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a) 本分部项下任何法院收到的所有款项、没收的保释金或罚款,应在收到后实际可行后尽快存入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如此存入的款项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如下:75% 根据法院书记员或法官的要求,由县审计员签发授权令,支付给州财务官,并根据主计长的命令存入州金库;25% 支付给犯罪发生地的市财务官,如果犯罪发生在城市,否则支付给进行起诉的县的财务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b) 根据本条存入州金库的任何款项,经主计长确定为错误存入的,应由其从州金库中依法可用于该目的的任何款项中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