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司法部长根据需要雇用探员、化学师和文职人员等工作人员,以协助司法部履行职责,并需遵循《州公务员法》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1454

Explanation

司法部长及其代理人,只要获得司法部长批准,就可以花钱购买管制物质并雇佣人员收集证据。一旦产生这些开支,支出款项的官员在司法部长批准报销申请后可以获得报销。

偿还款项来自法律为司法部拨付的资金,并且这些报销申请事后会由财政部进行核查。

司法部长及其任命的代理人,经司法部长授权,可支出司法部长认为必要的款项,用于购买管制物质作为证据以及雇佣操作人员以获取证据。
如此支出的款项,凭经司法部长批准并须经财政部事后审计的报销申请,应偿还给支出款项的官员。经批准的报销申请应从法律拨付或提供的用于司法部支持或使用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1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工作组,旨在解决加利福尼亚州的芬太尼滥用和过量预防问题。该工作组将收集和整理芬太尼及相关药物滥用的数据,评估当前应对这些问题的努力,并就改进法律和政策提出建议。其职责还包括提高公众意识和确定治疗方案。该工作组由司法部长和州公共卫生官员共同主持,成员包括来自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各类代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 特此设立芬太尼滥用和过量预防工作组,在可行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1) 收集和整理加利福尼亚州芬太尼滥用性质和程度的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2) 识别和评估加利福尼亚州合法和非法芬太尼及赛拉嗪活动的来源和驱动因素。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3) 衡量和评估本州在教育、预防、治疗和执法方面的工作进展和成效,以预防芬太尼滥用以及因故意使用芬太尼或无意中使用含有芬太尼或赛拉嗪的非法物质而导致的死亡,包括起诉从事芬太尼非法制造、销售和贩运的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4) 评估提高公众对芬太尼滥用认识的方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5) 分析现有法规在解决芬太尼滥用问题方面的充分性,如果分析认定这些法规不充分,则建议修订这些法规或颁布明确界定和解决芬太尼滥用问题的新法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6) 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商,制定建议以加强州和地方的努力,预防芬太尼滥用以及因故意使用芬太尼或无意中使用含有芬太尼或赛拉嗪的非法物质而导致的死亡,保护和协助滥用芬太尼或其他可能含有芬太尼或赛拉嗪的非法物质的人员,制定关于实施循证实践以减少芬太尼过量的政策建议,并起诉从事芬太尼非法制造、销售和贩运的个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7) 审查并推荐芬太尼滥用药物辅助治疗 (MAT) 的示范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丁丙诺啡和其他药物的处方。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8) 建议策略以提高医疗界治疗芬太尼滥用的能力和意愿,包括识别获取医疗服务的障碍、医疗界对滥用芬太尼或其他可能含有芬太尼的非法物质的人员存在的偏见,以及在提供MAT、行为疗法和其他对芬太尼滥用治疗至关重要的医疗策略方面的法律、监管和实践障碍,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过量预防中心、芬太尼试纸分发以及获取过量逆转治疗。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9) 评估联邦、州和地方资源在解决芬太尼滥用问题方面的差距。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a)(10) 评估改善社交媒体平台、公共卫生实体和执法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策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b) 工作组应由司法部长和州公共卫生官员或其指定人员共同主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 工作组成员应根据各自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工作组应由以下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 司法部长,作为共同主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2) 州公共卫生官员,作为共同主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3) 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4) 社会服务部主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5) 一名参议院议员,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6) 一名众议院议员,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7) 司法委员会主席。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8)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检察官协会的代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9)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辩护人协会的代表。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0) 一名地方教育机构代表,由公共教育总监任命。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1)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医院协会的代表。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2)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协会的代表。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3)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县卫生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4)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的代表。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5) 一名地方卫生部门代表,由州长任命。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6) 三名执法部门代表,其中一名由加利福尼亚州治安官协会选出,一名由加利福尼亚州警察局长协会选出,另一名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选出。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55(c)(17) 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成瘾医学协会的代表,且为心理健康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