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7
Section § 10199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加州癌症临床试验项目相关的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该项目的理事会,“符合条件的癌症临床试验”是指在加州进行、以癌症为目标并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监管的临床试验。它还将“基金”定义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将“项目”本身定义为加州癌症临床试验倡议。“项目管理人”由加州大学(也称为“大学”)任命。最后,“项目拨款接受者”是指获得资金以帮助实现项目目标的组织。
Section § 101991
本法律条款要求大学设立一个专门的办公室或机构,以监督一项旨在增加加州癌症临床试验参与度的项目。它要求成立一个董事会,至少由五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应具有不同的背景和临床试验专业知识,并关心改善这些试验的参与机会和多样性。董事会成员应代表各种机构和组织,并无偿工作,但他们可以报销相关费用。法律允许项目行政费用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在第一年,因此除非是项目启动的第一年,否则通常不超过20%的资金应用于行政费用。大学还必须宣传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机会以及向相关组织提供资助的信息。
Section § 101992
这项法律允许大学以管理者、参与者或两者兼有的身份参与某个项目。在启动该项目之前,大学可以向联邦、州或其内部机构寻求必要的批准。大学也有权选择完全不启动或不加入该项目。此外,如果该项目看起来不可行,大学可以选择终止它。
Section § 101993
本节解释了项目管理人可以从企业、基金会和政府机构等各种来源募集资金,以支持一项旨在增加患者参与癌症临床试验机会的项目。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项目管理和发放拨款。
只有联邦或私人资金可用于运营项目和发放拨款,但大学可以使用州政府资金支付初始启动成本,前提是这些资金随后会由联邦或私人资金偿还。
Section § 101993.5
Section § 101994
Section § 101994.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支持癌症临床试验而授予拨款的指导方针。委员会可以向研究机构、医院以及专注于患者支持和解决临床试验中健康差异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这些拨款旨在改善患者参与癌症临床试验的机会、招募和留存。
资金可用于患者导航、教育、技术工具、咨询、福祉服务等,并可支付患者和护理人员在试验期间的旅行、住宿、餐费和儿童照护等附带费用。对于解决健康差异问题或在改善服务不足人群的试验参与方面有经验的申请者,将给予特殊考虑。
Section § 101995
这项法律要求受助人(即获得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必须提交报告,以确保资金得到妥善使用。这些报告必须符合项目目标并满足拨款条款。此外,大学可以要求董事会向加州大学董事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可能包括财务摘要、项目评估和改进建议。
Section § 101996
这项法律允许大学在资金不足以启动或继续某个项目时终止该项目。如果项目基金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未能获得至少50万美元,或者如果行政费用变得过高,项目管理人可以选择终止该项目。在支付所有费用后,任何剩余资金应在项目关闭前分配给法律规定的特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