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4
Section § 18897
“有组织的营地”是指一个为户外集体活动而设计的场所,其目标包括社交、教育或娱乐体验,每年运营至少五天。它不包括汽车旅馆、拖车公园、狩猎营地或类似设施,也不适用于儿童保育机构。此外,遵守拖车公园规定的慈善或娱乐组织也不被视为有组织的营地。
Section § 18897.1
法律将“露营者”定义为积极参与有组织营地所提供的活动和培训的人。此人可以付费参与,也可以免费参与,并且可能承担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责任。
Section § 18897.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共卫生局局长为有组织营地制定规则和标准,以确保露营者的健康和安全。这些营地还必须符合当地的建筑标准,除非这些标准与州政府采纳的标准相冲突。局长负责执行这些标准,这些标准以美国露营协会的指导方针为基础。此外,局长还必须为由市或县运营的短期营地(即运营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营地)制定具体规则。
Section § 18897.3
Section § 18897.4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卫生官员确保其所在区域的有组织营地遵守《州建筑标准规范》设定的建筑标准。他们还必须执行公共卫生局局长制定的任何额外规章制度。
Section § 18897.5
本法律规定,与消防和防恐慌安全相关的建筑标准必须按照特定指导方针执行。具体来说,这些标准和规定,就像是那些为了预防火灾、保护人们和财产免受火灾相关危险而制定的规定一样,都必须得到执行。这些标准和法规是由州消防局长制定的。
Section § 18897.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营地主要由州公共卫生部、区域水质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州消防局长监管。除上述机构外,其他州机构不监管这些营地。
然而,劳资关系部仍有权监管营地员工的工资和工作时间。此外,这项法律不阻止州建筑标准适用于营地内的建筑物。
Section § 18897.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所有有组织营地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和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列明,并由公共卫生局局长和州消防局长负责执行。如果营地未能遵守这些规定,该违规行为将被视为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