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8
Section § 14950
本节是《加利福尼亚州香烟防火安全和消防员保护法》的一部分。它定义了与香烟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例如香烟和小雪茄的区别,并定义了参与香烟销售和生产的各种实体,如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它还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术语和概念的定义,如“要约出售”、“包装”以及用于认证香烟安全性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本节旨在澄清这些术语,以帮助规范和执行香烟防火安全标准。
Section § 14951
在加州,你不能销售、要约销售或持有香烟以供销售,除非它们符合特定要求。首先,制造商必须按照特定方法检测香烟。其次,香烟必须符合某些性能标准。第三,香烟需要有法律要求的正确标记。最后,制造商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书面证明。
Section § 14952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必须使用特定的ASTM标准方法进行测试,以测量它们的点燃强度。目的是确保在测试中,完全燃烧的香烟比例不超过25%。测试时,需要将香烟放在10层滤纸上,每支香烟进行40次测试。测试实验室需要将重复性值保持在0.19以内,以确保结果的一致性。如果香烟通过使用烟纸上的特殊烟带来达到合规要求,那么这些烟带必须是两条相同的,并且位于距香烟两端特定距离处。如果某种香烟无法用这种方法测试,制造商可以使用等效方法,但仍必须达到既定的性能标准。如果香烟已经因为其他原因按照本要求进行过测试,则无需额外测试。测试数据必须在认证和重新认证后保存三年,并且总检察长可以要求查阅。这项法律与2004年纽约的香烟消防安全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14953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制造商向加州总检察长提交书面证明,说明其香烟已通过测试并符合特定的性能标准。该证明必须包含每种香烟的详细信息,例如品牌、样式、尺寸和任何口味。此证明需要每三年更新一次。
总检察长可以在线公布这些信息,并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制造商还必须向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提供这些证明和香烟包装图示。
Section § 14954
本法律条款要求香烟制造商在其包装上做标记,以表明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该标记必须清晰可见,可以是对通用产品代码的修改,也可以是其他独特的符号或文字。在加州销售香烟之前,制造商需要将他们提议的标记提交给总检察长审批。如果总检察长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应,该标记将自动获得批准。在纽约获得批准的标记在加州也同样被接受。制造商必须对其所有产品使用相同的标记,并通知总检察长任何变更。总检察长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发布紧急规定。
Section § 14955
本法律条款旨在惩罚任何不当销售或要约销售香烟的行为。如果制造商明知故犯,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香烟,每次销售可被罚款高达1万美元。零售商、分销商或批发商销售少于50包香烟的,可被罚款高达500美元;销售超过50包的,可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收取的罚款将用于消防安全和保护基金。制造商作出虚假认证的,每次虚假认证也可能被罚款高达1万美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香烟将被视为违禁品,并可被查封。总检察长可以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并追回相关费用。但是,如果销售方善意依赖制造商的合规证书,这可以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Section § 14956
本节规定,可以在销售、储存香烟的场所,或有证据表明存在非法香烟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香烟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允许相关部门的检查员在出示适当身份证明后进入并检查其经营场所。如果有人拒绝接受检查,他们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面临处罚。
Section § 14957
如果部门或执法机构发现有人非法销售或提供待售香烟(根据相关法律定义),他们可以查封并处置这些香烟。这些香烟本身就被视为非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