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3
Section § 19952
这项法律要求剧院、音乐厅和体育场等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设施内为肢体残疾人士提供多种座位选择,并确保这些选择能提供与普通公众相同的票价范围。
同时,他们必须在满足州消防局设定的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做到这一点。
此外,当轮椅专用空间没有轮椅使用者占用时,可以安装易于拆卸的座椅。
这项规定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后建造或规划的所有相关设施。最后,这些要求必须达到或超过《美国残疾人法案》联邦指南所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19952.5
这项法律要求体育场馆、剧院等可容纳2,500人或以上的场所,必须至少设置一个男女均可使用的成人换洗台。这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设施,或2025年1月1日之后进行翻新且翻新费用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的设施。如果此类场所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已经设有合适的换洗台,则视为符合规定。
法律还规定,必须有醒目的标识指示这些换洗台的位置,如果场所设有中央指示牌,也必须在其中列出它们的位置。这项法律特别旨在帮助有身体残疾的人士。
Section § 19953
Section § 19954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法律机构,如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总检察长,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违反本法典部分所涉及的法规。如果地方检察官不采取行动,县法律顾问可以介入。康复部也可以通过总检察长采取行动。
Section § 19954.5
如果您在加州高级法院卷入与《住房和安全法典》特定条款(19952、19953或19954)相关的法律案件,您必须将您的法律文件副本发送给州总检察长。如果没有证明您已完成此操作,您的文件将不被受理。如果您忘记了,在面临处罚之前,您将有机会纠正,并且法院会给总检察长更多时间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