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7
Section § 18950
本节确立了本部分法律的正式名称为“州历史建筑规范”。
Section § 18951
这项法律旨在提供不同的规定,以帮助历史建筑的修复、翻新或搬迁。其目标是在促进能源效率和确保居住者安全的同时,保持这些建筑独特的建筑特色完好无损。它支持在历史建筑用途改变时,采取经济高效的方式进行保护。
Section § 18952
Section § 18953
Section § 18954
本法律允许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理、改建和改造,以帮助其保存、修复或继续使用,但这些改动必须遵循特定规则。地方建筑部门和州机构在批准此类工程时,必须采用第18959.5条规定的替代标准。当涉及使这些建筑对残疾人无障碍时,每项改动都将单独评估,避免在未考虑每个部分的情况下,将规定一概适用于整个建筑。
Section § 18955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合格的历史建筑或结构”。本质上,它包括任何被地方或州政府认可具有历史、建筑或文化重要性的建筑物、结构或场地。这包括列入国家、州或地方历史名录的建筑物,例如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州历史地标以及市或县的历史或建筑清单。
其他被政府机构认定重要的地点和遗址也属于此类,以确保它们因对社区历史和文化的意义而得到保护。
Section § 18956
Section § 18957
Section § 1895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州机构有权制定关于历史建筑的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除了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之外,这些机构还包括州建筑师司、州消防局长、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专门负责建筑标准)、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交通部。其他相关州机构如果受到影响,也可以参与其中。
Section § 18959
本节概述了州和地方机构,包括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和州消防局长,如何管理和执行与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或结构相关的法律。州机构和地方当局均有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和法规来执行这些任务。
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必须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并与地方建筑主管部门分享相关规定。州消防局长的法规执行方式与其他消防安全法律类似。地方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气候和地理等条件调整建筑规范要求,但必须记录其理由,并在变更生效前将其提交给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
Section § 18959.5
Section § 18960
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是州建筑师部门的一部分,由来自各种州和地方机构、设计协会和保护组织的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就规章制度向州建筑师和其他机构提供建议。它还审查与历史建筑标准相关的解释和执行问题。
地方机构和受建筑标准影响的个人,如果问题具有全州范围的重要性,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和解释必须与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共享。
委员会可以对其服务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存入州历史建筑规范基金。委员会成员被任命,无偿任职四年,但可报销费用。委员会每年还选出一名主席。
Section § 18961
Section § 18962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减少将指定历史遗址改造或改建项目的停车位要求。如果该遗址被改建为住宅用途,并且位于主要公共交通站点半英里范围内,则所需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现有数量。对于非住宅用途,允许减少25%的所需停车位。这些项目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保护和安全标准。“指定历史资源”是指在地方、州或国家层面被认定为历史遗址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