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在一个县违反毒品法律时,谁负责处理法律诉讼。通常,由地方检察官或他们指定的人来处理这些案件。 但是,州总检察长如果愿意,可以介入并完全接管。总检察长还可以聘请特别律师协助,但这些律师每年获得的报酬不得超过3,500美元。

Section § 115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法贩卖毒品,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下属机构可以起诉他们,追回在调查期间使用的任何公共资金。诉讼必须在资金花费地、销售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县提起。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可以迅速扣押被告的资金,而无需满足通常的要求。

Section § 11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根据本特定法律分部收取的罚款、保释金或没收款项的处理方式。一旦收到,这些款项应尽快交给法院所在地的县财务官。每月,存入的款项会被分配:75% 交给州财务官,25% 交给犯罪发生地的市财务官,如果犯罪不在城市发生,则交给县财务官。

如果任何款项被错误地存入州金库,主计长可以从可用资金中将其退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a) 本分部项下任何法院收到的所有款项、没收的保释金或罚款,应在收到后实际可行后尽快存入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如此存入的款项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如下:75% 根据法院书记员或法官的要求,由县审计员签发授权令,支付给州财务官,并根据主计长的命令存入州金库;25% 支付给犯罪发生地的市财务官,如果犯罪发生在城市,否则支付给进行起诉的县的财务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b) 根据本条存入州金库的任何款项,经主计长确定为错误存入的,应由其从州金库中依法可用于该目的的任何款项中退还。

Section § 11503

Explanation
法官和治安官必须记录他们收取的任何罚款或没收的财产。他们必须每月将这些记录发送给县审计员。然后,当县审计员向州司库发送拨款令时,他们会将这些罚款或没收财产的详细信息发送给州主计长。

Section § 115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因违反本分部规定而正在服刑,且在刑期结束前,其刑罚被改为罚款或没收,那么该罚款或没收应像最初判处的就是罚款或没收而非监禁一样进行处理和记录。

Section § 115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违反本分部的法律而被罚款,但在支付全部罚款之前最终被判入狱,那么他们的监禁时间必须正式记录并报告给县审计员。

Section § 1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主计长审查与罚款和没收款项相关的报告和记录。如果发现罚款或没收款项尚未上交,县审计长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州主计长也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以征收或上交这些款项。

Section § 11507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或治安法官没有将他们判处的罚款或没收款上缴到指定机构,他们的公职保证金可以用来弥补这个错误。

Section § 11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或治安法官根据本部门保存的记录可供公众查阅。此外,这些记录还可以由包括州审计长、总检察长、县地区检察官或州政府机构在内的多个机构进行审查。

法官或治安法官根据本部门保存的记录向公众开放查阅,并可由州审计长、总检察长、特定县的地区检察官或州政府机构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