、中心或建筑物向公众、客户或员工提供卫生设施时,这些设施应向残疾人提供。
1973年《法规》第931章对本条修正案所施加的任何新要求,仅适用于在1973年9月30日或之后建造的服务站、中心或办公楼。1974年《法规》第995章对本条修正案所施加的任何其他新要求,仅适用于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诊所或办公楼。

Section § 19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公共建筑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无障碍标准。但是,一些私人出资的多层建筑,如果它们不足三层高或每层面积小于3,000平方英尺,则不需要设置电梯或坡道。具体来说,这项例外适用于非医疗保健提供者使用的办公楼和非商业建筑,前提是这些建筑的合理部分设施对残疾人是无障碍的。

在本州建造的所有公共场所均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七章(自第4450条起)的规定。但是,以下类型的私人出资多层建筑不需要在一层以上和以下设置坡道或电梯以实现无障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6(a)  多层办公楼(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专业办公室除外),以及不足三层高或每层面积不足3,000平方英尺的客运车辆服务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6(b)  任何其他私人出资的多层建筑,如果该建筑并非购物中心、购物商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专业办公室,且不足三层高或每层面积不足3,000平方英尺,并且该建筑内公众通常寻求和使用的所有设施和场所的合理部分可供残疾人无障碍使用。

Section § 19956.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路缘或人行道是用私人资金建造但旨在供公众使用的,它必须符合特定的无障碍标准,以确保肢体残疾人士也能使用。这项规定即使在路缘或人行道后来移交给市或县供公众使用的情况下也适用。

Section § 19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建筑部门在严格遵守标准建筑要求会导致不必要的困难或困境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但是,这些例外只在所使用的替代方法或材料仍能提供相同水平的安全性和可达性时才被允许。

Section § 199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设立一个地方委员会,审理对其建筑部门就特定建筑要求所做决定的上诉。该委员会应由五名成员组成:两名身体残障人士、两名有建筑经验的人士,以及一名普通社区成员。

如果有人不同意建筑部门的行动,他们可以向该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委员会可以同意或不同意该部门的决定,其决定是最终的,除非有欺诈或重大错误的证据。委员会还需要制定规则,说明他们将如何处理这些申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7.5(a)  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均可任命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地方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任何人就该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建筑部门在执行本部分要求(包括第 (19957) 条所载例外情况)方面所采取的行动而提出的书面申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7.5(b)  上诉委员会的两名成员应为身体残障人士,两名成员应为具有建筑经验的人士,一名成员应为公众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7.5(c)  上诉委员会应就根据 (a) 款提出的书面申诉举行听证会,并可批准或不批准对本部分的解释以及该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建筑部门采取的执法行动。除非存在欺诈或偏颇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所有此类批准或不批准对建筑部门而言均属最终和决定性的。上诉委员会应制定法规,确立其根据本部分履行职责的程序规则和标准。

Section § 19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各市或县的建筑部门负责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建筑法规。它还明确指出,“建筑部门”是指负责监督建筑和施工相关法律的机构或官员。

各市、县或市县的建筑部门应当在其市、县或市县的管辖区域内执行本部分。《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第 7 章(自第 4450 条起)在本部分下的适用中,其执行责任应由该建筑部门在其市、县或市县的管辖区域内承担。
“建筑部门”指负责执行规范建筑物建造或施工,或建造和施工两者之法律或条例的部门、局或官员。

Section § 199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通过总检察长行事的康复部等多个官员或机构,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与本法律特定部分相关的违规行为。实质上,他们有权寻求法院命令,以防止违规行为继续发生。

Section § 199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违反特定建筑无障碍法规的人,每次违规将面临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在收到警告通知后90天内未纠正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每天500至2,500美元的额外罚款。法院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故意为之。

如果尽管已尽力,仍无法在90天内完成合规,法院可能会暂停部分罚款,前提是有纠正问题的计划。每次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单独罚款,但如果同一地点发生的多项类似违规行为并未显著影响无障碍性,则可能被视为一次违规。

州或地方的各种机构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罚款收入将上缴给相关的州或地方财政部门,如果这些机构胜诉,他们可以追回律师费等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a)  违反第19952、19955、19955.5、19956、19956.5或19959条,或违反由州建筑师根据《政府法典》第4450条颁布并经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实施这些条款的任何法规的人,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  违反(a)款中规定的法规和规章,且在收到政府机构指明违规行为的书面通知后超过90天仍未改正的人,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在违规持续的每个额外日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额外民事罚款。在根据本款评估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可考虑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1)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2)  违规行为的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3)  违规行为的持续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4)  被告行为的故意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5)  被告的资产、负债和净值。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b)(6)  被告因违规行为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
如果该人尽管已尽力,仍无法在90天内完成纠正违规行为所需的所有步骤,法院可暂停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罚款的一部分。任何暂停每日罚款的决定均应以遵守法院命令的纠正违规行为时间表为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c)  在根据(a)款或(b)款施加罚款时,法院应就(a)款中提及的法规和实施规章的每次违规行为施加单独的民事罚款。如果法院认定同一设施内的多项相同违规行为并未显著增加无障碍性受损的程度,则这些多项违规行为可被视为构成一次违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d)  根据本条提起的每项民事诉讼均应以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由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如果地方检察官不提起诉讼则由县法律顾问、通过总检察长行事的康复部,或总检察长提起。以州人民名义提起的诉讼不应排除受害人根据其他适用法律提起的诉讼。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e)(1)  如果诉讼由通过总检察长行事的康复部或由总检察长提起,民事罚款应支付给财政部长。胜诉后,总检察长有权追回调查和起诉该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专家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e)(2)  如果诉讼由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民事罚款应支付给判决生效所在县的司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58.6(e)(3)  如果诉讼由市检察官提起,民事罚款应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市的司库。胜诉后,市检察官有权追回调查和起诉该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19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0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公共建筑,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否则在进行改建、维修或增建时,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正在施工的建筑物部分,而非整个建筑物。

所有在1970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现有公共场所,如未被第19956条豁免,当对此类公共场所进行任何改建、结构性维修或增建时,应遵守本章的规定。此要求仅适用于具体改建、结构性维修或增建的区域,不应被解释为整个建筑物或设施均须遵守本章规定。

Section § 19959.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法庭案件涉及某些无障碍法律,所有当事方都必须将他们的法律文书(诉讼摘要)发送给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州副总检察长。这必须在文书备案之前完成。如果有人忘记了,他们将有机会在受到任何处罚之前纠正。如果需要,总检察长也将获得额外时间进行回应。

如果指控违反第19955、19955.3、19955.5、19956、19956.5、19957、19957.5或19959条,或这些条款的适用或解释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庭的任何诉讼中存在争议,则各方应向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州副总检察长送达其诉讼摘要或请愿书和诉讼摘要的副本。除非送达证明显示已送达州副总检察长,否则不得接受任何诉讼摘要备案。任何未能遵守此要求的当事方应获得合理机会纠正该失误,然后法院方可施加任何制裁,并且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允许总检察长合理的额外时间就此事提交诉讼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