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5
Section § 1995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州使用私人资金建造的、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和场所(例如医院、剧院和酒店)符合特定的无障碍标准。这些标准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规定,具体而言,是《政府法典》第4450条及后续条款。
这些建筑物中的公共卫生设施必须对肢体残疾人开放。然而,在1973-74立法会议期间对这些规则作出的任何修改,仅影响在该时间之后建造的新的公共建筑物或空间。
Section § 19955.3
本节定义了加州建筑结构确定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层”是指楼层之间的部分,并规定了地下室何时算作一层的具体标准。“首层”被定义为提供建筑物主要功能的最低楼层。“夹层”是中间楼层,如果面积过大,则被计为另一层。“地面标高”是指建筑物附近的最低地面水平。
Section § 19955.5
在加利福尼亚州,像服务站、购物中心、医生诊所和用私人资金建造的办公楼等场所,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无障碍标准。如果建筑物的大部分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则被视为“办公楼”。
如果这些场所向公众、客户或员工提供洗手间,那么这些洗手间必须对残疾人开放。
1973年和197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规定,仅适用于在这些年份的特定日期之后建造的建筑物。
Section § 1995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公共建筑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无障碍标准。但是,一些私人出资的多层建筑,如果它们不足三层高或每层面积小于3,000平方英尺,则不需要设置电梯或坡道。具体来说,这项例外适用于非医疗保健提供者使用的办公楼和非商业建筑,前提是这些建筑的合理部分设施对残疾人是无障碍的。
Section § 19956.5
Section § 19957
Section § 1995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设立一个地方委员会,审理对其建筑部门就特定建筑要求所做决定的上诉。该委员会应由五名成员组成:两名身体残障人士、两名有建筑经验的人士,以及一名普通社区成员。
如果有人不同意建筑部门的行动,他们可以向该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委员会可以同意或不同意该部门的决定,其决定是最终的,除非有欺诈或重大错误的证据。委员会还需要制定规则,说明他们将如何处理这些申诉。
Section § 19958
本法律规定,各市或县的建筑部门负责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建筑法规。它还明确指出,“建筑部门”是指负责监督建筑和施工相关法律的机构或官员。
Section § 19958.5
Section § 19958.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违反特定建筑无障碍法规的人,每次违规将面临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在收到警告通知后90天内未纠正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每天500至2,500美元的额外罚款。法院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故意为之。
如果尽管已尽力,仍无法在90天内完成合规,法院可能会暂停部分罚款,前提是有纠正问题的计划。每次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单独罚款,但如果同一地点发生的多项类似违规行为并未显著影响无障碍性,则可能被视为一次违规。
州或地方的各种机构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罚款收入将上缴给相关的州或地方财政部门,如果这些机构胜诉,他们可以追回律师费等费用。
Section § 1995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0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公共建筑,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否则在进行改建、维修或增建时,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正在施工的建筑物部分,而非整个建筑物。
Section § 19959.5
如果加州的一个法庭案件涉及某些无障碍法律,所有当事方都必须将他们的法律文书(诉讼摘要)发送给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州副总检察长。这必须在文书备案之前完成。如果有人忘记了,他们将有机会在受到任何处罚之前纠正。如果需要,总检察长也将获得额外时间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