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50

Explanation

本节是《加利福尼亚州香烟防火安全和消防员保护法》的一部分。它定义了与香烟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例如香烟和小雪茄的区别,并定义了参与香烟销售和生产的各种实体,如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它还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术语和概念的定义,如“要约出售”、“包装”以及用于认证香烟安全性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本节旨在澄清这些术语,以帮助规范和执行香烟防火安全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a) 本部分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香烟防火安全和消防员保护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 在本部分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1) “香烟”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003条所定义的香烟,但不包括小雪茄。“小雪茄”指任何用烟叶包裹的烟草卷或任何含有烟草且每千支重量不超过三磅的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2) “部门”指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3) “分销商”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011条所定义的分销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4) “制造商”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4)(A) 制造或以其他方式生产香烟,或促使香烟在任何地方制造或生产,且制造商意图在州内销售的实体,包括通过进口商在美国销售的香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4)(B) 在任何地方首次购买香烟,并意图在美国转售,而原制造商或生产商不打算在美国销售的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4)(C) 成为(A)项或(B)项所述实体的继承者的实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5) “要约出售”指提出或同意出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6) “包装”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015条所定义的包装。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7)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指为确保操作员偏差、系统性和非系统性方法错误以及设备相关问题不影响测试结果而实施的实验室程序。本计划确保所有根据本部分用于认证香烟的测试试验的测试重复性保持在第14952条(a)款(5)项规定的重复性值范围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8) “重复性”指单一实验室香烟测试试验的重复结果在95%的时间内将落入的数值范围。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9) “零售商”指从事香烟销售但不以转售为目的的人。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10) “销售”或“出售”指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进行的任何转让、交换或易货,或为此目的达成的任何协议。将香烟作为样品、奖品或礼品赠送,以及以金钱以外的任何对价交换香烟,均视为销售。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11) “印花和计量印记”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018条所定义的印花和计量印记。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0(b)(12) “批发商”指《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016条所定义的批发商。

Section § 14951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不能销售、要约销售或持有香烟以供销售,除非它们符合特定要求。首先,制造商必须按照特定方法检测香烟。其次,香烟必须符合某些性能标准。第三,香烟需要有法律要求的正确标记。最后,制造商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书面证明。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要约销售或持有以供销售不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香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1(a) 香烟须由制造商依照第14952条(a)款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1(b) 香烟须符合第14952条(b)款中规定的性能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1(c) 香烟须符合第14954条的标记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1(d) 制造商须依照第14953条向总检察长提交书面证明。

Section § 14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必须使用特定的ASTM标准方法进行测试,以测量它们的点燃强度。目的是确保在测试中,完全燃烧的香烟比例不超过25%。测试时,需要将香烟放在10层滤纸上,每支香烟进行40次测试。测试实验室需要将重复性值保持在0.19以内,以确保结果的一致性。如果香烟通过使用烟纸上的特殊烟带来达到合规要求,那么这些烟带必须是两条相同的,并且位于距香烟两端特定距离处。如果某种香烟无法用这种方法测试,制造商可以使用等效方法,但仍必须达到既定的性能标准。如果香烟已经因为其他原因按照本要求进行过测试,则无需额外测试。测试数据必须在认证和重新认证后保存三年,并且总检察长可以要求查阅。这项法律与2004年纽约的香烟消防安全标准保持一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a)(1) 香烟的检测应按照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标准E2187-04,“测量香烟点燃强度的标准测试方法”进行。但是,如果发现后续方法与根据ASTM标准E2187-04以及包括段落(2)至(5)中的测试要求和分部(b)中规定的性能标准进行测试时,同一香烟所表现出的完全燃烧百分比相比,不会导致任何被测香烟所表现出的完全燃烧百分比发生变化,则可以采用后续的ASTM标准测试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a)(2) 测试应在10层滤纸上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a)(3) 每次测试的每支香烟应进行40次重复测试,构成一个完整的测试试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a)(4) 分部(b)所要求的性能标准仅适用于完整的测试试验。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a)(5) 按照本分部进行测试的实验室应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其中包括确定测试结果重复性的程序。根据分部(b),重复性值应不大于0.19。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b) 按照分部(a)进行测试时,在一次测试试验中,被测香烟的完全燃烧比例不得超过2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c) 根据第14953节提交的认证中列出的每支香烟,如果其使用降低渗透性的烟纸带以符合分部(b)中规定的性能标准,则其烟纸上围绕烟丝柱应至少有两条名义上相同的烟带。至少一条完整的烟带应位于距香烟点燃端至少15毫米处。对于烟带按设计定位的香烟,应至少有两条烟带完全位于距点燃端至少15毫米处,且距烟丝柱过滤嘴端10毫米处;对于无过滤嘴香烟,则应距烟丝柱标示端10毫米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d) 对于无法按照分部(a)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的香烟,其制造商可以采用与分部(b)规定的性能标准等效的测试方法和性能标准。制造商可以采用该测试方法和性能标准,根据第14953节对该香烟进行认证。本部分的其余所有适用要求应适用于该香烟的制造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e) 如果香烟已因其他目的而按照本节规定进行测试,则本节不要求进行额外测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f) 为确保符合分部(b)中规定的性能标准,制造商为遵守此性能标准而进行的测试数据应由这些制造商自首次认证之日起保存三年,并在第14953节分部(c)所要求的每次重新认证后保存三年,并应在总检察长要求时发送给总检察长。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2(g) 本节应根据2004年6月28日生效的纽约香烟消防安全标准的实施和实质内容予以执行。

Section § 14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制造商向加州总检察长提交书面证明,说明其香烟已通过测试并符合特定的性能标准。该证明必须包含每种香烟的详细信息,例如品牌、样式、尺寸和任何口味。此证明需要每三年更新一次。

总检察长可以在线公布这些信息,并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制造商还必须向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提供这些证明和香烟包装图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a) 各制造商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书面证明,证明证明中列出的每种香烟均已根据第14952条(a)款的规定进行测试,并符合该条(b)款规定的性能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 每份证明应以总检察长要求的形式、方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并且至少应包含证明中列出的每种香烟的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1) 品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2) 样式(例如,淡味、超淡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3) 长度(毫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4) 周长(毫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5) 口味(例如,薄荷味、巧克力味),如适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6) 带滤嘴或不带滤嘴。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7) 包装说明(例如,软包、盒装)。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b)(8) 根据第14954条批准的标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c) 根据本条获得证明的每种香烟应每三年重新证明一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d) 总检察长可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本条提交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e) 总检察长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条。总检察长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规定,制定初步紧急规章以实施本条,并且这些规章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3(f) 根据本条对香烟进行证明的制造商,应向其销售香烟的所有分销商和批发商提供证明副本,并且还应为分销商和批发商销售香烟的每个零售商提供足够数量的制造商根据第14954条使用的香烟包装标记图示副本。分销商和批发商应向其销售香烟的所有零售商提供从制造商处收到的这些香烟包装标记副本。

Section § 14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香烟制造商在其包装上做标记,以表明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该标记必须清晰可见,可以是对通用产品代码的修改,也可以是其他独特的符号或文字。在加州销售香烟之前,制造商需要将他们提议的标记提交给总检察长审批。如果总检察长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应,该标记将自动获得批准。在纽约获得批准的标记在加州也同样被接受。制造商必须对其所有产品使用相同的标记,并通知总检察长任何变更。总检察长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发布紧急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a) 制造商根据第14953条认证的香烟,其包装和外箱应加贴标记,以表明符合本部分的规定。该标记应为8磅或更大的字体,并包含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a)(1) 修改通用产品代码,以在该代码区域或其附近包含一个可见的标记。该标记可由与通用产品代码一起永久冲压、雕刻、压印或印刷的字母数字或符号字符组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a)(2) 永久冲压、雕刻或压印在香烟包装或玻璃纸包装上的任何可见的字母数字或符号字符组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a)(3) 香烟包装上印刷、冲压、雕刻或压印的文字,表明该香烟符合加州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b) 在认证香烟可在本州销售之前,制造商应将其拟议的标记提交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在认定该标记符合(a)款规定的标准后,应予以批准。如果总检察长在收到拟议标记后30个工作日内未采取行动,则拟议标记应被视为已获批准。在纽约州使用并获准销售香烟的标记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c) 制造商必须只使用一种标记,并且必须将其统一应用于所有包装,包括但不限于小包、纸箱和外箱,以及该制造商销售的所有品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d) 制造商修改其标记时,应将此变更通知总检察长,并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符合(a)款和(b)款规定的新标记副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4(e) 总检察长可制定规则和条例以实施本节。总检察长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制定初步紧急条例以实施本节,且这些条例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

Section § 14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惩罚任何不当销售或要约销售香烟的行为。如果制造商明知故犯,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香烟,每次销售可被罚款高达1万美元。零售商、分销商或批发商销售少于50包香烟的,可被罚款高达500美元;销售超过50包的,可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收取的罚款将用于消防安全和保护基金。制造商作出虚假认证的,每次虚假认证也可能被罚款高达1万美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香烟将被视为违禁品,并可被查封。总检察长可以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并追回相关费用。但是,如果销售方善意依赖制造商的合规证书,这可以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a) 制造商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如果明知而违反本部分规定,以非零售方式销售或要约销售香烟,则每次销售将面临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b) 零售商、分销商或批发商,如果明知而违反本部分规定销售或要约销售香烟,将面临以下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b)(1) 每次销售或要约销售的香烟总数不超过50包时,民事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5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b)(2) 每次销售或要约销售的香烟总数超过50包时,民事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c) 根据(a)款和(b)款施加的民事罚款应存入香烟消防安全和消防员保护基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d)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任何从事香烟制造的法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协会,如果明知而根据第14953条作出虚假认证,则每次虚假认证将面临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e) 违反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的人,每次违规将面临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民事罚款。任何已销售或要约销售的香烟,如果不符合第14952条要求的性能标准,应被视为本身即为违禁品,并由相关部门或执法机构予以查封和处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f) 总检察长可以代表本州人民提起诉讼,以制止本部分的进一步违规行为,并寻求任何其他适当的救济。在总检察长为执行本法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总检察长有权追回调查费用、专家证人费、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5(g) 在任何民事罚款诉讼中,如果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商业流通中的个人善意依赖制造商关于香烟符合本部分的证书或标识,则可作为抗辩理由。

Section § 149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可以在销售、储存香烟的场所,或有证据表明存在非法香烟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香烟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允许相关部门的检查员在出示适当身份证明后进入并检查其经营场所。如果有人拒绝接受检查,他们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面临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6(a) 检查可在任何销售、出售或储存香烟的场所进行,或在任何有证据表明违反第14951条(a)款的地点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6(b) 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在部门雇员出示适当身份证明和证件后,应当允许其进入并检查(a)款所述的任何建筑物、设施、场所或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56(c) 任何拒绝允许本条授权检查的人,将受到第14958条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14957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或执法机构发现有人非法销售或提供待售香烟(根据相关法律定义),他们可以查封并处置这些香烟。这些香烟本身就被视为非法物品。

经部门或执法机构发现某人提供或持有待售,或已销售香烟,且违反第14951条(a)款规定时,该部门或该执法机构可查封并处置这些因违反本部分规定而持有的香烟,将其视为本身即为违禁品。

Section § 1495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拒绝或不允许部门按照某项法律的要求进行检查,他们每次不遵守规定都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未能或拒绝允许部门根据第 14956 条进行检查的,每次未能或拒绝将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4959

Explanation
如果联邦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优先于本法律的新的卷烟消防安全标准,本法律将不再适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总检察长必须通知州务卿,以便该变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