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游荡”和“公共场所”。“游荡”指在某个地方无故逗留,特别是如果你打算犯罪。而“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或看到的任何地方,例如街道、公园、停车场,或任何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比如餐馆或娱乐场所。

在本分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0(a)  “游荡”指在财产上逗留或徘徊,没有合法目的,并以发现机会时实施犯罪为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0(b)  “公共场所”指对公众开放或暴露于公众视野的区域,包括街道、人行道、桥梁、小巷、广场、公园、车道、停车场、汽车(无论是否行驶),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包括提供餐饮或娱乐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或住宅的门廊和入口及其围合的场地。

Section § 11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计划实施某些毒品犯罪,在公共场所游荡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行为可疑,例如充当望风者或用小物件换取金钱,这可能表明他们正在从事非法活动。可疑行为还包括藏匿物品、使用信号招揽买家,或受毒品影响。

其他因素包括持有毒品相关物品、曾被判毒品犯罪,或被禁止进入毒品高发区域。仅仅身处已知毒品区域也可能引起怀疑。然而,任何单一行为都不能自动证明意图;这完全取决于整体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a)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游荡,其方式和情形表明其意图和目的在于实施第6章(自第11350条起)和第6.5章(自第11400条起)中规定的罪行,均属非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 在确定某人是否具有从事毒品相关活动的必要意图时,可被考虑的情形包括该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1) 充当“望风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2) 以隐秘方式转移小物件或包裹以换取现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3) 试图隐藏自己或任何合理可能涉及非法毒品相关活动的物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4) 使用信号或语言表明在招揽非法毒品购买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5) 反复招手示意、拦停、试图拦停或与路人(无论是步行者还是机动车内的人)搭讪,表明在招揽非法毒品购买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6) 反复向路人(无论是步行者还是机动车内的人)传递或从路人处接收金钱或小物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7) 受管制物质影响或持有麻醉品或吸毒用具。就本款而言,“麻醉品或吸毒用具”指任何旨在或销售用于吸食、注射、摄入或消费大麻、哈希什、PCP或任何管制物质的装置、器具、工具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烟头夹、卷烟纸和旨在或销售用于吸食管制物质的卷烟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8) 在根据本章被捕前的五年内,曾在本州任何法院被定罪,涉及使用、持有或销售第6章(自第11350条起)或第6.5章(自第11400条起)中提及的任何物质的任何违法行为,或被定罪违反本州任何政治分区或任何其他州的上述规定或实质上类似的法律。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9) 目前受任何命令约束,禁止其出现在任何毒品活动高发地理区域。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b)(10) 在根据本条被捕之日前六个月内,曾从事本款中描述的任何行为(第(8)项除外),或任何其他表明非法毒品相关活动的行为。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32(c)(b)款中列出的情形并非穷尽性列举。(b)款中列出的情形,如果发生在已知存在非法毒品使用和贩运的区域,或发生在已被报告给执法部门怀疑存在非法毒品活动的场所或房产内,则应被视为特别显著。任何其他相关情形均可被考虑以确定某人是否具有必要意图。此外,任何单一情形或情形组合本身并不能决定意图。意图必须根据对每个案件具体情形的评估来确定。

Section § 1153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本章的任何部分无效或违宪,该部分将单独处理,且不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11536

Explanation

如果你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也就是一种刑事犯罪。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均属轻罪。

Section § 115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并执行自己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与本章规定一致。如果地方法律与本章相同或对本章进行补充,本章被视为提供额外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取代地方法律。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地方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与本章规定一致的法律。如果地方法律与本章重复或补充本章,本章应被解释为提供替代性补救措施,且不应排除该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