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有效管理严重慢性疼痛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使用鸦片类药物方面。州政府承认既需要控制鸦片类药物的非法使用,也承认在治疗各种(包括癌症和非癌症)病症引起的疼痛方面存在不足。

法律指出,由于慢性疼痛的复杂性,一些患者可能需要专业护理或多学科方法。它还强调,鸦片类药物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谨慎使用下,对于那些通过其他方式未能缓解疼痛的患者来说,可以是安全有效的。

患者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疼痛治疗,包括鸦片类药物。医生在符合特定医疗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必要的鸦片类药物剂量。然而,医生可以拒绝开具鸦片类药物,但必须告知患者有其他医生可能会提供此类治疗。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a) 州有权力和义务控制鸦片类药物的非法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b) 对源自癌症或非癌症病症的急性和慢性疼痛治疗不足是一个重大的健康问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c) 对于某些患者而言,疼痛管理是医生能够提供的最重要治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d) 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应能获得对其疼痛的适当治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e) 由于其问题的复杂性,许多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可能需要转诊至在治疗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方面具有专长的医生。在某些情况下,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最好由临床医生团队进行治疗,以解决相关的身体、心理、社会和职业问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f) 在知识渊博、道德高尚且经验丰富的疼痛管理执业者手中,用于治疗严重急性疼痛和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鸦片类药物可以是安全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g) 对于通过其他任何治疗手段均未获得缓解的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患者,鸦片类药物可以是一种被接受的治疗方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h) 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有权选择请求或拒绝使用任何或所有方式来缓解其疼痛。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i) 治疗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患者的医生可以开具被认为医学上必要的剂量以缓解疼痛,只要处方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41.5节的规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j) 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有权选择鸦片类药物来治疗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只要处方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41.5节的规定。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0(k) 患者的医生可以拒绝为请求治疗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开具鸦片类药物。但是,该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其他医生使用包括鸦片类药物在内的方法治疗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

Section § 124961

Explanation

本节被称为《疼痛患者权利法案》,允许患有严重慢性疼痛的患者决定是否使用各种治疗方法来管理他们的疼痛。他们可以选择阿片类药物,而无需首先接受手术等侵入性程序。

医生可以拒绝开具阿片类药物,但他们必须告知患者有其他医生可能会提供此类治疗。医生可以开具必要的阿片类药物剂量,但需遵守特定的医疗指南。

患者可以要求医生在处方上注明用于紧急治疗或执法识别的标记。本法不改变关于处方违规报告或纪律的现有规定,也不影响联邦或州的药物法规。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1.5节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本节应被称为《疼痛患者权利法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a) 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有权选择请求或拒绝使用任何或所有治疗方式以缓解其疼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b) 患有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有权选择阿片类药物来缓解该疼痛,而无需首先接受侵入性医疗程序,侵入性医疗程序定义为手术、通过操作破坏神经或其他身体组织,或植入药物输送系统或装置,只要处方医生符合《加州顽固性疼痛治疗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1.5节)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c) 患者的医生可以拒绝为请求治疗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开具阿片类药物。但是,该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其他医生治疗疼痛且其方法包括使用阿片类药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d) 使用阿片类疗法缓解严重慢性顽固性疼痛的医生可以开具被认为医学上必要的剂量以缓解患者的疼痛,只要该处方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1.5节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e) 患者可以自愿请求其医生提供处方的识别通知,以用于紧急治疗或执法识别。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f)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f)(1) 限制适用于违反处方规范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2000节起)《医疗执业法》中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任何报告或纪律规定,或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1(f)(2) 限制任何联邦法规或联邦条例的适用性,或本州任何其他规范危险药物或受控物质的法规或条例的适用性。

Section § 124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非药物疗法在疼痛管理中的重要性,它们可以和药物一样有效。法律指出获取这些疗法面临的挑战,包括偏见、医疗服务提供者短缺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的费用问题。法律鼓励采用多样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方法来治疗疼痛,包括恢复性、行为性和整合性疗法。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批准非药物疗法,这些疗法被认为是疼痛管理和减少阿片类药物使用的关键。法律呼吁医疗系统支持并覆盖这些循证的非药物治疗。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a) 疼痛管理的非药物疗法已被证明对治疗慢性疼痛有效,应像推广药物镇痛疗法一样推广其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b)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疼痛管理最佳实践跨机构工作组确定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相关的获取疼痛管理非药物疗法的障碍,其中包括低估患者报告的疼痛程度(包括无意识偏见)、劳动力短缺(尤其是在行为和疼痛管理专家方面)、对新颖有效的疼痛护理方法缺乏研究或缺乏认识,以及医疗系统特有的成本和报销问题。对于患者而言,已确定存在成本、时间、交通障碍,以及缺乏覆盖或缺乏对非药物选择的了解和认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c) 工作组建议采用多模式、以患者为中心的方法来治疗和管理急性或慢性疼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d) 恢复性、介入性、行为性、补充性和整合性健康方法已被确定为疼痛管理的非药物疗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e) 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用于管理或治疗疼痛的行为或器械类以及非药物沉浸式疗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f) “非药物疼痛管理治疗”是指不使用药物的疼痛管理治疗,包括行为疗法、器械类疗法或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管理或治疗疼痛的沉浸式疗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g) 医疗器械是治疗和管理疼痛以及预防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的重要选择。随着疼痛治疗方式的转变,更需要确保对有效的 H 新兴技术提供适当的覆盖和支付政策。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962(h) 医疗系统,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应鼓励使用循证的非药物疼痛管理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