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896(a)
在本部分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896(a)(1)
“基金”指烟草和解基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896(a)(2)
“主和解协议”指州和美国主要烟草产品制造商于1998年11月2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及相关文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896(a)(3)
“州应得的资金份额”指从主和解协议中收到的款项中指定供州使用的部分,且不包括指定分配给县或其他地方管辖区的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4896(b)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将项目支出限制在基金提供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