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使用香烟打火机可能很危险,尤其是对儿童而言,因为它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由于这些风险很大,法律规定需要制定安全标准来减少这些危险。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儿童操作香烟打火机引发的火灾造成了不合理的死亡和严重人身伤害风险。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这些风险足够严重,需要制定标准来降低这些风险。

Section § 14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香烟打火机相关的特定术语。“香烟打火机”包括用于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的装置,但不包括火柴或某些较重的可再填充打火机。“操作”一词是指能够点燃香烟打火机。“特殊设计”是指那些让五岁以下儿童难以使用的打火机设计。

在本部分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1(a) “香烟打火机”是指用于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的装置,但不包括火柴。“香烟打火机”包括可用于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的装置,例如手表,即使其主要用于其他目的。“香烟打火机”不包括可再填充且总加燃料重量至少为35克的打火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1(b) “操作”是指使香烟打火机点燃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1(c) “特殊设计”是指香烟打火机的一种设计,该设计使得五岁以下儿童难以操作该香烟打火机。

Section § 14942

Explanation

加州消防局长必须在1994年前制定关于香烟打火机安全设计的规定,以确保五岁以下儿童不易使用这些打火机。如果存在联邦规定,这些标准应与联邦规定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联邦规定将优先于州规定。

制造商必须在经批准的实验室中自费测试其打火机,并遵循加州消防局长的指导方针。他们可能还需要支付费用,以支付申请和批准程序,这些费用将存入香烟打火机安全账户,用于支持加州消防局长的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2(a)  加州消防局长应在1994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规定香烟打火机特殊设计的标准,采用80%的接受标准,以确保其安全特性能够防止五岁及以下儿童操作打火机。加州消防局长应从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规程中选择一项测试规程。如果联邦政府采纳了香烟打火机特殊设计的标准,则联邦标准应优先于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且该法规应不具有任何效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2(b)  每家制造商应通过加州消防局长批准的实验室,对其受本节约束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测试规程承担产品检测费用。加州消防局长可向制造商收取费用,以支付与管理本节相关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普通基金中的香烟打火机安全账户,该账户特此设立。该账户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报销加州消防局长根据本节处理申请和批准的费用。本节仅在本节所述目的的香烟打火机特殊设计联邦标准未生效时方可保持有效。

Section § 14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分发不符合州消防局长设定的特定标准的香烟打火机是违法的。如果有人销售不合规的打火机,每件打火机可能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然而,这项法律的执行取决于州消防局长何时正式制定并实施这些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3(a)  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销售或分发不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4942节采纳的标准的香烟打火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3(b)  任何违反(a)款规定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并应就每件违反(a)款规定销售的香烟打火机处以最高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943(c)  本节在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4942节采纳标准之前不生效,且仅当这些规定按照第14942节(a)款的规定生效时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