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a)
州建筑师和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经与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加利福尼亚结构工程师协会和地震安全委员会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应不迟于1993年1月1日,为州属建筑(包括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所有的建筑)制定并采纳建筑抗震改造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b)
建筑抗震改造指南应包括消除建筑物结构性或非结构性构件中对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坠落物危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护墙、附属物、飞檐、悬挂物和建筑外墙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c)
建筑抗震改造指南应包括加固建筑物结构的规定,或减少建筑物在地震期间对地面震动响应的必要手段,以显著降低生命危险,同时提供乘员在地震期间及地震后立即安全疏散的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d)
建筑抗震改造指南应符合州历史建筑规范(第13部,第2.7章(自第18950条起)),并应包括保护历史建筑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e)
建筑抗震改造指南应纳入根据《政府法典》第8875.5条和第8879.5条制定的建筑抗震改造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f)
州建筑师和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与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加利福尼亚结构工程师协会和地震安全委员会合作,应不迟于1996年7月1日,为州属建筑(包括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所有的建筑)制定并采纳抗震改造建筑标准。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所有的州属建筑的标准不得比其他州属建筑的标准更严格。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600(g)
州建筑师和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与加利福尼亚结构工程师协会合作,应不迟于1997年8月1日,将根据本章制定的法规、调查结果和数据提交给示范规范编写机构和组织,供审查并制定成规范格式,以供审议并采纳到未来的示范规范中,如第18916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