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地震安全措施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地震灾害缓解技术”包括隔震和阻尼系统等方法,以保护建筑物免受地震损害,但不包括旧规范中涵盖的技术。“全生命周期成本”是指与建筑物整个生命周期相关的所有成本,例如建设、保险、维护以及潜在的地震相关中断。“同行评审”是指由独立于项目的各领域专家进行的评估,以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标准。最后,“公共机构”包括从州到地方实体的一系列政府机构。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0(a)  “地震灾害缓解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隔震、耗能、延性、阻尼系统以及其他旨在合理保护建筑物、非结构构件、建筑物内部物品和功能能力免受地震损害的技术。地震灾害缓解技术不包括第18916节所定义的1988年版示范规范中具有详细规范条款的技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0(b)  “全生命周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初始建设成本的现值、地震保险费、运营和维护成本、设施的物理地震损害成本,以及相关的地震中断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在建筑物预计使用寿命内预期的生产损失或业务损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0(c)  “同行评审”是由多学科经验丰富的技术专业人员小组进行的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在地震灾害缓解技术的设计和性能方面具有公认专业知识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他们独立于评审对象,并且与负责评审对象的设计专业人员具有相同的专业注册资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0(d)  “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任何县、市县、市、区域机构、公共区、重建机构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震安全委员会与州建筑师合作,制定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项关于州属建筑物可接受地震风险水平的政策。该政策应于1991年1月1日前提交。此外,州建筑师必须与州机构合作,确定州属建筑物内哪些活动对地震后的运行至关重要。

Section § 16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建筑师在1992年1月1日前制定规章,详细说明如何在建筑物中使用抗震减灾技术。这些规章必须包含设计和性能标准,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损害,或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后仍能正常运行。此外,规章还应阐明如何估算使用这些技术的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成本,并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和成本,制定判断这些技术是否优于传统建筑方法的指导原则。

一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州建筑师制定这些规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2(a) 州建筑师应当不迟于1992年1月1日制定并采纳适用于建筑物抗震减灾技术应用的规章,该规章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2(a)(1) 规定设计标准和性能标准,旨在合理确保限制地震损害或采用抗震减灾技术的建筑物持续运行能力,或两者兼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2(a)(2) 确定依据本章规定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物全生命周期成本的估算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2(a)(3) 建立确定抗震减灾技术与传统建筑相比适用性的标准,同时考虑项目特定的设计要求和全生命周期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2(b) 根据第16022条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应当在本章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向州建筑师提供建议。

Section § 16103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建筑师负责与州机构和专业组织等各方合作,以提高地震安全标准。州建筑师还将通过论坛和研讨会,推动教育工作,帮助设计专业人员和建筑官员了解新的地震灾害技术。

此外,还强调要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对地震研究(如振动台)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最后,州建筑师必须与工程组织合作,向国际建筑官员大会提交法规提案,以供未来建筑规范采纳,截止日期为1993年8月1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3(a)  州建筑师应寻求适当的州机构、结构和地震工程专业组织、加州建筑官员、国际建筑官员大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或协会的建议和合作,以执行本节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3(b)  州建筑师应鼓励技术和专业社团举办论坛和研讨会,以增进设计专业人员和建筑官员对新的地震灾害缓解技术的理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3(c)  州建筑师应鼓励州和联邦政府、加州大学、其他州机构、私立教育机构和私营部门增加地震研究资金和设备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振动台。州建筑师应鼓励开发用于地震灾害缓解技术的教育材料。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3(d)  州建筑师应与结构工程专业组织合作,不迟于1993年8月1日,将根据本章制定的法规提交给国际建筑官员大会,以供其考虑在第18916节所定义的未来示范规范中采纳。

Section § 16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州建筑师将如何选择特定建筑物来测试和展示地震危害减缓技术。这些旨在作为范例的项目将涉及三座州属建筑物:一座新建建筑和两座现有结构。被选定的建筑物可由不同的州机构提议,但需要获得州建筑师的批准。

此外,这些示范项目应配备监测设备,以追踪地震期间的结构运动,并由强震动观测计划进行监督。其目的是让此类监测的费用由用于建筑物建设的拨款来承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4(a)  州建筑师应选择合适的建筑物,并为总务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拥有的三座建筑物,或由其他州机构提议的其他州属建筑物,作为示范项目,提供地震危害缓解技术的使用指导和监督。属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惩教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或其他州机构的建筑物,可由各自的州机构提议作为示范项目,但须经州建筑师批准方可被选为示范项目,并由州建筑师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4(b)  一个示范项目应为新建建筑物,两个项目应为现有建筑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4(c)  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是,这些示范项目应由矿业和地质部(Division of Mines and Geology)的强震动观测计划(《公共资源法典》第2部第8章(第2700节起))全面配备仪器并进行监测。鼓励强震动观测计划为这些示范项目配备仪器。州建筑师应在选择示范项目之前咨询强震动观测计划。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仪器设备的费用应由资助建筑物建设的拨款来支付。

Section § 16106

Explanation

州建筑师负责制作和分享材料,解释建筑根据不同的建筑规范和灾害缓解技术,在地震中预计会有怎样的表现。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机构和公众,帮助他们了解地震风险。

此外,州建筑师还向保险公司、建筑业主和公众提供信息,说明使用地震灾害缓解技术如何能显著减少损害、降低保险费用,并在地震期间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6(a)  州建筑师应开发并发布信息材料,描述新旧建筑在当前和早期建筑规范下预期的抗震性能、地震威胁以及地震灾害缓解技术。这些信息应提供给联邦政府、公共机构和公众,以帮助建筑业主、居住者和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建筑的预期抗震性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6(b)  州建筑师应通过各种方法,包括出版物和研讨会,向保险公司、建筑业主和公众提供信息,解释通过使用地震灾害缓解技术可显著减少建筑物和内部物品的损害,旨在鼓励使用这些技术,减少地震损害和中断,并降低地震风险保险费。

Section § 16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惩教部和公共机构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些政策应考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最低合理成本,并遵循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类似方法。

然而,加州大学董事会无需遵守此规定,除非他们选择通过一项决议来使其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7(a) 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惩教部和公共机构被鼓励以与第16101条类似的方式,根据最低合理全生命周期成本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绩效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7(b) 本章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加州大学董事会,除非董事会通过决议使其适用。

Section § 161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签署项目计划和规范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权限,不会因本章的任何部分或其相关法规而减少或改变。

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法规,均不得减少、更改或削弱签署受本章约束项目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权限。

Section § 16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私营和公共建筑业主及开发商在建筑设计和重建中采纳特定指导方针,尤其是在抗震安全方面。地方政府已制定了一些标准,建议将其纳入建筑项目。

州建筑师负责在相关方提出请求时,评估建筑物达到抗震安全标准的程度。一个咨询委员会可提供这些评估的专家同行评审。

建筑业主必须支付这些评估的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审查过程的成本。重要的是,地方机构不能强制要求遵守这些指导方针作为设计批准的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8(a)  私营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物业主和开发商可以,并被鼓励,在新旧建筑物中使用本章的规定。私营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物业主和开发商被鼓励考虑地方政府根据第13部第3章第2节第4条(自第19160节开始)颁布的建筑物重建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8(b)  州建筑师应在建筑物业主或开发商、公共机构或设计专业人员提出请求时,利用第16022节中定义的咨询委员会,审查候选建筑物对地震灾害缓解技术的适用性,并应审查项目特定设计和抗震性能标准的充分性,并在适当的公共机构批准设计概念、初步设计标准、岩土工程报告和地面响应报告之前,向该适当的公共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8(c)  州建筑师应利用根据第16022节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在州建筑师的酌情决定下,或应建筑物业主、设计专业人员或负责的公共机构的请求,对项目的地震灾害缓解技术进行同行评审。州建筑师可以从地震灾害缓解技术领域的公认专家名单中,为特定项目向咨询委员会增补额外的同行评审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8(d)  州建筑师和咨询委员会进行的所有审查的适当费用应由州建筑师确定,并由建筑物业主在审查前支付。根据本款确定的费用不得超过进行单独同行评审的实际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08(e)  任何地方机构不得要求任何私营或公共机构、建筑物业主或开发商,或其设计专业人员,将遵守本章规定作为地方机构审查、许可或批准的条件。

Section § 16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涉及抗震安全措施的建筑项目需要一个以上公共机构的批准,这些机构应尽量将所需的听证会合并举行。目的是通过合并听证会来节省时间。但是,这种联合听证方式只影响程序,不会改变每个机构对项目所承担的各自职责。

Section § 16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建筑师定期向地震安全委员会汇报本章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情况。

州建筑师应定期向地震安全委员会通报本章的实施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