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实施一项健康项目作为试点计划。该项目最多可覆盖5,000名员工。只有在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参与者人数才能增加。当地倡议机构负责运营该项目。

该项目可由当地倡议机构选择在圣克拉拉县实施,但如果实施,应作为试点项目。该县最多可覆盖5,000名员工,但经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事先批准后,参保人数可予增加。该项目应由当地倡议机构管理。

Section § 131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圣克拉拉县医疗保健试点项目的规则。它指出,该项目不必遵循一项特定要求,但必须遵循其他与医疗保健法规相关的要求,包括受管医疗保健部的批准。该项目不能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既往疾病为由将其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但某些既往病症规则除外。参与的小企业可以续保其为雇员提供的医疗保健,只要企业选择参与,就能确保持续可用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11(a) 在实施根据本分部设立的试点项目时,圣克拉拉县的本地倡议不应受第1357.03条(a)款规定的约束。该项目应在其他方面受第2分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包括其中的第3.1条(自第1357条起),但本分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应根据第2分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以及该部门颁布的实施条例的规定,接受受管医疗保健部对监管备案的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11(b) 除迟延入保者或在符合条件的雇员首次承保时满足既往病症条款的情况外,本地倡议不得以实际或预期的医疗保健状况为由,排除任何根据本分部本应符合医疗保健承保条件的雇员。本地倡议不得以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为由限制或排除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承保范围,但第1357.06条允许的既往病症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11(c) 通过该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的承保,应在参与小企业选择的情况下,就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而言可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