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2
Section § 18800
这项法律设立了“移动房屋居住法保护法案”,旨在保护弱势的移动房屋业主。它为这些居民提供了一个额外的途径,以确保他们在《移动房屋居住法》下的权利得到执行。
Section § 18801
本节定义了在调查或处理《移动房屋居住法》下的投诉时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在此法律语境中,“部门”、“屋主”、“管理方”、“移动房屋”、“移动房屋园区”、“移动房屋居住法”、“计划”和“租赁协议”的含义。每个术语的定义都回溯到《民法典》中对其进行更详细定义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18802
移动房屋居住法保护计划旨在帮助解决住户就移动房屋居住相关问题提出的投诉,但不包括租金纠纷或租赁协议。该部门将引导人们找到正确的资源,并可将某些违法行为转交至适当的机构。它会确认收到投诉,并可能引入非营利法律服务来协助解决。
收到投诉后,该部门可能会要求园区管理方提供租赁协议等文件,管理方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遵守,否则将面临罚款。如果投诉涉及共同的业主或管理公司,则可以合并调查。
除非有其他法律原因,否则该程序不会延迟驱逐行动,该计划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正式启动。该部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管理该计划,并将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法规制定过程中考虑公众意见。
Section § 188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部门如何通过与非营利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来管理一项计划,以处理与移动房屋居住问题相关的某些投诉。
这些非营利机构必须在移动房屋法律和房东-租客纠纷方面有经验,能够管理法律程序,并拥有必要的资源。它们还必须持有足够的法律职业责任保险,并同意保护州免受任何相关索赔。
这些签约的非营利机构有权根据其资源决定处理哪些投诉,并且必须向部门报告因资源限制而无法处理的任何投诉。它们还被禁止向房主收取与这些投诉相关的服务费用。该计划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8804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一个移动房屋争议解决基金,用于接收与移动房屋事务相关的资金。从2019年1月1日起,移动房屋公园管理方需为每个移动房屋地块缴纳10美元的年费,这笔费用将用于帮助执行《移动房屋居住法》。
管理方可以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移动房屋公园内的业主,每年每个地块收费不得超过10美元,费用需在账单上单独列出,并附有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这笔费用不能包含在租金中,必须清晰地分项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