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分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0(a) “游荡”指在财产上逗留或徘徊,没有合法目的,并以发现机会时实施犯罪为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0(b) “公共场所”指对公众开放或暴露于公众视野的区域,包括街道、人行道、桥梁、小巷、广场、公园、车道、停车场、汽车(无论是否行驶),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包括提供餐饮或娱乐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或住宅的门廊和入口及其围合的场地。
本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游荡”和“公共场所”。“游荡”指在某个地方无故逗留,特别是如果你打算犯罪。而“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或看到的任何地方,例如街道、公园、停车场,或任何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比如餐馆或娱乐场所。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计划实施某些毒品犯罪,在公共场所游荡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行为可疑,例如充当望风者或用小物件换取金钱,这可能表明他们正在从事非法活动。可疑行为还包括藏匿物品、使用信号招揽买家,或受毒品影响。
其他因素包括持有毒品相关物品、曾被判毒品犯罪,或被禁止进入毒品高发区域。仅仅身处已知毒品区域也可能引起怀疑。然而,任何单一行为都不能自动证明意图;这完全取决于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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