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药学委员会及其他机构负责制定教育项目,以预防受管制物质的滥用。

这些项目应旨在帮助行业专业人士和组织认识到物质滥用问题。它们还应支持这些团体减少滥用,并改进他们管理相关挑战的方式。

此外,这些项目应向执法部门提供指导,以协助他们打击物质滥用的努力。

司法部长、药学委员会及其他机构应开展旨在预防和阻止受管制物质误用和滥用的教育项目。结合这些项目,他可以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0(a)  促进受监管行业内以及相关团体和组织更好地认识受管制物质误用和滥用问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0(b)  协助受监管行业以及相关团体和组织为减少受管制物质的误用和滥用做出贡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0(c)  与相关团体和组织协商,协助他们解决行政和组织问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0(d)  协助对州和地方执法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以支持他们控制受管制物质误用和滥用的努力。

Section § 1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司法部长推动研究,以预防和打击受控药物的误用和滥用。为此,司法部长可以开发新的执法工具,与各种公共和私人实体合作开展解决药物滥用问题的项目,并允许医院和创伤中心与执法和紧急机构共享过量用药趋势数据,同时确保患者隐私。

司法部长应鼓励对受控物质的滥用和误用进行研究。结合该研究,并为促进本分部的执行,他或她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1(a) 开发新的或改进的方法、技术、系统、设备和装置,以加强本分部的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1(b) 与公共机构、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私人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以开展直接涉及受控物质滥用和误用的示范或专项项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1(c)(1) 授权医院和创伤中心与地方执法机构、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以及地方紧急医疗服务机构共享有关受控物质过量趋势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1(c)(2) 医院和创伤中心根据本分项提供的信息应仅包括过量病例的数量以及被怀疑是过量主要原因的物质。根据本分项共享的任何信息应以确保患者完全保密的方式共享。

Section § 1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签订教育和研究活动的合同,而无需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通常是一种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但在本案中,它不是必需的。

Section § 11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研究受控物质的研究人员对其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经司法部长和研究咨询小组批准,这些研究人员在任何法律或政府程序中,都无需透露其研究对象的姓名。

Section § 11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批准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时持有和分发管制物质。一旦获得授权,只要研究人员遵守授权范围,他们就不会因持有或分发这些物质而面临州法律诉讼。

Section § 11605

Explanation

从1991-92学年开始,加州总检察长与州长酒精和药物滥用政策委员会合作,必须每两年对7年级、9年级和11年级学生中的药物和酒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这项调查会关注学生使用物质的频率和种类、他们开始使用的年龄、他们的态度、参与学校预防项目的经历,以及(可选地)辍学风险因素。

这项调查将采用全州范围的学生样本,与1980年代末期的类似调查保持一致。调查结果需要在每个偶数年的5月前公布,并分享给各个州政府机构和公众。学生和学校的隐私必须得到保护。报告数据的人员不对调查数据的任何误用承担责任,并且资金将继续由总检察长现有预算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a) 从1991-92财政年度开始,总检察长应与州长酒精和药物滥用政策委员会协商,对7、9和11年级学生中的药物和酒精使用情况进行两年一次的调查。该调查应评估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a)(1) 物质滥用的频率和类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a)(2) 首次使用和醉酒的年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a)(3) 学生的相关态度和经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a)(4) 学生参与学校药物和酒精预防项目的经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a)(5) 作为可选部分,调查可以考察与学生辍学相关的风险因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b) 该两年一次的调查应以7、9和11年级学生的州范围样本为基础,并应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在1985-86、1987-88和1989-90财政年度进行的调查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c) 总检察长应在每个偶数年的5月或之前公布调查结果,并准备一份关于该调查的报告,分发给立法机关、州长、公共教育总监、执法机构、学区以及感兴趣的公众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d) 在进行调查时,总检察长应确保参与调查的学区和学生的保密性。学生问卷和答题纸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规定的公共披露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e) 根据本条规定报告数据的人员,不应对基于邮寄或以其他方式传输给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学生调查的使用或滥用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05(f) 本条规定的要求应继续由总检察长现有资源提供资金。