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当老年人和残疾人共享住房时,他们可以在有效满足住房需求的同时降低生活成本。本立法的目的是通过这项法律鼓励此类共享居住安排。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共同居住在共享住房安排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通过以降低的成本满足其住房需求而从这种安排中受益。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颁布本部分来促进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共享住房。

Section § 199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为多户住宅项目提供财政帮助相关的关键术语。“援助”指的是政府机构为多户住宅项目提供的任何财政支持,包括用于建造或购买住房的贷款。“住宅”涵盖了自有和租赁的住房。“老年人”和“残疾人”这两个术语的定义见其他相关章节。“老年人或残疾人家庭”指的是一个群体,其中至少有一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公共机构”包括各种政府部门,也包括联邦机构,除非联邦机构的规定与州或地方法律相冲突。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3(a)  “援助”指为多户住宅开发项目提供的直接财政援助,包括但不限于由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分部提供的援助,以及由公共机构提供的抵押和建设融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3(b)  “住宅”指所有住房,无论是自有还是租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3(c)  “老年人”具有第50067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3(d)  “残疾人”具有第50072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3(e)  “老年人或残疾人家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存在任何特定关系,且其中至少有一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或既是老年人又是残疾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3(f)  “公共机构”指本州、任何县、市、市县、区、重建机构、住房管理局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公共机构”包括联邦机构,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不与联邦法律的要求相冲突或被其优先适用。

Section § 19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或残疾家庭居住在公共机构拥有或支持的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单间公寓、开间公寓或一居室单元,即使其他规定通常可能会阻止这种情况。但是,如果这些居住安排与健康和安全法律冲突,如果家庭收入不符合资格标准,如果居住人数超过该单元类型的限制,或者如果他们违反了该住房项目的法律或法规,则可以拒绝提供这些便利。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民法典》特定条款允许的任何居住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任何相反的规则、规章、条件、契约或限制,如果公共机构拥有并运营,或拥有并促使运营,或向住房开发项目提供援助,并且如果住房开发项目的私人所有者或运营者从公共机构获得援助,老年或残疾家庭可以符合条件并共同居住在该住房开发项目的单间公寓、开间公寓或一居室单元中。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1) 公共机构,或从公共机构获得援助的住房开发项目的私人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禁止根据 (a) 款规定居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1)(A) 如果遵守 (a) 款将违反或不符合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或地方条例或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1)(B) 如果老年或残疾家庭中所有人员的合并收入,在考虑所有允许的扣除和调整后,不属于与同等规模家庭(如果存在收入限制或要求,该家庭将有资格获得援助性租赁住房)相同的收入类别。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1)(C) 如果住宅单元的使用密度将违反《统一住房规范》规定的单间公寓、开间公寓或一居室单元的要求,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第 50152.7 节颁布的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1)(D) 这些人员以其他方式违反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对他们寻求符合条件的特定租赁住房项目施加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904(b)(2) 本款不适用于《民法典》第 51.3 节允许的任何住宅的居住、占用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