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1610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地震安全措施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地震灾害缓解技术”包括隔震和阻尼系统等方法,以保护建筑物免受地震损害,但不包括旧规范中涵盖的技术。“全生命周期成本”是指与建筑物整个生命周期相关的所有成本,例如建设、保险、维护以及潜在的地震相关中断。“同行评审”是指由独立于项目的各领域专家进行的评估,以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标准。最后,“公共机构”包括从州到地方实体的一系列政府机构。
Section § 16101
Section § 16102
这项法律要求州建筑师在1992年1月1日前制定规章,详细说明如何在建筑物中使用抗震减灾技术。这些规章必须包含设计和性能标准,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损害,或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后仍能正常运行。此外,规章还应阐明如何估算使用这些技术的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成本,并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和成本,制定判断这些技术是否优于传统建筑方法的指导原则。
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州建筑师制定这些规章。
Section § 16103
加州的州建筑师负责与州机构和专业组织等各方合作,以提高地震安全标准。州建筑师还将通过论坛和研讨会,推动教育工作,帮助设计专业人员和建筑官员了解新的地震灾害技术。
此外,还强调要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对地震研究(如振动台)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最后,州建筑师必须与工程组织合作,向国际建筑官员大会提交法规提案,以供未来建筑规范采纳,截止日期为1993年8月1日。
Section § 1610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州建筑师将如何选择特定建筑物来测试和展示地震危害减缓技术。这些旨在作为范例的项目将涉及三座州属建筑物:一座新建建筑和两座现有结构。被选定的建筑物可由不同的州机构提议,但需要获得州建筑师的批准。
此外,这些示范项目应配备监测设备,以追踪地震期间的结构运动,并由强震动观测计划进行监督。其目的是让此类监测的费用由用于建筑物建设的拨款来承担。
Section § 16106
州建筑师负责制作和分享材料,解释建筑根据不同的建筑规范和灾害缓解技术,在地震中预计会有怎样的表现。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机构和公众,帮助他们了解地震风险。
此外,州建筑师还向保险公司、建筑业主和公众提供信息,说明使用地震灾害缓解技术如何能显著减少损害、降低保险费用,并在地震期间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断。
Section § 16107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惩教部和公共机构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些政策应考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最低合理成本,并遵循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类似方法。
然而,加州大学董事会无需遵守此规定,除非他们选择通过一项决议来使其适用。
Section § 16107.5
本法律确保,签署项目计划和规范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权限,不会因本章的任何部分或其相关法规而减少或改变。
Section § 16108
这项法律鼓励私营和公共建筑业主及开发商在建筑设计和重建中采纳特定指导方针,尤其是在抗震安全方面。地方政府已制定了一些标准,建议将其纳入建筑项目。
州建筑师负责在相关方提出请求时,评估建筑物达到抗震安全标准的程度。一个咨询委员会可提供这些评估的专家同行评审。
建筑业主必须支付这些评估的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审查过程的成本。重要的是,地方机构不能强制要求遵守这些指导方针作为设计批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